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的结构是什么: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2008】第02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6:05:47
   市拆管字【2008】第02号

各城中村改造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城中村改造拆迁的管理,规范城中村改造拆迁活动,更好地贯彻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在城中村改造拆迁过程中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个性化和谐拆迁,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情况,对城中村改造拆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民主决策,严把拆迁安置方案制定关。

    1、加强协调管理。

    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拆迁安置方案,并负责牵头组建由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改造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改造实施单位和居(村)民代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协调、督导区各职能部门做好工作,及时解决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充分调查摸底

    在拆迁安置方案制定前,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充分掌握各被拆迁房屋的客观现状和合法手续情况。无合法手续的要弄清历史形成原因。特殊问题要听取居委会和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坚持民主决策程序

拆迁安置方案要向拆迁范围内居民(村民)进行公示,充分听取居民(村民)的意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村集体组织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表决过程可以引入公证机制,由公证机构对表决过程进行公证。

    4、坚持严把政策关

拆迁安置方案要符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要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实施。拆迁安置方案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的,必须做出修改后方可实施。

二、加强拆迁管理,严格依法拆迁

    1、拆迁计划管理。

    城中村改造拆迁纳入全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

    2、拆迁许可管理。

    城中村改造拆迁,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程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对符合拆迁行政许可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拆迁安置管理。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拆迁行政裁决。

    对于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依法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拆迁人已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5、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6、拆迁实施管理。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城中村改造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体现以人为本,严格按规定实施拆迁。

    1、严格现场公示制度。

    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要做好现场公示工作,将城中村改造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项目审批手续、拆迁安置方案、安置房屋的坐落位置、户型及面积、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上岗证等进行公示。

    2、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城中村改造拆迁实施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通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无法直接通知的应在报纸上予以公告;制作和发放宣传材料;设立现场政策咨询台,公布联系、咨询、投诉电话等。

    3、做好拆迁评估工作。

    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石政发【2007】39号)的规定,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拆迁估价机构;由拆迁人与确定的估价的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估价机构要做好实地勘察工作,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评估;做好评估报告的送达和公示工作。

    4、做好安置房屋的选房工作。

    拆迁人要按照拆迁安置方案的规定,组织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的选房工作,选房过程要接受群众的监督,根据需要可以由公证机构对选房过程进行公证,加强选房工作的公开和透明。

    5、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应当充分协商,并做好协商记录。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可申请行政裁决。

    6、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拆迁:

    有产权纠纷的;

    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无人主张产权或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对上述房屋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补偿资金交拆迁管理部门专户存储。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四、完善各项责任和信访制度。

    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管理,要对拆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实施拆迁。

    拆迁实施单位应建立城中村改造拆迁信访责任制和责任体系,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在每一个拆迁项目的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拆迁人和拆迁单位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五、做好工作备案资料归档工作。

    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要对拆迁工作及拆迁补偿安置资料进行汇总并登记造册,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正式档案,做好拆迁档案管理工作。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

                                        二OO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