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c7如何强制关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收入再分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9:08:56
收入再分配是否仅仅是一个道德范畴? 浏览次数: 5       

收入再分配是否仅仅是一个道德范畴?D

--特论收入再分配作为经济学研究的科学意义

 

朱富强*

(中山大学  岭南学院  经济研究所,广州,510275)

 

内容提要:收入再分配并不仅仅属于道德范畴,更具有经济学的科学研究意义。主要原因有二:一者,初始分配收入本身并不是对劳动贡献的体现,更没有体现相关者的应得权利,从而具有强烈的不正义性;二者,初始分配收入中的应得权利不彰阻碍了社会合作和分工的扩展,使得合作租金无法实现,从而具有明显的乏效率性。相应地,收入再分配就有这样两个基本依据且要实现这样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基于正义原则,通过收入再分配实现因贡献与收入不相称的补偿正义和因自然不平等的纠正正义;二是基于效率原则,通过收入再分配来促进利益更为均等的帕累托改进和增进个体间进行合作最大化机会。

关键词:收入再分配;社会正义;社会效率;初始分配;分配正义

 

Whether does Income Redistribution only Belong to Moral Domain or not?

--On the Scientific Significance for Income Redistribution as a Research Subject of Economics

Zhu Fu-qiang

(Lingnan College,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Abstract: Income redistribution is not only a moral Domain, but also has a great deal of scientific significance. There are two main reasons for income redistribution. On the one hand, the initial income distribution itself is of evident irrationality because it does not reflect the contribution of  labor as well as the relative’s deserved right. On the other hand, the initial income distribution itself is of evident inefficiency because the unbalance of deserved right in it blocks the expansion of social cooperation and labor division. Accordingly, there are two basic basis and two basic purposes to achieve for income redistribution. On the one hand,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income redistribution should achieve the compensatory justice resulting from the unbalance between contributions and earnings and the redressed justice due to the natural unequal. On the other hand,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efficiency, income redistribution should promote Pareto improvement with more equal interest and the maximum opportunities to cooperate.

Key words: Income Redistribution; Social Justice; Social Efficency; Initial Distribution; Distributive Justice

 

一、引论

 

现代主流经济学根据边际生产力分配原则推崇基于市场契约的初次收入分配,将初次收入分配的结果视为是正义的和有效的,从而反对强制性的收入再分配。这一思维甚至可以追溯到将价值归咎于劳动的古典经济学。例如,尽管李嘉图认为社会各种收入不过是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产品价值的分割,并揭示了工资、利润和地租之间的对立运动,但他却提出了所谓的工资铁律,认为工资应该像所有其他的合同一样由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来决定,而决不应该被立法机关的干预所控制。同时,随着主观效用价值观的兴起,收入再分配遭到了进一步的抵制。例如,巴斯夏认为,任何国家的再分配行为对“提供者”来说都是一种强制行为,这种强制行为只有当被再分配的财产本身是巧取豪夺而来时才有充分理由。[1]实际上,尽管19世纪中叶以降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西斯蒙第、穆勒、康芒斯、霍布森以及以马克思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学派越来越关注社会的两极化而倡导收入再分配,从而出现了改良自由主义思潮,甚至沿着马歇尔的道路还发展出了从庇古到勒纳的旧福利经济学;但很快,这种改良主义思潮就遭到了哈耶克、奈特、西蒙斯以及弗里德曼等以美国芝加哥大学为大本营的学术批判,后者强烈否定收入再分配的意义,并成为经济学的主流思潮。例如,西蒙斯在《自由放任政策的积极计划》一书中的第一段就写道:“这是一个宣传小册子——为传统自由主义能最好地避免当前正值和经济学思想上的道德困惑、并为经济重建计划提供最好的理论基础这一观点辩护”。[2]哈耶克则根本上否定分配正义,甚至把社会正义的整个概念都视为是误导性的,强调“所谓‘社会的’正义或‘分配的’正义在自生自发秩序中确实是毫无意义,而只是在一个组织中才会有意义”,“‘社会正义’……是一种彻头彻尾且毫无意义的胡言,就像‘一块道德的石头’这种说法毫无意义一般。”而奥地利学派的后期代表人物罗斯巴德则把税收视为对国民财产的强制性夺取,是一种纯粹和简单的偷窃行为;而且,这种偷窃规模如此之大,以致没有既存的犯罪可以与之相比。[3]

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降,持更为极端的自由放任倾向的自由至上主义思潮逐渐支配了现代主流经济学,以致收入再分配的合理性无论在理论还是政策上都再次遭到质疑和否定。加尔布雷斯写道:“多年以来,形式上的自由主义者对贫富不均的态度并没有太大的改变。自由主义者部分地接受了富人阶层的观点,即,促进一项旨在敲诈富人的政策不仅无关宏旨,而且显得粗鲁野蛮。”[4]事实上,按照诺齐克的观点,只要初始持有以及转让获得是正当的,那么,通过征税等再分配收入来追求所谓的平等,就是对人类基本权利的侵犯。基于这种思维,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图洛克就强调,“再分配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而不是科学要研究的问题。人们赞成或者反对某种收入再分配方案基本上也是出于道德的考虑”;而且,在他看来,现实生活中的收入再分配的动因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受到转移支付的欲望之驱使,“无论是现代,还是历史上,政府进行收入转移的主要动机都很简单,也就是受益者们想要拿到这些钱,而且他们能够凭借自己政治上的权力,有的时候凭借的是运气,来实现这个愿望”;二是源自于人类尤其是富人的慈善之心,“从某种程度上说,大多数人都富有爱心,他们愿意做出一些牺牲,去帮助那些境况比他们差得多的人。更有甚者,许多人不仅会向穷人慷慨解囊,还会因为某些原因而向他们喜欢的人提供帮助”;三是源于嫉妒带来的社会压力,“我们或多或少都会嫉妒那些比我们境况好得多的人。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去利用政府的力量来缩小收入差距。”[5]图洛克所列举的这三大原因基本上都是承袭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人的观点,并在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得到阐述。[6]

显然,如果仅仅从图洛克所指出的慈善和嫉妒这些道德范畴,那么,即使将它们与社会正义联系起来,我们也无法为收入再分配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持。事实上,哈耶克就曾指出,“累进税问题最终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而且在一个民主政体中,如果人们完全理解这一原则是怎样运作的,它是否还会继续得到支持,这是真正的问题所在。”[7]同样,关注社会正义的巴利也指出:“只要富人并不是通过诸如偷窃或勒索这类明显不合法的手段获取财富的话,那么,他们在关于富人对穷人负有(如果有的话)何种责任的认识上也会产生分歧。”[8]正因如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特意批判了蒲鲁东等人诉诸正义的理想,他写道:“如果一个化学家不去研究物质变换的现实规律,并根据这些规律解决一定的问题,却要按照‘自然性’和‘亲和性’这些‘永恒观念’来改造物质变换,那末对于这样的化学家人们该怎样想呢?如果有人说,‘高利贷’违背‘永恒公平’、‘永恒公道’、‘永恒互助’以及其他种种‘永恒真理’,那末这个人对高利贷的了解比那些说高利贷违背‘永恒恩典’、‘永恒信仰’和‘永恒神意’的教父的了解又高明多少呢?”[9]问题是,收入再分配仅仅是一个道德范畴上的现象吗?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加以审视。一者,市场机制下的初始分配收入果真是合理(体现了各自的劳动贡献或赢得权利)的吗?二者,收入初始分配支配下的社会经济活动果真有效率(促进更好的合作和分工)吗?显然,如果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收入再分配就不再仅是一个道德范畴,而是有社会正义和社会效率上的坚实基础。

