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克妮丝本子h:东莞暂缓新《劳动合同法》 协助中小企度"寒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6:38:29
- 东莞暂缓新《劳动合同法》,多方不同反应,部分专家认为在长期社保与短期企业生存问题上,政府更倾向于短期企业生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劳动合同法》是人大通过的法律,必然要在全国坚决执行!”
新《劳动合同法》暂缓,农民工兄弟拿着劳动合同书是笑还是哭
今年的就业压力更大
企业进入寒冬,老板逃跑,工人围攻工厂,防暴警察出动
而到了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更发出通知说,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在全球金融危机之下,如何施行《劳动合同法》,成为争议焦点。
井喷的劳动争议
此外,本报还获悉,今年前5个月仅深圳一市就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9784件,同比增长250%,超过去年全省全年收案总数。
一个纺织企业的工资单
新劳动法一直被富依丝纺织总经理马骏缪(化名)称为“MISSION IMPOSSIBLE(不可完成的任务)”。
进入11月,这家位于东莞厚街镇,2007年进出口总额达4亿元人民币的纺织企业手上的订单减少至半年前的80%.订单的减少直接导致劳动力过剩,马骏缪作出了裁员5%的决定。
这家雇佣工人超过5000名的企业,5%的裁员量就达300人。
马骏缪向本报介绍,他们企业平均一个工人约1500元/月(包吃包住)。按照新劳动法的规定,则企业还要给每个工人提供约300元的全额社会保险和三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同时,还有多项补助需要支付,马骏缪表示,他们的企业仅伙食补助一项便由2007年的39元上升至100元每人。
按照新劳动法的规定,马表示,平均每个工人的用工成本因此提升为2000元/月,劳务成本激增了33%。
就业的另一头连接着工人的社保。但现行的社保三金缴纳方式,企业和工人都不满意。
马骏缪对记者解释说,工厂为工人交纳三金是在工厂所在地,但由于工人大部分都是外来,且流动性很强。而当他们离开这个城市的时候,却只能拿走很小的一部分钱,而大部分则无法拿走。
马告诉记者,新劳动法在执行时,其实际的情况是,企业被默许使用“一些合法的技巧”,而相关部门在执行时也相对放松。
“即使在珠三角地区,社保参与率也只能在50%左右。”广东省劳动厅一位官员对本报记者透露,劳动部门“基本上是默许工厂只缴纳部分人员的三金,且每个地区不同。”
9月以来订单的迅速减少,是马骏缪们决定裁员的直接原因,但马认为,工厂大批量倒闭,外资企业大量撤离的主要原因,还是新劳动法的实施。
“很简单,用工成本上涨30%多,平摊到衣服上,约在3%左右。”马骏缪说,“但这个数字绝大多数企业是根本无力承担的。如果一定要实施,毫无疑问,那就是关门。”
马骏缪对记者表示,“如果有相应利润保证企业还是愿意接受(新劳动法),因为从长远看,这其实对企业发展是有利的。但是摆到今天,企业要生存还是要发展,我想还是先要生存吧?”
马骏缪告诉本报记者,春节之后,如果态势未改,将不得不加大裁员数量。
珠三角就业调研即将启动
本报记者获悉,广东省劳动保障系统即将展开一次针对珠三角就业问题的全面调研。在这次调研中,对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工资1个月以上(含1个月)或者有倒闭迹象的企业将实施重点监控。其中,外向型加工制造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被列入重点名单。
“以现在的情况,一般的小企业本来就风雨飘摇,只要有工人出事,如果按照新劳动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那就基本上只有关门了。”上述参与调研的官员表示,“现在经济遇到问题,企业只有通过裁员削减开支。与其把工人推向社会拿失业保障金,或者更适合的是,可以先放在企业里,让企业来分担这部分过剩的劳动力。”
他们的理由为,以玩具业为例,该行业代工平均利润仅为3%-5%,而内销利润则在7%-10%,拥有自主品牌企业的利润有高达20%以上的利润率。
在企业生存与劳工权利之间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引发企业倒闭风潮的说法,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启军对记者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准确地说,只是大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跨度很大,而引起企业的不适。”张强调说,“新劳动法对企业造成的所谓用工成本的大幅增加只是企业经营状态不好的一种托词。”
中山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广东闽南事务所律师黄巧燕持相同观点,她强调说,“从法律条款上讲,新劳动法对企业的影响非常细微,如果说劳动法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成本影响,那只能说该企业此前违规太多,现在要补上”。
她举例说,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前没买社保的,法律管不着;而此日期后必须是完全没买的,企业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事实上,普遍的情况是企业会购买部分的社保。
对此,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做了大量的劳方调研的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也向本报表示,“希望政府在企业调研时也要了解一线员工的实际情况,在劳资方面,企业成本增加主要不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是一方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降低了劳方维权的成本,加上《劳动合同法》有了详细的惩罚措施,使得《劳动法》的实施有了可操作性的实质意义。”
刘开明反对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标准被企业用来做支付社保等的标准,现在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远远高于长三角以及珠三角的最低工资标准。基于此,企业不能怪罪于《劳动合同法》,既然法律都颁布了,为何不严格实施?即使《劳动合同法》有不可实际操作的地方,比如社保不能国内统筹转移,对此我们可以修改法律,而不能颁布了法律而不去实施。”
长期关注劳资关系、劳动社保的中山大学社会学教授阎志强认为,“实际上,在长期社保与短期企业生存问题上,政府更倾向于短期企业生存。”
而在前不久社会保障论坛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劳动合同法》是人大通过的法律,必然要在全国坚决执行!” (本文来源:南方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