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川由衣全部成为F:[转载]呼吁大佬律师清理门户、清洗害群之马“贵阳律师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3:04:24

[转载]呼吁大佬律师清理门户、清洗害群之马“贵阳律师团”

(2012-01-23 11:56:42) 转载标签:

转载

这个社会需要听取不同的声音,支持律师勤、谨、和、缓的理性表达意愿和诉求。 原文地址:呼吁大佬律师清理门户、清洗害群之马“贵阳律师团”作者:老杨

呼吁大佬律师清理门户、清洗害群之马“贵阳律师团”

 

兔年过去了,贵阳打黑案辩护大戏,以“周泽妙计炒王兴”导致法庭休庭延期审理。随着龙年的来临,打黑案辩护大戏也将在节后再次拉开大幕。贵阳律师团成员在新年的第一天,就急匆匆在网络上发布公开信等各种大文,开始新一轮的舆论宣传。

贵阳打黑案律师团庭内庭外的各种表现,令我这个有28年法律工作经历的老律师不得不发声。

我要承认,作为老律师,我对贵阳律师团开始也打眼了。我对贵阳打黑案辩护的认识,有一个善意对待到看清楚本质的过程。在网络上批评律师团多日,今天,我不得不说,律师团的行径,从大的讲,已经损害了国家的法治建设;从小的讲,已经造成律师行业与法律共同体的撕裂、对立,严重危害律师行业利益,给行业新人非常错误的示范,坑害律师行业的未来。

我呼吁律师行业的大佬律师,为了律师行业的利益,为了律师行业的前途和命运,站出来发声,批判、制止律师团继续进行各种作奸犯科的勾当。我们要自律,我们要自救,不能坐等公权对行业清理整顿,我们不能让行业为贵阳律师团陪葬!我们要自己清理门户,清洗我们行业的害群之马、假冒伪劣!

 

综观贵阳律师团贵阳案庭内庭外的表现,我归纳他们犯下10宗罪:

 

第一罪:包揽诉讼,组团代理

周泽为被告人名义上是被告人黎庆红的辩护律师,但是却广发“英雄贴”,招揽各地律师,安排律师为同案各个被告人“辩护”。迟夙生律师身为被告人黎猛的辩护律师,公然表示参与案件辩护是为了维护另一被告人黎庆红的利益。如此组团辩护,违背利益冲突回避规则,破坏律师与客户信任基础。

 

第二罪:不守庭纪,侮辱法官

辩护律师经常性未经法官许可发言,多名律师因此被法庭警告、训诫、逐出法庭。诸多辩护律师边开庭边发微博,不尊重法庭纪律,不尊重法官,不尊重当事人。迟夙生律师更是在法庭上狂妄自大对审判长出言不逊:“口头警告审判长一次”,破坏了律师与法庭的协作关系。

 

第三罪:冒称法援,沽名钓誉

律师团每每以“法律援助”自我标榜,自称什么“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有严格的服务对象和范围,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律师团未受任何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出庭,冒用法律援助之名,误导社会公众以为“打黑案”当事人为弱势群体、被构陷,误导社会公众先入为主认为律师团参与辩护是在维护公义。律师团假冒法律援助,与“郭美美”、“卢美美”盗用慈善何异?

 

第四罪:滥用技巧,妨害诉讼

律师出庭辩护,必须要根据法律要求和道德标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团利用“打黑案”被告人众多特点,利用不同被告人身份,多次以同一理由要求法官、公诉人回避。为达到迫使法庭休庭延期审理的目的,“周郎妙计炒王兴”,借被告人及其家属之名“拒绝辩护”,之后周泽竟公然张扬会让被告人家属“请回王兴辩护,请斯伟江为王兴压阵”。律师团滥用诉讼技巧,妨碍诉讼进行,严重违反法律要求、违背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罪:盗用公名,谋取私利

律师团多次在庭内庭外突出迟夙生律师“全国人大代表身份”,迟夙生律师也利用参加全国人大代表相关会议之机会,宣传贵阳打黑律师辩护,杨金柱竟然声称要让迟夙生在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为贵阳打黑案律师辩护问题提议案。杨金柱去年还发公开信要求迟夙生等全国人大代表回避诉讼代理和辩护,现在竟作出如此矛盾的表示,利益决定立场,谋取私利之心可见。

 

第六罪:贬损同行,恶意竞争

律师团多次指“当地律师”“形式辩护”,在微博上传播所谓其他家属看到律师团真辩而当地律师假辩不敢辩,要解除对当地律师的委托。更公开呼吁其他未委托律师团律师的被告人及其家属,解除对当地律师的委托,改为委托律师团律师。杨金柱更扬言已准备好过百律师为贵阳案件被告人服务,以取代其他同案被告人委托的律师。

 

第七罪:造谣公权,制造对立

律师团多次公开指责打黑案有黑幕,公权构陷。周泽在微博上“透露”所谓“据悉,将黎庆洪案降格由小河法院一审,乃贵阳市委政法委的决定”、“据了解,小河法院其实并不愿意审这个案子,但有人非得逼着他们干脏活”。律师应当知道,小河法院“愿意不愿意审这个案子”只能是院党组决定,法院党组决定或者政法委作出案件审理安排,均属于机密,莫非律师团在法院党组和政法委安插暗桩泄露消息?还是律师团造谣公权?律师团此等言论,是利用社会对公权的矛盾,制造对立和不信任。

 

第八罪:误导舆论,干预司法

打黑案还在审理中,律师团就不断公言声称黎氏为一等良民、社会楷模,制造公权构陷黎氏“真相”。律师团对案件事实选择性利用,隐瞒事实,欺骗社会,起诉书早在法庭宣读完毕,律师团却选择性部分公开,误导舆论以达到利用舆论干预司法目的。

 

第九罪:虚假宣传,造星忽悠

律师团多次自我标榜所谓“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敢于真辩的刑事辩护律师”云云,对律师团成员专业能力和操守大量虚假宣传,更有恬不知耻地喊出所谓“中国出了个陈有西”之口号,上演造星荒唐闹剧

 

第十罪:绑架行业,以求自保

律师团不断以律师行业代表自居,处处拿“中国律师”说事,杨金柱更狂喊“难道小河法庭能够将中国的刑辩律师们赶尽杀绝、全部赶出法庭?”律师团此种言论和行径,实为绑架律师行业,透支律师社会信誉,坑害律师行业,以胁迫公权忌惮、难以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