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阁立志传5 毛利元就:省人社厅关于依法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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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关于依法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21 稿件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鄂人社办发〔2011〕6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做好2011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扩面征缴工作组织领导

做好扩面征缴工作,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社会保障权益,确保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是保证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为契机,采取得力措施,做到依法扩面,依法征缴,实现应保尽保、应核尽核、应收尽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扩面征缴工作体制,成立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扩面征缴工作要统一组织实施,各险种经办机构要相互协调配合,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参保缴费政策和省政府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确保20 1 1年度扩面征缴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二、明确各险种参保范围和扩面重点

凡《社会保险法》及相关制度已明确规定应当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为:辖区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务工的农民工,应纳入用人单位的参保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试点要求,积极引导应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在辖区内居住的所有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由个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为:辖区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为:辖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辖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当地已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外国人在本辖区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要通过扩面征缴工作,着重解决好历史遗留及当前重难点问题。基本养老保险要在年底前将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家属工”、“五七工”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要做好未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个人缴费为主的城镇居民的参保工作,要采取措施巩固学生参保面;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要做好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医院的参保缴费工作;同时工伤保险要全面落实“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政策,年底前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三、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登记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均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通知下发后,已成立但尚未办理登记的用人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凭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通知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登记。

要建立统一的登记办理窗口,集中受理、审核、办理登记。在办理登记时,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并下达《社会保险参保通知书》,通知其参保缴费。

要逐步建立全民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全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结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开展及其他险种的扩面,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登记制度。

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虽已登记但应参保险种登记不全,或没有为职工全员办理登记的用人单位,要下达《社会保险参保通知书》,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

要加强与地税、工商、民政、公安、卫生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的联系,建立协作制度,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和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要整合所有登记信息,建立统一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登记信息数据库。要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年审制度,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实现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动态管理。

四、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统一用人单位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全面实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分别核定办法。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均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以职工上年度本人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高于本市(州)职工平均工资300 %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州)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州)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建筑、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的核定办法,按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对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的“老工伤”人员,要按政策规定做好其工伤险费的核定趸缴。

要全面实行五险统一申报核定制度。尚未实行统一申报核定的,今年内必须全面实行。用人单位必须按“五险一单”申报,除政策规定外,参保险种、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必须一致。在受理用人单位年度申报时,要严格执行“两表两签字”制度。要督促用人单位据实申报。要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核准、核实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工资统计口径严格按照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五、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和欠费清缴

要与地税部门积极配合,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经核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不可抗力等因素不得缓缴、减免。要对历史欠费进行认真清理,对有能力缴费的用人单位,要制定欠帘清理退缴计划,逐笔抓好落实。对没有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要做好认定工作,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对长期欠费和欠费大户要实行跟踪管理,重点督办。

六、强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监察

要建立稽核监察联动机制,对用人单位参保、申报、缴费情况统一组织稽核、监察。凡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用人单位,要作为稽核、监察的重点对象。要通过稽核监察,切实掌握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用工情况和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建立稽登记,不按规定参加应参保险种,弄虚作假隐瞒参保人数、缴费工资基数,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依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为适应社会保险各项制度改革推进的需要,要加快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站(窗口)的建设,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网络体系。要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完善,全面推进统一软件上线运行。要整合信息资源,提升数据质量,实现互通互联。积极探索推行网上经办、网上服务等办法。要大力保险业务经办精确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业务流程,整合经办资源,制定服务标准,提升管理手段,实现一个窗口办事、“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有效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八、广泛开展宣传培训

要把宣传《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新闻宣传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组织好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让用人单位了解《社会保险法》相关政策规定,明确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社会保险政策进万家”活动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作用,使广大群众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做到自觉参保,自觉缴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建立督办考核制度

要将扩面征缴工作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市(州)要加强对县(市)扩面征缴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办检查。要建立季度调度分析制度,定期分析扩面征缴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任务未完成的地方,召开调度会进行督办;对工作做得好的地方,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