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轮轴承规格: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四大看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5:31:59

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四大看点

2009年12月23日10:10新京报杨华云我要评论(40) 字号:T|T

 

  国务院要求:跨省就业个人缴费全额转移,单位缴费转移部分社会保险法草案三审,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补缴

  本报讯 最新修改的社会保险法草案降低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门槛,以求得最大限度的维护参保者的养老权益。昨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听取和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

  社会保险法是社会领域的支架性法律,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审议至今已过去两年,此前的酝酿过程亦长达数年。在上次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中,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均引起高度关注。此次的最新草案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门槛将有所降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外,针对第三人侵害的医保基金支付问题、新农保制度问题以及社保基金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相关部门研究后还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其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草案增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但删去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实施的原则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提出,这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统一标准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当务之急是尽快统一经办机构。(杨华)

  看点

  1:基本养老保险门槛降低

  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门槛问题,一直受到社会批评。现行做法设置了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和连续缴费两个门槛,那么缴费不足15年或有中断缴费的职工退休后,就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此次三审稿作出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郑秉文建议,可采取降低门槛的做法,比如累计缴费满10年不足15年的,可采取一次性缴足15年或者分期缴费的方法,给那些缴费能力较差的群体一个空间。

  去年12月社保法公开征求意见时,曾有建议认为应取消15年的缴费年限,缴费多少享受多少待遇,对此郑秉文明确表示反对,他认为,“若没有门槛,等于变成一个可变年金制度,比如缴费8年、12年、14年如何支付退休金,计算起来将会非常复杂,因此不可取。”不过他也提出,目前养老保险缴费低于15年就不能享受养老金是不合理的,但现实是缴了30年的参保人退休金也不明显增加,同样更不合理,这说明制度激励机制不明显。

  2:社保费征缴机构拟并轨

  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由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二分天下的双重征缴模式将被改变,三审草案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现行双重征缴模式由1999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确定,该条例允许各省自定由税务部门还是社保部门征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郑秉文分析,税务部门征缴的“长处”在于针对正规部门,因为正规部门一般不敢逃税,但现在就业多元化是趋势,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部门越来越多,劳动关系往往不规范,而现在社会保障覆盖的难点,恰恰就是这些人,税务部门不愿意去做这些耐心的、细致的工作。更重要的原因是,中国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期,税务部门不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主体,只考虑“收”不考虑“支”。他建议社保法草案应明确统一征收的部门,避免出现授权后却久拖不决的问题。

  3:养老钱拟纳入人大监督

  上海出现社保基金违规案后,监督问题备受关注,三审草案对此予以了强化,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社保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行使监督职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郑秉文认为,这对社保基金监督是个进步,不过他也认为,在目前统筹层次很低的情况下,尚难以建立监督体制。即便建立起来,随着统筹层次的提高又会发生变化,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制度模式,比如统筹资金的投资主体是谁?投资体制是市场化投资还是国债投资?账户资金也是如此。只有统筹层次问题解决了,投资模式确定了,才能谈到监督模式的问题。

  4:医保基金有望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二审草案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中,一些地方提出,实践中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建议明确医疗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同时对工伤保险中相应的第三人问题作出规定。

  对此,三审草案增加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此外,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工伤问题,三审草案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