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城南府房价:武夷山某服装有限公司恶意取得和虚开增值税专票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7:09:59

武夷山某服装有限公司恶意取得和虚开增值税专票案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的来源

武夷山××服装有限公司是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长兴“1?09”专案的涉案企业,根据福建省国税局长兴“1?09”专案组的要求,南平市国税局稽查局组织力量对某公司受票情况进行协查,协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对其20038月至2004731日的有关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该企业主要经营服装、服饰加工,所有产品均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没有内销。20043月前,某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均属于委托加工,20043月后,才开始自行生产服装。20048月,南平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协查中发现某公司存在恶意取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大肆偷税的行为,于是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查处。

  二、检查过程和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在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的指导下,南平市国税局稽查局理清思路,通过实地检查和外调取证等方法,从生产能力、发票、资金流向、物流等方面入手,对某公司进行全方位的检查:

1.从生产能力入手,重点检查其实际生产能力与公司销售情况比较,判断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拟聘请福建省纺织工业学会专家深入现场对某公司的设备性能、特点、生产能力的技术指标进行调查并作出鉴定。

2.从货物流向入手,重点检查企业货物的具体流向,以判断某公司是否存在出口骗税行为。

3.从进项发票入手,重点核查企业进项发票是否真实,有无存在虚进进项情况,拟对其所有进项发票发起协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1.评估、核实生产能力。经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人员工资、电费等指标按标准进行测算,发现其生产能力与销售情况差距巨大,自产情况严重不实。通过对该公司生产厂长和仓库管理员进行询问以及聘请福建省纺织工程学会对武夷山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生产能力进行鉴定的结果也表明了这一点。

2.核实委托加工业务的真伪。针对某公司存在大量委托加工的业务,根据公司账务上的记载,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所有委托加工业务进行核实。一部分检查人员前往泉州对晋江市博兴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市东石研翔服装有限公司,晋江东石吕厝裕隆服装厂等三家企业进行调查。另一部分检查人员前往漳州市对漳州市颖丰服装加工厂、福建省政和金峰山茶厂等两家企业委托加工服装业务进行调查。调查发现,某公司存在虚构委托加工业务,编制虚假委托加工合同,造成有自产货物出口的假象的情况:某公司都有与晋江市博兴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市东石研翔服装有限公司,晋江东石吕厝裕隆服装厂签订所谓的委托加工合同,但上述这三家企业在20037月至20046月期间并没有相应的生产能力,且企业的负责人也承认并没有与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这些委托加工业务都是虚假的。同时从漳州和政和调查反馈的情况看,漳州市颖丰服装加工厂、政和金峰山茶厂与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的合同,是由晋江鸿利发制衣厂的许泽尧、许特灿签订的,业务也是由许泽尧、许特灿办理的。加工的货物是发往晋江鸿利发制衣厂,货款的结算也是由许泽尧办理的。且从这两个企业取证的合同与某公司记帐凭证所附的合同不一致,公章也不一样。因此判定,某公司的所有委托加工业务皆为虚假。

3.核实供出口货物是否真实。检查人员前往厦门海关核实其出口货物的来源与去向。检查人员根据已掌握的出口退税信息、报关单信息对海关、拖车公司及司机进行调查,结果未发现有虚假出口以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同时发现这些出口货物,起运地并非武夷山,而都来自泉州,货物联系人也并非某公司。

4.对某公司的所有进项进行协查。检查人员对某公司的购进项目进行分析,发现该公司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货物名称大多为涤纶丝、涤纶纱、涤纶短纤、化纤丝、化纤纱等,与公司所用生产原材料明显不符,且该公司没有将丝、纱等生产成布或委托加工布匹的过程。通过协查回函结果情况看,其中从内蒙包头反馈的情况说明该公司向石狮布行购买棉布,却从布行取得由包头雪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款项按要求汇往从包头雪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造成票、款一致的假象;从浙江台州反馈的情况说明某公司有向浙江台州天娇缝纫机有限公司购买固定资产。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稽查手段不足,造成案件突破难。在本案中,如果在检查时能控制本案的关键人物许金?,对本案的突破将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2.外调取证工作量大,取证难。本案中,为核实某公司委托加工业务、资金情况、货物出口情况,检查人员分赴福建本省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政和等地进行外调取证,转战千里,工作量相当大,造成办案时间长、费用高。

3.协查效果不尽如人意,检查人员将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函协查,除包头市国税局的一份回函体现有问题外,其它回函均无法定性。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某公司在200312月至20047月期间,采取编制虚假的委托加工合同,虚构委托加工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6,金额38844861.31元,税额6603626.43元,价税合计45448487.74元。

某公司自2003121日至2004731日期间,该公司帐务上体现委托晋江市博兴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市东石研翔服装有限公司,晋江东石吕厝裕隆服装厂等3家企业加工服装,并签订了所谓的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服装1927912件。据检查人员调查,上述这三家企业在此期间并没有这个生产能力,且企业的负责人也承认没有与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这些委托加工业务都是虚假的。

某公司自2003121日至2004731日间,该公司帐务上体现委托漳州市颖丰服装加工厂、政和金峰山茶厂等两家企业委托加工服装,并签订了所谓的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服装127108件。据检查人员调查,漳州市颖丰服装加工厂、政和金峰山茶厂与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的合同,是由晋江鸿利发制衣厂的许泽尧、许特灿签订的,业务也是由许泽尧、许特灿办理的。加工完的货物是发往晋江鸿利发制衣厂,货款的结算也是由许泽尧办理的。且从上述两个企业取证的合同与某公司记帐凭证所附的合同不一致,公章也不一样。