一般地,现代社会之所以越来越重视收入再分配,主要有这样两个原因:一是收入初始分配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从而没有体现每个人的应得权利;二是应得权利不彰窒息了效率,从而抑制了社会合作秩序的扩展。例如,长期以来,1%的美国人至少拥有1/3的美国财富,而生活在底层的40%的人口仅有1%的财富;1998年,世界358位亿万富翁的资产大于全世界人口的45%(即25亿人口)的总收入。[10]试想,如果这些都反映了他们的劳动贡献的话,那么,他们的劳动能力(体现在劳动密度和劳动强度上)应该是何等巨大呀!同样,如果这种不当的巨额财富占有还会带来社会合作和提高社会效率的话,那么,社会大众该是具有何等的利他主义精神!事实上,1988年,联邦德国最高管理层与市场人员之间的工资比率是6.5:1,而美国是17.5:1;[11]这相对收入差异显然不是源于生产力的差距而是具体的分配制度,而分配制度又与社会认知观有关,联邦德国把收入不平等视为一种不友好的社会风尚而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基于初始分配的收入状况,收入再分配也就有这样两个基本依据,实现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基于正义原则,通过收入再分配实现因贡献与收入不相称的补偿正义和因自然不平等的纠正正义;二是基于效率原则,通过收入再分配来促进利益更为均等的帕累托改进和增进个体间进行合作最大化机会。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正义原则和效率原则本身就是互补、共生的:缺乏正义的分配必然不可能促进持久的效率提高,而正义原则的维持也要以效率提高为前提;正因如此,收入再分配在经济学上具有强烈的科学含义,应该成为现代经济学关注的核心课题。是以本文就收入再分配的科学意义作一专门剖析。

 

二、收入再分配内含的正义原则

 

基于静态的抽象思维,现代主流经济学把劳动和资本的收入与其边际贡献联系起来,并在市场机制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之前提下,认为基于市场交换的劳动收入体现了劳动者的应得权利。正因如此,不管收入多么悬殊,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倾向于将市场经济中的收入视为合理的劳动所得,从而坚持所谓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尤其将基于收入再分配的征税视为违反了基本正义原则。问题是,市场经济中的收入果真体现了其劳动贡献吗?基于市场的自由交换果真可以获得公正的结果吗?这里作一剖析。

(一)为市场收入合理性辩护的理论审视

为市场收入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的主要有两个基本理论:一是源自克拉克提出的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二是源自诺齐克提出的的资格理论。一者,在经济学界,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认为,企业只有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处生产才能获得最大化利润,因而每个生产要素必然会根据它的边际产品获得报酬,工资也就等于其边际贡献;而且,克拉克等人还提出了一个公正的规范原则:由边际生产力决定的生产要素之报酬不仅是有效的,而且也是公平的。后来,这一观点为威克斯蒂德和富勒克斯发展出了有关分配的欧拉定理:当生产规模报酬不变时,按照边际生产率进行分配恰好可以将全部产出分配干净,没有剩余,从而也就没有剥削关系。二者,在哲学界,诺奇克提出了其“持有正义”的三个原则:一是获取的正义原则,即持有的最初获得或无主物变成有主物;二是转让的正义原则,即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三是矫正的正义原则,即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根据对不正义的矫正原则对其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而任何改变这种分配的行为都是非正义的。[12]问题是,这两个理论存在明显的逻辑缺陷。

就生产要素分配净尽定理而言。一方面,利润最大化的边际生产要求生产要素之间具有独立性,但实际上,投入现代工业生产几乎都是通过一个班组合作完成的,此时根本无法识别一个工人的边际产品,至多只能说明全班组的边际产品以及这个班组的每个成员的平均产品;同时,在生产中每增加一个劳动,往往都会伴随着资本数量的增加,而且往往是不同性质的机器的增加,从而导致资本有机构成的变化。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按照边际生产力来制定劳动的报酬呢?另一方面,分配净尽定理依赖于生产规模报酬不变这一条件,而这仅仅是非常不现实的特例,因为任何生产要素以及同比数量的变化都会引起共同体结构的变动,都会引发新的组织结构和分工关系:当规模报酬递减时,全部产出按边际贡献分配是分不干净的,此时就出现了剩余,这就是欧拉分不净定理,其中的余额就会由某些“固定的”要素所获得;相反,当规模报酬递增时,总产品不足以按照边际生产力进行支付,某些要素的所得必定将少于其边际生产力分配。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相信市场机制下的初始分配收入是公正的呢?萨缪尔森在《资本理论中的寓言和现实主义:代理的生产函数》一文中就承认,克拉克的学说不具有逻辑和经验上的可辩护性,从而贴上“克拉克的神话故事”是必要的;但是,基于为新古典主义辩护的倾向,萨缪尔森又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寓言”,因为此“寓言”说明了一个不能被直接公式化和辩护的“事实”。[13]

就诺齐克的资格理论而言。我们可以问这样几个问题:一者,持有的最初获得是正义的吗?诺齐克的获得正义根本上可以追溯到人与自然的交往过程中,这承袭了洛克的劳动产权思想。洛克界定劳动产权的两个条件:一是占有者必须将其劳动与其据为己有的土地“混合”起来,二是占有者还必须给后来者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问题是,个人在没有获得一致同意之前使用公共资源合理吗?没有“留下同样好的东西给他人共享”的劳动成果有归谁呢?目前那些的最初获得又无使他人的境遇或生产条件变得更坏?事实上,在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任何个人的超常努力或技能都会影响到其他人,这也是为什么西方社会常常会限制人的劳动量和劳动时间的原因。二者,转移只要是自愿的就一定是正义的吗?诺齐克的转移正义主要是指自由市场中的财富转移,这有承袭了西方社会的自然主义思维。这种思维有两个特点:市场个体都是平等的,“无形的手”可以实现个人利益与他人或社会利益间的和谐一致;市场机制是公正的,基于力量结构和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市场经济等同于自由经济。问题是,市场个体果真具有平等的社会经济地位,具有平等的自由能力吗?市场交换机制果真是公正的?事实上,市场体制中存在着严重不平等的权力结构,市场交换机制也主要是由那些拥有更大权力的群体制定。[14]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相信市场收入是公正的呢?柯亨就指出,转让是自愿的,但并不意味着就是明智的,因为存在被诱导的可能;相应地,这也不意味着受让者都配得上他们所受到的持有,而只意味着转让者的行为中有着某种目的或意义。[15]

