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酒好喝吗:人民法院报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走向法治化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贾 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0:28:52
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走向法治化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贾 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前,当代中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复杂,现行社会管理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管理需要,亟待创新。社会管理创新是指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据党和政府确定的和谐社会发展目标,对现行社会管理的思想观念、机制体制、方法手段、评价标准进行合理的革新。由于法治是人类社会最先进的社会治理模式,这决定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是走向法治化。

  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在他著名的社会学论著《经济与社会》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问题,即:“统治的合法性”问题。韦伯将“合法的统治”界定为:“能够被多数人所接受的统治”。运用历史社会学的分析,韦伯认为合法性统治包括三种历史类型:“卡里斯玛型(个人魅力型)”、“传统型”与“法理型”统治。并认为,一个国家在和平时期的合法统治最优模式是“法理型”统治。韦伯的统治合法性理论还告诉我们,现代社会的治理,必须要与老百姓的内心认同结合起来。一个稳固的政权,必须要取得绝大多数民众的支持。历史发展表明,单纯依靠强权、压制来维系的统治,是不会得到老百姓内心的真实认同的,其政权也不可能得到民众的长久支持。在现代社会,能够得到绝大多数人内心高度认同的统治方式,只能是法治的方式。只有法治,才能成为长久凝聚社会团结力量的最大精神纽带。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个从人治迈向法治的历史,实行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最优选择,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

  立法先行

  夯实制度基础

  2010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再需要完善。针对现存的突出社会矛盾,立法者必须认真研究现行立法的不足,通过制定、修改和完善法律,建立公正的法律制度,为社会管理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

  目前,在社会管理创新的立法方面,如下几个具体问题应当更加的引起人们的重视。

  1.稳步推进政治改革,扩大民主有序参与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权力的源泉。中央提出,要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民主有序参与。依据选举法修正案规定,我国目前已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提高候选人的透明度。下一步应当注意加强对公民受侵犯的政治权利进行救济,如针对选区漏登选民问题,应完善选举委员会的职能、改善选民登记方式、完善选举案件的诉讼管辖制度等。

  2.完善社会法立法

  现代国家的任务不再仅仅限于维持国家秩序,而且还要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和社会安定。所以社会法的立法完善目前已提上立法机关的重要工作议程。

  社会法一般指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相对而言,我国的社会法立法起步较晚。当前需要加快社会领域一些基本法律如工资法、集体劳动关系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法律的制定。

  3.强化对重大社会潜在问题的监测和法律预警,积极完善金融秩序监管立法

  (1)要加强商业保险的监管立法。如现在很多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大力销售各类商业保险。许多商业保险合同中存在不当免责条款和陷阱条款,但是广大的农民对这些条款并没有甄别能力,他们也没有能力去区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但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得不到适当理赔,就会诱发新的社会矛盾。

  (2)加强对于金融担保公司、地下钱庄的监管立法。目前,我国的民间融资活动极为活跃。由于民间借贷很多法律手续不完备,因此,经常会发生债权人无法回收资金的情形。当前立法应当解决的重点问题是:确立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确认合法民间融资和非法民间融资的界限、创立民间融资的政府登记备案制度、信息监测制度、法律预警制度,从而使民间融资有法可依、避免非法的法律陷阱,预防民间资金拆借的法律纠纷、加大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打击。

  4.加快网络信息管理立法,加强虚拟社会管理

  互联网的信息自由推动了社会进步,但也为中国带来了非常独特的难题。大量的色情、赌博、诈骗、恶意人身攻击、假新闻、造谣、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现象,以及利用网络跨国界煽动动乱等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所以,尽快完善立法惩治网络虚拟社会犯罪,刻不容缓。

