装修完全手册7
61.我家的地板为西南桦,油漆选用立邦超级美丽美。服务中心建议不批腻子,特别是不满批,说腻子会起反作用,油漆可能会将腻子从板材上抓起。可我家的油漆工说做地板要满批腻子。出于谨慎考虑,我让他们不用腻子。现在出了问题,做过两道油漆后,对光从侧看,地板上有很明显的打磨机走过的印子。找立邦技术员来看过,他说是打磨机没打好,不管刷多少道油漆都盖不住这些印子,解决的唯一办法是把油漆打掉重来。
问题是做地板油漆一定要满批腻子吗?如不批腻子,重打磨如何保证不再出现上面的情况呢?打磨机初磨应选用多少号砂纸,细磨又应该选用多少号砂纸?
答:①您家的地板打磨有问题,地板打磨应是三遍:粗砂、中砂和细砂。如果刷上油漆有打磨的印子,那么是打磨的问题无疑。②一般素板的缝边的腻子只需要填满缝的部分就行了,不用满补。装修队说的要满批,是因为想掩饰问题,而且这样满批,会使地板表极容易受创,因为腻子并不耐磨。
62.实木地板油漆后多久上蜡为佳?地板蜡哪种比较好?液体的、固体的?
答:实木地板安装后清洁完毕后就可以打液体蜡了。这个自己动手就行了。爱什么时候打就什么时候打。一般用了2∽3年后,表面光洁度会下降很厉害,那时候可以考虑使用固体蜡,不过这个得油漆工来做,一般自己是很难动手做的。
63.做两级地台,一级10cm高,在其上再起15cm高。请问地龙骨如何做才结实?顶平面和立面还要再上夹木板吗?
答:用15mm板300mm×300mm打方格,立面用9mm板封闭即可。平面可以用9mm板或12mm板。顶面最好是加夹板。
64.我想找不必铺龙骨的地板,不知哪里能买到?
答:我铺的地板从来不打龙骨的,不过底板是要的。
65.我的餐厅与厨房之间有墙相隔,如果把它打掉作开放式厨房要注意哪些问题?想把方正的厅划出餐厅部分,并铺地砖,请问厨房瓷砖、餐厅地砖分别用什么颜色的搭配会和谐些?我做菜是有些油的,会不会对客厅有污染?
答:您做菜有油您还想用开放式厨房的设计,这有违设计的第一原则:功能第一,形式第二。这对其他的相近区域造成污染是必然的。
66.我的厕所PVC的马桶下水管声音极响,隔两个房间都听到,怎么处理可以隔音?
答:把管子包起来。用砖或夹板都可以,中间填石棉。用夹板不要忘了作防水防潮处理。
67.有人要我在阳台地上靠墙做一个大约40cm高的水池用于洗拖把,但我担心防水问题,而且这样会不会老土?
答:洗拖把用拖把桶就行了,没必要做一个水池。
68.现在哪种室内装修软件最好用?
答:施工图用AutoCAD,效果图用3Dmax,处理图片用Photoshop.这三大件属于室内设计的“标准装备”。
69.现在准备装修房子,有几个问题:①铺木地板时,地面什么时候刷沥青较好(相对整个装修工程而言)?是做泥工时还是铺地板前?沥青需要干透吗?干透需要多长时间?沥青表面是否需要保持干净?②(和天然石对比)人造石是否容易刮伤、留下刮痕?是否防水较差、时间容易渗水?③房间之间的隔墙如何作隔音效果才好?木工师傅说不需要砌墙,用一种什么板即可,而且省空间;泥工却说必须砌墙。
答:①刷沥青的时机是铺地板前,一般3天左右才能干透。刷之前要保持原地面的干净。刷之后最好是干净,不干净其实对技术上也不构在什么危害。②人造石和天然石都不太容易渗水,但天然石表面有孔,会渗油,使表面显得较油。人造石是容易刮伤,但进口的容易用砂纸收复,国产的人造石这方面就不是很好了]详见第三章一(八)]。③红砖隔墙的效果当然最好,只是现在不准用红砖(如果您是高层的话)。木工说的应是轻钢龙骨石膏板,这种也行,不过里面得填充吸音棉。两者占用空间差不多。
70.我家新屋装修不久,前些时间下了大雨,白蚁纷飞,如何防治呢?
答:开窗户和门时,要有防蚊网。白蚁多时,找信得过的专业白蚁防治所处理。其实装修前就要请教白蚁防治所,进行防蚁处理。
71.我所购房为错层,三室二厅二卫,下层为客厅、餐厅、副卫、书房,上层为卧室,主卫,客厅与副卫相邻的那面墙的下半部分就是楼下主卫的上半部分。那么,防水应该怎样做?楼下卫生间的防水应该注意什么?
