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治疗是什么意思:现行个税难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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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个税难促公平

2011年05月19日 11:46:19分类:未分类个人所得税 社会公平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作修正,起征点将由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再一次引发了个人所得税法怎样保证公平及促进公平的争论。
   个税实行累进制,所得越高征税越多,有“劫富济贫”之功能,普遍被认为能够抑制贫富悬殊、均平社会财富。中国贫富分化严重,基尼系数接近0.5,早已超过警戒线;最高收入10%人群与最低收入10%人群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上升至2007年的23倍,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红线”。中国民众要求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呼声越来越高,假如个人所得税能够发挥其均平社会财富之功能,那无疑是值得期待的。
   但是,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际上无法担负人们这样的期待。
   首先,是因为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总额仍然偏低,很难发挥调节财富的功效。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1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6%。尽管已被列为排第六位的主要税种,但与排在前五位的税种——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口税、营业税、国内消费税相比仍有距离。像收入最高的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21091.9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高达29%;企业所得税实现收入12842.79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17.5%。与之相比,个人所得税尽管二十年来发展势头甚猛,但就现阶段而言,规模仍显太小,对调节财富的效用有限。在西方发达国家,个税通常是第一大税,个税常常占到税收总额的40%甚至50%以上,如2001年美国联邦政府所收个人所得税达11782亿美元,占当年联邦政府总收入约21447亿的将近55%。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这种税制差别,使得通常在西方国家能够起到调节社会财富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由于国情不同而难起相同的作用。
   就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来说,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国家财政少收1200亿元,算是对民众的很大让步,但这区区1200亿元对中国社会严重的贫富分化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总额偏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许多非法收入、灰色收入未能纳入课税范畴,而非法收入、灰色收入恰恰是导致中国社会贫富分化的根本原因。
   中国的腐败严重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国际学界通常以租金总额(寻租者愿意付出的贿赂金额即寻租成本的上限)来衡量一个国家的腐败程度,租金总额越高、与国民收入的比重或占GDP现价比重越高,腐败也就越严重。国内几位学者曾经根据寻租理论的国际学术权威——美国经济学家、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首席经济学家的A. 克鲁格的估算模式,推算中国1988年、1995年和2004年的租金总额,结论是:1988年为4000多亿元,占国民收入的40%左右;1992年为6343.7亿元,占国民收入的32.3%2004年约为46000亿元,占当年GDP现价比重的28%如果与同年的国家财政收入(分别为2357亿元、6242亿元、26396亿元)相比,则租金总额高达国家财政收入的1—1.7倍。
   而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灰色收入课题研究报告,中国在2005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有4.8万亿元没有反映在居民收入统计数据中的隐性收入,主要发生在高收入阶层。这些隐性收入的大部分被认为属于“灰色收入”。 
   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早已成为一股汹涌的财富暗流,使中国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扑朔迷离,难以用经典经济学理论解释。中国的高收入人群依靠的往往不是合法收入,而是非法收入、灰色收入,但由于财富无法透明,对非法收入、灰色收入收入难以课税。此外,富有者偷逃个税现象也是众所周知的现象,即便被查出也常常不过是补缴税款。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致使个人所得税45%的最高边际税率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个税总额因此也就偏低。
   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称,2008年,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人数为240万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约3%,其缴纳的税额为1294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相较而言,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所得有限且透明,应纳税款由单位代扣代缴,在起征点较低的情况下,工薪阶层反成纳税主体。这样的现实,显然与个税调节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相离甚远。
   在个人所得税如何保证社会公平问题上,一个获得普遍认同的税法原则是量能课税。所谓量能课税,指税收负担应该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一致。具体而言,即纳税能力相同者应缴纳相同的税,纳税能力不相同者应缴纳不同的税。从这个目标出发,425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遵循“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是值得肯定的,上调起征点也是符合量能纳税原则的。但是,1994年以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本身就包含着不少有违量能课税的公平原则的地方,使得促进公平的目标大打折扣。
   按照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超过起征点的所得适用无差别的征税标准,但是每个人由于家庭情况(如赡养家庭人口多寡、健康状况等)不同,实际上每个人的税负能力有可能相差很大。比如两个人每月的工薪收入都是3500元,其中A是单身汉,而B则上有老下有小,还有病人,两人家庭的差异使得其税负能力并不一样,但都按照统一的标准纳税,这实际上是有违量能课税原则的。如果按照家庭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那就更有可能体现量能课税原则,这正是美国等个税完善国家普遍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原因。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将所得依其来源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税。这种税制有其优点,但缺点也很明显。比如两个人干同样的活,所得都是5000元,A是单位员工,个税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根据修正后的税制,其应纳税额为1500×5%+500×10%=125(元);而B不是单位正式员工,个税按劳务报酬征税,其应纳税额则是5000×(120%)×20%=800(元)。两者相差很大,对于非单位员工B来说非常不公平,特别是在B的家庭负担比A重的情况下尤为不公,可以说完全不符量能课税的原则。
   分类所得税制的优点本来体现在按不同性质所得,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对待,通常对劳务性所得征税轻而对投资等项目所得征税重。但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有时并不能体现这一点,甚至完全相反。举例说,某人买彩票中奖获奖金100万元,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应纳税额为20万元;而另一个是工薪纳税人,同样是100万,按照个税修正方案,其超过8万元的所得将适用45%的最高边际税率,应纳总税额超过43万元。由此可知,工薪的勤劳所得之税负反而远高于彩票中奖这样的非勤劳所得之税负,因而它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由于分类所得税制有上述等缺陷,故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避免上述不公现象。
   综合而言,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本身缺陷不少,再加上贪腐严重等特定“国情”,使得个税调节社会财富、促进社会的目标很难实现。
   由于中国社会公平稀缺,民众对公平特别渴望,因此在涉及社会公平的问题上往往倾注热情,表现为民意汹涌。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问题上,多年来公众一直关心起征点的问题,要求调高起征点的呼声很高。目前的个税法修正草案将起征点上调到3000/月。从民意看,大多认为调得还不够,上调到5000元甚至8000元的呼声仍然很高。今年“两会”期间,有网友在微博上给“两会”提意见,认为“月收入超过当地一平米房价平均数”才应该缴个税,受到很多网友追捧。
   起征点的上调虽然值得肯定,但其实对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有限,公众对此的热情显得付出多于获得。中国社会的公平问题显然不可能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技术修改得以实现,尽管我们对任何促进社会公平的微小进步都报持尊敬。要更好地促进公平,让财政支出更多地用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使民众“三险一金”的负担降低一些,都可能收到比上调个税起征点更好的效果。此外,扼制腐败,让民众追求财富的机会更均等,或许比修正个人所得税法更重要。
   (香港《长城月报》201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