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箱里的西装怎么叠:法制现代化目标下法律逻辑的缺乏与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0:43:08

法制现代化目标下法律逻辑的缺乏与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

曹  琳   贺志明[1]  吴  诚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  湖南  长沙  410131)

【摘要】法律逻辑的缺乏对我国立法、司法以及法制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影响,法律逻辑是训练法律思维的必要的、有效的工具。法律逻辑有助于准确掌握和运用法律概念,合乎逻辑地建立和把握命题并进行法律推理,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逻辑论证。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法律逻辑;法律思维;法律思维能力;缺乏;培养

法律逻辑的缺乏对我国立法、司法以及法制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影响,呼吁在法文化的比较研究中应重视逻辑的作用。法律逻辑是训练法律思维的必要的、有效的工具。法律逻辑有助于准确掌握和运用法律概念,合乎逻辑地建立和把握命题并进行法律推理,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逻辑论证。

 

 一、法律逻辑的缺乏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
    (一)从立法方面看,法律逻辑的不发达不利于制定出严谨的法律
    律是中国封建法的基本形式,纵观历朝修律,直到唐朝,律都并无严格的体例和明确的内容、范畴,法律逻辑性不强。从史料考证来看,秦律内容庞杂,体例无序,律的稳定性难以保证。汉律分为“正律”和“非正律”,“正律”的稳定性有了一定的增强,但是律制并不是整齐划一的。只有被尊为中国古代法律典范的唐律,其体例才比较规范,内容详略得当,有了一定的法律逻辑性,但是与西方发达的立法科学相比还是相形见绌的。中国古代法律渊源十分庞杂,有:律、疏、令、科、比、例、敕、诰、格、式、典等等,法律的渊源和名称多种多样,这也说明了法律不统一,立法水平不高。我国古代立法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诸法合体,刑民不分,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律逻辑水平不高的一种体现。只有法律逻辑上具有较高的分类水平,各部门法才能够进行严格的划分。有人说过,直到19世纪,中国的法学仍然停留在列举法的功能、用途以强调法的不可缺少的低水平上,立法仍然停留在将审判经验纪录,按照六部的职权范围分类编纂的水平上,仍然没有一套科学的法律概念体系,没有从具体的罪名之中抽象出一套通用的法律概念。如何才能从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抽象出一般的概念呢?我认为,只有依靠法律逻辑的力量。如果不能抽象出一般的法律概念体系,那就不能形成严格的法律体系。

在西方法律史上,法学家们就特别注意对法的概念、范畴的研究,意图建立一个内在一致的法律概念体系。这种倾向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如古罗马时代就创造出了包括债、契约、所有权、侵权责任、委托、代理、过错、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监护权、亲权、抵押权等在内的一整套科学的法律概念体系。罗马法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科学的概念体系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如此一套科学的法律概念体系,则肯定不会产生对后世影响巨大的罗马法。
    (二)从司法方面看,法律逻辑的不发达会导致司法领域的随意性大,法律常常被弃置一边,更可能导致“人治”的结果
   
