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斗机的作用是什么:加盟 百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6:51:49

加盟概述

  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加盟条件

  1.它背后有一个公司总部  2.它提供货源;  3.它更新产品来适应市场;  4.它提供指导和帮助  5.它保证投资者的回报,降低投资风险;  6.非盲目探索,迅速入门;  7.远离散户经营模式,拥有核心竞争力;  8.新的模式已被消费者认同,并成发展趋势,商机无限等等……

加盟程序

  1.仔细阅读加盟指南,不明之处向总部投资顾问询问;    

2. 签订“加盟意向合同” 选址及评估市场、评估经营——与总部投资顾问讨论;  3.选址签约后,与总部正式签“加盟合同”; 签订商标和技术合同或协议时,最好是法人亲自签字签订合同或协议,以防以后纠纷。  4.与总部互动完成装修,办理营业手续,并招聘销售员进行培训;  5.开张前一天到总部订首批产品;  6.开业前两天总部协助陈列布展和销售培训;  7.吉日开张。

加盟特点

  1.有一个特许权拥有者,即为加盟连锁的盟主。  2.盟主拥有特许权,特许权可以是产品,服务,营业技术,商号,标示,以及其他可带来经营利益的特别力量。  3.盟主和加盟者以合同为主要联结纽带。  4.加盟者对其店铺拥有所有权,店铺经营者是店铺的主人。  5.经营权盟主的总部,加盟者必须完全按照盟主总部的一系列规定经营,自己没有经营自主权。  6.总部有义务教给加盟者完成事业的信息,知识,技术等一整套经营系统,同时授予加盟店使用店名,商号,商标,服务标记等一定的区域的垄断使用权,并在合同期内,不断进行经营指导。  7.加盟者要想盟主交付一定的有偿费用,通常包括一次性加盟费,销售额或毛利提成等。  8.盟主是纵向关系,各加盟者之间无横向关系。

加盟形式

  加盟特许经营的经营形式种类有很多,依出资比例与经营方式大概可以分为自愿加盟、委托加盟与特许加盟。  自愿加盟(Voluntary Chain)是指个别单一商店自愿采用同一品牌的经营方式及负担所有经营费用,这种方式通常是个别经营者(加盟主)缴交一笔固定金额的指导费用(通称加盟金),由总部教导经营的知识再开设店铺,或者经营者原有店铺经过总部指导改成连锁总部规定的经营方式;通常这样的方式每年还必须缴交固定的指导费用,总部也会派员指导,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费用者,开设店铺所需费用全由加盟主负担;由于加盟主是自愿加入,总部只收取固定费用给予指导,因此所获盈亏与总部不相干。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加盟主可以获得全部大多数的利润而不需与总部分享,也无百分之百的义务需听从总部的指示,但缺点是总部因此可以不负责任,往往指导也较松散,此外店的经营品质也不容易受到控制。  许多台湾连锁饮食业多采用此种方式经营。  委托加盟(License Chain)与自愿加盟相反,加盟主加入时只需支付一定费用,经营店面设备器材与经营技术皆由总部提供,因此店铺的所有权属于总部,加盟主只拥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利润必须与总部分享,也必须百分之百的听从总部指示。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风险极小,加盟主无须负担创业的大笔费用,总部要协助经营也要分担经营的成败,但缺点是加盟主自主性小,利润的多数往往都要上交总部。美国7-Eleven多采此种形式经营。  特许加盟(Franchise Chain)介于上述两方式之间,通常加盟主与总部要共同分担设立店铺的费用,其中店铺的租金装潢多由加盟主负责,生财设备由总部负责,此种方式加盟主也需与总部分享利润,总部对加盟主也拥有控制权,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当的费用,因此利润较高,对于店铺的形式也有部分的建议与决定权力。日本多数便利商店体系皆采此种方式经营。   免费加盟(Gratis Chain)这种方式在市场很少,这种方式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种方式加盟主要针对材料生产商和中小小型企业,他们利益来源于以技术入股、销售原材料给客户(生产厂家)来获取利润,这种加盟方式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性高,可调性强;缺点就是针对性很强,局限性很强,根据行业的分工不同,技术的应用领域来加盟,并且好多公司不会以不收取费用来加盟。目前国内只有化工涂料行业有这种先例。也是发展最缓慢的加盟。

