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埋和管沟的区别:职工教育经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5:01:29

职工教育经费

简介

  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单位职工不但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还有接受岗位培训、后续教育的权利,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单位的一项流动负债。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范围

  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一、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来源在统一单位和统一核算的公司(包括施工企业),可在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的,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则仍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  工会经费中的职工业余教育费,仍然用于职工业余教育方面。基层工会一般可在其留成经费(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60%部分)的25%范围内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原规定由企业成本或营业外开支的有关职工教育的经费,都改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开支,营业外不再列支。  基本建设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关停企业和基本建设停缓建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和停缓建单位的维护费中开支。  二、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  举办职工教育的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按下列范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  1.公务费。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2.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3.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  4.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  5.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  7.其他经费开支。是指其他零星开支。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1)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  (2)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3)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4)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  三、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应注意(1)公司零星购买的书刊应分清不同的用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  (2)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图书等费用,学员用书应由其自理,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税前扣除

  2006年6月19日,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其中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l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税收规定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企业属于一般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如果属于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但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应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即企业当年提取并且实际使用了的才可在税前扣除,扣除上限为企业当年计税工资总额的2.5%;企业虽在当年按规定提取,但未实际使用的教育经费不得税前扣除。对于你公司2006年以前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累计余额,根据上述规定,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有关规定:1、计提比例和基数。《意见》要求: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2、列支范围。《意见》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对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计划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企业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等具体规定。  税收方面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据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计提基数为计税工资总额,计提比例为2.5%,同时要求只有在规定比例范围之内并且实际使用了的才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当年虽然按规定提取,如未实际使用完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结合上面的政策规定,举例分析如下:  甲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税前扣除政策,2006年经批准可计提的工资基数为1000万元,企业在成本费用中提足了1000万元工资,但工资实发数为900万元,建立工资储备基金100万元。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了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会计科目反映使用了20万元,其中包含企业职工个人报销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2万元,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境外培训和考察所发生的费用6万元。另外,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购置100万元的教学设备与设施所计提的折旧费用10万元。  分析:因甲企业属于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可在成本费用中计提1000×2.5%=25万元。但工资实发数为900万元,则计税工资总额为900万元为可税前列支的计提基数,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为900×2.5%=22.5万元。  对职工教育经费会计科目反映使用了20万元进行分析:企业职工报销的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2万元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境外培训和考察所发生的费用6万元则可在其他管理费用中列支。两项应调减职工教育经费使用额26=8 万元。  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购置100万元的教学设备与设施所计提的折旧费用10万元应调整到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经调整后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0-8 10=22万元。  因实际使用22万元小于按计税工资比例计提的22.5万元,故企业可在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2万元,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2=3万元。  如果实际使用了30万元,则企业可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2.5万元,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2.5=2.5万元。  如果企业动用了工资储备基金年初结余200万元,即企业实发工资1000200=1200万元,因企业实际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仍为1000万元,故企业计提数为25万元,但企业实际使用3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为1200×2.5%=30万元,企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25=5万元。  企业如果实行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思路同上。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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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1、计提比例和基数。《意见》要求: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2、列支范围。《意见》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对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计划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企业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等具体规定。

  税收方面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据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计提基数为计税工资总额,计提比例为2.5%,同时要求只有在规定比例范围之内并且实际使用了的才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当年虽然按规定提取,如未实际使用完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结合上面的政策规定,举例分析如下:

  甲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税前扣除政策,2006年经批准可计提的工资基数为1000万元,企业在成本费用中提足了1000万元工资,但工资实发数为900万元,建立工资储备基金100万元。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了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会计科目反映使用了20万元,其中包含企业职工个人报销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2万元,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境外培训和考察所发生的费用6万元。另外,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购置100万元的教学设备与设施所计提的折旧费用10万元。

  分析:因甲企业属于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可在成本费用中计提1000×2.5%=25万元。但工资实发数为900万元,则计税工资总额为900万元为可税前列支的计提基数,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为900×2.5%=22.5万元。

  对职工教育经费会计科目反映使用了20万元进行分析:企业职工报销的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2万元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境外培训和考察所发生的费用6万元则可在其他管理费用中列支。两项应调减职工教育经费使用额2+6=8万元。

  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购置100万元的教学设备与设施所计提的折旧费用10万元应调整到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经调整后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0-8+10=22万元。

  因实际使用22万元小于按计税工资比例计提的22.5万元,故企业可在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2万元,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2=3万元。

  如果实际使用了30万元,则企业可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2.5万元,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2.5=2.5万元。

  如果企业动用了工资储备基金年初结余200万元,即企业实发工资1000+200=1200万元,因企业实际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仍为1000万元,故企业计提数为25万元,但企业实际使用3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为1200×2.5%=30万元,企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25=5万元。

  企业如果实行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思路同上。



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及使用

    一、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一直以来,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都为企业计税工资总额,财税[2006]88号文件中也明确提出,职工教育经费应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进行税前扣除。

    在这里,我们需要首先明确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的差别。工资总额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税工资总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即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和。

    根据财税[2006]1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即:2006年7月1日前,企业的人均计税工资月扣除限额为800元,而2006年7月1日后,企业的人均计税工资月扣除限额为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对于这一规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1、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工资总额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2、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规定允许扣除限额之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3、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超过规定允许扣除限额,则只能按照上述规定的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此外,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二、职工教育经费如何使用及列支

    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及列支范围目前主要由财建[2006]317号《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进行规范,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方面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此外,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三)以下两种情况也可以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2、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四)以下两种情况不允许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三、企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应注意的问题

    从企业发展角度讲,任何一个企业都希望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员工队伍。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既是企业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主要途径。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性,从而对本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做出有利于长期发展、稳步提高的部署和安排,并合理有效地运用国家给予的税收政策,合理有效地进行税收方面的支持。

    企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正确地计算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基数是计税工资总额,所以,企业只有正确地计算出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才能保证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正确性。

    2、正确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也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但挤占了企业正常进行职工教育的经费开支,而且还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3、对于可以由其他项目列支的培训经费,应做好费用的正确归集,可以为企业多争取一些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金额。如: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企业除通过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进行职工的教育培训外,以下途径也可以进行职工的教育培训费用列支:(1)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3)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