可见,现代主流经济学把市场经济中获得的收入视为是贡献或应得的报酬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事实上,由于人类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他们在资源的初始占有上是不平等的,资源占有(初始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劳动收入就并非取决于劳动支出或劳动贡献,而主要取决于资源占有的差异;同时,社会经济地位高的人往往成为交换制度或程序的制定者,从而就会在市场交换中占有优势,因而市场机制的不公正也使得市场机制下收入分配并非就是合理的。为此,德沃金就特别关注资源的不平等问题强调“资源平等是内在于自由主义的平等观”,“与任何其他底线相比,自由主义底线都更好地表达着资源平等对抽象的平等主义原则的解释”;[16]因此,在对市场经济下收入分配的性质,我们就可以从这样两个方面加以审视:一者,市场交换的程序上是否公平,这涉及到哈耶克强调的机会平等和信息对称问题;二者,市场交换的起点上是否公平,这涉及到德沃金等强调的资源平等问题。就前者而言,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普遍性的工资歧视现象,雇主通过它可以“不公平”地获得不同的劳动力市场、不同的供给弹性的好处而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在这种歧视定价中,那些弹性较小的那部分就往往成为被歧视者,[17]如大学中的处于劣势的被歧视者往往就是大量的普通教工,在国内大学中更表现为“本土”学者。就后者而言,正如德沃金指出的,某个人的任何超常的努力或技能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影响到稀缺性自然资源的平等使用;[18]现实社会中的那些企业主不但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廉价地使用了大量的原本应该由所有人共享的资源,同时又由于其严重的外差负效应而制造了大量的社会成本,因此,他们的收入本身并非“劳动”所得,更不是体现了其贡献。

(二)现实收入的分配原则:社会而非贡献

上面的分析表明了这样两点:一者,资源的初始占有以及交换机制上的不平等造成了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往往并不决定其劳动支出或者贡献大小;二者,那些具有较高社会经济地位的成功者往往使用不成比例的社会资源而受惠于社会更多和通过不公正的交换机制而获得更多利益。显然,我国近20年来的分配现实就印证了市场收入与劳动贡献间不成比例这一论断:一方面,近十几年来我国工人的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这也是中国产品具有越来越强大竞争力的原因;另一方面,工人的实际工资却根本没有与生产率同比例提高,甚至就没有上升,这可以从国民收入的分配结构上看出。例如,从1997年到2007年,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企业盈余占GDP比重从21.23%上升到31.29%,而在发达国家,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大多在50%以上。[19]事实上,任何生产要素的现实价格往往都是由社会供求关系决定,都是对基于力量博弈所产生的现实状态之反映;同时,社会制度又是影响供求力量的重要因素,而少数人正是通过社会制度的制定而获得大量的利益。正因如此,现实收入本身不决定于劳动的贡献,而是一定社会分配制度的产物;也即,现实收入分配所基于的不是贡献原则而是社会原则。关于这一点,早期古典经济学大师已经提供了极有助益的洞识。

首先,斯密从本质和现象两个层次来审视工资的性质和量的规定:一者,就本质层次而言,工资是一个自然的范畴,量上体现为劳动者的全部劳动产品,斯密认为,“劳动生产物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自然工资”;[20]显然,全部劳动产品本身是由劳动生产率决定的,因而体现本质的工资应该与其劳动生产率保持同等比例增长。二者,就现象层次而言,工资是一个社会的范畴,量上体现为劳动生产物中分配给工人的部分价值,斯密认为,“劳动者的普通工资,到处都取决于劳资双方所订的契约”;[21]显然,分配给工人的量主要取决于雇主和雇佣工人间的博弈均衡而非劳动生产率,因而现实的工资往往就会与其劳动生产率相脱节。一般地,体现本质的工资往往只有在土地尚未私有、资本尚未积累的“原始社会状态”下(即没有雇佣的简单商品生产社会中)才能存在,但现实社会却是一个雇佣社会,因而现实收入就主要是由社会供求关系决定,而供求关系体现了不同市场主体所能运用的资源和力量:这不仅体现自身的资源和力量,更主要体现了其所能运用的社会的资源和力量;所有这些因素都共同决定了市场机制的状况,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分配,决定了每个人能够占有其劳动产物的比例以及占有他人劳动产物的份额。尤其是,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所有者在当时的竞争中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而工人则不得不接受仅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生存工资”,这也是古典时期流行工资铁律的社会基础。既然现实工资是力量结构决定的,那么,通过制定工厂法、劳动时间法、最低工资法等就可以增大工人的谈判势力,从而促进有利于工人的分配,这也是斯密思考的方向。

其次,穆勒提出了生产和分配的两分法:一者,生产方式和规律受自然法则的支配而非人意所能改变,这与自然条件和科学技术相联系;二者,分配则不仅仅由经济力量决定,完全是人的意志和制度的问题。在穆勒看来,尽管政府和国家不能规定各种分配制度的作用,但有权选择哪种分配制度;而且,意愿和制度本身是价值观的产物,因而分配规则往往取决于社会的习惯和法律。因此,穆勒强调,竞争并非是私有制种产品分配的唯一调节者,相反,分配是两个决定性力量——竞争和习惯所造成的结果,但是,“政治经济学家一般都惯以为常地特别重视第一种力量,即夸大竞争的作用,而忽视另一种力量和相互矛盾原则。英国政治经济学家更是如此。……然而其结果仍不取决于竞争,而取决于习惯或习俗;竞争或者根本没有出现,或者以一种与通常自然会采取的方式完全不同的方式起作用”。例如,西方社会为什么妇女的工资往往低于男子呢?穆勒解释说:“效率相等而报酬不同,其唯一的原因就是习惯。这种习惯的形成,不是出于偏见,就是由于现在的社会结构。……最低限度的工资,对妇女来说,是维持一人生活所绝对必需的最少金额。至于男子的工资,固然它最终也会因竞争过度而下跌,但其停留的最低点,总会高于一人的生活费。按照一般习惯,劳动男子的妻子无须补助其丈夫的收入。但是,男子的工资,至少须能养活其本人、妻子以及足以维持人口的若干子女。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维持人口”。[22]而且,马克思还进一步认为,生产既具有物质的特性也具有社会的特性,因为那些掌握生产控制权的雇主往往会刻意地选择有利于其自身收益分配的生产技术以及相应的分工形态。

可见,现实的收入分配状况本身就是由特定分配规则决定的,而分配规则涉及到其他非技术和经济的因素。马克思写道:“所谓分配关系,和生产过程的已经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及人类在人类社会再生产过程内加入的关系是互相适应的,并且是由此生出的。这种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社会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面而已。资本主义的分配,也和各种由其它市场方式生出的分配形式有区别。并且每一种分配形式,都会和它由以生出并且互相适应的生产形式一同消灭”。[23]而且,个人或群体在市场中获取的报酬往往由他们所提供的服务对于那些获得这些服务的人的价值决定,而不是由社会价值决定。哈耶克就写道:“如果我们将一个向千百万人供应火柴并因此而挣得年收入20万美元的人与一个为数千人贡献大智慧或优雅享受并因此而挣得年收入两万美元的人相比较并认定前者‘对社会’更具价值,那么从事实上将,这种说法的误导性就太大了。……再者,如果我们将一个拳击手或流行歌手与一个小提琴演奏大师或一个芭蕾舞演员相比较,并且只是因为前者向千百万人提供服务而后者向位数较少的人提供服务便断言前者对社会更有价值,那么我们的这种说法也同样是无甚意义的。这里的核心要点并不在于真实的价值是不仅相同的,而在于不同群体赋予不同的服务的价值是不可比较的或不可通约的;实际上,上述种种说法所具有的全部意思仅仅在于:前者与后者相比,前者事实上从更多的人那里挣得了更多的报酬总额。”[24]结果,那些越是能够适应和善于利用社会分配规则的人,就越能以较小的贡献获得较高的收益;这些人也就成为社会竞争的优胜者,而这种存在根本上是由社会制度条件决定的。

