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am更改游戏语言:同性强奸无法治罪 应该扩大强奸罪内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3:11:01
 
2011年1月4日,42岁男保安将自己18岁的男同事“强奸”,并导致受害人受轻伤。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昨天,这条消息引起了全国关注。关注的原因不在于猎奇,而在于判罚的逻辑。很多网友质疑:“如果受害人被强奸后没有受轻伤,怎么办?”
小编搜集了近年来男性被同性强奸的案例,虽然不多,但件件令人咋舌,而且大多数处理结果是“无法治罪,赔钱了事,甚至没有赔偿”。因此,近年来呼吁增加法条或者扩大“强奸罪”受害人主体的声音不断加大,但刑法仍无松动的表现。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张健建议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
 
男性“强奸”男性案件
 
同性强奸
1.2007年12月15日晚,河南郑州,16岁男少年希望成为艺人,却被自称“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男子诱骗后强暴,男孩父母哭诉无门。
2.2009年3月18日凌晨,河北石家庄,两男子先抢劫后“强奸”一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却只能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却因《刑法》中无相关表述而无法追究。
3.2009年8年22日,广东东莞,男保安强奸劫持12岁男孩并将其“强奸”,同时还强迫男孩拍裸照。
4.2009年12月19日,山西太原,18岁外来打工男少年被男子灌醉后,被“强奸”,由于法律不能帮助他,于是他纠集朋友将强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顿、并实施抢劫后逃走。
5.2010年10月24日凌晨1时,广东深圳,酒后男保安“强奸”同寝室的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两人后私下解决。
 
法律漏洞降低男人强奸同性风险
其实,近两年男性被同性强奸的案例的确不少,但强奸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是首次。“而且,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强奸犯有期徒刑1年,已经是很难得的进步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说。
通过网络意见来看,大多数民众对于该案的判罚结果不满意。不满意的直接原因是“罪名”和判罚的逻辑。
强奸者被判有期徒刑1年,不是因为他强奸了同性,而是因为他在强奸的过程中造成了对方轻伤。但其实这一逻辑会让所有男士满身冷汗。大家会想:“如果他在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造成对方轻伤,岂不是不会遭到法律的处罚?”
因此,有网友在博客中写道,“基于这样的逻辑,如果有人控制不住自己的性欲,又不想被法律惩处,最安全的办法是去强奸男人。当这些人发泄了自己的兽欲又没有让对方受伤的时候,他们就不必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按照法理,法无明文不为罪,因此,按照目前的《刑法》,该案是不可能以‘强奸’罪论罪的。”朱永平说。
其实,正是法律的漏洞降低男性强奸同性的风险。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4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4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此类行为的规定。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这类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一直是法律上的漏洞盲点。因为不属于“强奸罪”,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此类案件,要么不定罪,要么往往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