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弩精属性点怎么加:隋国宾赌博、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1:58:11

隋国宾赌博、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隋国宾犯赌博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一案,于2006922日作出的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隋国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007月至20012月期间,被告人隋国宾伙同杨树坪(另案处理),以大量攫取金钱为目的,各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在我国云南边境外两公里的缅甸勐拉皇家娱乐公司承包经营“黄金厅”、“金利厅”两个赌场,在国内聘请了关汝荣、黎汉财、黎裕财、区子照、杨树源、邓伯伟、阮超群等人任职赌场管理人员,主要招揽我国公民前往赌博。其中,余斌、何礼发、崔聘标、张力、吕劲等人先后前往上述赌厅赌博。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杨树坪、黎汉财、黎裕财、区子照、杨树源、陈日超、何礼发、关汝荣、崔聘标、余斌、张力的证言及杨树坪、黎汉财、黎裕财、关汝荣、崔聘标、余斌辨认勐拉赌场的笔录,被告人的供述,搜查笔录及对搜查情况的说明,黎裕财、区子照、杨树源对赌场移交的财产清单的确认及崔聘标对借款单据的确认等。

二、1998年底,被告人隋国宾向广州市白云区一车场老板购买了一辆没牌照的蓝色奔驰500小汽车,并以办证5000元、租军牌1万元的价格向车场老板购买军队牌证,该车场老板为隋国宾办理了车牌(辰B/20090)、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一本(证号成1399800208)、中国人民解放军行车执照三本(其中编号辰B139920090二本,编号成B139920090一本),将车开到佛山市汽车站交给隋国宾,并到佛山警备区备案。20004月,因部队更换证件,隋国宾又从该车场老板处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证号成18200002539)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职工工作证(编号成字第02-3156号)各一本。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谭忠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起获的车辆证件、佛山警备区备案费发票的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天安保险公司提供的(辰B/20090)奔驰小汽车的保险单,佛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说明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隋国宾以营利为目的,在我国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吸引我国公民为主要客源,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又非法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隋国宾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隋国宾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隋国宾及其辩护人上诉称:1.指控上诉人犯罪的主要证据取得程序违法。检察机关以行贿罪对隋国宾立案侦查,发现隋国宾涉嫌赌博后于200574日移送公安机关,但检察机关仍在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对隋国宾涉嫌赌博案件的相关证人询问、制作笔录,并未得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同时检察院侦查人员韩强又多次以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名义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2.案件证据存在多处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杨树坪是赌博案件的另一犯罪嫌疑人,不能作为证人,且杨树坪、余斌等多名证人与隋国宾有利害冲突或债权债务关系,其证言对隋国宾不利。3.隋国宾在境外开设赌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七条的规定可不予追究。4.原判对没收隋国宾用于“赌博”的资金予以没收的认定错误。5.隋国宾在租用军牌过程中得到武装部队配发的相关证件,并非买卖。并且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只有被告人隋国宾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指控隋国宾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隋国宾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均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出示并经质证、辩论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黎汉财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005隋国宾委托他在缅甸勐拉的皇家娱乐公司打理赌场。隋国宾承包赌厅之前入股赌厅内的三张赌台,开始1个月他就帮隋国宾看管那三张台的输赢情况。后来隋国宾承包楼上的“黄金厅”和“金利厅”,他又帮隋国宾看管赌厅的装修,一个多月后赌厅开张,他就专职担任赌厅的财务主管,干了1个月左右他就离开赌厅回佛山了。“金利厅”和“黄金厅”是隋国宾和杨树坪投资承包的。每间赌厅有8张赌台,赌博方式是玩“百家乐”,赌具由缅甸皇家娱乐公司提供,主要吸引中国公民参赌。黎汉财对缅甸皇家娱乐公司的外景照片进行了辨认。

2.证人黎裕财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缅甸第四特区皇家娱乐公司里的“金利厅”、“黄金厅”是隋国宾、杨树坪合股承包的。他听黎汉财说两间赌厅的租金为每月四、五十万元。赌厅于20007月开始营业,20011月结业,两间赌厅里共有12张台,都是玩“百家乐”,前来参赌的绝大部分是中国人。在赌厅开张时隋国宾带过四、五个人去参赌,以后很少带人去。黎裕财在赌厅内主要负责监督皇家娱乐公司工作人员发牌、赔码,并监督其他工作人员。黎裕财对搜获的借支单、结算单以及缅甸皇家娱乐公司的外景照片等进行了辨认。

