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陪床保姆:论文摘登: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志愿服务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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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志愿服务的缘起
志愿服务最早出现于19世纪西方国家的宗教性慈善服务。这种慈善服务因其民间性和宗教性而具有很好的社会基础,后来逐渐形成一种精神上的美德而被保留下来,并催生了欧美国家的志愿服务。经过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以及公民社会的充分发展,志愿服务逐步进入组织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轨道,目前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流行的一种服务方式,并受到西方各国政府的重视和鼓励。
中国的志愿服务活动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前。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基于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世界上其他第三世界国家的国际主义义务,中国曾经对亚洲、非洲的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提供了大量的国际援助。特别是在非洲,包括军事、经济、社会建设等大量的援助不仅提高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更是在国际上普遍传播了志愿服务和志愿援助的精神。
改革开放前后,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正式组建的全球志愿者组织——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UNV),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大批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积极有效的援助,当时该组织向中国派遣了包括地理、环境、卫生、计算机和语言等领域的志愿者来中国工作。这些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在中国的工作,对当时中国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帮助,也向处在开放初期的中国人民现身说法地宣传了志愿服务的精神,同时更是吸引了大批国外志愿组织来华提供服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和深入,志愿服务也随之发展和壮大起来。严格来说,中国本土志愿服务兴起最早的标志是1987年广州市诞生的第一条志愿者电话服务热线;随后,天津市在1988年诞生第一个“为您服务”志愿者小组,这也是我国社区服务诞生的标志;90年代初,一支今后在志愿服务队伍中发挥重要影响的团队——青年志愿者组织在共青团系统中形成,并迅速发展壮大。这支队伍以朝气蓬勃的青年人为主、以团中央组织为依托,开展了一系列的志愿服务活动,使得志愿服务这一概念迅速为中国社会所熟悉和认同。此后,各种形式的志愿者组织在中国快速兴起,逐步搭建起中国志愿服务的框架。
进入21世纪,中国志愿服务发展有了进一步提高。到目前为止,经过改革开放后三十年的探索和发展,中国志愿服务在国内外都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特别是2008年以来中国经历的一系列事件,志愿者组织在其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成为考验志愿者组织队伍建设、宣扬和普及志愿精神的平台。悄然兴起的志愿服务在新世纪有了蓬勃的发展,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道靓丽的风景。如今,中国的志愿服务发展已经与世界接轨,成为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性志愿服务行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国志愿服务的理念发展
(一)志愿服务精神(Volunteerism)
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在2001年国际志愿者年启动仪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志愿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和团结的理想,是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在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的网页上,志愿精神(Volunteerism)表述为“一种在自愿的、不计报酬的条件下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它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个人对生命价值、社会、人类的一种积极态度”。
而在中国,与志愿精神紧密联系的“慈善”观念很早就有。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影响较大的儒、墨、道、佛思想所蕴含的“仁爱、互助、奉献、慈善”思想,为志愿服务的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基础。中国儒家学说一直有“仁者爱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精神内涵,墨家学说亦有“兼爱、非攻”的主张。古代民间私人性质的“义仓”、“义舍”、“义米”、“义学”,事实上都是类似的志愿组织和慈善组织(江讯清,2005)。
从历史的渊源看,中国的志愿精神是传统美德、时代精神和人类共同文明的有机结合。在改革开放前后,中国的志愿精神经历了从强制性、国家化、政治化、集体化、同质化到自愿性、社会化、平民化、个性化和多元化的转变(丁元竹、江汛清、谭建光,2007),并在全球化的影响下逐渐与国际接轨。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定义中,志愿服务精神的表述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这种精神既继承了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也体现并塑造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型道德观念,同时也是对人类先进文明成果的吸收。
(二)志愿服务与志愿者(voluntary service and volunteer)
“志愿者”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名称,在西方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志愿者是职业之外,不受私人利益或强制法律驱使,为改进社会、提供福利而付出努力的人们。
在志愿服务发展较早和较为成熟的香港和台湾地区,也都有对于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的普遍定义。在香港,志愿者被成为“义工”,志愿者行动成为义工工作;而台湾对于志愿者的称呼是“志工”。香港义务工作发展局将“义工”定义为“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时间及精神的人”。同时将义务工作定义为“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的服务。”
在中国大陆,志愿服务最早是和“学雷锋、做好事”相联系的。20世纪60年代,以雷锋等英雄模范人物为榜样的“学雷锋、做好事”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每年3月5日的学雷锋日拉开了全民团结互助、尊老爱幼、做好事做好人的宏大序幕,这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带志愿色彩的行动。而作为舶来品的志愿 服务活动在中国的推广和深化,也是其与“学雷锋”活动相结合、互相取长补短的结果。