(三)运用收入再分配措施实现社会正义

上面的分析表明,在既有的市场机制和分配制度下,收入初始分配存在很大的不正义:一者,交易起点上,就因资源的占有以及财富的集中而出现交易主体地位上的不平等;二者,交易过程中,就因交换程序的不健全以及信息机制的不通畅而出现交易剩余分配上的不公正。显然,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资源的初始占有还是财富转移的程序制定都主要控制在少数人手中,从而现实生活中的“劳动”收入就具有很强的不合理性。关于现实收入的不公正程度,我们可以从事前、事后两个角度来加以审视。一者,就事前的判断而言,收益分配的份额结构往往是权力博弈的产物,因此,强者往往可以获得更大的份额。基于这一视角,我们就可以对收入的不公正程度进行事前判断:一个社会的权力结构或者特定交易中的力量对比越不均衡,那么,该社会收入的不公正程度就越大。二者,就事后的判断而言,人类个体间的差异并非非常巨大(主要差异也是源于社会的、政治的地位等社会性内容),因此,个体的劳动支出、劳动贡献以及需要的所得收入也不应过分悬殊。基于这一视角,我们就可以对收入的不公正程度进行事后判断: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结构越悬殊,意味着,该社会收入的不公正程度就越大。此外,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提供一个判断收入的不公正程度之走势的标准:由于社会权力结构本身是不平衡的,而权力结构的不平衡程度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呈倒U型曲线变化;因此,只有当弱势者(生产者)的所得与其生产力以及社会财富呈同比乃至超比变化时,一个社会收入的不公正程度才出现缓和的趋势。

而且,即使劳动收入能够反映其劳动贡献,这种收入初始分配也并非就是正义的。究其原因,真实世界中的人类个体本身是异质性的,有的人很可能由于天生的能力缺陷而劳动效率低下,有的人则具有特定的嗜好;相应地,人类个体间也就存在两类的自然不平等:一是能力的不平等,为森所关注;二是福利的不平等,它为早期的平等主义所关注。[25]根据现代平等主义观点,人们不应该由于自己的无过错而生活比其他人差;如科恩就强调,平等主义的目的就是要“消除非自愿的不利条件”。[26]一般地,由于非自愿过错而造成收入差异的自然不平等主要表现:一是性别、年龄、体能、智力、染病几率等内部特征上(即生理特征),二是财产数量、社会背景、外部境遇等外部特征上(即社会特征)。显然,如果收入差异仅仅是由于出生或者后天对资源占有不同而造成的,那么,这似乎就是不公正的。从这个角度上说,现代社会所注重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市场机制中的机会平等都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忽视了人际的相异性,从而往往会导致实质上的非平等主义;究其原因,主张对所有人都予以平等考虑,实际上也就暗含着赞成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不平等的对待。正因为存在这种非自愿的自然不平等,因而简单地依据劳动支出或劳动贡献来分配收入就存在不足;这是马克思很早就指出的,他在《对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中写道:“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因为)它默认了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27]事实上,D.米勒就指出,体现社会正义的分配制度有三个原则: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需要原则;其中,贡献原则仅仅是在物质稀缺社会的基本分配原则,而后两者则适用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情形。显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以及物质生活的丰裕,后面两个正义原则越来越凸显。

正是由于现实社会中的初始分配收入本身具有不合理性,不仅体现在劳动收入没有体现其劳动贡献,而且也表现在依据劳动贡献来获取收入的原则也忽视了人类个体的自然不平等;显然,这就为收入再分配提供了理论基础。一般地,收入再分配的基本目的就是对收入初始分配中的不合理进行弥补:一方面是对那些受到损害的主体进行补偿,从而实现补偿正义;另一方面是对那些处于自然弱势地位的人提供援助,从而实现纠正正义。从根本上说,社会正义的核心就是分配正义,如罗尔斯就指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28]为此,罗尔斯提出了正义二原则:第一正义原则强调,每一个人都了应该享有平等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第二原则强调,当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不平等时,社会制度应该给运气最不好的带来最大利益。在很大意义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就对应着分配正义的两个层次:一是收入初始分配的基本正义或程序正义,二是收入再分配中的补偿正义和纠正正义。之所以需要收入再分配,主要是因为,决定初始收入结构的分配规则是在分配之前就已既定的,但事前性决定了我们对无法保证初始分配的结果能够与他们的相应贡献保持一致,从而就需要事后根据整体的社会收入分配状况再作调整。同时,由于基于劳动贡献来决定收入也会对另一些人造成损害,因为人们因先天的内在特征而存在能力不平等的问题,那些先天能力欠缺的人在以贡献决定收入的原则中就会处于劣势;因此,为了维护个体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基本稳定,也必须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形式对这些人进行财富转移,这也就是纠正正义的要求。

实际上,经济学本质上是探究如何提高人类社会福利和经济福利的学科,马歇尔写道:“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一般生活事务的学问;它研究个人和社会活动中与获取和使用物质福利必需品最密切相关的那一部分。”[29]而且,经济学尤其要关注穷人福利的提高,因为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中,富人都已经获得历史条件下的最大满足,从而也就构成不了经济学关注的主要对象;马歇尔强调,“穷人的祸根是他们的贫困”,而且,“一切的人初入世界都应有过文明生活的公平机会,不受贫困的痛苦和过度机械的劳动的呆板影响”。[30]那么,如何缓解穷人的贫困和提高穷人的福利呢?这主要源于两个途径:一是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这是斯密等关注的;二是建立有利于穷人的分配和再分配制度,这是李嘉图和穆勒等关注的。李嘉图将确定调节分配的法则视为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而穆勒则认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越需要更好的法则。而且,20世纪初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庇古也强调,通过收入平均化可以提高社会总效用;随后,勒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勒纳原则:如果收入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那么在既定的产量水平下,收入的平均分配能实现社会总体效用的最大化。但是,承袭新古典经济学思维的图洛克却批评说:勒纳原则存在一个假设,“所有人在给定的收入水平下都有完全一样的创造效用的能力”,但“如果不同人能创造出不同的效用,那么为了把收入集中在能有效地创造出效用水平的人手中,勒纳原则可能会导致收入再分配的极度不平均。”[31]显然,图洛克的反诘具有诡辩论色彩以及极端的虚无主义取向:尽管个体间的效用大小确实是不能确定性比较的,但难道我们看不出一块面包对一个急需它来维持生命的穷人和一个用它来喂养宠物的富豪之间的效用差异吗?一般地,我们可以将物品简单地区分为必需品和非必需品;而且,这个标准主要是社会的标准,任何社会都存在一个社会必需品。这样,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个产品是体现了社会必需品还是非社会必需品来大致衡量出它对不同个体的效用大小。这里的进一步问题只是在于:不同种类的社会必需品之间往往是难以比较的;但是,我们并不需要对此进行比较,因为收入再分配仅仅是使极端不平等的初始分配收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而不要是使得收入均等化。

