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旅游知乎:法律的效力和护法者的权威消失的地方,任何人都得不到安全和自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5:31:31
不虞发表于2011-12-27 14:57:13

法律应该是现代社会最终的裁判者,人治在现代文明社会里是荒唐的,至少是落后的。1,理想的人治需要一个万能的完美的人。但世无完人,世上又没有神。2,就算找到一个勉强符合完人的人(这里又有许多的问题,谁去找这样的人?如何让公众认可这么一个人?这其中有没有阴谋?错了怎么办?),作为人,他必定会老去,也会生病,他的智力和体力都会减退,也不能排除意外的亡故,而最终的死亡对任何人都是必然的结果。那么是不是全社会的人都要为他这种必定的变故付出代价呢?这种代价是不是值得?极端地来说,假如有一天这个人得了精神病我们是否仍然要服从他的统治?3,是人都有个性,有其个人的僻好,作为公众要不断适应统治者个人的风格,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甚至会无所适从。3,以文字固定下来的不轻易变动的法律,长期来说略显僵硬,但这种僵硬所得到的好处也是非常明显的,人类社会的历史证明了其治理社会的功绩是巨大的。相对稳固的法律条文不会使人无所适从。公众不需关注不断变幻着的统治者个人本身,因为法律至上,不必害怕某些个人,也不必害怕某些群体。人人都明白法律是每个人行动的规则,法律给定了个人和群体明确的活动边界,人人都看得到这个边界。这世上没有人会愿意自己跳崖的。法律给人安稳,给社会以平滑,是人自由的必要前提。 法律就是最大的理,最终的理,法必须有权威,至高无上。一个社会无疑会有许多的相互冲突的“理”,如果想用这么多“理”去解决无限量的争端是无法想象的,法作为最后的理,尽管不可能对每一事件的裁判都是最合“理”的,但仍然必须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标准。 法律其实就是称重的天平,测长度的尺子。没有天平和尺子的市场是无法想象的,同样没有法律的社会也是无法运转良好的。(这应该是常识,只是在我们这里不作为常识,因为这里还有自称和神一样英武又无私的人!)。我们不可能有完美的选择,但我们应该作出最少恶的选择。 鉴于好法必定是多数不精通法律的人也能自然遵守的原则,法律应该是合乎人本性的,自然的法律。所以法律应该首先是一种契约,是自愿订立的契约,而不是其他。而契约必定是一种妥协,没有搏奕就没有契约, 也不需契约。法治必须首先要有一部真正的法律。否则法治也就无从谈起,不是契约的法律本质上应该不是法律。但好的法律怎么来?如何才能得到,却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法律的效力和护法者的权威消失的地方,任何人都得不到安全和自由”——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本人是十足的法律门外汉,写出这些字来,纯粹是鉴于无知者无畏。20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