如前所述,在中国古典社会中,司法官判决案件往往是有法不用,而是先诉诸儒家学说中得相关论述或者社会的人情,这导致法律的随意性增大,此种例子不胜枚举。学者贺卫方认为,这种非法律逻辑化的倾向在司法领域中常常表现为外行知识的统治。这样外行知识的统治还派生出一个后果,就是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决定案件胜负的不是理由的充分与否,而是力量和实力的大小。直到今天我们中国人还是习惯于到京城告状,因为他们在地方很难获得正义的保证。这就促使我们反思:法律逻辑在司法领域到底起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
    法律逻辑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法律逻辑是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法律逻辑研究的是如何从真前提推导出真结论,亦即,法律逻辑探讨的是形式的保真性。如果你提供给我们正确的结论,那么按照法律逻辑推理的规则,就能够推导出真结论。在司法领域表现为,如果法律的规定十分明确,案件事实也很清楚,那么就可以推导出判定结论。这种判定结论是客观的,不因为法官的不同而不同。这正是我们所长期追求的“相同的案件相同的结果”。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司法实践中都共同遵守这一原则。如果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案件事实不清楚,这是当然不能进行如此简单的推理,但是法律逻辑在这时照样起作用,法律逻辑可以帮助你明确法律规定和确认法律事实。当然,法律逻辑不能满足实体正义的需要,但是它是形式正义的工具保证。由法律逻辑在司法领域中的这种作用,我们认识到中国法律传统中没有法律逻辑真正是一种缺憾。
    (三)法律逻辑对于法律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往往将法律看成是一种艺术,是如何恰当的抒发情感的艺术。有时甚至不承认法律的科学性特征,而片面强调法律的艺术性。法律长期被当成了实现社会和谐的艺术。作为中华法系法律的指导思想是“息争化讼,强调和谐”,法律为盛世不能废,但是也不为盛世所崇尚。法律成为社会和谐的调和剂,因此不能没有,也不能太明白。司法的过程更是一种艺术,是依靠这些并不明白的法律来定分止争,从而解决社会纷争。在这种法律太不完善的情况下,依靠法律逻辑确实无法解决问题。因此不得不诉诸人情等法律以外的因素。这大概也是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一种不得已之举吧!西方的法传统,自从分析法学产生以来,一直追求法律的科学性。因此才有边沁、奥斯汀等人的“应然的法”和“实然的法”的分离主张,才有凯尔逊的“纯粹法”理论。当然,西方的法律也并不是不讲“人情”,如西方有一句法律格言“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正说明了立法要考虑可行性和实践正义。真正的法律应当是科学性和艺术性的一种统一。学者范忠信认为,法律首先是科学或主要是科学,其次才是艺术。或者,法本质上是科学,但在具体适用中需要一些艺术,艺术仅仅是对科学性的一种补充。
    那么,如何使法律成为一门科学呢?回答只有一种:要重视法律逻辑的作用,除此别无他途。法律逻辑可以实现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可以消除法律体系中的矛盾;法律逻辑可以实现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和明确性;法律逻辑可以使司法过程更有理性和可预期性,消除法律的随意性而导致的不公正的结果。既然法律逻辑对法律有如此多的作用,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重视法律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呢?既然我们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中缺少法律逻辑这一环,那么在未来我们将补上这一课,应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法律逻辑: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工具

(一)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

法律思维能力则主要体现在:探知法律事实过程中的观察、发现和认知能力;证据操作过程中的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等等。

法律实践能力,即完成各项具体任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证据操作能力、法律表达和论辩能力、运用法律程序的能力等。几乎任何一种实践能力都要求以法律思维能力为内核,如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其实就是法律人运用法律的逻辑去搜集、调查、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又如法律表达和论辩能力,法律人在其职业活动中需要以口头的方式与他人进行交流,表达自己对特定事实或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都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法律意见,记载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还需要在庭内庭外、诉讼案件或非讼业务中,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显而易见的是,逻辑的、精练的、创造性的表达能力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这种能力必定是以法律人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推理能力为基础的。

所以,法律实践能力要受法律思维能力的制约,法律技术、法律程序、法律设施等都是以法律思维为基础的。思维能力乃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是一个人其他所有能力的基础,集中反映了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就无法有效率地探知法律事实;无法合乎逻辑地阐释法律文本及规则,按照法律规则或原则来解释法律现象;无法进行适当的法律推理;无法根据案件事实展开合乎法律逻辑的论辩。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律思维能力甚至比法律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随时学习,法律条文可以即时查找,但是法律思维方式却是要依靠长期的专业的训练才能形成。而法律逻辑就是训练法律思维的必要、有效的工具。

(二)法律逻辑: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工具

1.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密不可分

逻辑是思维的灵魂。在思维结构中,逻辑处于中心的地位,是思维的关键因素。没有逻辑,就没有思维。这一点可从《辞海》对思维的解释得以佐证:“思维是指理性认识,或指理性认识过程。是人脑对客观事物能动的、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包括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通常指逻辑思维。它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经过感觉而到达于思维。思维的工具是语言;思维的形式是概念、判断、推理;思维的方法是抽象、归纳、演绎、分析与综合等。”思维自身有其可循的规律,如果违反逻辑要求,就会破坏思维的确定性、稳定性和论证性,引起思维的混乱。逻辑是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事物和表述论证思想的必要辅助工具,自然也是法律思维的必要工具。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从法律的角度、依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思维方式。有学者曾对法律思维的特点进行了系统的概括:“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注重填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