可见,正是通过对初始分配收入之性质的剖析,我们从社会正义的角度为收入再分配提供了理论基础。弗里德曼曾写道:“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我很难看出任何单纯地为了再分配收入而施加累进赋税的理由。这种赋税似乎是一个显著的事例来使用强制手段从某些人那里拿取一些东西,它把人给予别人,因而,和个人自由发生了正面冲突。”[32]但实际上,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有这种观点,根本上与其研究取向有关: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稀缺性资源的配置问题,因而它极力模仿自然科学而把经济活动当作一个纯粹的物质技术过程来研究;相应地,分配问题也被看成是一个物质技术过程的自然结果:市场收入被视为劳动贡献的报酬,从而将之合理化了。其实,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发展出的交换理论强调,人们交税是为了换取政府所提供的服务,任何与政府提供的服务不相称的强制性征税都是不正义的,都应该受到抵制,如何理解呢?一般地,如果每个人在初始分配后获得的收入都体现了其应得权利,那么,政府就没有通过税收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必要;但是,如果初始分配后获得的收入没有体现其应得权利,那么,政府就有必要通过收入再分配等手段对之进行修正,这就是补偿的或纠正的正义之基本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对收入不平等、社会正义以及征税性质的观点就取决于我们的社会认知:如果认为高收入是劳动的产物,就会反对收入再分配;而如果认为高收入是分配制度的产物,就会支持收入再分配。柯亨举例说,从1945年到1951年间由于英国的许多企业都被国有化,因而工资差别就没有美国那么大,那么,当高于他们员工5倍工资的英国经理遇到高于他们员工15倍工资的美国经理同行时,许多英国经理并不觉得:我们迫切要求更多;究其原因,当时英国存在一种战后重建的社会风尚,一种公共事业的风尚,从而限制了对个人利益的欲求。[33]但显然,在目前这种物欲主义、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盛行的情况下,每个人都会以各种借口来增加自己的工资;于是,国内国有企业的高管要求工资向民营企业的同行看齐,国内高校的一些海归要求工资向欧美教授看齐。

 

三、收入再分配内含的效率原则

 

上面从基于市场机制的初始分配收入所存在的不合理角度探究了收入再分配的正义性和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现实收入本身就决定于社会原则,收入分配的悬殊状况也揭示了社会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性。当然,收入再分配除了源于正义因素外,也源于效率因素:一者,在一些具有变和特性又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互动情形中,如果没有适当的收入再分配,就无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合作租金;二者,在一些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互动情形中,渐进的帕累托改进往往会导致利益分配的极端不公甚至为某些人独占,从而必然会引起激烈的反对而导致社会秩序扩展的中断。显然,现代主流经济学仅仅将收入再分配视为道德范畴而不视为经济范畴,甚至认为收入再分配将降低人们的劳动积极心而导致效率低下,这些观点不仅存在严重的逻辑缺陷,而且也缺乏经验证据的支持。这里作一阐述。

(一)通过收入再分配最大化地实现合作剩余

首先考虑具有变和特性又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互动情形,这种情形就不能实现合作吗?一般来说,“常和博弈”在很大程度上是纯分配性的,往往蕴含了利益的完全对抗性,从而难以达成行为协调和合作,而往往会陷入囚徒困境之中;相反,在“变和博弈”中,由于社会总福利发生了改变,从而就存在帕雷托改进的可能,此时通过合作就可以取得更高的收益。[34]问题是,很多“变和博弈”的情形却不具有帕累托改进的特性,基于自然秩序的利益往往存在冲突,从而就很难实现自然合作,而需要借助于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两个经典的例子。

例1.V.Damme的性别博弈。在V.Damme于1989年提出的性别博弈中,[35]博弈的第一阶段是局中人1单独选择,第二阶段是局中人1和2共同选择的性别博弈;那么,这一博弈的均衡结果如何呢?首先,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人思维,性别博弈有两个纯策略纳什博弈均衡(A,L)(B,R)和混合策略纳什均衡(3/4,1/4)、(1/4,3/4),其支付得益分别为(9,3)(3,9)和(9/4,9/4);但是,主流博弈理论并不能预知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结果。其次,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分析,[36]在该博弈中,I的收益结构分别是:9、4、3、9/4和0,如果I想得到9的收益,就必须确保II一定会选择L策略,这点在没有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是无法保证的;相反,如果II也追求自身的最大收益9,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0,0)。即使两者都采取随机的混合策略,那么,I最终获得的收益也只有9/4。显然,理性的个体应该清晰地预测到这一点,因此,I会一开始就选择L策略而中止博弈,从而可以获得4这一次优收益。

BOS: BATTLE OF THE SEXES

I

4,4

L

R

3

9

0

0

0

0

9

3

L

R

A

B

 

 

 

 

 

 

 

 

 


 

问题是,这个博弈是个明显的变和博弈,(3,9)或(9,3)组合可实现共同利益为12,这要大于(4,4)组合的共同利益8;那么,人类是否就无法获得这种合作收益呢?显然不是。要实现更大的合作利益的关键就在于,参与者之间存在一些沟通和再分配机制。一般地,如果收益仅仅由自然博弈结构的初次分配决定,那么结果一般就只能是(4,4);如果存在收益再分配机制,就有可能实现(9,3)或(3,9)的收益组合。至于再分配后两人的收益结构如何,则决定于两人的地位和相关的社会认知;也即,取决于泽尔腾提出的等量分配收益界限理论。基于这一思维,由于I拥有4这一保留效用,因此,再分配的结果必须使I获得超过4的收益。从另一个角度上讲,如果出现(9,3)或(3,9)的收益组合,就意味着,其中一方实施的利他主义行为;西蒙认为,要使得这种利他主义行为具有普遍性,社会就应该对净收益剩余进行征税并用来贴补利他行为者。[37]

例2.蜈蚣博弈及类似情形。上述以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来促进最大化地实现合作剩余的更为典型的例子是蜈蚣博弈,如在下述McKelvey和Palfrey提出的六阶段蜈蚣博弈以及其他类似情形中,[38]客观的得益分配往往非常悬殊:一者,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人思维,任何行动者都会在自己行动时结束博弈,从而会在第一回合就结束,从而或者(4,1)的均衡结果;二者,按照“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分析,这种博弈情形缺乏产生共赢的“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之互惠基础。一方面,遵循“为己利他”行为机理而实行利他主义行为的一方可能会承受巨大的损失,从而就无法负担这种“牺牲”;另一方面,即使双方都遵循“为己利他”行为机理,最终的得益结构也是极不公平的。同时,如果“为己利他”行为机理遭到瓦解,双方恶性竞争的结果几乎就是最坏的纳什均衡结果。事实上,笔者所做的课堂实验表明,博弈的初期回合往往能够持续较长阶段,大都会在第10、11阶段结束,但随着博弈回合的推行,越接近整个博弈的尾声,博弈结束的时间越短,最后几乎就是在第1阶段就直接结束了。那么,在这类情形中,如何保障行为者都能够遵行“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从而获得尽可能大的得益呢?显然,就需要依赖收益再分配的手段。

 

r

D

D

D

D

d

d

d

1

1

2

2

1

1

2

R

R

R

R

r

r

r

82

311

164

96416

2290

12832

44180

25664

25

622

1145

41

1

1

2

2

2

r

r

R

R

328

D

D

d

d

d

 

