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剧心连心百度网盘:因非法之债而起:绑架、非法拘禁还是敲诈勒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9:08:29
非法之债而起:绑架、非法拘禁还是敲诈勒索?(2011-04-19 14:25:20) 标签:

华漕镇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

闵行

法院

共同犯罪

分类: 案件分析

        因非法之债而起:绑架、非法拘禁还是敲诈勒索? 

    最近发生了一起为实现非法债权,竟用暴力手段强迫债务人还债的案件。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张某某为了自家棋牌室的生意,唆使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等人骚扰、打砸仲国华开设的棋牌室,造成高某某的同伙被抓,高某某被通缉而到处躲藏。高某某考虑到自己早晚都要被抓,因帮助张某某而受损失,而砸店使得张某某生意上明显受益,故要求张某某支付一定费用报酬用以补偿自己的损失,并为下一步逃避追捕从经济上做准备。故2010年5月20日19时许,高某某伙同鲍某、周某某、沈某某,窜至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鹫山村张家桥36号,将张某某挟持至鹫山村金家塔4号高某某的住处,以高某某等人曾帮助被害人张某某打砸他人棋牌室需摆平此事为由,向张某某及其家属索要钱财。期间,四名被告人对张某某持刀威胁、拳打脚踢致伤。至5月21日12时许,张某某家属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人民币3万元后,四名人才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回。所得款项被分赃花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我接受犯罪嫌疑人鲍某亲属的委托,多次会见了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鲍某,查阅了案卷,及时了解案情,搜集证据。在公安机关作出起诉意见书认定涉嫌绑架罪之后,积极与检察机关的公诉人沟通案情,书写律师意见,力劝公诉人更改罪名。

   针对本案对四被告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四被告人结伙使用暴力,对张某某持刀威胁、拳打脚踢致伤,最终迫使家人拿出3万元。认定四被告触犯《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而且致人受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四被告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都是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二者有很多相同的特点。但拘禁案件一般都是行为人与被拘禁人之间具有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和生活矛盾,也就是“事出有因”;而绑架罪行为人与绑架人之间往往不具有所谓的“矛盾和纠纷”,也就是说不属于“事出有因”的范围。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行为人以索取为目的,且该债物是现实存在的,无论债务合法与否,其绑架后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因此本案应按照刑法第238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四被告敲诈勒索罪。四被告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挟持人质,强行勒索财物,侵犯了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多番交涉,公诉机关部分采纳了我的大部分意见,决定将罪名由“绑架罪”修改为“敲诈勒索罪”,但检察机关又根据受害人张某某询问笔录中记载:“鲍某临走时又搜了我的身,他从我上衣中搜出一皮夹子拿走了1500元,我因害怕不敢反抗。”而认为鲍某抢了张某某1500元,还应单独构成抢劫罪,应按两个罪分别起诉;但我认为这1500与之前的30000元性质是一样的,不能单独定罪,经我再三争辩,多次交换意见,最终对被告人鲍某只是按敲诈勒索罪向法院起诉。

   在审判阶段,我积极会见被告,认真研究案情,按时参加庭审,努力为被告辩护。在辩护中我提出:被告人鲍某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应是从犯。虽然鲍某参与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被害人也存在有严重过错,已经违法甚至已构成犯罪,因此对高某某等四人的量刑应适当考虑这一情形,从轻判决。同时被告鲍某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悔罪和认罪态度较好,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也不属于十分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小。提请法院量刑时应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关于鲍某从轻处罚辩护的意见,判决鲍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是一起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引起的案件。对此,应当认定为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还是敲诈勒索?一开始辩护人和公诉机关对此存在着争议。我们都知道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和绑架罪,在法定刑的规定上具有相当大的不同:绑架罪的法定刑一般是10年以上刑期,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的法定刑一般是3年至10年或3年以下刑期。绑架罪的法定刑远远高于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的法定刑,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立法者的原意是对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要区别行为人是否“事出有因”,以正确定性。我恰是抓住了这点,详细剖析了案件,合理的对案件进行定性分析,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应有的权益。虽然最终没有将罪名更改为非法拘禁罪,但从实质结果上看,已经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算是一起为涉嫌绑架罪成功辩护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