最初,我国对志愿者的定位是“新形势下雷锋精神的继承和发扬”、“无私奉献”,对志愿者是一种高位宣传;几年后,社会又倡导“赠人玫瑰,手有余香”,认为志愿者在奉献他人的同时,收获了内心的愉悦和精神价值的实现;到新世纪初, “志愿是一种时尚”的口号,将志愿服务作为一种时尚行为提倡(丛一,2008)。
中国的志愿服务活动是伴随改革开放产生的新事物。随着三十年来的发展,在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上都有了比较完整的志愿服务体系。在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于志愿服务和志愿者,都有了较完整和确切的表述。
三、中国志愿服务的发展阶段
中国的志愿服务是随着中国的改革开发而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从经济体制转轨到社会结构转型,从政府管理改革到公共服务发展,这一进程中催生了许多新事物、新因素。其中,志愿服务活动从具体服务活动的开展、到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也经历了公益转型期(1978-1986年)、自发探索期(1987-1993年)、组织推动期(1994-2000年)、多元发展期(2001-2007年)和全民参与期(2008-现在)五个发展阶段(江汛清、周宏峰,2009)。
(一)在发展的第一阶段,也即公益转型期,正值动荡的十年结束,中国刚刚吹响改革开放的号角,中国人民在十年匮乏后激发起了无穷的物质创造热情。在这一时期,追求物质财富的富裕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潮,而一些热心公益的有识之士提倡的发扬传统助人美德、建立社会互助的新风气反而无人响应。虽然从60年代开始的“学雷锋”活动仍在继续,但却停留在短期化、形式化上,出现“雷锋叔叔没户口、三月来四月走”的现象。中国的公益事业亟待转型,只有改变观念、创新发展,才有可能继续发挥其生机活力。
(二)1987年到1993年是中国志愿服务发展的自发探索期。其标志是广州市诞生的全国第一条志愿者服务热线电话。受惠于十年的改革开放,东南沿海一带已经成为全国经济、文化改革发展的前沿阵地。一批热心的青年通过借鉴香港、澳门等地的“义务工作”,对“学雷锋”活动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发展出了继3月5日学雷锋日之后志愿服务的延续途径。1990年,深圳市诞生了全国第一个正式注册的志愿者团体——深圳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于此同时,社区志愿组织也悄然诞生,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道在1989年诞生了全国第一个社区志愿服务团体,这一社区服务模式在民政部的推动下在全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各地纷纷效仿。但是,这一阶段的志愿服务活动总的趋势还是“自下而上”,或者说还没有推广到政府、政策的层面,只是一些热心公益的青年人自发组织、自愿参与的活动,力量薄弱,社会影响力仍然有限。
(三)第三阶段,也就是组织推动期的标志是1994年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成立,这一阶段的志愿服务发展呈现 “自上而下推广”的特点。共青团在支志愿服务发展的历程中发挥了组织推动的重要作用,直接推动和指导了当时影响深远的青年志愿者行动。与此同时,民政系统推动的社区志愿服务和中国红十字会推动的专业志愿服务也在发展。但从组织和活动成果来看,其规模和社会影响远不如青年志愿者活动。从长远来看,这一阶段青年志愿者行动成为了中国志愿服务体系中一股中坚力量,但是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青年志愿者行动依托的是共青团的网络,导致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的误解,认为其仅仅是团工作的一部分,是青年群体的事,而削弱了社会的广泛参与性。
(四)2001年是国际志愿者年,也是进入新世纪后中国志愿服务掀开的新篇章。进入新世纪,中国的志愿服务日益与国际接轨,国际化趋势明显,国际上一些具有重要影响的行动对国内志愿服务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国际志愿者年的影响和推广下,中国志愿服务进入了多元发展期。
2001年的“国际志愿者年”庆祝活动,促进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等与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合作,开展在中国境内的宣传推广,也促使社会各界发现志愿服务是涉及全民大事业,不仅仅是青年群体的事情。在此影响下,民政部在2005年3月成立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红十字会和中华慈善总会扩大了公益团体的力量;妇联成立“巾帼志愿服务总队”,企业和民间组织对于发展志愿服务的热情也日趋高涨。这一时期,中国迎来了志愿事业多元发展的时代,打破了传统单一职能部门的限制。
然而,在多元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许多机构、社团习惯“争老大”、“认正宗”的心态,发展志愿者队伍过程中竞争追逐“权威性”、“垄断性”、“唯一性”,造成互相扯皮,内耗严重。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竞争的大环境中,志愿服务活动也需要统筹和协调,一味陷入盲目竞争会导致资源争夺和力量内耗。
(五)2008年发生的几件大事,使得志愿服务中分部门、分群体各自探索的徘徊局面迅速改变,中国志愿服务进入全民参与期。2008年的“5·12”汶川大地震和北京奥运会,使志愿服务真正走进社会大众的视野,社会开始关注志愿者、关注志愿服务,并亲身参与到志愿行动中来。
四、中国志愿服务的政策梳理
中国志愿服务的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推动和政策的支持。中国社会与西方国家的区别之一,就是公民社会发育的不成熟,而这也决定了志愿服务在中国的一个重要特点,也即党政统筹。党和政府既是中国改革开放、和谐社会建设的策划者和领导者,也是志愿服务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尽管在志愿服务萌发的初期,民间团体和个人发挥了主要的作用,但在向全社会推广、并成为现代中国的一项成熟体系的过程中,是离不开政策和法规的。
志愿服务自改革开放后蓬勃兴起以来,随着其服务领域的拓展、服务内容的丰富、公民参与的广泛,社会影响力日增,成为社会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也开始在法规和政策上重视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从志愿服务出现开始,我国针对志愿服务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政策和法规的制定部门来看,党中央,国务院,共青团中央,各级部委如民政部、教育部,以及各省市都有针对志愿服务各个层面和领域的政策。
(一)推广性政策。在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的初期,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侧重在推广志愿服务、扩大志愿服务的群体和领域上。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指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它鼓励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这为后来一些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基础。而且,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环境保护团体和环境志愿者的基本理念。
