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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宪法学博士谈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2002.8.11)http://house2008.com/article.asp?articleid=1990 王禹: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关系之我见 2002-8-11 21:05:58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博士生 王禹 编辑:王真 我国宪法规定在我国的基层政权机构之下成立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此即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在文化大革命后,在农村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打破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时成立的,而居民委员会却早在新中国成立时就建立了,当时在摧毁国民党的保甲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冬防队、防盗队等名称不一的居民群众组织。最早以居民委员会命名的是在天津,至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全国各地普遍成立了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我国城市里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城市居民群众在本居住区域内自己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共同管理本居住区域内各项事务的群众组织,由于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许多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来做比政府机关去做更适当更有效,所以,居民委员会发挥着协助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作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的功能,发挥着宣传贯彻国家爱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居民旅行依法应尽义务的功能。现在在我国,没有居民委员会,城市社会管理就难以顺利进行。 而业主委员会,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术语,在我国法律上有的地方称小区管理委员会,有的地方称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的地方称业主委员会,我在这里统一称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小区内产权人、使用人通过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该物业区域内产权人、实施物业管理的组织。所谓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含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等的新建住宅小区,所谓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业主委员会是在我国房地产开发事业达到一定规模,尤其是1994年国家建设部出台《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后而出现,根据这个管理办法,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等。 关于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对是否合好还是分好还没有最后的定论。比如,有些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产权所有人的权力(特别是物权)来行使对社区的管理权利,而居民委员会则是根据居民的实际居住权利(使用权)来行使对社区的管理权利。后者实际上是政府对社区进行管理的最最基层组织。它在一定程度上无法代表产权人的利益,相反,它更多的代表政府的利益和居民的利益。所以,这种观点进一步认为,业委会与居委会虽然都叫委员会,又都是在基层,但他们实际他们是水泥和水饺的关系,不可能相互代替。也有些人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可以实行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三合一的物业管理新模式,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三合一,取消物业管理公司,改由居民委员会牵头承担物业管理工作。 我认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都同样属于我国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法律地位和其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来看,在许多方面都是相同的,所以,在以后的发展方向上,两者的职能可以相互融合,应当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合并,在符合成立居民委员会的地方成立居民委员会,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地方如果符合成立居民委员会条件的,可以将其转化为居民委员会。至于取消物业管理公司,将物业管理工作交给居民委员会管理,则不足取,因为在新建的住宅小区里,往往都是高楼林立,地下有地下车库,门口则有保安守护,物业的管理呈现出专业化的发展方向,传统的居民委员会的管理很难承担专业化的管理,而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有助于专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