法律思维方式从法律的角度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究其本质而言,就是运用法律概念、按照法律的逻辑规则、推理技术来观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法律思维与逻辑天然不可分,离开逻辑,也就无所谓法律思维。逻辑方法是法律工作者思维过程中最为注重和依赖的工具,法律思维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运用已有法律规范对特定法律事务和现象进行逻辑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过程。法律工作者依据其对逻辑的把握和运用的程度而区分出实力的强弱和水平的高低。正因如此,法律逻辑的训练就成为法律职业学习和训练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2.法律逻辑对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

法律思维的训练是全方位、多学科、多途径的。法律思维能力固然不可能单独依靠法律逻辑学一门学科来培养,但缺少关于法律逻辑的系统学习和训练必然是有极大缺憾的。掌握逻辑的知识与技能,是法律工作者应具有的文化素质与修养。

法建逻辑学研究逻辑的基本原理在法律领域中的具体应用,以及法律思维过程中特殊的逻辑现象。它有助于法律人或准法律人养成在法律学习、研究及法律实践等各种活动中自觉地遵循逻辑规则和规律的能力。

(1)准确掌握和运用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概念虽不规定具体的事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每个概念都有其确切的法律意义和应用范围(领域、场合)。能否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基础。

任何一门科学都是由概念构建起来的理论大厦。没有概念,就意味着没有理性思维;没有法律概念,法律和法律运作也将不复存在。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概念则是这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是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的出发点和工具。法律概念在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法律逻辑学对法律概念的考察不是从内容,而是从结构人手,剖析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其逻辑特征,对法律概念进行分类、定义、划分、概括和限制,这些逻辑方法是准确把握和运用法律概念的必要工具,也是合乎逻辑地建立和把握法律判断,进行法律推理的出发点和基础。

(2)合乎逻辑地建立和把握法律判断并进行法律推理

法律判断是对事物情况的陈连,是表达法律判断的语言形式,逻辑学通过对法律判断形式的研究来揭示法律判断的逻辑结构和彼此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建立和把握法律判断是进行逻辑推理的前提和基础,同理,建立和把握法律判断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解决法律问题来说,法律判断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可以让人找出相关的材料,找到推理的适当起点和法律思维的路径。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是法律工作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活动。具体来说,法律推理是指以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的法律条款这两个已知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的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在法律工作中,处处离不开逻辑推理,而运用推理就有一个是否正确的问题,这就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必须懂得所运用的各种推理形式的逻辑要求,必须懂得这些推理所得结论的逻辑性质。否则,就有可能使我们对案件的认识误人歧途,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尤其是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更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推理能力和论证能力。法律适用过程既是法律实践活动,同时也是复杂的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同时还是法律工作者的一项法律义务。所以,法律推理是法律职业理性思维方式的具体表现。作为一种技术理性的思维,法律思维主要表现为法律推理,或者说,狭义上的法律思维能力就是指法律推理能力,所以有时法律思维与法律推理是同义语。

(3)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进行逻辑论证

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理由来支持某种主张、陈述、法律判断的正确性(广义上的论证还可以包括反驳,即通过提出一定的理由来论证某种主张、陈述、法律判断的非正确性)。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法律学说或法律决定的正确性与正当性。在所有需要说理的法律活动场合,都需要法律论证,例如法庭上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的指控;律师所作的辩护或代理意见;法官在合议庭和判决书中阐述案件处理意见等等,都有一个法律论证的过程。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论证的能力对于法律人来说至关重要。如果没有逻辑的法律论证,法律活动就将成为一种无理性的盲目行为。