答:底层可先用有机硅防水剂防水,然后用911防水胶。其实与平层的防水原理是一样的,关键是高的一层的防水要加高到顶。墙根的位置要加大防水力度。
72.我家想装家庭影院,现在装修阶段处在准备墙面的处理及地板的安装,听说有什么有源音箱和无源音箱,我实在是不明白,这些技术该如何处理。
答:自身带功放的音箱就属于有源音箱,自身不带功放的音箱就是无源音箱,我们一般家用的是无源音箱,电脑用的是有源音箱。音响线应在地板铺设前铺设,方法同电线,需要加管,但不要与电线平行走管。
73.我的房子三房的。开发商交楼时,在客厅和产卧分别留了两个网线接口。这两个口,说是同时走网线和电话线的。那么我怎么把网线与电话线分出来?
另外两个房间也想上网,怎么接过去?是从这两个口接?把每个颜色的线接一起,还是要从外面接进来?
答:蓝色那对线是电话线,黄绿两对线是网络线。其他房间要上网,需要装hub和网线延伸。
74.请教:榻榻米的施工工艺与实木地板有什么不同?所用的板材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真正的榻榻米是需要从日本购进的。当然我想您所说的不是真正的那种榻榻米,而是一种地台而已。方法很简单,用木方或者15mm板开成条条做架子,然后上面再铺一层15mm大芯板。上面的材料就由自己决定了。但不能用需要水泥的材料,例如瓷砖就不行了。
75.油漆底漆中固化剂是否可少加?主剂:固化剂:稀释剂标明为2:1:2,可工人只添加很少量固化剂,是否合理?
答:固化剂和稀释剂,一般应该按照说明使用,可以随季节变化,略有增减。不同牌号、种类的漆,所需比例不同。比例如果差得太多,是会影响漆面涂层效果的。
76.安装防盗门后,与墙壁间空隙较大,师傅讲用水泥填封今后会开裂,建议包门框。我觉得防盗门包框很难看,请问有无其他解决中水泥不要太多,加些灰油(不是灰粉哦)。
77.请问复合地板的踢脚线应该怎么做?
答:复合地板的踢脚线是有配套的,跟实木地板不太一样。
78.实木地板含水率是指其与当地含水率的差距吗?那么正负多少以内是正常的呢?
答:含水率一般在8%∽14%为宜。国家没有对各地的含水率作出规范,我一般取12%左右。但即使同一批板材。含水率也会有一定差异的,要多测试,取平均值。
79.装修公司让我向管理处交装修税、电梯使用费(搬运材料)、垃圾清运费(是垃圾清运点运出去的,我已经向装修公司交了从楼上到楼下的清运费),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正常来说,装修公司的清理费用是指从楼上运到小区指定的临时垃圾堆放处。从垃圾清运点往外运费用要另外计算,一般由小区负责清运,所以装修公司不直接打进预算。
80.昨天天气多云有时见到太阳,我下午磨了地板,打算抓紧时间趁梅雨季节前漆好。可怕的是今早下起了雨。请问这样的湿度可否刷漆?
答:如果感觉很潮湿,最好是延迟施工,高湿度情况下施工,对油漆的性能和效果都有影响,而且会有返白现象。
附 录
一、政策法规
(一)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牌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 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 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 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 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 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 管理服务费用;
(八) 违约责任;
(九)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反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办法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的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 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 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 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 合同变更和解除和条件;
(七) 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 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 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喊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历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同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善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物,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1.总 则
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 语
2.0.1 住宅装饰装修。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的使用空间环境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室内环境污染。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地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④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⑧工程验收肖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严禁作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
3.3.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各工种地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③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防火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m2。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 电气防火
4.4.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 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 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概括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 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 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 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6 。 防水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 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3 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 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1.5 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 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C以上。
6.1.7 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 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尽有产品合格证书。
6.3 施工要点
6.3.1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 防水沙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防水沙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沙,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②保护层水泥浆的厚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 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②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7. 抹灰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 顶栅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 不同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沙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6 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oC;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 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2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 抹灰用沙子宜选用中砂,沙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天。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天
7.3 施工要点
7.3.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②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1水泥沙浆(加适量胶粘剂)。③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沙浆。
7.3.2石灰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 大面积抹灰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过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沙浆和水泥
混合沙浆每遍厚度过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施.
7.3.4 用水泥沙浆和水泥混合沙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 用石灰沙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 水泥沙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沙浆不提得继续使用.
8.吊顶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 钓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应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 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 重型灯具、电扇 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 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2.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2.2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应脱胶、变色。
8.2.3 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 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8.3.1 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②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1%~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③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④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⑤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⑥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⑦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8.3.2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
8.3.3 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②以木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固定。③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④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