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安百事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自己不拥有所有权的车库需要缴税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05:44:40

开发企业有时将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作为的停车位销售出去,对于这一交易的税务处理,税企争议很大。

 

企业认为,不应纳税。主张的理由有:(1)虽然与购买人签订的是销售协议,但企业对这些财产不拥有所有权,所以,在经济实质上企业什么也没销售,没有所有权也就无所谓转让所有权,没转让所有权也没谈不上销售。(2)从法律上看,由于这类销售合同的标目不存在,这种车库的销售合同应该属于无效合同,勿需经法院审理,即属于自成立之始就无效的合同。以后一旦发生争议,购买人主张合同无效,企业收取的价款得退回购买人。如果税务局征税,购买人缴纳的税款怎么办。

 

笔者认为,应征税,可能涉及的税种有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理由在于:“量能课税”是本起业务课税的理论依据。纳税人明知无权销售这种车库,但纳税故意而为之,而且实际取得的所谓的价款,即在经济上得到相应的对价。合同虽然在民法上无效,但在当事人没有主张无效之前,开发企业拥有了可以支配这些对价的机会和权利。国家征收税收,实质是在分配公共支出,分摊的标准主要是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的人应多分摊,经济能力小的人应少分摊。国家不应考虑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法律属性,无论是民法、行政法层面上的,还是刑事层面上的。实际上,美国、英国等国已经在实定法中明确象贩毒、间谍活动取得的违法收入,有关这方面的司法判例比比皆是。

 

在特定时期,违法收入还成了社会的执点,如三陪小姐、性工作者征税问题。我国税法一直在回避违法收入征税问题,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有权机关给予明确的正面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