 

 

 

 


 

(二)通过收入再分配最大化地推进帕累托改进

首先考虑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互动情形,这种情形就一定可以实现合作吗?帕累托改进往往成为现代主流经济学为市场交换及其相应收入进行辩护的主要理论。例如,诺齐克在为其转让正义原则进行辩护时就举例说,观众愿意多付25美分来看有张伯伦的篮球赛,而“第三方仍然拥有他们的合法份额,他们的份额并没有变化”,[39]因此,这种两人之间的转让就不能引发第三方对所转让的部分提出基于分配正义的合法要求。问题是,这一论断逻辑果真合理吗?柯亨就指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一个人的实际份额依赖他能如何处置自己的所有物,而且,这不仅依赖他拥有多少,还依赖其他人拥有什么和其他人的所有物如何分配。”[40]一般地,社会事物的发展往往会存在路径依赖,最初的收益分配结构往往决定了以后的收益分配结构;也即,不仅改革的最终状态影响利益结构和社会相对低位,而且,任何当前的变化都会影响将来的帕累托状态。正因如此,人们对不同的帕累托改进路径就有不同的看法,那些获利少的一方就会起来反对,从而导致基于帕累托优化的渐进改革成为不可能。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遵循Hardin所做了先驱性分析加以说明。[41]在下图中假设,从原初点0出发改革达到E状态,这种改革有利于X的收益增进而不损害Y的收益,因而X必然会持赞成态度,但Y是否就一定同意呢?如果基于有限理性而短视地看待问题,Y似乎不必反对;但如果基于完全理性而长远地看待问题,Y则有理由反对。因为从O点到E点的状态变动,极大地影响了Y未来帕托了优化的范围:F上面的区域都被排除在外了。也就是说,从每一次孤立的交易行为或制度安排来看,Y似乎没有损失,从而不应该因“嫉妒”心理而反对他人获利;但是,如果从长远看,Y显然遭受了损失,至少他的未来发展空间被压缩了。更进一步地,由于路径依赖效应(如既得利益者力量的不断壮大),未来的制度安排往往会沿着横轴线向右延伸(从O点一直推进到A点),而不是沿着折线前进;这样的最终结果是,X获得了所有了利益,而Y则一无所获。因此,为了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Y也会起来反对沿着横轴线的所谓“帕累托改进”;相互争斗的结果就是,改革无法获得推进。那么,面临这一的改革困境,如何解决呢?关键就在于存在一个再分配机制,使得Y从X的收益增加中获益。在很大程度上,帕累托改进的变迁也属于收入再分配的性质,它会影响某一方的利益,从而需要国家的某种形式的干预,从而确保作出完成变迁所必需的补偿。

X

Y

B

A

O

F

E

 

 

 

 

 

 

 


 

实际上,忽视未来福利(发展空间)的现象已经在大量的实践中得到了体现,这产生了当前社会经济的一系列困局。例如,外资的输入往往可以提高国人人士的绝对生活水平,但很可能它却会限制国人未来的发展空间,从而导致长期收益的丧失,因而需要加以警惕。例如,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方针指导下,大量的国有资产通过承包、入股、买卖等方式转移到了少部分人手中;而当这些人先富了起来,就开始进一步地占有自然的或社会的资源,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其他人致富的机会,以致造成了当前收入差距两极化的事实。不幸的是,国内大多数“主流”经济学者如张维迎却看不到这一点,反而基于所谓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教条宣称:改革的基本前提是尊重既得利益;正是受这种思潮的支配,近30年的改革开放几乎都是近视的,而每一次渐进式制度安排都进一步强化既得利益者的收益。结果,中国的改革路径在很大程度上就沿着横轴线从O点一直推进到A点,而处于纵坐标上的广发社会大众却很少能够享受改革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没有获益的社会大众就会对改革产生不满,进而会起来反对改革,从而导致改革进程中断,这已经在中国社会明显地显示出来;而且,这也几乎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绝大多数貌似“帕累托优化”的改革都往往会损害一部分的长期利益,从而会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加剧。

另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中国私人汽车的发展。试想:中国的航天飞机、原子弹技术都能研制出来,但为什么汽车工业会如此落后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国外汽车几乎已经占领了整个中国市场,从而已经没有了国内企业业产生和发展的空间。关于这一点,只要看看这些外资汽车的利润来源就行了:2010年一季度,德国大众汽车集团获得税前利润7.03亿欧元,而其中2.86亿欧元就是来自中国市场,是去年同期的3倍;世界汽车产量第一的丰田汽车,2008财年亏损44亿美元,但丰田在中国的两家合资公司一汽丰田和广汽丰田同期的利润却在10亿美元左右;本田汽车2009财年净利润为31.8亿美元,其中在中国的净利润就达到28.6亿美元之多。而且,为了在中国攫取更多的高额利润,越来越多的跨国车企巨头把亚太区总部设在中国。正是由于大部分市场已经被占领,国内契合公司就无法上规模,从而不仅无法降低成本,也无法进技术创新;事实上,北汽集团、东风汽车、一汽集团、奇瑞、比亚迪以及上汽集团目前分别排名世界车企的第18位、20位、21位、22位、24位及25位,几乎被绝大多数主流国外汽车集团甩在身后。[42]显然,考虑到这些,我们的政策就应该尽可能地为国内汽车业的发展保留一些市场空间。

(三)运用收入再分配措施实现社会效率

上面的分析表明,纯粹的收入初始分配往往会对效率产生抑制:一者,由于个体的有限理性和有限认知以及自然秩序中的利益冲突,从而导致一些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变和博弈领域很难实现最大化的合作租金;二者,由于路径依赖效应以及马太效应,初始的细微差异往往可能导致最终收益分配的悬殊格局,从而导致一些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情形实际上无法有效推进。相反,通过引入收入再分配机制,那么,就可以更好地促进行为协调与合作,通过集体行动促进社会秩序扩展。因此,尽管新自由主义者一直对收入再分配制度心存疑义,但上面的分析却为收入再分配的社会制度提供了合理化和合法化的逻辑基础。事实上,当收入分配结构更为平均时,人们之间往往也会更加信任,更愿意展开合作,从而也就会带来更高的合作收益。譬如,在对欧洲发达国家作有关是否同意“大多数人都是可以信任的”这一调查时就发现,各个国家之间的差别非常大,且较高的信任水平与较低的不平等程度密切相关;其中,荷兰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人们彼此最为信任,瑞典的信任水平最高,有66%的人觉得他们可以信任别人;而葡萄牙的信任水平最低,只有有10%的人认为他人是可以信任的。同样,对美国内部各州之间的调查也显示了相似特征:美国各州之间的信任差别是4倍,且低水平的信任与高程度的不平等有关;其中,北达科他州的新人水平与瑞典相似,该州有67%的人觉得他人是可以信任别人,而密西西比州只有17%的人认为他人是可以信任别人。而且,在所有美国的大城市中,新奥尔良市是最不平等的一个城市,结果,在卡特里娜飓风中就出现了那幅混乱紧张和不信任的情景。[43]

