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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2008-5-28 14:25:00    -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8]3号

 

济南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建设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从根源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人工费支付按照人工费和工程款分开支付的原则,人工费专项列支。

工程项目中标后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承包方须在银行开设人工费专项账户,该专项账户专门用于记载建设项目人工费的划拨支付情况,其他工程款不得从该账户中进出。

二、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月或阶段工程量结算,发包方应按月或工程形象进度定期拨付人工费和工程款,在办理工程结算时人工费按实调整。

三、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方应及时与承包方办理竣工工程结算,并将结算中的人工费在10日内全部拨付。

四、发承包单位凭合同、结算书及人工费支付凭证(银行进帐单和承包方开具的发票)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人工费支付确认手续。

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须提交人工费支付确认证明。

五、建设工程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等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六、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园林工程。

七、本通知自发布起执行。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已开工且尚未竣工的工程,也应按本通知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