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之探险队表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冀政〔2005〕20号文件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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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冀政〔2005〕20号文件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 号】办字[2005]109号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5-9-5【实施日期】2005-9-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冀政〔2005〕20号文件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保定、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冀政〔2005〕20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关于贯彻落实冀政〔2005〕20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0号),现就执行冀政〔2005〕20号文件中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闭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小煤矿问题
(一)小煤矿年生产能力一律以采矿许可证登记的年生产能力为准,采矿许可证过期待换证的以原登记的年生产能力为准。现正在核定的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不作为是否关闭矿井的依据。
(二)生产能力1万吨/年(含1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2006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其他证照有效期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期一律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立即关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2006年12月31日的,其他证照登记有效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31日前一律关闭。
(三)生产能力1万吨/年(不含1万吨/年)至3万吨/年(不含3万吨/年)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可办理一次延续登记手续,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06年12月31日,其他证照有效期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到期立即关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2006年12月31日的,其他证照有效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31日前一律关闭。
(四)冀政〔2005〕20号文件下发之前,经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批准,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的煤矿,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技改批复原件,可按批准的技改设计生产能力,经省煤安办核准后,到省国土资源、煤监、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和手续。
冀政〔2005〕20号文件下发之前,经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通过技术改造增加独立生产系统的煤矿,持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技改批复原件,可按批准的技改设计生产能力,经省煤安办核准后,到省国土资源、煤监、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和手续。
自冀政〔2005〕20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所有煤矿技改设计一律由省煤安办统一审批,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审批技改设计。
二、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小煤矿的界定和威胁国有大矿安全的小煤矿安全论证问题
(一)对于国有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矿问题,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地方煤矿进行核查的通知》(冀政办传〔2005〕103号)要求,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安监局、河北煤监局、省国资委配合进行核查,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按核查意见处理。
(二)对于国有重点煤矿已提出的威胁其自身安全的乡镇煤矿,由国有重点煤矿所在市政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市、部门和单位落实冀政〔2005〕20号文件责任的通知》(办字〔2005〕86号)要求组织安全论证,经论证确实威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提出关闭意见,分别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等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有关证照,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关闭工作。经论证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不构成威胁的,依法予以保留,省国土资源、煤监、安监和工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相关证照。
三、地方国有煤矿与国有重点煤矿矿区范围重叠问题
矿区范围与国有重点煤矿矿区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地方国有煤矿,有可采储量的,经论证对国有重点煤矿不构成安全威胁,可以依法办理采矿证延续及相关证照登记手续;对发生越层越界违法开采依法应当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认定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由省国土资源、煤监、安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证照,市、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小煤矿资源整合问题
按照冀政〔2005〕20号文件规定,整合年生产能力3万-6万吨的矿井,使其年生产能力达到6万吨以上。允许整合的范围为采矿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3万吨/年(含3万吨/年)至6万吨/年(不含6万吨/年)的矿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煤矿整合范围。同时,煤矿的整合不能简单相加,必须构成一套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
五、基建矿井的建井时间计算问题
冀政〔2005〕20号文件规定,凡在建煤矿建设工期已超过5年的,2005年6月30日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其他在建煤矿自开工建设之日起,5年内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否则予以关闭。此规定中在建煤矿工期均自煤矿开工建设之日起计算,所有在建煤矿开工日期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实并于9月15日前报省煤安办审核备案。
六、转制国有煤矿企业的监管问题
国有煤矿企业实施破产、改制期间一律停止生产。待新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对改制后国有资产股份不足50%的煤矿企业,一律纳入乡镇煤矿管理和监管。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五年九月五日
主题 主题词:煤矿 安全 管理 通知 抄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7日印 共印215份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保定、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冀政〔2005〕20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关于贯彻落实冀政〔2005〕20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0号),现就执行冀政〔2005〕20号文件中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闭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小煤矿问题
(一)小煤矿年生产能力一律以采矿许可证登记的年生产能力为准,采矿许可证过期待换证的以原登记的年生产能力为准。现正在核定的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不作为是否关闭矿井的依据。
(二)生产能力1万吨/年(含1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2006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其他证照有效期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期一律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立即关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2006年12月31日的,其他证照登记有效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31日前一律关闭。
(三)生产能力1万吨/年(不含1万吨/年)至3万吨/年(不含3万吨/年)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可办理一次延续登记手续,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06年12月31日,其他证照有效期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到期立即关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2006年12月31日的,其他证照有效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31日前一律关闭。
(四)冀政〔2005〕20号文件下发之前,经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批准,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的煤矿,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技改批复原件,可按批准的技改设计生产能力,经省煤安办核准后,到省国土资源、煤监、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和手续。
冀政〔2005〕20号文件下发之前,经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通过技术改造增加独立生产系统的煤矿,持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技改批复原件,可按批准的技改设计生产能力,经省煤安办核准后,到省国土资源、煤监、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和手续。
自冀政〔2005〕20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所有煤矿技改设计一律由省煤安办统一审批,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审批技改设计。
二、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小煤矿的界定和威胁国有大矿安全的小煤矿安全论证问题
(一)对于国有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矿问题,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地方煤矿进行核查的通知》(冀政办传〔2005〕103号)要求,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安监局、河北煤监局、省国资委配合进行核查,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按核查意见处理。
(二)对于国有重点煤矿已提出的威胁其自身安全的乡镇煤矿,由国有重点煤矿所在市政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市、部门和单位落实冀政〔2005〕20号文件责任的通知》(办字〔2005〕86号)要求组织安全论证,经论证确实威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提出关闭意见,分别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等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有关证照,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关闭工作。经论证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不构成威胁的,依法予以保留,省国土资源、煤监、安监和工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相关证照。
三、地方国有煤矿与国有重点煤矿矿区范围重叠问题
矿区范围与国有重点煤矿矿区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地方国有煤矿,有可采储量的,经论证对国有重点煤矿不构成安全威胁,可以依法办理采矿证延续及相关证照登记手续;对发生越层越界违法开采依法应当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认定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由省国土资源、煤监、安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证照,市、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小煤矿资源整合问题
按照冀政〔2005〕20号文件规定,整合年生产能力3万-6万吨的矿井,使其年生产能力达到6万吨以上。允许整合的范围为采矿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3万吨/年(含3万吨/年)至6万吨/年(不含6万吨/年)的矿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煤矿整合范围。同时,煤矿的整合不能简单相加,必须构成一套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
五、基建矿井的建井时间计算问题
冀政〔2005〕20号文件规定,凡在建煤矿建设工期已超过5年的,2005年6月30日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其他在建煤矿自开工建设之日起,5年内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否则予以关闭。此规定中在建煤矿工期均自煤矿开工建设之日起计算,所有在建煤矿开工日期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实并于9月15日前报省煤安办审核备案。
六、转制国有煤矿企业的监管问题
国有煤矿企业实施破产、改制期间一律停止生产。待新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对改制后国有资产股份不足50%的煤矿企业,一律纳入乡镇煤矿管理和监管。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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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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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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