2.某公司在没有加工坯布能力,也没有委托加工坯布业务及让售原材料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非法取得货物名称为涤纶丝、 涤纶纱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4份,金额38240130.81元,税额6500821.95元,虚假申报抵扣税款;

3.某公司虚构与漳洲市颖丰服装加工厂、政和金峰山茶厂委托加工服装业务,非法取得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8,金额299249.63,税额50872.46元,虚假申报抵扣税款;

4.某公司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288143.86元,税额48984.45元,虚假申报抵扣税款。

(二)处理结果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以及关于印发《关于涉税案件移送和办案协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公通[2003]283号)有关规定,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6份,金额38844861.31元,税额6603626.43元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一、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有关规定,对公司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虚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追缴增值税6600678.8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182号)的有关规定,该公司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进项抵扣税款6600678.86元,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已构成偷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外调是突破本案的重要途径。在以往的涉税案件办理过程中,税务部门比较注重在纳税人驻地取证,因经费等原因未采取外调的做法。在本案中,专案组充分发挥了外调的作用,先后多次派出多个外调小组分赴厦门、泉州、晋江、福州、三明等地外调,在当地国税部门的配合下,对当地的涉案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充分发挥了国税部门群体作战的优势,一举突破了该公司利用虚假委托加工业务进行偷税的案件。

2.技术鉴定为办理涉税案件提供了新的取证手段。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初次采用了鉴定手段进行取证。由于对该公司的生产能力无法确定,也就无法分清那些是该公司自己生产的,那些是虚构的业务,为此,专案组专门提请福建省纺织工程学会对该公司的生产能力进行了鉴定,从而固定了该公司虚构业务量的证据。

3.联合办案为侦办涉税案件起辅助作用。在以往的涉税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税务部门在办案手段、办案技术等方面的限制,许多涉税案件无法取得突破,结果无法令人满意。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联合专案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公安方面动用了限制人身自由等权力,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进行取保候审,对整个案件的办理起到了一定作用。

(二)工作建议

1.加强对服装纺织行业税法宣传工作。税收机关应把税法宣传融入到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当中,要重点宣传税收的重要作用和税收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阐明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偷骗税行为的危害性、查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帮助企业掌握税法,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并加强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和税收政策业务培训。

2.加强专业培训。俗话说隔行如隔山,由于服装制造行业的有其行业特殊性,为加强各地管理员的管理水平,可聘请纺织服装行业的专家和查办服装纺织行业专案的业务骨干给各地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对纺织服装的工艺流程从纺纱、织布、染整、裁剪、缝纫、后道等逐环节进行讲解、分析,增强管理人员对纺服装制造行业的管理技能,在管理中有的放矢,以达到精细化管理的目的。

3.全面分析行业特点,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建议以业务部门牵头,开展纺服装制造行业的专题调研,以生产能力入手,从生产设备、能耗、工资等方面对纺服装制造行业的单位指标进行分析、测算,以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行业指标,以利于服装制造行业的管理和评估。同时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的管理员制度,完善各项制度建设。

4.加强日常管征,实现管理精细化。

1)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做到管户到人、管事到位,管理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尽力尽责,防偷堵漏,全面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税收管理员实施税收精细化管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报告制度,要求税收管理员要多到企业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资金运行等情况,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定期写出税收调查分析报告。

2)引导企业健全财务管理。一是建立完整的材料、产成品明细账,真实记录材料或产品名称、数量、单价或售价、金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二是完善出入库单手续,要求企业提供有负责人和经办人签章的原材料和产成品进、出库单,对在外地仓库出入的,须由外地仓库负责人和经办人提供手续齐全的出入库手续。三是健全总账、明细账及其他辅助式账薄,完整登记各项资料,做到数据之间逻辑关系相符。自产产品与委托加工产品应分开登记账簿,并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会计核算按权责发生制,成本核算采用批次法(订单法)结算。同时,健全相应的委托加工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加工费、运输方式等。四是建立成本核算明细账,以备核查。要按订单批次建立明细账(注明购货方名称、产品名称、订货数量、单价、总额、交货日期);存在委托加工成品业务的,需将订单分开登记,并建立委托加工业务专门台账,注明委托加工的订单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收回日期等。五是要求企业按月建立各工种工人花名册,详细地说明工资列支的标准、工人人数以及工资的计算方法,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税收管理员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核实工人人数,防止企业虚列工资成本。

3)加强日常管理,全面开展纳税评估。

在日常管征中实施源头控管,从原料的购进、打样、裁剪、缝纫到整熨、包装,每一环节要认真核实业务往来交易真实性,对取得金额较大的或有疑点的专票要及时发出协查函;特别是对委托加工业务,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委托加工合同、货物入库单、加工费发票和支付款项的结算凭证以及使用原材料来源等,必要时可发函或派人外调,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证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

在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对企业的主要情况和指标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疑点问题,按照销售实耗扣税法的计算原理,按月或按季对服装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引导纳税人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发生。

5.加强地区间的协作。特别是对存在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要求企业必须将全部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对有疑问的,发函或派人到受托地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同时以收到协查就是线索的原则,及时完成受托协查,防止伪造合同,虚增开具增值税发票等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