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丧事三献礼词:劳动保障万事通 2011-9-3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16:20:08

劳动保障万事通


热点咨询 试用期里面的培训期有工资吗等三则阅读原文
一、试用期里面的培训期有工资吗? 请问劳顾问:我于2011年7月26日进入这家公司,觉得工作性质不适合于8月22日离职。在进入公司的第二天签署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是:乙方若在试用期提出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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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咨询 试用期里面的培训期有工资吗等三则阅读原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30 18:56:00 |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一、试用期里面的培训期有工资吗?

请问劳顾问:我于2011年7月26日进入这家公司,觉得工作性质不适合于8月22日离职。在进入公司的第二天签署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是:乙方若在试用期提出离职,试用期前半个月为培训期,甲方不予核薪。但是我签了合同,请问合同符合劳动法吗?我可以拿到那半个月的钱吗?试用期的工资是1900请问我可以拿多少?

劳顾问答:公司劳动合同的条款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你可以向公司提出支付试用期前半个月的工资。

二、在工地受伤致残应该找谁?

请问劳顾问:你好,我在一私人手里包了空调安装,原本一安装完成,就剩调试,由于不具备调试和装修工的不配合,造成本人在调试空调,检修故障时手指致残,请问我这个该找谁理赔?,还有我没与对方签订合同。谢谢!

劳顾问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的规定来看,你与自然人所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三、员工可以不办理社保吗?

请问劳顾问:我公司在东莞,目前有50多员工,其中绝大多数是外地农村来打工的,现在社保局要求我们全部员工都要求办理社保,可是员工都不同意办理,因为要自己缴纳一部分,退保又不能够退,只能够转移,社保是必须要办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劳顾问答:不可以不参加社保,《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定的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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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 《再就业优惠证》有何作用?阅读原文
《再就业优惠证》是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作用: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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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 《再就业优惠证》有何作用?阅读原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30 18:42:00 |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再就业优惠证》是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作用: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国家和省、市促进再就业的税收、工商、行政性收费的减免优惠政策。

如何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根据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实施细则》(穗劳社就〔2003〕6号)第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可同时向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已办理失业登记仍未就业的可申请补办《再就业优惠证》。

(2)国有企业中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一个月内被用人单位招用(即“即停即招”人员),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用人单位录用证明、《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由新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向市或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3)国有企业中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凭企业关闭破产批文及复印件、《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到市或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哪些人员不能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根据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实施细则》(穗劳社就〔2003〕6号)第五条规定,《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及已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3)省、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哪些人员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根据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实施细则》(穗劳社就〔2003〕6号)第四条规定,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即持有民政部门发放《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社会救济领取证》),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有何规定?

根据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实施细则》(穗劳社就〔2003〕6号)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再就业优惠证》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买卖,违者予以没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并取消其再次申领资格。对伪造、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予以通报。对发证机关及所属工作人员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再就业优惠证》由谁保管?

根据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实施细则》(穗劳社就〔200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退还本人;因个人违纪违法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交发证机构注销。

《再就业优惠证》是否需要年检?

根据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实施细则》(穗劳社就〔2003〕6号)第十五条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再就业优惠证》持有者(个人或用人单位)须在发证日期满一周年前一个月内将《再就业优惠证》交发证机构办理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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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职工辞职,要返还社保费?阅读原文
林×海(化名)与某交通公司签订了10年期限劳动合同,但他干了不到两年就提出辞职,公司勉强为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他秋后算帐,要求林×海返还汽车驾驶培训费用、全部生活补贴;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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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职工辞职,要返还社保费?阅读原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30 17:17:00 |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林×海(化名)与某交通公司签订了10年期限劳动合同,但他干了不到两年就提出辞职,公司勉强为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他秋后算帐,要求林×海返还汽车驾驶培训费用、全部生活补贴;返还公司为他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案件回放】

2007年11月7日,林×海(化名)与某交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限自2007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

劳动合同约定:林×海的工作岗位为汽车营运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交通公司收取林×海技能培训费438元、资信保证金1000元;公司为林×海提供驾驶汽车技能培训,报销培训费用3800元、考试费710元,发放生活工资/月(补贴)12085元,年终奖金2943.59元、高温补贴600元。

林×海由于个人原因,2009年1月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你劳动合同期到2017年11月才终止呢,为何要走?”