编辑本段“加盟”含义延伸

特许加盟

  即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加盟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加盟。特许加盟总部必须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作技术优势,从而专业指导,让加盟店能很快地运作,同时从中获取利益,加盟网络才能日益壮大。因此,经营技术如何传承,则是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 连锁加盟 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存在持续契约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训练、组织结构  

、经营管理,以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应的报偿。加盟店在和总公司同一形象、商誉下,从事销售同样的商品或劳务。加盟店相对于总公司赋予的权利,必须投入相对的事业资金,包括加盟金、权利金、契约金在内的开办资金。

特许加盟经营

  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特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被特许者)有偿使用其名称、标志、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经营模式。主要优点在于:特许者只以品牌、经营管理经验等投入,便可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能在短期内得到回报,而且使无形资产迅速提升。被特许者可以在选址、设计、员工培训、市场等方面,得到经验丰富的特许者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运营迅速走向良性循环。  实例: 东莞市家欣家政服务中心是经政府登记注册的正规的品牌家政服务机构。以“用心服务 专业到家”为经营理念,从每一个家政服务员的来源,每一个保姆的培训入手,确保每一个客户都能享受到专心、热心、安心、放心、开心的五星级家政服务。摒弃家政行业已往以中介服务为主的方式,以运作企业化,培训军事化,保姆职业化,操作标准化为经营方式,专注于为中高端家庭用户提供高质量的家政服务,目前在全国已有10几家家欣家政加盟店,并且持续赢利。

反欺诈委托加盟

  为了帮助加盟投资商尽量减少加盟风险,由伦琴反欺诈加盟网推出的反欺诈委托加盟业务,就是从加盟创业、维权、店铺经营这三个方面进行整体策划。

注意事项

  一、须选择本身已有相当经验的连锁体系,包括经营时间的长短及店数的多寡;如果是成立时间不长,店数又少的品牌,由于本身连锁的经验都还不充足,加盟者贸然加入,风险性自然较高。  二、技术难度不能太高。  一般加盟者通常皆为外行,所以技术性愈低的行业愈适合加盟(如超商),技术难度若愈高,出师的时间愈长;通常技术性较高的行业,如美发、眼镜等,较适合内部创业而不适合加盟。  三、须注意选择行业的发展趋势,究意是在稳定中成长或是日趋没落?  特别是有些属于流行性的行业,在刚加盟时生意鼎盛,没多久热潮过去后,生意便一落千丈。  四、须考量个人兴趣,由于每个行业皆有不同的行业特性,加盟者最好选和自己志趣相投的行业加盟,不要只一味顾著赚钱而忽略个人兴趣。  五、须考量总部在同业中的竞争能力,这其间涉及到总部提供给加盟店的支援有多少?因为同业间的竞争必然会涉及到品牌的优劣,第一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强,相对的较小的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弱了。  六、打听已设立的加盟店,如果是一个品牌健全的加盟体系,应该会很乐意将所有店面的地址、电话告知加盟者,加盟者可先行向这些已开店者打听相关资讯,而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资讯往往是最真实的,加盟者也可从其中了解未来大致的营运状况。  除了以上六点外,当然加盟者本身的人力及资金等皆是加盟时所必须考量的因素。

