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线网站:“事故共和国”的法治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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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共和国”的法治之道

[12819] (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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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开每天必看的《联合早报》网页,两则事故报道,让人有些窒息。昨天,11月14日,西安一餐饮店疑因瓦斯洩漏引发爆炸,截至当晚7时,事故已造成9人死亡、37人受伤。而在一年前的11月15日,上海市中心静安区胶州路上一座公寓大楼因为装修工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火星点燃了施工铁架的尼龙及竹排等易燃材料而蔓延成大火,从下午延烧到晚上,至少造成58人死亡,数10人受伤。大火让沉浸在上海世界博览会成功闭幕欢欣中的上海,瞬间坠入情绪的谷底。一年过去了,官方公布了事故责任人,也进行了处罚,但受灾者的赔偿问题一直没有完成。由于事故与静安区政府下属公司有关,因此许多灾民把矛头指向政府。这一情状正好呼应了郑永年教授的《世界经济危机与中国》一文的判断,“正如华尔街绑架了美国政府,国有企业也绑架了中国政府。”但是,问题真的这么简单吗?事故频发的中国,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中国,难道真是两个中国?

  窗外阳光明媚,丝毫没有立冬后的寒冷。端坐在办公室的电脑前,敲击这些文字的学者,心存对遇难者的悲悯,却又感到行动者的无力。对于制度的评判,用口水和非理性的谩骂,很简单,也很直接,能换得自我的感情救赎,甚至博得网上民意的热烈欢呼,但是,这些终归是发泄。我们需要的是,慎终追远,理性因应。

  1907年6月10日,时任美国总统的西奥多?罗斯福发表了著名的“乔治亚日演讲”。他开宗明义地指出,工业事故将取代种族冲突,成为新世纪的中心难题。面对工业化进程中惊人的事故伤亡和疲软的法律救济,罗斯福动情地告诉听众,如果让雇工及其妻儿承担全部损失,那是一种让人难以接受的非正义!他大胆提出,不论工人是否能够证明雇主的过失,都应就履行工作义务时发生的事故获得确定的赔偿。这场意义深远的演讲,不仅关系到美国内战后的南北和解,而且开启了美国事故危机与法律变革的政治议题。

  我的案前,摆放着美国学者维特的成名力作《事故共和国》,讲述的正是美国工业事故危机引发法律改革的历史。美国事故法的繁复问题,在他的笔下,化做立体真实的主题人物、条分缕析的逻辑情节和启迪丰厚的社会意蕴。无怪乎维特教授的同事,耶鲁大学法学教授彼得?舒克认为该书注定会成为法律社会史的经典。

  在英美法系的学理传统中,工业事故产生的非故意伤害问题一直处在薄弱的暗区。19世纪中后期美国工业化带来了大量事故赔偿案件,这种理论的虚软开始显现致命的后果。时至19世纪80年代,被美国法律界奉为“神灵”的霍姆斯大法官依然坚持传统侵权法的判定标准。他对“过失原则”、“注意义务”的钟爱,在维特看来,是理念主义的故事情节。法治理念主义者并非对工业事故视而不见,只不过他们不愿舍弃单一的抽象原则和在高度概观的层面完成侵权法统一的理论雄心。与理念主义不同,物质主义者认为,人身伤害的法律变革不过是对经济发展的自动回应,顺势而为,如是而已。这两种解释貌似截然相反,其实都将美国事故法体制看得过于确定和必然,它们“所关注的几乎都只是侵权法的规则与制度史”。

  维特试图用社会史的方式讲述事故法。他选择了“偶然性”作为故事基调,以“事故共和国”(accidental republic)为书名,即有此意。一方面是显见的字面意思:事故法的发展对美利坚共和国的重大意义。另一方面则是潜藏的深层意图:“美国事故法及其所塑造的美国法制度是偶然的”。但正是偶然的危机带来了法律的深刻变革。在1880年至1910年之间,美国创造了世界历史上工业国家最严重的工作事故率纪录。1880年代,美国的工业事故伤亡数量超过了那个时代战争的伤亡人数。20年后的调查结论显示,美国在和平时期的年度工业伤亡率“等同于美国内战、菲律宾战争、以及日俄战争的平均年度伤亡率的总和”。与欧洲国家相比,美国工人的伤亡率是它们的两到三倍。危险工业的范围不断扩大,包括铁路、矿山、金属、橡胶、航运、采石、电报电话、电灯电光、砖瓦制造、制陶业等。当时社会普遍认为,美国的工业事故法远远落后于其他的西方国家。在此背景下,自信的美国人不得不放下身段,转向欧洲探求灵感和经验,摸索法律变革的可行方案。