1993年8月,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等十四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推动了社区服务工作的全面开展。1994年4月,民政部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把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推向一个新阶段。
1996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服务”,“提倡社会志愿者活动和社会互助活动”。《纲要》将社区服务纳入到国家和政府的计划体系,推动社区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同时,将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
199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少年进步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手拉手’等活动,发扬互相关心、助人为乐的精神”。 鼓励青少年团体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使之成为推广广泛参与的社会志愿活动的先锋队。
同时,共青团中央联合一些部委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包括《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青年志愿者指教扶贫接力计划的意见》,《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实施青年志愿者支教扶贫接力计划有关政策的意见》,《共青团中央、卫生部关于招聘城市青年卫生技术人员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的意见》,《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做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指导工作的意见》,《共青团中央、农业部关于招聘青年农业科学技术人员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的通知》等等,在青年群体中开展和推广各种形式和不同服务领域的志愿服务行动。
(未完待续)
作者单位:王梦菡,南开大学社会学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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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性政策。随着志愿服务在中国社会逐渐为大众熟知并深入人心,以及志愿服务活动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针对志愿服务的政策和法规也开始从推广为主转向管理、指导为主。这一方面的政策和法规立足于志愿服务在现实推广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团体组织管理、志愿者管理、具体服务内容指导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文件出台。
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是针对志愿服务的载体——志愿者团体的管理规定。条例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是要有主管单位,没有这样的条件,就不可能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另外,主管单位要对所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这些部门政策为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管理提供了现实基础。
1998年4月,民政部在《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的基础上,命名46个城区为首批“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区”。同年7月,国务院确定民政部在原来的基层建设司的基础上建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将原来由社会福利司分管的社区服务工作职能划归该司,将指导社区建设列为政府的一项职能。
1999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根据这个规定,下岗职工从事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可以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方面享受税收优惠。
2001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公益、救济捐助税前扣除问题作了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助,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这一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对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的捐助,为志愿组织拓宽了资金来源,也是对于志愿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在资金筹集方面的管理和指导。
在实施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具体计划上,共青团中央颁布的《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对志愿活动项目的招募、考核、培训以及表彰等各方面都有详细的规范和管理,从客观效果上来看,也确实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在志愿者注册和招募方面,中国志愿服务的两大力量——青年志愿者行动和社区志愿者——也都相继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办法。2006年11月,共青团中央、颁布了《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对志愿者全面推行注册制度,并在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管理、表彰激励各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各地团市委在此基础上,也纷纷制定了当地的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中国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则是以区(县、市)为单位,每位注册社区志愿者都有全国统一注册证号的社区志愿者注册证书,注册证号原则上做到“一人一号”、终生使用。
另外,各省市在推行志愿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也制定了详细的指导意见和管理条例,有些甚至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1999年,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青年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随后,山东、南京等七个省市也先后通过了本地的青年志愿服务立法。到2008年,已经有13个省(区市)和8个城市有了志愿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对于推动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志愿者的服务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宏观规划性政策
