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魁智演唱情怨视频:贪官腐败归咎于客观因素真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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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腐败归咎于客观因素真可笑

发布时间:2011-11-11 18:04:46      文章来源:中国反腐倡廉网     作者:王会亮      阅读9 次 

         据报道,甘肃“巨贪书记”王先民在宣读万言上诉书中“恳切陈词”:“我受贿犯罪是我自身腐化堕落的结果”,随后便归纳出“监督缺位、体制缺陷、制度形同虚设、腐败蔓延的社会风气”等令其身陷囹圄的种种客观因素。他称自己所有受贿行为都是在社会大背景下、潜规则影响下的“被受贿”,没有一起索贿行为。     仅从王先民的语言分析,似乎他的腐败是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言外之意就是说,如果没有社会大背景的影响,他也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其实,我对腐败分子罗列客观因素为自己辩护的做法非常蔑视,明明是主观上的罪恶,却非要借客观的原因来开脱。果真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吗?我看未必。    “贪”,其实是一种私欲,世人皆有之;绝对没有私念的人也有,不是失去了生命就是植物人。同样生活在一片蓝天下,“孔繁森们”怎么就能固守清贫?“王宝森们”怎么就会腐败沦落?同样置身于官场,做人的差距咋就那么大呢?很明显,是两种人主观思想的差异,导致了两种人不同的人生轨迹、不同的官场形象。     因为手中掌握着一定权力,所以就有可能滋生腐败。无论是行贿,还是受贿,都是因权而动、为利而来。但是,一夫当关,万夫莫开。只要一个人的思想坚定,任凭它东南西北风,其行为也不会随意摆动。如果贪官能珍惜自己手中的权力,立场坚定,是非分明,坚决不给行贿者“帮忙办事”,谁还会给他送礼送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受贿者,行贿者必将无路可走,社会大环境自然会风清气正。贪官与其说自己被“社会大背景”染黑了,还不如说是自己的贪行搅浑了“社会的水”。     应该说,作为一个党员干部,本应该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匡正社会的不正之风,但可笑的是,当一些贪官落马后,不是认真寻找自身的毛病,而是不停地寻找客观原因。对此,我非常纳闷,作为一个党员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难道就没有一点原则性和廉洁性了吗?难道思想简单的就像一苗“墙头草”,随着歪风邪气随意倒?如果真是那样,倒不如回家“卖红薯”去。     究竟是客观原因把他送上了法庭,还是自身不廉酿就的悲剧?我想,贪官是心知肚明的。而他之所以强调客观理由,只不过是为自己开脱罪行而已!(作者单位:山西省平陆县国税局办公室)  
责任编辑:蒋品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