技巧与步骤

  步骤一:兴趣是先导  开创一个新事业,前3年比较辛苦。兴趣、理想与热情,是支持创业者坚持到底的原动力,甚至决定着新事业未来的发展。因此,创业者选择连锁加盟的项目时,一定要以兴趣为先导。  步骤二:能力最重要  每一个行业都有进入门槛,创业者如果不具备这方面的条件就贸然涉足,失败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选择连锁加盟的项目时,自己的能力是最重要的参考因素,要量力而为。  步骤三:资讯不能少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创业者在选择连锁加盟项目时,要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如该项目的市场前景如何、赢利状况如何、投入资金多少、竞争激烈程度如何等。创业者可通过一些加盟说明会获得资讯,也或向加盟总部索取资料。  步骤四:选择看获利  资料搜集完整后,创业者可选择2~4个连锁加盟项目,与加盟商洽谈,了解总部的经营实力与经营理念。在货比三家的过程中,创业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并不是总投资金额的高低,而是加盟后成功获利的概率多高。  步骤五:访问是必要  一般来说,加盟商为吸引创业者,在介绍时都会说得花好桃好。对此,创业应“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创业者在与加盟商洽谈时,可要求其提供一些加盟店的名单,然后从中挑选两三家进行实地考察。考察重点应该是加盟店的经营实况、加盟商的配套设施是否周到等。  步骤六:比较少不了  实地考察后,创业者就应该冷静地进行分析比较。各加盟商的加盟模式与条件一般都大同小异,但正式这些“小异”的地方,如加盟金的支付方式、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等,可能影响加盟后的经营利润。因此,创业者选择项目时,互相比较这一环节必不可少。  步骤七:培训得重视  创业者与中意的加盟商签订初步协议后,加盟商一般都会提供一系列的开业前训练课程。这个培训课程往往针对创业可能遭遇的问题,传授解决的方法,此外,可能还会传授一些与加盟项目相关的行业知识,所以创业者应该认真对待。  步骤八:选址得多跑  选择一个好的营业地点,创业就成功了一半。店面的含金量不在于租金的高低,而是看能够创造出多少的营业额。要寻找价廉物美的店面,实地考察是最有效的手段。所以,四处奔波,跑来跑去,是创业者选址所必做的“功课”。  步骤九:开店早准备  开店前的准备工作一定得做足、做好:在店面装潢、购置设备的同时,创业者要多走动走动,与附近的“邻居”做好和亲睦邻的工作,并且熟悉当地市场,开发潜在顾客;在筹备期间,就应招募足够的工作人员,并事先做好训练工作,才能从容应对开业时的繁忙。  步骤十:网上淘项目  现在网络十分发达,说不准你的商机已经在网上已经存在了,所以多看看网络不可少的,不然你可能事倍功半的。建议用户选择一些诚信度高的加盟网,比如安心加盟网,该网站承诺如被骗可以赔偿用户,不过至今也没有用户索赔,不要过分相信28商机网、u88加盟网等等,虽然名声大,但被央视曝光的骗局你看了会让你心凉的。

相关法则

  法则一、 挖根  在搜索引擎上搜索要加盟的项目名称,看一下他的排名,看一下该项目是否有不良的记录。各搜索引擎会根据,网站的流量和信息的可信度,如果他能在首页上,从某一方面讲,他还是 有一定的实力和选择性高的.  法则二、时间  成熟的品牌 不可能一夜成功,也不是一两年的事。相信时间是最好的见证。  法则三、加盟商  主对加盟商支持力度,还有看一下他们的价格竞争优势.一个产品不一定低价就好,高的价格一样有人选择, 加盟主要看的是产品图片和网店的质量。  法则四、品牌与宣传指导  加盟运营商一定要有宣传指导.因为大的加盟运营商,都会定期对加盟者进行调查,总结宣传经验指导加盟商宣传,会给新的加盟商以指导.[2]