2004年9月19日,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并逐步将“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的战略任务和社会建设的主要目标。而志愿服务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因其理念、价值观与和谐社会要求的相契合,以及在发展历程中对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显著影响,被列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的发展规划和全会文件中,都有对于志愿服务发展的宏观指导性意见。
2005年民政部发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指出,志愿服务政策和制度基本建立,志愿服务队务不断壮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志愿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是十一五期间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目标之一。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以相互关爱、服务社会为主题,深入开展城乡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共青团中央在2008、2009年的全团志愿者工作要点上也都有对于志愿活动的体系构建和进一步发展的宏观规划。2008年的工作要点上指出,要“按照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新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手段,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加强志愿服务基本建设,全面深化各项重点工作,在做大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实做强青年志愿者事业,继续引领和推动中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继续保持在中国志愿服务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广大青年和社会公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08年全团青年志愿者工作要点,2008)。2009年的工作要点,针对志愿服务的组织建设、品牌深化、文化培育、工作机制健全、发展环境优化等方面都有明确的宏观规划,为各地切实推行青年志愿者行动提供了政策现实基础(2009年全团青年志愿者工作要点,2009)。
五、中国志愿服务的团体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志愿服务从服务内容、服务领域、服务模式等各方面都有长足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与国际社会的全面接轨,我国志愿服务的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
在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后,志愿服务由萌芽到蓬勃发展,从几位热心青年自愿提供服务到全社会广泛参与,服务的领域和内容也由单一的贫困群体扩大到了全社会,志愿服务正日益成长为一项具有多项社会功能的事业。
当前,中国的志愿服务领域逐渐形成了三大主力:青年志愿者行动、社区志愿服务和慈善志愿服务(谭建光,2005)。
(一)青年志愿者行动。青年志愿者行动是在共青团中央的指导下形成和发展的,现今已成为我国志愿服务领域的生力军,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是中国目前最大的志愿组织。青年团体因其特有的活力和激情,历来是社会运动和改革发展的先驱,在志愿活动的开展中也不例外。从1993年团中央开启“青年志愿者行动”以来,志愿者们在社会服务的各个领域都发挥了应有的影响,形成了一系列品牌服务,如青年志愿者“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计划、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数去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保护母亲河“中国青年志愿者绿色行动营计划”,以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
(二)社区志愿者组织。中国的社区志愿服务是伴随社区的兴起而发展壮大的。自1989年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道居民服务小组成立以来,在民政部的指导和推广下,社区志愿服务伴随中国社区建设的步伐逐步成长,成为当前城市中主要的志愿团体。社区志愿者队伍主要是退休的老人,他们利用空闲时间开展美化社区环境、活跃社区文化、义务照看幼小儿童等服务。老年人的社会阅历丰富、辨识能力较强,在进行社区服务时,这些特点都成为其优势,为社区的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到2008年12月,全国社区志愿者组织数达到43万个,社区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600多万,经常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有3000多万人次(民政部资料,2008)。
(三)慈善志愿组织。慈善志愿服务组织类型多样、服务丰富。既有政府建立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比如成立于1994年的中华慈善总会;也有宗教团体开展的慈善服务,如本土的佛教、外来的基督教开展的一些慈善活动等;也有民间慈善组织开展的服务,比较大型的有“自然之友”、“绿色家园”、“仁爱中心”、“NPO信息咨询中心”等;还有海外机构与社团进入中国开展的慈善服务。在当前中国社会,慈善志愿服务是吸引各种不同信仰、不同种族、不同职业、不同文化的人聚集在一起开展帮助他人、扶助社会的活动,因而对于公众有较大的吸引力(谭建光,2005)。
除了以上三大主力外,中国的志愿服务组织还有其他类型,比如专业协会的志愿者(教师协会、律师协会等),企业主办的志愿组织等,他们主要服务于政府忽略的弱势群体问题、社会纠纷问题等。
目前,中国志愿服务中的各个团体的服务范围既有区别,也有交叉和融合,它们都秉承志愿服务的精神和理念,无偿为他人、为社会提供服务。这些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
六、结语
作为一种高尚的社会行为和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在促进我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以及社会主义和谐建设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志愿服务虽然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但现代意义上的发展、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发展并不长,与国外志愿服务相比仍有亟需完善的方面。改革开放短短三十年间,志愿服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部分群体率先行动到全民共同参与,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绩。在接下来的发展中,志愿服务仍应继续向日常化、持久化、法制化、社区化的方向发展;服务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志愿者的激励机制有待完善,政府各部门、各志愿团体之间的关系还需梳理,以增进服务过程中的合作;同时,志愿服务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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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王梦菡,南开大学社会学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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