法律论证需要运用多个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来共同完成。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正是为了论证某种法律观点成立,才有必要运用法律推理。譬如强调审判三段论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通过说明和论证,使当事者和全社会都能看到这个法律裁决是出自理性的,是合乎思维规则和法理的,使其具有说服力和可接受性。法律论证是法律推理的目的和任务;同时,论证的对象和目标又内在地制约着法律推理的方向和推理形式的选择,使推理的形式和内容能够达到论证的目的。因此,法律推理是否遵循推理的规则会直接影响到法律论证的真实性、有效性问题。如果不熟悉或者不遵从逻辑规律和论证的规则,就无法保证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的充足,无法保证理由与论题之间的逻辑联系。从这个角度来看,关于论证的结构、种类、规则的研究和学习,对法律职业表述和论证能力的提高,对思维的准确性、敏捷性、逻辑性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逻辑教学改革目标是将法律逻辑知识转化为法律思维能力

设置法律逻辑课程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将逻辑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思维的技能和论证的方法。法律逻辑学内容繁杂,过于抽象。因而怎样才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达到把逻辑知识转化为逻辑思维能力的效果,就是一个非常重要并且迫切的问题。

(一)在法律逻辑教学内容上强化批判性思维训练

人的思维能力的差异,往往不在于对知识掌握的多少的差异,而在于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差异。批判性思维是怀疑的、推断的、严格的、机智的、敏捷的日常思维,它以论证和反驳为基本形式,包括做出有正当理由的论证和避免不正当理由论证的能力;对有问题的主张、假设和论证的不充分证据的敏感性;评估主张、假设和论证所使用的各种推理的能力等等。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都讲推理和论证,但形式逻辑注重的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而批判性思维并不仅仅考虑其有效性,更多地是考虑前提对结论的支持或削弱程度、语义的关联,以及一个推理和论证得出结论的条件等等。批判性思维既是一种分析性思维,也是一种综合性思维。它既需要科学思维,也需要道德思维;既需要逻辑思维,也需要辩证思维。可以说它是对多种思维方法和思维方式的综合运用。从本质上说,批判性思维是一种怀疑的、审慎的心态,是一种理性精神、思维品质和人格特征,甚至是一种积极的生活方式。这种心态不轻信别人的思想言论,不盲从别人的行动。这是批判性思维的基点。它的基本信念是任何思想都没有受质疑的豁免权。同时、任何思想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只有这样,在具体的批判性思维过程中,才能考虑各种因素、各种条件或各种情况,从而做出最恰当的选择[3]。显而易见,这种批判性思维应当是法律人所应当具备的职业性格。然而批判性思维的形成绝非易事,它只能是一种智力的训练过程,这个过程要求积极地、熟练地、灵巧地应用分析、综合或估价从观察、实验、反省、推理、交流中所获得的信息。它能使法律人准确地理解法律,并将之用于新的环境。尽管批判性思维并不局限于法律推理的范围,但是,在法律职业教育中将法律逻辑学与批判性思维训练相结合,是提高法律工作者法律思维能力的有效途径。

(二) 在法律逻辑教学方法上强化论辩教学法运用

法律逻辑学毕竟不同于普通逻辑学,它需要有特定的方式、方法来达到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传统的逻辑教学方法如讲授、练习、讨论等仍不失为有效的方法,但无法体现出法律逻辑的课程特点,不能有针对性地训练法律思维能力。就目前的法律逻辑教学实践来说,论辩教学法与法律职业特征相吻合,值得探索。

逻辑思维能力需要不断进行逻辑实践才能提高。在教学中可以针对相关法律间题或案例组织正反双方进行辩论。教师应给予学生独立思考以及表达个人想法的机会,在辩论中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理解,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得出自认为合乎逻辑的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思维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并且只有通过自己的智慧,积极展开思维活动,才能最终解决问题。这样的论辩过程有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有助于学生运用所学法律专业知识论证个人论点和反驳他人观点的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学生法律形式推理能力和实质推理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高道蕴,高鸿钧 主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 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 范忠信,陈景良.中西法律传统[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 [基金项目]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高职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培养研究(项目编号:ZJGB2009029)”;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立项课题:“法律高职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培养研究(项目编号:JY09002)”

作者简介曹  琳(1971-),女,湖南湘乡人,硕士,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应用逻辑; 贺志明(1963-),男,湖南宁乡人,政教部教授,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法哲学;吴  诚(1969—), 男, 湖南浏阳人,硕士,政教部讲师, 研究方向:法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