编辑本段二. 如何寻找真正优秀的加盟项目

  仅从投资额大小、加盟店数量多少等表面情况很难判断一个加盟项目。实际上,创业者还是应该从项目的盈利模式和特许加盟体系这两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对有意向的加盟项目,最好先暗中考察一番。到该项目的加盟店去消费,以顾客身份和店老板或店员聊天,并估算每天的营业额,分析客户群、消费时段等等;考察持续一段时间后,看考察结果是否和加盟总部介绍的内容相符,以此判断对方的诚实态度。不要和不诚信的盟主合作。  而如果该项目根本还没有开过加盟店,或第一家店一年时间都不到,你就不要理睬它。  最后,要了解清楚加盟项目的特许加盟体系的完善程度。如考察盟主对特许加盟商业模式的认识和运作水平,看他是否有一整套已成文字且可操作的特许加盟管理手册和加盟店营运手册;看他是否在加盟商选择、加盟店店址选择等方面持负责任的谨慎态度;看他是否重视加盟店的利益和后续管理等。  这种考察最好的办法就是去参加盟主举办的培训,然后准备大量问题去“刁难”他们,看他们是否对加盟项目有完全充分的准备。  此外,利用一些网络诚信加盟平台,可以少走一些寻找加盟项目的弯路。可以去看看安心加盟网之类的权威网络加盟平台,不但能够为你核查加盟项目的真实性,而且能从中选择已经被核实的加盟项目,这些平台的确是创业者应该可以考虑的。  还有,请教一些创业经验丰富者,不但可以从中学到创业的经验,更能从中获得激励,保持创业激情和信心,一样重要。

编辑本段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失败原因分析

  加盟时资金调度失常  由于急于创业开店,有些加盟者为了筹措加盟金、权利金及开创费用等而到处张罗、甚至借高利贷也在所不惜。一旦开店,虽然生意也还算顺利,但是每天为了筹钱偿债,无心完全投入于事业的经营。本该在阵头领军的经营者,一旦因为资金的调度而离开第一线,店内其他员工马上会受到影响,于是服务品质逐渐低落。而顾客也是敏感的,慢慢地也会逐渐远离该店,当然业绩就不可能再往上提升,本来生意还不错的店面往往就因为高利贷而拖垮了整个事业。  加盟前未作详细调查  这种失败的例子不在少数。某些加盟者对于将加盟的连锁总部认识不清,总以为先加盟进去再说,以后有了问题,总部自然会[3]出面协助解决。结果开店以后,总部什么经营指导也没有,有困难与总部联系也未见回音,这才发觉上当。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缺乏加盟连锁的基本知识。由于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只是在相关的报纸杂志上看到广告,就打电话过去,在听了对方简单而又令人心动的说明之后,就匆匆加盟。根本没有想到,加盟需要如此多的资金,并且有这么多的束缚,从而大大降低了工作的热情。凡是这种情况均属于对连锁加盟缺乏认识所致。这种因误会而结合必然最终导致因了解而分手  2.只知道这一行业不错,却没有调查同行业者。当初只是看到广告上吸引人的条件,看到漂亮的公司目录,就匆匆加盟了,却不知进入该行业后,同行业中有更优秀的企业,有更优厚的加盟条件与支援指导,想要中途退出,却因违反契约而无路可退。  3.只参观赚钱的店而不知失败的店更多。在加盟之前,虽然也遵照专家的意见,去了解了总公司究竟在做何种生意,也去看了加盟店究竟经营得如何,但是一般总部都只带你去看经营良好的店而隐瞒不赚钱的店。直到加盟后,才知道竟有那么多的店不赚钱,而在苦撑。 加盟四误区  误区之一:不从理性投资的角度选择,纯粹随大流,什么东西炒得最响,什么似乎就很有市场,或把自己当成目标消费群,而往往投资者的信息并不对称,或对市场的把握并不准确。  误区之二:特许经营是百赚不赔的行业。很多人认为特许经营是百赚不赔的行业,因此在购买了加盟店之后就对它“待价而沽”。其实特许经营和其他任何投资一样,需要的是全身心的投入和参与,完全的依赖心理会导致惰性,或者仅是随便交给一个亲信进行管理的话,是无法得到预期的回报,甚至还会面临失败的危机。  误区之三:我开的店我说了算。因为看不惯过于简单的经营方式,一些加盟者开始不断地给自己的加盟店注入自己的想法。适当的添加当然会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但如果一不小心过了火,就会造成相反的效果。特许经营的优势本来就在于简单的经营模式和统一的品牌概念,加盟者们擅作主张添加自己的想法,不仅会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而且还可能破坏了原有的品牌形象导致不良的后果。  误区之四:盲目地被数字感动。“5万元买个超市品牌”、“20万元加盟饭店送装修”、“半年收回投资”、“百分之几百的回报”,看着这一串诱人的数字,很多人都会有跃跃欲试的冲动。加盟人士在投资前往往十分注重特许商的财务分析,而注重的同时又往往会被表面的数字所迷惑,而不去追究数字背后特许商究竟从你这里赚去了多少钱,也不去考虑特许商许诺的利润究竟有没有实现的可能。  所以,冷静地看待和判断乱花渐欲迷人眼的众多品牌,理性地评估、实地考察,选择适合自己的品牌项目才是成功加盟的首要条件。

