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亢病人的饮食注意:古代令人生不如死的刑具(组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20:13:37
                                    作为历史产物的世界法律文化,有精华有糟粕。自从出现刑具,用于手部的刑具就一直没有退出舞台。从整个中国古代手铐历史的演变看,固定限制犯人的双手,是始终遵循着不变的功能,随着历史的进化,人们从绳到拲再从拲到木杻到铁手铐经历了三千年的历史,形成了中国古代刑具文化的一部分。 就拿刑具来说,是视为传统法律文化的劣性遗产。  它们令人闻之森冷,望而生畏,甚至被看作不祥之物。 刑具取材于并启发许多世界伟大发明。
将折磨与恐怖机械化。 使受刑者在肉体上受到极大的痛苦与摧残。          《周礼·秋官·掌囚》载:“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这里拲就是专门给犯人手上戴的刑具。郑司农云:拲者,两手共一木也。历史上曾把这种拱刑具称为壶手,也有称为枷手的,古人为什么将这种刑具称为共拲,原因是犯人的双手被套进一块木头上,即两手一木,所以说拲字上面为一个共字,下面是一个手字,与汉字中的“拲”字,同音同义。          上古时代用于拘束犯人行动自由的械具桎、梏、拲,都是用木料制作的,统称“三木”。拲就是用于手部的刑具。从甲骨文、金文字和有关古老的图画文字中,“幸”字是最古老的手铐刑具的象形文字,不过那时手铐是用木料制作,称为“拲”。“幸”字与“拲”字是同一种刑具,为古代犯人手上的木制刑具。它是商周奴隶制时代的司法产物,同当时的木制刑具中的校、桎、梏等刑具一样。被称为人类初期,手工业与木制品第一次革命的开端,显示出古人的智慧  让一些有关刑具的老照片,给我们还原一个真实的古代社会。       秦汉以后始称“梏”为“杻”,作为手械。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具考》载:“按:杻本手械之名,其后凡械皆以杻名之。杻乃木手械之字,本作“木手”,杻行而木手废矣。”铁器制作刑具逐渐得到普遍应用后,出现了铁手铐、铁索链等,都用于双手上。          拶子,也叫拶指或拶夹,是一种专门用来夹手指的刑具,多用于拷讯女性。由五根圆木组成,各长七寸,径围各四分五厘,用绳子穿连小圆木套入手指,用力收紧绳子圆木就会紧夹手指,使人痛苦不堪。这种刑具产生于隋唐以后,在明清两代被公开广泛使用。拶子给人带来的痛苦最难熬,因为它摧残的是十指连心的手。有许多女子因为忍受不了拶子的折磨而被迫屈招,甚至含冤自杀。          竹签,由此令人想到我们经常用的牙签,就是这样一种很不起眼的小物件儿,也曾在刑罚和拷讯的舞台上大展身手,横行一时。汉朝部员薛安奉命去扬州清查仓库账目,把管理仓库的小吏戴就逮捕,逼他揭发郡太守成公浮。曾将铁针钉入戴就的指甲里,然后逼他扒地上的硬土。唐朝开元初年,酷吏王旭常常将竹签削尖,钉入犯人指甲内,受刑者疼得死去活来。          最初用于脚部的刑具是拘束行动自由的木墩,上古时候,民风淳朴,其后由于蚩尤惑乱天下,才把百姓给带坏了。那时跟着蚩尤的一帮子人无不做了盗贼,他们败坏道德,欺诈*邪,简直无恶不作。由于蚩尤是东方九黎族的首领,日子一久,九黎族的一些百姓养成傲慢无礼,不服从君命的习惯,社会上乱得不像话。发展到后来,连蚩尤的话都不听从了,为了维持九黎族的基本社会秩序,这时,蚩尤又不得不反过来,用刑罚去制服约束他们,从而创制了五种酷虐的刑罚。在厚木上凿穿两孔套在脚上,为防止犯人脱逃的木墩,被用来施刖刑……刖,今文作膑,《白虎通义·五刑》载:“膑,去膝盖骨也。”把犯人的两只脚伸入木墩的两孔中,使其却弹不得,然后揭去膝盖骨。此为旧五刑中的第一种肉刑。    在历代使用中,校又称作桎,也有叫木脚镣的。古代拘禁犯人,使之手足和其他部位不能自由行动,以防止自杀,逃跑或暴动的械具,用在手足上的叫做桎梏,用在头颈上的叫做枷。由于三者早期都用木料制成,所以总称“三木”。从汉朝以后,金属所制的镣才逐渐普遍起来,铁制的脚镣刚开始称为“钛”,那是械在脚上的两个环形制品,告待到械住犯人以后,然后再在两者之间锁上铁锁,从而起到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行走自由并防止逃跑的作用。明朝规定“镣链环重三斤”。       