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鸡皮疙瘩的能力:社会管理创新:“理”重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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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理”重于“管” 2011年11月18日 16:28   中国纪检监察报  

  我们今天所提倡的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应当是以“理”为追求,即理顺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协调矛盾和纠纷,而不应当单纯地放在“管”上,尽管“管”是必须的,但在二者的位阶序列上,“理”应居于前。

  社会管理并不是一个新的课题,只要人类社会存在着,社会管理总是不可或缺的,而且社会管理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断适应实际的需要,用新观念、新方法和新途径去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管理创新。

  要做好当前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就必须对已经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和教训,进行认真深入地整理吸纳,将总结的成果作为今日创新的基础,不能对历史一概否定,另起炉灶。假如对历史上的经验教训一概视而不见,我们的社会管理创新也就必然会失去客观基础,没有了历史渊源,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陷入到脱离实际的错误之中,也就难以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路径。

  在历史上,社会管理一向重视“管”字,作为国家层面而言,是用一些方针、政策对社会和民众进行管理,使民众因服从管理而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也可以说是建立在国家和民众二元对立的基础之上的,是将民众视为被管理的对象,而国家是主动去管理的,所要追求的也是全社会的整齐划一,服从王权或专制的统治。这样的管理绝对不是我们今天所追求的。今天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目前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在社会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但我们今天所提倡的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应当是以“理”为追求,即理顺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协调矛盾和纠纷,而不应当单纯地放在“管”上,尽管“管”是必须的,但在二者的位阶序列上,“理”应居于前。

  对社会管理来说,以“理”为重心的服务才是我们的追求和目的,“管”只是手段,不能反客为主,本末倒置,颠倒主次。当然必要的“管”是需要的,甚至也可以说是不可或缺的,但必须予以明确的是,“管”只能是权宜之计、一时之策,只能是局部行为。必须给予民众和社会一个正当表达诉求的途径,而且这些途径应当是畅通的,我们要让民众话有地方说、怨气和不满有地方释放,话说出来就踏实了,气撒出来就平安了。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告诉我们,时时有矛盾,处处有矛盾,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体,正是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促进事物的不断发展。“在斗争中求发展,在斗争中求团结”,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定形式的紊乱和不同的声音是我们必须承担的代价。刚性的社会稳定容易折断,效果也有限,弹性的社会稳定是包容性的社会稳定,才是本质的稳定。和谐良好的社会稳定绝对不是死气沉沉,绝对不意味着鸦雀无声,而是多样性的稳定和有序。

  就社会管理创新重在“理”而非“管”的观点,有一则历史故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春秋战国时期的神医扁鹊,只要人生了病,不管是多大的怪病奇病,扁鹊都能有办法治好,所以大家都称扁鹊是“神医”。但是扁鹊自己却从不认为自己是神医,而是向人们推荐他的哥哥,说他哥的医术比他高得多。人们都百思不得其解,感到非常奇怪,因为从来没听过他哥哥还能够给人治病。扁鹊向人们解释说因为他哥只治没有生的病,预防人们得病,就是说这个人还没生病之前,他哥哥就告诉你有可能要生病了,告诉你如何去保健、养身、调理,经过事先的预防,人们便不会得病了。这样的医术其实才是最高明的医术,但是由于被告诉的人大都没有生病,便以为自己本来就没病,所以就感觉不到他哥医术的高明。这个故事告诉人们,得病之后治病重要,但是如何预防不得病更加重要,将本来可能要患的病在事前预防处理,减少疾病对身体机能的损害,对于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在法治的视野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这是法治社会的“理”之基础。法律是蕴含法治精神的社会规则,我们应当透视法理、掌握规则;法律是平衡公共利益的基础原则,我们应当熟悉原则;法律是化解生活矛盾的基本准则,我们应当了解准则。因为,法治是社会秩序,法律是社会规则,矛盾是社会插曲,法理是智慧结晶。正因为如此,法律不能不懂,但也不能机械适用。法律如“车”,法治如“路”,规则如“标”,法理如“术”。法律是由法治精神贯穿于其中的。法律的实现(执法)需要掌握法治观念、熟悉法律规则和遵守执法程序。不是有了“法律规定”就可以执法,拿着“法律条文”就去执“罚”,往往钱收上来了,“法治”丢了。有些执法者通过对法律的自我理解或者是一知半解,认为知道了法律规定,就有了法律根据,似乎有了“尚方宝剑”。这样的执法,往往误解或曲解法律。

  现代社会为保障生产有序、交换公平、相处和谐,需要依靠一种强有力的判定和调解的力量,这种力量往往是司法权威。立法将何种社会冲突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一方面取决于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主观意愿和客观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受制于社会对于司法控制的主观和客观需求。社会本身就需要存有一定的自治空间来运转,并且目前我国司法资源的现状也需要公民能够更加合理利用规则作出判断,用更加便利和经济的方式解决纠纷。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救济存在的困局是,法院受案范围之外的权益如何寻求救济,公民如何最佳地利用法律规则维护自身权益。有所为,有所不为,将成为公民权利时代面临的一个新的选择,而非诉讼方式(调解、仲裁、复议、申诉、和解等)的救济途径是实现权益保护最大化的有效方法。

  大道同理,其实,我们所说的社会管理创新何尝不是如此。如果平时在“理”和“服务”民众上多下功夫,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完善诸种机制,使民众的正常利益得到满足,正常诉求得到重视,很多问题必然能够防患于未然。即使出了一点问题,也应直面这些问题,想办法去解决,而非把问题压下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暂时平息了,而真正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对于社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事后和稀泥式的糊弄不是办法,事前付出时间和金钱预防不是浪费。未雨绸缪显本事,防微杜渐见功夫。(作者陈宏光,为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