编辑本段如何避免加盟陷阱

商标

  分清一个正在大做广告的公司是不是骗子,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他有没有自己的商标!请注意,不是正在申请中的商标,而是已经“注册成功”的。  如果,一个加盟品牌如果没有自己的商标,那么他凭什么保证您的代理权益?谈什么独占权?简单的说,即使这个加盟公司不是骗子,但如果你把这个品牌做火了,你有个竞争对手同样也复制跟你一样的店面、品牌,然后用更低的价格或其它恶劣的竞争方式与你竞争,你能怎么办?你完全没有办法。他可以轻松的就让这个所谓的品牌垮掉而不用付半点法律责任。  只有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用圆圈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在中国,商标上的TM也有其特殊含义,其实TM标志并非对商标起到保护作用,它与R不同,TM表示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  用TM则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受法律保护)。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员解释TM是商标在注册与审核期时使用的版权标志,而圈R则是在审核期过后并且批准以后才可以使用的版权标志!

编辑本段典型的加盟连锁骗局的几个特征

  1.公司号称是由韩国、香港甚至欧美等地的公司发展而来,或者是这些公司的子公司,或者是这些公司产品的国内代理或加盟商(如果需要证实,可以查询国家商标库,这些品牌要进入中国,就肯定会提前注册商标)。  2.公司的注册时间并不长(可以在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询),通常不仅在内地注册,还在香港等地注册了(在香港等地注册公司的费用非常低廉),并提出连锁加盟(专业名词叫特许经营)特征的业务。  3.为了证明公司的真实性,该公司往往会出示一些国际品牌或公司给他们的品牌经营授权书(注意,该品牌根本没通过商标注册,压根不存在),为了唬弄人,这些授权书多是英文的,但其中有很多破绽,比如仍然沿用了中国人的签章习惯,而外国相关文件认的是主管签名。当然,几年下来,这些连锁加盟骗子也在不断地升级,他们的明显的漏洞也在不断地被填补。  4.这些公司经营的所谓品牌没有商标权。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请不要把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当成商标申请成功的认证,这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工商局通知你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收到了,后者是他真正拥有该商标。加盟骗子往往利用上当者对商标知识不了解,拿商标申请受理通知骗人。要知道,一家才成立一两年的公司,怎么可能申请得下来商标呢?  5.这样的公司寿命长则2年,短则1年,当然,用寿命判断一个公司是不是骗子,时已晚。 还有一些其他的特征,比如连锁加盟骗子的核心人物大都是中国中南部某省某市(为避免引起地域纠纷,在此略过)周边,行骗地点集中于北京西客站,北京西客站附近的写字楼里有大量此类骗子。当然,这些特征可能也在消失中,因为总会有冒仿者进入,另外,骗子的规模不断变大,也会向其他区域发展。  6.他们经营的产品一般都是普通人不太容易判断价格和质量的,比如服装、礼品、保健品等,以利于诈骗。  通过以上特征可以看出,这些行骗者的身份基本都是合法的,比如公司注册信息合法、公司同其香港等地的“母公司”(其实就是骗子自己注册的)的相关授权文件合法、公司的经营范围合法以及公司的商标注册受理程序合法等。正因为这些内容都合法,所以他们行骗成功率非常高。  那么,他们什么地方不合法呢?这其实是很难说的问题,他们不合法的地方现在似乎已经不存在了。这和中国法规变迁有一定的关系。自《行政许可法》出台后,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等就失去了效力,因此,约束特许经营企业的内容就是一片空白。  但是,如果想验证一个企业是不是骗子,仍然可以套用该《特许经营组织管理办法》。该《办法》中规定,其必须拥有自己的品牌,有其直营店面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等,如果你关注的加盟连锁商没有这两个特征,那么它100%是骗子。在这里要再次解释一下“自己的品牌”,请千万认清其品牌究竟是已经注册成功,还是“申请受理”。另外,可以求助伦琴反欺诈加盟网,他们会给你提供有价值的帮助。

