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基金 资金额:关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权益行使障碍及对策刍议_中国论文下载中心_经济其它相关论文_经济学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1:59:54
  【论文关键词】非上市股份公司  股东权益  法律障碍
  【论文摘要】非上市股份,公司一直是国家法律法规和陶关政策遗忘的对象,其根源在于非上市月乏份公司股权的成因复杂、处置难度大。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参考,上帝股份公司股东权益的行使在现实中存在重重障碍。本文对这些障碍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对这些障碍的可行做法,并提出了国家加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监管的若干政蓑建议。
  非上市股份公司一直是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遗忘的对象,作为非上市公司本身,在监管之外或许更为自由,但事实证明并非如此。在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数量庞大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总是被有意无意的排出在外,这使得其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参考,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权益的行使在现实中存在重重障碍。
  1992年起,国务院、国家体改委和证监会出台一系列法规文件,但问题一直未从根本上解决。2001年,证监会在《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中提出:“未上市公司股份托管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清理规范工作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2006年新《证券法颁布实施后,随着公开发行证券审批权落实到证监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的成立,一度被市场寄予多种猜测,但直到目前也未见成体系的措施出台。现有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股东形成错综复杂,且极不规范。殴份公司的股权问题积弊众多,可谓“烫手的山芋”,谁也不愿接。
  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权益行使中存在的障碍
  由于缺乏统一可遵循的规范,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监管可谓五花八门,情况各异。有些省市做出在指定产权交易中心统一托管的强制性要求,而更多的省市[是仅发布一个文件,没有程序性的要求。多数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管理处在放任自流的状态,这使得股东权益的行使面临重重障碍。
  (一)股权转让无法有效实施,股东基本权利缺乏合法保障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作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持有股份意味着很难退出。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股份,但现实中公司抑或对股份转让有众多限制且手续繁杂,抑或过为简单导致受让人合法权益无法保障。股权转让或转移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仅仪依靠受让双方自身来识别和规避法律风险,在一定程上为股权转让制造了障碍。
  再者,股权转让缺乏合法途径和平台。《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在现行公司和证券法律框架-F,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是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但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按照国际惯例,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是托管在产权交易所的。但时至今日,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尚无统…的场所,更无统一的规范可遵循。
  (二)股份质押权利无法有效实施,财产权利受到限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只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初始登记,而不作股权转让后的变更登记。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股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而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机构对其进行登记管理。
  对于股权质押,非上市股份公司登记更是存在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多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是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进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一向证券登记机构力出质登记”,但现实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证券登记机构在哪里?更多秘利人退而求其次,参照有限公司的规定在公司进行登记,困为公司毕竞保管着股东名册。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也未解决登记无门的问题。在物权法实施近1年后,工商总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才干呼万唤始出来,但工商部门连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都没有,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存在现实的操作困难。故此,各地措施不一,一一些地方干脆不予受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质押登记。这些无疑限制了股东基本的财产权利。
  (三)股权冻结登记无门,债权人权益无法保障
  股权作为权利财产,权利人申请法院冻结股权是常有的事情。但现实中,因为没有明确的登记机构,司法机关对于股权的冻结常常也是登记无门。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r轮候奄封、冻结问题后,对于相关权利人,在股权登记机关的冻结顺序直接影响其权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专门的规定和流程来受理上市公司的股份冻结,但非上市股份公司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通行的做法是,法院向公司及其所登记的工商部门同时送达协助执行书。对于冻结的前后顺序问题,工商部门也没有法定义务提供查询。这就导致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合法保障。
  (四)股东权力经常受到忽视,多数中小股东不得不被动“搭便车”
  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现实中许多非上市股份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畅通股东行使权力的渠道,甚至部分公司多年不召开股东大会,抑或在多数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公司业绩好还可以获得分红,也可以利用公司标榜自身的时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但若公司业绩不好,不仅难以获得分红,甚至连公司的经营情况也很难了解。《公司法规定对公司财务的知情权往往被有意曲解或被设置障碍,这使得多数中小股东不得不被动地“搭便车”,也使得部分非上市股份公司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
  (五)分配权利常常受到挑战,受益权遭遇法律真空
  对于公司分配分红,绝大部分股东多是听从董事会的决定,即使参加股东大会也很少提出异议。更有甚者,部分公司干脆不分配红利,使得广大倾向现金股利的中小股东的权益无法获得保障。     对于股权转让后分红权益的行使,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以遵循,惯例做法也就五花八门。分红作为法定孳息,其产生以股尔大会决定分红为准。但哪些股东享有分红,是殴东大会召开当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还是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时的股东,抑或是上年度末时点上的股东,还是董事会规定的某个基准日后的股东。上市公司具有除权日、除息目的规定和惯例,但非上市股份公司一般都严格界定,这就容易造成纠纷。
  二、应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权益行使障碍的措施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权益行使存在的法律障碍没有有效的解决途径。股东以及相关权利人只能通过各种方式,随时关注自身权益情况的变化,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一)增强法律自救意识,充分利用现有法律
  虽然国内针对股权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但作为股东以及相关权利人应增强法律自救意识,对于损害自身股东权益的事项应善于利用法律手段。在股权转让方面,要充分认识到《物权法》、《合同法赋予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合理利用某些条款实现权属的转移。在股权质押方面,更是要严格物权法》以及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质权设立合法有效。对于无法行使公司经营管理监督权利,可以发律师函、申请法院执行等方式促使公司公布信息,规范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实现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目的。
  (二)多措并举,设置“多保险”来维护权益
  对于股权冻结,法院向公司、公司所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送达同样份协助执行书虽是无奈之举,但也是规避风险的一种可行方式。虽然工商部门没有最新的股东名册,无法执行除发起人以外股东的股份,其登记在册的发起^股东持有的股份还是有约束力的。对于冻结的前后顺序问题,工商管理部门、公司也没有法定的义务提供查询,因此作为权利人,要及时协调法院对涉及权益的股份进行查询,确保自身冻结的优先顺序。
  (三)加强与公司沟通,实现股权权益
  有些特殊行业的企业,比如银行,权利人虽然受让了股份,却不自然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在股东名册上无法完成过户。因为作为某些公司的股东需要获得公司上级监管机构的审批,也就是说获得了财产权,并不自然的获得股东资格。鉴于此,股权转让的前后手要与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争取获得公司或者公司董事会的支持,这有利于公司尽快按照规定上报审批文件,在合规的前提下获得股东资格。
  三、加强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监管的政策建议
  上述权益障碍解决方式只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无奈之举、权宜之计,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政府层面制定系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一)证监会应加强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应尺.陕发挥作用,制定统一规范和指导文件,防止政出多门,规范不一。
  (二)制定非上市股份公司强制托管的规定,可以要求非上市股份公司统一在本地省一级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区域内的产权交易中心集中托管。
  (三)将省级产权交易中心纳人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可将其纳入证券结算登记机构的范畴,参照中国证券交易结算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
  (四)进一步明确股权质押登记的有关程序,解决物权法相关规定与现实操作的矛盾,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在协调的基础上出具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股东能够合法行使质押权利。
  (五)司法部门应统一规范各地法院对股权冻结、拍卖的程序,确保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