3.证人区子照的证言。证实20008月至20012月区子照在隋国宾在缅甸的赌厅内任会计。关于赌厅的经营状况、客源等与黎汉财、黎裕财证明的情况基本一致。他对搜获的借款单、结算单进行了辨认。

4.证人关汝荣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隋国宾于20005月开始在缅甸勐拉金塔大道的勐拉皇家娱乐公司内入股约10%的股份参与赌场经营,当年8隋国宾和杨树坪合股人民币1000万元承包了勐拉皇家娱乐公司二楼的两间赌厅,分别叫“黄金厅”和“金利厅”。从隋国宾开始入股一楼的赌厅起关汝荣负责协助管理赌场,8月起关汝荣任“黄金厅”和“金利厅”的副总经理,职责是安排赌场工作人员的分工和整个赌场的日常运作,关前后在那里工作了三个月。两间赌厅参赌的主要是中国公民,讲普通话和广东话。关汝荣曾听赌场公关部人员说隋国宾和杨树坪有时会亲自去全国各地招揽和吸引他的朋友去缅甸聚赌,他们参赌期间的飞机票和吃住费用等全由赌厅负责,这只限于隋国宾和杨树坪招揽过去的中国赌客。关汝荣对缅甸勐拉皇家娱乐公司的外景照片进行了辨认。

5.证人崔聘标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005月至9月期间崔聘标两次去缅甸勐拉金塔大道缅甸皇家娱乐公司二楼的“黄金厅”和“金利厅”赌博,赌博方式是玩“百家乐”,该赌厅是隋国宾开设的,参赌人员主要是中国公民,他们都是讲普通话和广东话的。崔聘标第一次是自己去的,输了人民币2.5万元、第二次,200098日崔聘标和隋国宾一起去参赌。崔聘标前后两次共输人民币约96万元,回到西樵后崔聘标就一次将他在“金利厅”和“黄金厅”所借的赌款92万元人民币还给隋国宾。崔聘标对缅甸皇家娱乐公司的外景照片进行了辨认。

6.证人余斌的证言。证实隋国宾在缅甸勐拉承包赌场,从中国境内带中国公民去赌博,从中获利,隋国宾也参赌。2000年尾,余斌和杨树坪在隋国宾带领下去昆明市准备和当地人谈生意,因故没有谈成,隋国宾就动员余斌等人去缅甸勐拉隋国宾和杨树坪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在勐拉皇家娱乐公司二楼“金利厅”和“黄金厅”参赌。整个行程来回6天左右,所有住宿、吃饭、飞机等费用都由隋国宾全包,出境手续由隋国宾负责办理。余斌对缅甸勐拉皇家娱乐公司的外景照片进行了辨认。

7.搜查笔录及对搜查情况的说明。证实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于200563020时对隋国宾在南海区沙头英明昌大村工业区3号的住宅、办公室进行搜查,搜获存折、收据、账册、等物品以及书证一批,并予以扣押。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提交的18份材料复印件是佛山市检察院在隋国宾办公室搜获的。

8.金利厅借款单、金利厅结算单、移交清单等书证。证实:金利厅赌客赵世金、福本、崔聘标向金利厅借款赌博的情况;金利厅、黄金厅的费用、收支统计情况;两间赌厅结业时财务结算情况。上述书证经证人黎裕财、区子照、杨树源、崔聘标的辨认和确认。

9.被告人隋国宾的供述。隋国宾对他在缅甸勐拉皇家娱乐公司开设赌场,主要招揽中国公民参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诉人隋国宾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所提供的证据虽然能够证实隋国宾曾经持有武装部队证件,但关于隋国宾如何取得这些证件,只有隋国宾的供述证明,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能认定隋国宾犯购买武装部队证件罪并处以刑罚。原判认定上诉人隋国宾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隋国宾无视国法,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隋国宾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罪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隋国宾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没有充分考虑隋国宾的犯罪情节以及其悔罪表现,导致量刑不当,予以纠正。原判认定隋国宾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纠正。隋国宾及其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隋国宾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上诉人提出余斌等证人与隋国宾有利害冲突或债权债务关系,不应采纳其证言。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余斌等证人的证言属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且与本案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相符,可予采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其在境外开设赌场的行为可不予追究。经查,2005511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因此原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对隋国宾在缅甸开设赌场的行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刑初字第160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隋国宾犯赌博罪的定性部分和第二项没收赌资部分。

二、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刑初字第160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隋国宾犯赌博罪的量刑部分以及犯武装部队证件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决定执行刑罚部分。

三、上诉人隋国宾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630日起至2006122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