编辑本段加盟骗局

  骗局加盟特征:  第一,许多不好卖的产品,需要靠加盟的形式卖给你! 第二, 购买设备,培训,等等,大家要是仔细寻一下此设备的价格,就知道您买回来的设备价格高的离谱。  第三, 谁谁干了这事已经发财了!我希望您要亲自在那个加盟店去消费一下,90%是找不到这店面的!  第四,不要相信广告,彩页,网页,等等宣传,照片,视频更不要信!  第五, 同样的商品,多找几个类型比较一下,如果你有客户,再进货也来得及赚钱的,没必要先买一批自己屯着!  第六, 头脑+勤奋+运气 是成功的要素,加盟是什么呢?思路是别人的,别人把现成的准备好了,只等你的加盟。

编辑本段加盟创业需防止九骗局

一、 夸大利润与赚钱速度

  加盟商最喜欢抓住创业者图省事,短期要求赚大钱的心理,在广告上面大肆宣传。随便翻开一本商业杂志,包括部分知名加盟网站,便会看到铺天盖地的加盟广告,语言极具吸引力:“投一万,一年收回100万!”“零风险”、“谁做谁赚钱”、“火爆招商”、“轻松挣大钱”、“神奇一天挣2万” 、“打工赚钱少、上班厌倦了、失业了、毕业了、自己的小店不赚钱了,怎么办?——加盟XXX国际连锁机构吧!不需任何经验、几万块做老板、从投资开始到经营到获利一切都由总部负责,您就等年底在家数钱吧!” 诱人的利润,动人的承诺,一切看上去像是上天安排给自己的赚钱机会,于是在发热大脑的驱使下,众多创业者会不由自主掉进加盟或所谓连锁的圈套! 本网提醒您一定要提高警惕,世界上没有轻轻松松的成功!创业是充满希望的,但是也是艰辛的,必须用谨慎、勤奋、节约的态度才能保证顺利走到最后!

二、 夸大公司名头

  在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上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广告:某某国际连锁机构、来自日本、韩国、法国、美国、香港、台湾等等国家或者地区的著名国际品牌,或者是境外某公司国内分公司等等,此类的加盟连锁公司您一定要小心了,越是打着国际品牌或者国外背景的公司越有可能是骗子。现在想到台湾、香港、韩国、日本、法国等地去注册一个公司很简单,不要轻信这些所谓的国际连锁机构。

三、颇有用心的办公地点

  在很多城市的高档写字楼里租用办公楼,装修豪华,人来人往,各类资料齐全,员工忙碌,非常容易给创业者造成非常有实力的感觉。同时,很多创业者认为有正式办公地点的公司就会“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可是一旦中招就会发现对方只是短时间的策略,几天后,还是同一帮人,已经把公司名字改成另外一个了,说前者已经搬走,你又能如何? 更糟糕的是有些加盟连锁商干脆只是租住一个简单的办公地点,几个人,几张桌子,目的就是骗一个是一个,然后飞快转地方,让你根本来不及反应。 建议各位创业者在创业前如果想查找对方是否是骗子,直接在百度或者goole上写“XXX公司 骗子”,就可以知道网友是否做此评论了,再加上自己的分析判断,辨别真伪!千万不要盲目投资,悔之晚矣!

