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阁立志传5怎么谋反: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可保质优价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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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可保质优价廉作者:清 晖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发布日期:2011-09-18    查看次数:110次

  评标是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的核心环节,如何组织好这个环节的评审工作事关采购的成败。在采购实践中,不少地方都是先评商务标再评技术标,而且评标委员会在评技术标时往往是按照商务标的得分情况进行倾向性打分,有的打分差距控制得很小,导致评标结果明显向价格分倾斜,有的则打人情分,计算着给自己中意的供应商打高分,确保总分刚好高过其他供应商。政府采购的质量也因此受到了影响。据悉,在部分项目的采购中,即便是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产品质量再好的产品也难以“战胜”质次价低的产品。  为了充分用好评标专家,提高评标质量,笔者建议,评标环节最好采取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的程序进行评审,尤其是对技术复杂或是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更应该如此。  商务标是客观分,可塑性较小,技术标是主观分,有很大弹性。如对一个设计方案的招标,对于同一设计方案不同的评标专家可能会给出不同的评价,继而打出悬殊很大的分值。当然,专家们通过讨论后,也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给出相差不大的分值。商务标则不然,如招标文件规定,报价在45万元到50万元之间的给满分(30分),报价在50万元以上的给28分……那评标专家就只能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及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打分,报价在50万元的投标文件,报价一项就不能给满分。由于技术标部分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应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技术标评审的影响。  据了解,为了确保评标专家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供应商,目前不少地方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供应商的技术标部分采取“盲评”的方式进行,供应商对技术标的响应部分不能透露自己单位的信息。但在先评商务标的前提下,不少评标专家还是会通过商务标的响应情况,有意识地分析比对,找出在商务部分响应比较理想的投标人,从而给予一定的照顾,让其脱颖而出。因此,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时,最好在技术标评定结束之后,再将投标人的商务标部分给评标专家(当然,这样的评审程序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些评标专家将产品的价格看得过重,而把产品的质量放在次要位置的情况。谁左右了评标结果作者:连云港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发布日期:2012-02-03    查看次数:120次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代表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标,但在某些采购项目的评标工程中,采购人代表出于种种原因,做出了具有倾向性的评分,甚至因此而影响了整个评标结果。■案例回顾2010年10月,X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拟购置一批实验室设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并实行两阶段评标(即评委先进行技术和商务部分的评分,待结果出来后,进行价格部分评分,然后予以汇总)。在开标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库抽取到4名评委,另外1名评委为采购人代表。该次采购中,第三标段预算价格为20万元,共有5家公司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第三标段的中标单位为E公司。中标公告发布期间,B公司就第三标段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我公司报价产品技术及商务指标完全满足标书要求,现E公司中标价格为174980元,高出我公司报价12580元,一个十几万元的项目,报价高1万多元的为什么反而中标?”为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质疑处理的同志专门查询了该次评标的相关资料,并与项目负责人沟通了解具体情况。经了解,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中采购人代表的打分存在一定的问题,项目负责人还就此告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同时向采购人代表提出疑问,而采购人代表坚持认为自己是按照采购文件的评分方法和评分标准进行的打分,不存在问题。■案例分析在此,可以先看一下该项目的具体评分情况:1.具体的价格评分为:A公司,35.83;B公司40;C公司,32.96;D公司,34.68;E公司,37.12。2.具体的技术和商务评分情况如表1所示;3.价格、技术、商务分汇总如表2所示。 制表/李建维从评分中,可以看出,采购人代表在对投标商的技术与商务方面进行评价时,对A、B、C3家公司的评价相对较低,而其他评委对所有投标公司所做评价基本平衡。也不难看出,如果不计算采购人代表评分,那么,技术和商务评分最高的是A公司;在价格占优势情况下,技术、商务和价格评分最高的是B公司。为什么采购人代表会给出这样的评分结果,个中原因难以解释,但是,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采购人代表左右了本项目的评标结果。■案例思考类似的案例,实践中并不少见,也引发了笔者对以下问题的思考。1.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可以不让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18号令”)中的有关规定,作为购买方或使用者,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与评标,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对于该项权利,采购人是否行使,其决定权在于采购人,而不能够由集中采购部门或其他部门来决定。针对目前有集中采购机构排除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的做法,业内法律专家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做法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采购代理机构或监督人对于明显存在较大差异的评分是否可以予以纠正?18号令中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独立履行下列职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就是说,评委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是政府采购选择供应商的决定者。但由于评委打分依据的评分办法不可能做到完全客观,有些评委的打分确实存在较大的差异,有倾向性的嫌疑。而在评标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只是整个评标工作的组织者,负责组织评标工作,控制评标现场氛围,保证评标现场严肃有序进行。但对于评委出现存在较大差异的评分时,在难以界定其是否具有明显倾向性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监督人有没有纠正的权利,目前也尚未有相应的规定。3.如何限制评委自由裁量权?对于评标方法,在18号令中给出了明确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在综合评分法中,18号令也规定了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是,怎么将这些因素的分数设置的更加合理,更加标准化、精细化?如何通过评分细则去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其评分的倾向性、随意性?就此,我们专门学习了很多省市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文件,仔细研究采购文件中的评标细则,也认真分析了许多采购案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给予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过大是前提,但也不能完全限制,必须让评审专家在其中发挥出他们的专业优势,否则专家的作用根本就发挥不出来。对一些技术要求较高,专业方面比较复杂的项目,就只有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专业优势,评选出性价比高的产品。通过科学制定评分因素,将评分因素精细化、标准化,用刚性指标约束评审专家的评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评审专家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评审,避免评审专家打分的随意性、主观性。此外,如何有效地加强对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评审行为的监管,最大程度的让评委公正的对待每一位投标人,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虽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都还不够具体,评委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倾向性嫌疑的打分,由谁去界定、怎么去界定?对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又应该限制在什么范围?对于这些问题,应该制定出相应的具体措施予以解决。(江苏省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