同时,不仅在个体行为层面,收入再分配会改变人的行为,适当的收入再分配有利于促进个体间的合作;而且,在宏观经济层面,收入再分配也会改变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当的收入再分配有利于促进宏观经济长期持续的发展。例如,丹麦在欧洲是仅次于挪威和瑞士第三富裕的国家,在过去30多年里享受着强劲、持续和稳定的经济增长,但是,这并不是因为它具有什么有利的资源(无法像挪威和荷兰那样利用海上石油或天然气资源,也没有像瑞士那样因洗钱而发财),而主要是依赖几乎是世界上最平等的收入结构和最低的失业率。[44]显然,这就需要重新审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事实上,自休谟侧刀提出以降,学术界就开始流行了基于道德与科学的二分原则,它往往从非此即彼的范式来表述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不是基于效率标准来建立制度,就是基于公平标准来建立制度;但实际上,公平和效率本身就是相互影响的,只不过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关系存在差异。尤其是,随着国内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现实意识也引发我们重新认识和审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内在关系。其中,这里的效率主要是从社会总效率上而言的,可以从经济增长上得到反映;这里的公平则是从个体贡献相适应的应得权利的相称角度而言的,大致可以从收入分配差距上得到反映。具体说明如下:

一者,在短期内,效率和公平往往具有替代关系,因为剥削、不公正的产权界定、不公正的交换之类的不公平现象往往会导致收入和财富集中到一小撮人身上,从而会提高储蓄率和投资率,并进而推动经济的增长。当然,这种通过牺牲公平来促进效率的情形也依赖于一些基本条件。一是剩余产品的流向。如果剩余产品主要投在必需品的生产领域,那么就往往可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这可以从工业革命时期的欧洲社会以及亚洲新兴国家的情形略见一斑;但是,如果剩余产品主要投在奢侈品的消费领域,那么就往往反而会抑制经济的快速增长,这可以从战后的拉美诸国以及亚洲的菲律宾等国的情形略见一斑。而且,即使剩余产品主要投在必需品的生产领域,它是否能够持续促进经济的增长,也存在一个度的问题,必须给社会大众留有足够的消费资金,否则必然会出现周期性的经济衰退。二是劳动者的积极性。如果剥削和不公正现象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社会大众就倾向于付出更多的劳动努力来改善生活,从而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这可以从中国的改革开放30年历程得到反映;相反,如果剥削和不公正现象超出了一定限度,社会大众就不会通过更多的劳动努力而是通过掠夺活动来改善生活,从而反而抑制了经济的增长,这大致可以从当前非洲和南亚的一些国家中得到反映。

二者,在长期内,效率和公平往往具有正向的互补和共生关系,因为如果每个人都能够获得与其劳动贡献相称的收入,而且,利(收入)出一孔(劳动),可以激励和迫使社会大众最大程度地努力劳动以提升自身的生活水平,从而推动经济的增长;同时,由于社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每个人的劳动投入上,就可以最大化地使用具有流逝性的社会劳动,而节约具有固定且稀缺的自然资源,从而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当然,由于在这种情形下,每个人大致可以获得与其劳动投入或贡献相称的收入,因而大致就处于中产的富裕状态,也就不会像那些处于被剥削地位的劳动者那样被迫付出大量的劳动,而是会在消费品的需求和闲暇需求之间寻求平衡,以致社会经济的增长速度相对于那种不公正社会反而有所下降。为此,海尔布罗纳和米尔博格认为:“为了确保稳定的物质补给,社会分配产品方式就必须是:既要维持生产能力,又要保证继续工作的意愿。”[45]但是,从社会福祉的角度上看,由于社会大众通过平衡劳动和休闲而实现了效用的最大化,因而在这种意义上效率又是最高的;更不要说,这种社会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也就具有很高的社会长期效率。

可见,正是通过对纯粹收入初始分配对效率抑制的剖析,我们从社会效率的角度为收入再分配提供了理论基础。事实上,哈里.约翰逊就曾写道:“在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之间存在冲突。该冲突的程度或重要性依经济发展的状况而不同。国家越发达,其国民越希望收入分配公平,必要的话可以接受较高的税收以纠正它……收入水平越高,再分配政策引起的增长率下降问题就越小。发达国家有能力为社会公平牺牲一定的增长。但是,对于处于经济发展较低水平的国家来说,公平的代价却是巨大的,……一个急于获得快速增长的国家,对保证经济平等的政策过于坚持是不明智的。”[46]尽管约翰逊道出了一定的事实,但还是存在一些误见:不是因为“发达国家有能力为社会公平牺牲一定的增长”,而是因为“发达国家如果不注重社会公平就会限制更多的增长,甚至产生经济的急速衰退”。而且,从短期和长期两个层次来审视宏观经济,我们就可以体认到当前中国社会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转换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否则必然会导致经济增长过程的中断。一方面,如果劳动收入与其贡献很不相称,那么就可能会出现社会动荡;正如克拉克所说,“如果他们只创造了财富的很小一部分却得到了全部财富,他们可能就不会追求革命社会了。但是,如果他们看似生产了很多但却只得到了一部分,很多人就可能变成革命者,而且全社会都有权这么做。”[47]另一方面,即使在相对稳定的社会,收入分配的两极化也会将社会劳动时间引导到再分配而不是生产上;关于这一点,即使是观点右倾的巴罗也承认:“如果差异十分巨大——比方说,用潜在收入上的不平等衡量——那么人们就有强烈的动机将它们的精力花在重新分配收入上,而不是用在生产商品上。”[48]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收入差距都在不断拉大,从而导致社会信任度的下降,从而也就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增长。例如,对英国的一项调查就表明:20世纪50年代60%的人认为其他人“一般来说是可以信任的”,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早期这一数字变成了40%,1993年这一数字进一步下降到了29%;与英国经济长期停滞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于完善的保障体系而收入相对平等的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却在保持原有高水平的基础上实现了增长。[49]

 

四、尾论

 

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强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收入再分配则是非正义的。例如,诺齐克就强调,即使我们社会中的儿童营养不良,我们也不应该为了给贫困家庭提供牛奶价格补贴而向百万富翁征税,因为这可能是在侵犯百万富翁的权利和“尊严”,除非出自百万富翁的自愿。为此,克里斯特曼就写道:“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假定是,财产所有者在某种意义上是他们所拥有的东西的统治者。即使像防止饥饿和帮助残疾人这样重大的社会需求要重于这种统治权,这些需求也只有通过斗争才能得到满足。财产所有者总是把为这些救济项目的纳税看成是对他私人领域的侵犯,即使最后证明这些税收是正当的,仍然是一种侵犯”。[50]问题是,正如自由至上主义者罗斯巴德自己问道的:“假设我们走在大街上,看见A抓住B的手腕并抢走了他的手表。毫无疑问,A侵犯了B的人身和财产。我们可以简单地从这一幕中推断出A是刑事罪犯,而B是无辜受害者吗?当然不可以——因为仅从观察,我们不能得知A确实是小偷,抑或A仅仅是从先前盗窃其手表的B手中拿回自己的手表。简而言之,尽管指导A发起攻击那一刻,手表一直属于B的财产,但我们不知道是否在更早的时候,A才是手表的合法所有者,知识其后手表被B所枪。因此,我们并不知道两人中谁才是财产合法的或正当的所有人。我们只能从调查特定案件的具体信息中寻求答案,也就是要通过‘历史’的调查”;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自由主义社会伟大的公理性准则是对财产权的保护。因为罪犯没有保留其所盗窃的财产的权利,侵略者对其掠夺的任何财产也不能助长权利。……自由主义社会的基本准则(是):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或合理享有的财产。[51]据此思维,要确定政府的收入再分配是否正义,首先要基于历史考察市场机制下的收入初始分配是否正义。