四、 加盟欺骗公司多在几大城市

  骗子加盟公司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郑州等中心城市,这些城市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是骗子比较喜欢选择的地点。

五、 样板店也是勾结骗人的

  到了加盟公司,该公司的人都会领您到样板店去,这些样板店装修高档、产品丰富、生意火爆,孰不知都是这些骗子提前安排好的或者是有部分加盟商为了利益跟总部勾结起来骗打算投资的人,当然这些加盟商也会或多或少的得到一些好处,最好抽出时间,多停留几天,深入考察了解真相。

六、工厂基本上不存在

  绝大部分带有诈骗性质的加盟连锁企业都说有自己的工厂或生产基地,工厂的规模是多么多么大、设备多么先进。但如果投资者提出要到工厂去参观,他们就会提出很多借口,不让投资者去参观工厂,其实他们哪来的工厂呀!那只不过是骗子们打出来的幌子,除非其是服务性质的品牌运营公司,有多家实力厂家做行业间的合作,有行业技术控制能力,是规模化连锁品牌服务性公司。

七、服装类产品大部分是贴牌加工

  当硬件把投资者忽悠的差不多了,自然投资者就开始关心起商品了。骗子们会说自己的产品多么的好,款式国内绝对独有,说什么绝对都是从国外引进的款式或者直接进口。请投资者注意了:几乎所有的服装类加盟连锁企业的产品都是在广州、浙江、江苏等地做的贴牌加工!绝对不要轻信他们的谎言。

八、后续服务为零

  当你在前期咨询的时候,招商部门的人会说:我们提供全套的支持,包括员工培训、宣传策划、销售策划、销售培训、产品知识培训等等一系列的培训。其实这一切的培训都只是一纸空文,骗子们从网上或者其他加盟连锁公司弄来的所谓的培训资料,简单的修改一下,只用1-2天的时间培训加盟商,其实就是把这些所谓的培训资料读一遍罢了,对后期的加盟店营业根本不会有任何作用。等到你真正开业了,你出了天大的问题他也不会管你,反正你的加盟金和首期货款已经交了,承诺的越多,兑现越难,就是让你上钩,根本就没考虑以后的服务问题,正规的品牌公司不会为某一个客户而单独承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客户方条件。

九、合同等同一纸空文

  加盟连锁企业的合同就是一个没有任何缝隙的网,只要你签了,就等于掉到了陷阱里面。基本上所有的加盟商到最后都会倒闭,只不过是时间长短的问题。到那个时候你拿出合同会发现,里面没有一条能帮的上你,而你想去告他也100%会输。 自己小心才是硬道理!

编辑本段加盟连锁的六大步骤以及注意事项

一、评估商圈地点是否可以做

  既然原来店面的生意不好,就必须要探讨生意不好的原因何在?而这些因素是否可以改变,一般店面生意好不好,可约略区分为外在环境,就是商圈立地条件好不好?这个部分是店家无法改变的。  另外,内在的因素就包括店的装潢、产品、价位及服务质量等,这是属于可控管的部分,只要店盘下来之后,老板便可以自行调整改变。但是在商圈立地条件好不好这个部分,由于地点无法改变,一旦是因为地点不好,才导致生意不佳,则任谁盘下该店恐怕都回天乏术。因此在盘店前,一定要先确认该店的立地条件是合格的。

二、盘店后须更改店名

  既然先前的生意不好,应该表示有许多顾客去了之后,印象不好而不再前往消费,对新接手的店家之言,如果店名不更改,原本印象不好的顾客,也不知道已经换老板,自然也不会再来消费。要改变这种现象,让过去曾经来店消费过,但印象不好的顾客,能够重新回流最好的方式,就是更改店名,重新取个店名。顾客看到店名不一样,自然才会想到是换人经营,才会有再来消费的意愿。如果店面盘下来,但店名还是沿用原来的没有改变,顾客不容易察觉店老板换了,以为还是原来的老板在经营,既然以前的印象就不好,自然不容易激起再回来消费的意愿。所以,当店盘下来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换个新的招牌。

