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锦绣城二期闹大了:地税“蚁贪”10年间默不作声搬走1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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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蚁贪”10年间默不作声搬走1800万

2011年11月24日09:33   来源:《法制日报》地税“蚁贪”10年间默不作声搬走1800万--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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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记录



  为偿还男友欠下的赌债,在地税局担任会计的同居女友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报冒领等方式贪污挪用单位公款代替偿还,最终女友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男友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刑。

  11月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涉案1800余万的“地税巨贪”刘迪贪污案的另一主角邬硕超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邬硕超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其因犯赌博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一个地税局的“小会计”,何以能在10年间贪污挪用公款高达1800多万元?这其中的漏洞到底出在哪里?日前,记者在益阳市对此案进行了调查了解。

  女会计10年贪挪公款1800多万

  35岁的邬硕超是益阳人。2004年9月,邬硕超与在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担任会计的刘迪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3月开始同居。

  2005年年初,邬硕超因在益阳市迎风桥镇参与赌博欠下60余万元赌债。事后,由刘迪挪用所在单位公款代替偿还。

  现年38岁的刘迪系湖南沅江市人,中专文化,在益阳地税系统只是一个很不起眼的“小人物”。然而,据检方指控,就是这个“小人物”,不仅贪污挪用公款的手段多种多样,而且数额巨大,年均180万元,月均15万元,日均5000元。

  9月13日下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迪贪污公款1720余万元、挪用公款123万元一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刘迪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迪于1998年至2010年担任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科经费会计。2000年7月至2010年10月,刘迪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多列支出、隐瞒收入、向湖南省财政厅虚报津补贴等手段,连续180次私开支票188份从赫山地税局工行账户取现、转账,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720余万元,所贪污的公款均被刘迪单独或与其男友邬硕超用于赌博、奢侈消费;采取私开支票转账的方式8次挪用公款123万元,用于刘迪父母所经营的新湘润滑油经营部从事经营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款172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123万元供父母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刘迪犯罪以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刘迪贪污公款全部用于赌博、奢侈消费,造成国有财产损失近15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2005年在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行为败露未受处理后,仍大肆贪污公款,其主观恶性极深。根据被告人刘迪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恶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刘迪具有自首情节,对刘迪适用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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