事实上,如果跳出“劳动收入体现其贡献”以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信条,以更广的视角来审视私人财产或收入的性质及其使用,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两点结论。一者,由于自由财产或收入本身就不体现所有者的劳动贡献和应得权利,因而在使用时必须受到限制。例如,穆勒虽然承认每个人都有权利赚取收入,但坚持财富积累只是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为此,穆勒主张限制遗产的数量,“每个人应有权随意处置他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大手大脚地滥给,使某个人得到的财富超过一定限度,……对任何人不以自己的能力而靠别人的恩惠获得财产的人规定一个限度,是无可反对的,他如果还想获取更多的收入,就应该为此从事劳动”。[52]二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权内涵的扩展,通过收入再分配来实现社会正义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事实上,尽管保障私有财产的稳定对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但这种重要性在现代社会中已经退居到次要地位了;相反,免于匮乏的自由和社会安全也逐渐变得越来越重要,使不论有无工作的每一个都能够免受贫困所苦,都能享受合理的生活水准,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所崇尚的价值。正因如此,尽管西方社会强调自由所有权的完全性,其最纯粹形式就是拒斥对收入征税的要求,任何以纠正分配目的的控制和限制都是自由所有权所反对的;但是,随着人们对所有权和人类基本权利的认知之深入,累进制所得税“不仅受到热心的改革者支持,而且也受到一些‘半路集团’支持”,“它们使政府变成了一个重新组合收入的企业。在那种企业中,政府正在援助处于苦难中的特殊阶层,而不是在市场上为填平鸿沟而提供一般性服务”。[53]事实上,世界各国对劳动收入和财产所征收的税率一直在不断提高,如目前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大致在30%~50%之间;罗伊德认为,如以以前的眼光看,这与没收委实相差不多,[54]哪里有所谓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说呢?

 



D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期中国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10zd&038)。

* [作者简介]:朱富强,1971.6-,男,江苏丹阳人,经济学博士、副教授,现任教于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研究所。主要研究领域:理论经济学、经济学方法论和比较制度分析。联系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岭南学院510275

[1] 参见多林:“曼彻斯特自由主义的宣告人:巴斯夏”,载巴斯夏:《和谐经济论》,许明龙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会1995年版,第11页。

[2] 转引自布雷特、蓝塞姆:《经济学家的学术思想》,孙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

[3] 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吕炳斌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

[4] 加尔布雷斯:《富裕社会》,赵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

[5] 图洛克:《收入再分配的经济学》,范飞、刘琨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4-56页。

[6] 参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章。

[7] 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笙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4页。

[8] 巴利:《社会正义论》,曹海军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2-103页。

[10] 豪斯曼、麦克弗森:《经济分析、道德哲学与公共政策》,纪如曼、高红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209页。

[11] Lawrence Mishel & David Frankel, 1991, The State of Working America, 1990-1991, Armonk N.Y.: M.E.Sharp, p.22.

[12] 参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181页。

[13]参见亨特:《经济思想史:一种批判性的视角》,颜鹏飞总译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4页。

[14] 朱富强:“市场机制能否保障主体的自由和交换的公正?”《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15] 柯亨:“诺齐克与张伯伦:模式是如何保存自由的”,载吕增奎编:《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柯亨文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16]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200页。

[17] 参见布朗芬布伦纳:《收入分配理论》,方敏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页。

[18] 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0~91页。

[19] “世行称中国1%家庭掌握41.4%财富两级分化严重”,http://news.sohu.com/20100522/n272273988.shtml

[20]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58页。

[21]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60页。

[22] 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赵荣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二篇第十四章第五节。

[2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1037页。

[24]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

[25]当然,福利平等概念往往会显得过于强烈,因为不同个体的偏好不同的,人际效用间也难以比较;事实上,我们应该补偿吃喝嫖赌的人的偏好吗?那些因不自觉的昂贵的兴趣爱好应该像残疾人一样受到补偿吗?因此,在自然不平等方面,现代社会还是主要关注能力的自然不平等问题。

[26] Cohen, G.A., 1989, On the Currency of Egalitarian Justice, Ethics, 99: 906-944.

[27] 马克思:《对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载《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3-14页。

[28]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29] 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3页。

[30] 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5页。

[31] 图洛克:《收入再分配的经济学》,范飞、刘琨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32] 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瑞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67页。

[33] 柯亨:“在哪里行动:论分配正义的领域”,载吕增奎编:《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柯亨文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5-256页。

[34] 朱富强:“‘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社会基础:变和博弈”,《改革与战略》2010年第12期。

TPTPTP[35] van Damme, E., 1989, Stable Equilibria and Forward Induction,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48: 476–496.

[36] 朱富强:“真实世界中的‘为己利他’行为机理:内涵及其合理性”,《改革与战略》2010年第8期;“一个有关行为的利己性和利他性之划界标准: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分析”,《改革与战略》2010年第11期;“现代经济学中人性假设的心理学基础及其问题:‘经济人’假设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比较”,《经济学家》2011年第3期;“‘公地悲剧’如何转化为‘公共福祉’:基于现实的行为机理之思考”,《中山大学学报》2011第5期。

[37]Herbert A. Simon, 1990, A Mechanism for Social Selection and Successful Altruism, Science, Vol.250, December: 1665-1668.

TPTPTP[38] Richard D. McKelvey & Thomas R. Palfrey, 1992, An Experimental Study of the Centipede Game, Econometrica, 60( 4):803-836.

[39]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3页。

[40] 柯亨:“诺齐克与张伯伦:模式是如何保存自由的”,载吕增奎编:《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柯亨文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TPTPTP[41] Hardin, Russell, 1984, Difficulties in the Nation of Economic Rationality, Social Science Information, 23: 453-467.

[42] 刘霞:“中国汽车大国背后:外资拿走70%利润”,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100927/03408708269.shtml

[43] 威尔金森和皮克特:《不平等的痛苦:收入差距如何导致社会问题》,安鹏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52-53页。

[44] 詹姆斯.加尔布雷斯:《掠夺型政府》,苏琦译,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第93页。

[45] 海尔布罗纳和米尔博格:《经济社会的起源》,李陈华、许敏兰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6页。

[46] Johnson, H. G., 1964, Money Trade and Economic Growth – Survey Lectures in Economic Theory, London: George Allen and Urwin, P.159.

[47] Clark J. B. 1899, The Distribution of Wealth. New York: Macmillan, P.4.

[48] 巴罗:《自由社会中的市场和选择》,沈志彦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2页。

[49] John Elliott & Lauren Quinitanco, 2003, Britain is Getting More Suspicious, Sunday Times, 18 May, p.5.

[50] 克里斯特曼:《财产的神话:走向等主义的所有权理论》,张绍宗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51] 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吕炳斌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9页。

[52] 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赵荣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二篇第十四章第五节。

[53] 奥肯:《平等与效率》,王奔洲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页。

[54] 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