三、清查有无积欠厂商货款

  盘店时所怕遇到的问题,就是原有经营者是否有积欠相关往来厂商款项,这点如果没有事先查清楚,等店盘下来,到时候搞不好一堆厂商来要钱。因此,在盘店时一定要查清楚是否有积欠相关往来厂商款项,所以盘店时,应列出店内生财器具一览表,而且列出来往的供应商,与供应商货款切割的时间点,除了供货厂商的货款之外,还应包括水费、电费以及瓦斯费等。但在还没把店盘下来时,也不可能去查相关的往来厂商,不过可以在支付盘店费用时,预留一些尾款,待所有之前往来的厂商都没有欠款时再支付尾款。

四、估算需要再投入多少资金

  盘店的好处,在于投入资金较新开店少很多。但因为不是新店,店内的装潢及设备器材,皆已使用过一段时间,有一些可能都必须更新。  因此在盘店时,必须估算那些器材设备是必须更新,那些是可以继续使用,仔细估算这个部分要再投入多少资金。尤其在这个部分,必须先了解主要设备的使用年限及使用状况,譬如像冷气、制冰机、冷冻冷藏设备等,这些主要的生财设备,如果使用状况还好,基于省钱的立场,当然可以继续沿用旧的设备。但是,如果使用状况已经不太理想,即将届入淘汰年龄的设备,则必须一定要更新,以免到时候设备太老旧,使用没多久就频出状况,影响店务的运作。当然在这个部分,可以依照个人的资金状况,做设备更新幅度的弹性处理。

五、重新开幕促销

  店盘下来之后,不仅要更新店名,而且,为了要招徕旧顾新知、重新唤起顾客对这家店的注意,还必须要重新开幕造势,透过开幕的造势活动,重新再吸引顾客上门光临。但是必须注意的,在重新开幕造势之前,一定要先有试卖期。因为,通常盘店刚接手时,技巧可能不太熟练,店务运作也不是很顺畅,因此必须有试卖期。试卖期间要低调运作,生意不用太好,主要是让店内工作人员,在这段期间能够对店务更熟练,等店务都熟练没问题后再重新开幕造势,届时不仅可以吸引人潮上门,也才能把每位上门的顾客都服务的很好。

六、租约及营业登记变更

  当店盘下来之后,最好要跟先前的经营者切断关系,因此,相关的证件变更是必要的。包括店面的租约,必须与房东重新签租约,以确定店面的租期及租金;还有店面的营业证照须重新申请,不要用对方留下来的行号;乃至于电话的过户等都必须一并办理,以免跟先前的经营者牵扯不清。

编辑本段加盟六大步骤提高经营方式:

  一、在加盟前期,要注意合理的筹措资金,合理的投入资金  二、控制好经营成本,规划好进货策略  三、学会管理员工.  四、学会管理客户,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五、与加盟总部协调共进  六、积极积累行业经验

编辑本段相关书籍

  《总代理如何指导加盟商订货》  

讲 师:祝文欣  出 版 社:中研国际  规 格:7盘VCD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服装行业顾问,北京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 祝文欣先生同香港、台湾知名咨询公司多年合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市场行销、企业管理、团队建设与员工激励等方面的管理资讯与实战经验,是一名同时具备深厚理论素养与实战经验的专业讲师。多年来祝先生的培训足迹已踏遍祖国28个省,50多个城市,主持过1000多场专业培训课程。

编辑本段相关法律

  我国正式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国内连锁加盟  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25 号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 商标 、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五条补充条款:  针对中国教育发展网网络家教项目,特别规定允许同一地区经授权后开展内部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 商标 、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 至少两家 经营 一年以上 的 直营店 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 良好信誉 ,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 不得强行要求 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 承担保证责任 ;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  (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  (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  (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  (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  (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  (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 独占性 ;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 责任 ;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 消费者投诉 ;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 保证金应退还 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 不少于三年 。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 签订 特许经营合同 之前 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 20 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 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 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 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 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 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 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 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 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 不得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 遗漏 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不得人为夸大 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 1 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 1 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