  19世纪后半叶,美国社会各界,包括政治家、律师和法官、工人、雇主以及社会保险的倡导者均在找寻各自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案在20世纪头二十年的试验,对于美国事故法的形成具有深远的影响。  首先是政治家的出场,作为政策创新的法律变革必须得到他们的重视和倡导,但仅有政治家的呼吁还远远不够。政治议程能否得到法律家阶层的响应,直接关系到法律变革的功效和成败。但法学家的侵权法体系需要不断的争论,在制度没有改变之前,法官和律师的实践也不可能“奇兵突进”。在劳工领袖和工会组织的引领下,工人合作保险机制成为暂时应对危机的良方。与此同时,雇主也在探寻事故处置的管理方案,强调科学、等级化、权责化管理的泰勒主义风行一时,许多大型公司设立专门的事故基金,用以救济工业伤亡者。日益勃兴的工人赔偿运动最终推动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发展,而之后一系列的重要判例则奠定了工人赔偿法的制度基石。

  在美国事故法的历史中,新闻媒体的作用也不能忽略。1910年,著名新闻记者克丽斯特尔?伊斯曼发表的调查报告《工作事故与法律》引起了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工业事故法律救济问题迅速成为公共生活的重要议题。与她一同参加调查的摄影记者拍摄了大量伤残工人与孤儿寡母的照片,记录了肉身与机器相遇时的暴力:受害者撕裂的肢体、累累伤痕的身躯、贫困家人的茫然眼神。《事故共和国》英文版的封面采用的就是这些令人心碎的照片,该书的副标题正是对这些图景的准确刻画: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与美国法的重构。

  审视美国事故法的历史发展,对于深受工业事故之困的当下中国,意义重大。正是因为美国社会各界在事故危机中警醒,向英、法、德各国学习,依靠社会的合力完成了法律理念和体制的全面更新。维特在一篇最新评论文章中指出,“只有基本法律制度的发展才能让中国工厂更为安全”。“美国的情况可能并不适用于中国,但法律系统还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职业安全问题予以回应。”这些,对于今天的中国都极具启示。

  中国的政治家言必称人民,这种传统很优良,但必须将人民共和国的法治精神落到实处。中国的事故不单是工业事故,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风险都会酿成突发的灾难。法律往往是事后追惩的手段,没有发挥其应有的防范功能。即便是事后救济,法律也没有在各方利益主体之间构成权威的交涉平台。有人说,中国事故法治关键在于立法。但在我看来,每一场事故都具有渐进推进事故法治的个案性意义。我们现有的立法体系中并不乏相关规则,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将纸面上的规则变成行动中的规则?仅仅指望政治家的重视和表态,是远远不够的。从反面理解,这是人治观念的残留。在法治国家,政治家的立场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政府必须与公民社会、市场经济划清法律上的界限,统管一切的结果就是对一切负责。

  事故之后,法学家和法律人在哪里?中国的法学家们,很多都醉心于书斋中的法典编纂。对于事故赔偿法的案例与实证研究,理应受到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律师、法官也应积极从众多个案中提炼和总结法律原则与规则,结合相关立法与政策,探寻法律救济的制度规范。

  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必须持续。在当经这样一个热点频出、眼球飞转的时代,有良知、负责任的媒体必须有深度、敢担当,不报则已,一报到底。

  最重要的,还是中国社会各阶层的自我救济。在风险社会,事故的发生,是社会常态。事故赔偿与救济应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者也应做好充分的风险防范,不要一切指望政府解决。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完善,但也不能都将之推向政府。公众可以建立民间的保险保障机制。但这些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政府必须放权,不能干预民间社会的良性成长和自主完善,不能垄断一切救济的资源和权能。

  一言以蔽之,事故共和国的法治之道,艰难而漫长。在中国,其核心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理性协商与制度合作。

  廖奕(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