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艾美奖提名:财税[2009]59号及2010年4号公告要点对比解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5:17:55
财税[2009]59号及2010年4号公告要点对比解析(上)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张伟 日期:2010-08-16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近日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已下简称“4号公告”),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号公告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规定,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针对上述文件规定,国内知名财税实务专家张伟就相关政策变化、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由于文章较长,我们分上下两部分来发布。以下内容为文章上篇:
59号文件原文
4号公告原文
解读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特此公告。
4号公告总体印象:
(一)明确自2010年1月1日执行,同时具有追溯力。
一是,原来已经备案,但是备案资料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资料的,要求补备资料;二是,如果认为业务复杂,对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疑问的,或者为了避免未来的税务检查风险,从而需要申请确认的,可以补充申请确认;三是,2008-2009两个年度企业重组业务,没有备案的,也可以补充备案,即原来没有按照规定备案的,仍然可以补充程序。按照这个说法,应该是即使这两年没有备案的,也不用加收滞纳金.
由于总局重组办法出的较晚,导致一些企业不知道如何备案,而没有备案,不进行处理,这应当是符合过错原则基本精神的。
(二)总体感觉主题词:明确概念,规范程序,界定政策。
4号公告解释了10个重组概念,规范了7个重组管理程序,明确了三个具体政策含义。
59号文件是框架性文件,4号公告除了规范备案程序外,还肩负着将一些不明确政策明确的责任。但该公告对这些模糊政策明确的太少,基本成为纯程序的文件,对备案及备查资料的要求,比较详细,比较具有可操作性。在59号文件出台长达一年后出台这样一个配套政策,我个人认为,并不十分完美。很多重组政策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文件第六条关于控股企业的解释,大大增大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范围。研究2008-2010年三年的上市公司重组发现,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情形往往有二:
一是股权支付比例达不到85%。如果按照4号公告第六条的口径解释股权支付额,大部分上市公司重组都会符合股权支付额的比例要求。例如:上海锦江股份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重组,如果股权支付额中控股企业解释为母公司,则该企业的重组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而4号公告解释为子公司,则该公司的重组行为就符合了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二是购买股权比例达不到75%。以2010年几个上市公司的公告为例,①老凤祥股份定向增发购买黄浦区国资委持有的老凤祥有限公司27.57的股份;②无锡小天鹅拟发行股份购买实际控制人美的持有的荣事达洗衣设备69.47的股份;③ST张铜拟发行股份购买沙钢集团持有的淮钢特钢63.79%的股份;④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日升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安琪酵母(伊犁)有限公司30%股权、安琪酵母(赤峰)有限公司10.5%股权和宜昌宏裕塑业有限责任公司65%股权。以上都属于收购股权比例达不到75%,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情况,因此,这些企业存在重大税收风险。
天津港发展收购天津港股份则是多方面都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公开案例。第一,天津港发展收购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56.81%,不够75%的比例,第二,天津港发展支付对价109.6亿元中,现金对价39.3亿元,远远超过15%的非股权支付额限制。
(一)明确概念
1.当事各方(第三条):不同的交易方式,是同股东打交道,还是对方企业打交道,情形不同,当事各方不同。
2. 重组主导方(第十七条):一般是取得所得的单位,或存续企业。
3. 实质性经营资产(第五条)
4. 股权支付额(第六条)
5. 评估机构(第九条)
6. 重组日(第七条)
7.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第八条)
8. 备查、备案、申请确认(十六条)
9. 原主要股东(第二十条)
10.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第二十一条)
以上排序具有逻辑关系。
(二)规范程序
重组业务的程序规范主要有以下几项:
1. 一般性税务处理:准备备查资料(首次提出)
2. 特殊性税务处理:①备案资料或②申请确认
3. 后续管理:29-31条,①提交书面情况说明,②条件变化补税,③主动监控,三项管理措施
4. 多步骤交易原则税务处理程序:32-33条,人性化职业判断
5. 涉外特殊性税务处理:还要按照非居民管理备案,要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6.视同清算处理:报送资料
7. 经营连续性和权益连续性监管:备案资料中有两个书面承诺,事后管理有一个书面情况说明。
(三)放宽(政策)口径
4号公告明确的实体性政策大约有三个方面,总体上趋于宽松。
1.第六条:明确控股企业实质是子公司,而非母公司的含义。该条款既是明确概念,又是重大政策的明确。
2.第十五条和二十八条:明确59号文件存续企业税收优惠的享受方法,仅适用于过渡期税收优惠,即:过去按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而项目优惠,则要按照条例第89条执行。
二十八条明确了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被合并企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的处理原则,部分消弭了争议。但是该问题,仍然有未确定问题有待明确。
3.第二十六条:明确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弥补限额是按照年度处理,而不是总的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章  总则及定义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性文件的第一条,一般都是法律渊源。59号文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配套文件,其直接法律渊源为企业所得税法20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75条,而4号公告则是59号文件的实施性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确定了一般重组按照交易价格作为交易基础;而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特殊税务处理。
因此,资产的税务处理实质上是“三层授权”的过程。
(二)4号公告主要是程序性文件要求。办法加入了《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说明办法主要是程序性文件,而非实体性文件。
(三)59号文件实质上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关于交易行为适用税收规则的例外情形。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贯穿着一根红线,即法人所得税制度。法人税制要求,资产在不同的法人之间流转,资产的隐含增值原则上要得到实现。其含义有三,一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流转,主要方式是销售,即获得了现金性质的对价;二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的流转,没有获得现金对价,则视同销售。三是资产在法人内部的流转及形态变化,由于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在法人间发生变化,不符合法人税制的定义,因此其隐含的增值,不必得到实现,即:不用视同销售,改变了过去财税[1996]79号文件的规定。
(2)59号文件是法人所得税制度的例外规定。
如果是以大额资产重组,基本上是全部资产的流转,实质是资本运作,对实体生产经营并无影响。处于税收中性与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的立场,59号文件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特殊税务处理,即:递延纳税。
第1页第2页第3页第4页第5页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