交通公司开始不同意林×海辞职,但经不起林×海的软缠硬磨,勉强为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交通公司来个秋后算帐,将林×海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林×海:

1、返还汽车驾驶培训费用、全部生活补贴。

2、返还公司为他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1、支持交通公司关于林×海返还汽车驾驶培训费用4510元的仲裁请求,但应从中减去其个人己缴交的技能培训费438元及资信保证金1000元;

2、交通公司要求林×海返还各种生活补贴,特别是返还公司为他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给予驳回。

【专家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在2007年11月至2009年1月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林×海已为交通公司付出了劳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其工资。因此,林×海依法享有生活补贴及奖金的权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也把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交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为林×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交通公司要求林×海返还社会保险费,是完全无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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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工具库 工作分析工作计划阅读原文
一、计划目的 为高效地开展公司的工作分析,科学准确地对公司所属部门和所属岗位进行工作分析,特制订本计划。 二、工作分析的用途说明 1、人力资源规划 2、人员招聘及甄选 3、人员任用及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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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工具库 工作分析工作计划阅读原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30 17:02:00 |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一、计划目的

为高效地开展公司的工作分析,科学准确地对公司所属部门和所属岗位进行工作分析,特制订本计划。

二、工作分析的用途说明

1、人力资源规划

2、人员招聘及甄选

3、人员任用及配置

4、薪资调查

5、薪资结构

6、员工培训及发展

7、职业规划

8、工作评价

9、职位分类

10、绩效评估

11、目标管理计划

12、工作流程分析

13、组织研究

三、计划目标

1、对公司所有部门进行科学的部门工作分析,制订各部门工作说明书。

2、对所有岗位进行科学的工作分析,制订各岗位的职务说明书。

3、建立规范的工作分析标准和流程。

四、计划职责

主要由人力资源部主任负责,各部门相关人员予以协助。

五、计划步骤

1、第一步:明确公司组织结构,对公司各部门工作进行工作分析。

2、第二步:对各岗位工作进行工作分析;先对科级以上岗位进行分析,再对普通岗位进行工作分析

3、第三步:调整修改完善

六、计划方法

1.观察法

观察法是工作分析人员在工作现场运用感觉器官或其他工具,观察特定对象的实际工作动作和工作方式,并以文字或图表、图像等形式记录下来,来收集工作信息的方法。

2.访谈法

通过工作分析人员与任职人员面对面的谈话来收集工作信息数据的方法。以较深入的讨论来了解他们做的什么工作,为什么要做这些工作,以及如何来做这些工作。可以是一对一访谈或集体访谈。

3.问卷法

由任职人员填写经过特别设计的调查问卷,来获取工作信息的方法。
调查问卷经过特别设计,任职人员填写问卷前,最好就填写要领进行必要的辅导,任职人员独立填写, 调查问卷的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过于复杂、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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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识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可否享受年休假?阅读原文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是认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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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识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可否享受年休假?阅读原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30 16:57:00 |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是认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首要标志。

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给工伤保险登记证。

2.缴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工伤保险登记申请表,工商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工伤保险登记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

3.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向原工伤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限为: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费单位,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工伤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4.缴费单位应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若缴费单位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5.缴费单位应按规定保管、使用工伤保险登记证。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出示登记证。

缴费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登记不符、伪造、编造,转让、涂改、买卖或损毁。遗失登记证的应及时向原工伤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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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法律规定阅读原文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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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法律规定阅读原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30 16:48:00 |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终局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