在刑讯中施用于脚部的刑具,最著名的就是“夹棍”了。刑讯是动用刑具折磨以逼取口供的一种野蛮、落后的做法,但在古代一直很通行,并且写进法律规定,成为一种正当合理的审讯手段。   夹棍,也叫夹棒、脚棍、擅木靴等,是一种用木棍和绳索构成的夹压脚踝的刑具。使用这种刑具往往使受刑者腿部受重伤,甚至夹碎踝骨,造成残废。两根三尺多长的夹棍,在离地五寸处贯穿铁条,每根中间各有帮拶三副。刑讯的时候,把棍直竖起来,然后把犯人的脚放在中间,束紧棍上的三道绳子,再用一根棍贴紧脚的左面,使它不能移动,再用一根长六七尺,宽四寸的大杠,从脚的右面猛力敲足胫。敲不上二三百下,不但皮破血流,骨头也早已碎了。有的酷吏将石屑放于来棍之内,未曾收紧,痛已异常,并美其名曰“美膝裤”。使用这种办汉往往逼得受刑人屈招,铸成了大批冤假错案。          古代三木者,拲、桎、梏也。重囚兼用其三,轻者唯一桎而已。《易》所谓“何校”,是加在颈上的刑具,所以称为何。将刑狱之具加在各种犯人身上,是拘束自由和防止脱逃的。用校割去耳朵,是意喻剥夺听力和羞辱之意。用梏拘其脖子,是让其失去执持功能。用桎系缚双足,使其失去行履之本能。加诸颈及手足,人体的全部自由本能被剥夺,犹如死之躯干。    “具五刑”是秦汉时期五刑并施的酷刑,始于秦朝。对判处夷三族的犯人,都要先受刺面、割鼻、砍去左右脚、笞杀之刑,然后斩首,将头颅悬挂在木杆上示众,尸体剁成肉酱,在闹市示众。有敢诽谤谩骂者,还要先割舌头。《史记·李斯列传》载:“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丞相赵高构陷李斯身上的刑具最多,也最残酷。          清代时,衙门也讲究全身刑,这里指的全身刑,是衙门在拷讯犯人时,衙门里有什么刑具,就都给犯人用上。一个刑具一个刑具依次用,迫使犯人招供画押了事。全身用刑是古代监狱拷讯犯人,衙门刑讯常见的一种全身用多种刑具和一次刑讯中用较多的刑罚手段。中国奴隶社会时期有把犯人的手上、脖子上和脚上都戴上刑具,这是历史上最初的全刑雏形,这种刑罚使犯人走不动也吃下食物,脖子压着木枷而不能动,手又被扣住,蚊虫叮咬,太阳曝晒雨淋,冬天冷冻都使人难以忍受。       站笼,因令犯人头套重枷而直立,故名,又称“立枷”。明武宗时,刘瑾仿南朝的“立测”而置。笼顶有口,套于犯人颈部,使其昼夜站立,以致身亡。或在犯人脚下垫物,套定抽走,使人悬空死亡。明朝天启年间,五种常备刑具同时施用“五毒俱备,呼暴声沸然,血肉溃烂,婉转求死不得,”魏忠贤控制诏狱,酷刑登峰造极。魏忠贤新创“站笼”着实让刑具之辈拱手称臣。笼顶之孔紧束颈项,头发亦被束牢,双手“拲”于笼柱,双足亦“桎”于笼底。笼之周围铁棘环之,被笼之人裸之,丝毫不敢扭曲转动。险些,笼之高矮可调节,高大者,笼短,反之,亦然。残虐同类,智慧高,招亦损。    老虎凳始于清代,起源虽晚,流传却广,将犯人绑缚于一条板凳上,胸部一道 ,小腿上一道,头发也被束牢。然后将双手反绑于凳下,把砖硬塞进犯人腰底下,渐次加码塞到两块以上,便只有告饶份了。有的塞到四块还不罢 休,又要强搬双脚垫砖,往往导致脚骨断裂。    木手,是古代酷吏独特发明的一种刑罚。木手是木制短木棍刑具的一种,木手除把柄外另一头雕刻成手的形状,所以名为木手。也有雕刻成虎爪形状,所以又称之为“爪手”。这种刑具使用起来方便灵活又便于携带,是狱吏狱卒常用刑具。木手长不足二尺,径粗三寸左右,用坚硬木制作,有的还要用桐油或兽油浸泡,光亮不裂,佩带于腰间,相当于后世警察用的警棍。因这种刑具打人酷烈,往往能把人打成残废或者打死,所以也有称这种刑具为“鬼头棍”。          清末,上海沦为沙皇俄国租界地时,沙皇俄国警察身上佩带一种木棍,其木棍与当时民间洗衣服用的木棒槌相似,与木手相比只差木棍头上没有雕刻手状,其功能一样。木手是中国奴隶制社会时期的木棒刑具的进化产物,是久用不衰的常用刑具,是拷讯犯人和管束监狱犯人的必备刑具。北魏时,一个名叫李彪的狱吏,他对犯人常用木手刑具,当时他所在的监狱的犯人没有不怕的,动不动就被提过来一个犯人,用木手照准屁股或者腿部就是几下子,轻者几天棍伤不好,重者致残。凡是经他审理的犯人没有不被打得血肉模糊的。这还不算,那些确有口供不实让他抓住理的,他就将人剥掉衣服,将木手放在犯人的脊肋处横竖搓刮,由于人的脊肋处肉少肋骨多,用木手的棱角搓刮,轻者青一块、紫一块,重者皮破骨出,造成罪犯如剔骨摘肉一般,死去活来。时间长了,监狱犯人没有不害怕的,每当听到李彪喝令“木手拿来”的话语,没有不心惊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