  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目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无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缓解。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事情还时有发生。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负责着80%以上法律、法规的实施任务。如果政府不能实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想依赖其他社会管理措施的创新来实施对社会的有效管理、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几乎是没有可能性的。政府不依法行政的后果是可怕的,它会破坏普通民众对法治的信仰,严重瓦解和破坏法治,导致社会非正式规则横行,容易破坏社会秩序,导致公权力腐败,社会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导致社会崩溃。

  司法为民

  化解社会矛盾

  司法是法律调整的最终阶段,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往往是在穷尽其他各种法制手段之后所能采用的最后一种制度手段,所以司法被人们称之为法律机制的“最后一道闸门”。司法的终局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司法机构在裁决任何案件时,必须给出一个最终的裁决方案。其二,一事不再理。即一个权益争议,在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以后,便对当事人发生法定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再行启动司法程序,对该案件再行审理。对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和遵守,不得修改、违抗。司法的这种终局性特点,是国家为了防止无休止的社会矛盾纠纷,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近年来,有些同志对于上述两条宪法原则讳莫如深,唯恐强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会被误解为主张西方的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当然,毋庸置疑的是,按照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宪法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也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

  司法为民是司法的宗旨,司法亲民、便民、利民是司法的应有姿态。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司法可以不要权威。我们既要强调司法为民,同时又必须注重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要求司法机关敢于依法严惩破坏司法的行为。

  在社会转型期开展能动司法,弥合法律规定和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这既是司法回应社会现实的理性选择,也体现了司法的自身发展规律。但是,在强调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的同时,也不能够不切实际地赋予司法过高的、不现实的社会管理功能。人民法院判案,必须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绝不能允许为了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而突破法律的界限。在做好社会舆论引导的前提下,法院应当敢于抵制“舆论审判”、“媒体审判”,坚持严格依法办案,防止被舆论媒体“绑架”。

  宽严相济

  推进社会综治

  违法犯罪行为侵犯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对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破坏,国家需要根据国情和违法犯罪状况,制定相应的对策,预防、惩罚违法犯罪活动,改造违法犯罪分子,因此,治安对策和刑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社会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根据犯罪问题的客观规律和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适时地调整相应的政策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在历经二十多年的严打之后,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建立在对当前社会转型期犯罪问题客观规律的科学判断基础之上,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犯罪现象是社会不和谐的音符,但是,长期的严刑峻法必然损害社会和谐。长期的严刑峻法,会使受打击的人员和受影响的人群不断增加,会沉积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长期的严刑峻法,会不断提高受害人群和一般公众对于报应犯罪的期望值,使社会心理变得褊狭残忍;长期的严刑峻法,会使刑罚饱和,无法达到罪刑相适应,从而使犯罪人和受害人都不满意国家对犯罪的处置;过度的严刑峻法,与国际社会的刑罚现状和趋势不相适应,影响国家的国际形象。而且,涉外犯罪的处理,使国内刑法的公平适用受到严重挑战;长期的严刑峻法会使国家的决策管理者和司法工作者忽视法律的本来宗旨——定分止争,会使大家怠于治理犯罪的根本方略——综合治理。

  在我们的国家又一次走向伟大复兴的时候,一方面要结合社会转型期刑事犯罪的特点,对严重刑事犯罪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现有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刑罚的总量也已饱和,为了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必须冷静地、理性地看待犯罪问题,从宽缓上做文章,对轻罪案件、因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宽处罚,同时积极推进刑事和解、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社区矫正等司法制度的建构。

  刑罚是抗制犯罪的应对措施之一,刑事政策只是国家防控违法犯罪的社会管理对策的一部分。要从根本上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还要寻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之策。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是我们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的非凡首创和崭新实践。当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也需要不断创新。结合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当前的综治工作应强调以下几点:(1)在综合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的同时,应当强调法律手段的主导地位。(2)在全面推进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方面工作的同时,强调预防为先的理念。浙江省诸暨市的枫桥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和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做到了“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问题早处理”,取得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实效。(3)在强调党委、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在综治工作中重要地位的同时,积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