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玉清感情: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 - 矿产资源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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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数: 12    更新时间:2009-4-20
  内容页广告 1.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 一、当前国际矿业界对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的总体看法及评论     自90年代初以来,亚太地区的矿产资源勘查经费连续呈增长势头,其增长率超过世界固体矿产勘查总经费的增长率(但低于非洲和拉丁美洲地区的增长率)。亚太地区作为国际矿业公司所寻找的一个新的生长点,广受欢迎,多数资深的大矿业公司及众多的初级资源性公司纷纷进军亚太地区,发现并开发了一些重要的矿床,其矿业投资环境总体上看是好的。     然而,国际矿业公司所看好的那些亚太国家,主要是一些与我国邻海的周边国家,特别是印度尼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等国,也包括马来西亚,陆上周边国家中,只有哈萨克斯坦的矿业投资环境尚被国际矿业界看好。最近几年,不少国际机构连续对世界各国的矿业投资环境进行了调查、乃至评估和对比分析。综合他们的评价结果我们发现,在整个亚太地区,国际矿业界最感兴趣的国家也就是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巴布亚新几内亚和哈萨克斯坦这4个国家,亚太地区总的矿产勘查支出中,除澳大利亚外,也主要是发生在以上4个国家,勘查支出中增加的部分,主要也是在这些国家实现的。     对其他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特别是那些我国陆上周边国家,国际矿业界的看法莫衷一是,资深的大公司与初级资源性公司的意见,歧见就很大,提供矿业资金的金融界与进行实际操作的矿业公司之间,歧见也不小。但总的来看,他们的共同认识是,在我国陆上周边国家中,蒙古、俄罗斯、越南和中亚除哈萨克斯坦外的四国,其矿业投资环境和中国是一个档次,均属于所谓“可改造好的”行列之中,在问大矿业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们现在是否愿去这几个国家投资时,他们的回答是,不愿意去的颇多,但也有几家愿意去的,并且大致相同的认识是应该派一些侦察兵或者说是先头部队去。缅甸、巴基斯坦等国,其矿业投资环境又比以上几个国家为差,但他们也有他们的特色,也可以考虑。至于老挝、柬埔寨、阿富汗等国,则矿业投资环境较差,甚至连矿业法都没有,暂不属于考虑之列。表1 当前国际矿业界对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的总体看法 矿业投资环境较好的,可以投资的 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巴布亚新几内亚、哈萨克斯坦 矿业投资环境一般,但有改善潜力,可以派“先遣部队”探路子的 蒙古、俄罗斯、越南、除哈萨克斯坦外的中亚四国 矿业投资环境较差,风险较大,但个别情况下尚可考虑的 缅甸、巴基斯坦 矿业投资环境差,一般不予考虑的 老挝、柬埔寨、阿富汗     当前国际矿业界对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的总体看法见表1。但也有一些变化。1997年印度尼西亚的布桑金矿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对整个亚太地区的矿业投资环境产生了较为明显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印度尼西亚。不少国际矿业公司对印度尼西亚矿业投资环境的信心发生了动摇,很多预期的投资均搁浅。尤为成问题的是,这些拟从印度尼西亚撤出的矿业资金,也并未转向亚太地区的其他国家。这是一些不好的消息。当然,1997年国际市场黄金价格的一路下滑对亚太地区的矿业投资环境也是一个致命的打击,特别是考虑到目前国际矿业公司对亚太地区的矿业投资主要是黄金及其他贵金属这一事实,但黄金跌价是全球性的问题,受冲击的不仅仅是我国周边国家。这次东南亚金融危机,又使得国际矿业公司对印支地区国家的投资环境产生了不好的印象。同时,要注意的是,我国这些周边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除个别国家外,应该说抗冲击能力是比较差的,国际矿产品市场或国际矿业资本市场一有风吹草动,跨国矿业公司马上会作出反应,或者说是要撤资,或者说是要暂停项目的执行,但在矿业资本是一个“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很多事情也只能看投资者的眼色行事。     二、决定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的主要因素的具体分析一个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是由相关的诸多因素决定的。下面我们通过对决定矿业投资环境的主要因素的具体分析来对比一下我国周边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                                                                          1、矿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稳定、清晰、透明、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矿业法的存在,是吸引外国矿业投资的一个基本前提。90年代以来,各国为了促进矿业以环境和社会可接受的方式持续健康发展而掀起了一股世界范围内的调整矿业法的浪潮,其中许多国家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调整矿业法创造更有吸引力的矿业投资环境,使其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我国周边国家也不甘落后,也在纷纷修改或重新制定能为国际矿业界和矿业投资者接受的、可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矿权保障)的矿业法。我国周边一些国家近年来修改矿业法的努力见表2。     我国周边国家的矿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对外国矿业公司,执行矿业标准工作合同制度。以印度尼西亚为代表。印度尼西亚的矿业标准合同,迄今已有6代,现正考虑制定第7代合同。这套制度,稳定、透明、可预测性强,受到了外国投资者的欢迎。俄罗斯最近试用的产品分成协议、哈萨克斯坦及其他中亚国家规定的矿权授予机制,在某种程度上有印尼的标准合同的烙印。蒙古新制定的矿业法参考了印尼的标准合同。菲律宾、越南,也在部分执行这一制度。尚未制定出矿业法的老挝,目前同外国矿业公司谈判参考的是由设在美国夏威夷的东西方研究中心提供的标准合同草案。 重新制定矿业法、矿产资源政策的几个国家,在调整矿业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前的国际矿业形势与矿业界的国际通行规则,并且大多是在世界银行、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的帮助下制定的,基本上得到了国际矿业投资者的肯定。包括菲律宾、哈萨克斯坦、蒙古、越南、缅甸、巴基斯坦等。 有几个国家目前矿业立法滞后,包括老挝、柬埔寨、阿富汗等国,虽然他们一直在努力,但在法律出台前,矿业投资者是会望而却步的,当然,混水摸鱼也正是时机。通过对我国周边国家矿业立法情况的调查,我们可以认为,从矿业法制的角度看,投资环境比较好的国家有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前景看好的国家有越南、蒙古、俄罗斯、中亚四国、缅甸、巴基斯坦等,投资很难有保障的国家有老挝、柬埔寨等。表2 我国周边一些国家近年来修改矿业法的努力 国家 矿业法调整时间 说明 印度尼西亚 1997年讨论新的第7代矿业工作合同 矿业标准工作合同制度为印尼的矿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国际矿业界开创了一个先河 菲律宾 1995年3月3日修改矿业法 规定了4种类型的生产合同,包括产量分成、合作生产、联合风险经营合同及专为外国大公司设计的财务或技术援助合同 哈萨克斯坦 1996年1月27日颁布新的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 允许外国投资者取得矿权,矿权有一定程度的保障。规定了招标机制与谈判机制 印度 1994年修改1957年的矿产法,1993年出台印度新的国家矿产政策 取消对13种矿产只能由本国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