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顺丰快递电话:对深化佛山市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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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天山网   2010年10月14日
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合并重组市监察局、反贪局、审计局
佛山市纪检监察干部研修班学员
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讲话中强调,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佛山市纪检监察干部研修班学员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针对当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与反腐败形势不相适应的现状,围绕改革纪检监察机构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思考。
思考一:组建市监察审计和反贪局,与市纪委合署办公,市检察院成立专门监督机构
为了适应反腐败新形势的要求,学习借鉴香港廉政公署权责统一、有效打击和遏制腐败的成功经验做法,将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与监察、审计职能重组合并,组建市监察审计和反贪局,与市纪委合署办公。同时,成立一个检察院管理的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监督机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法官、检察官及社会各方人士组成,对办案工作进行监督。
通过上述改革,有利于形成反腐倡廉合力,增强查办腐败案件能力。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更加合理。按照我国宪法关于对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行政机关更加科学合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也把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一种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我国的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权是由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行使;同样,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政府行政权,也更为合适。二是查办腐败案件手段增强,办案效能大幅提高,遏制腐败更为有效。监察机关是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其重要职责是对公务人员的廉洁情况进行监察。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行使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其重要职责也是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和预防。两者在维护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公正、廉洁上是一致的。目前,大多数腐败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再移送检察机关侦查,造成多头办案、重复办案,既浪费了资源,又形不成合力。监察与反贪、反渎职机关合并后,从体制上保证办案工作统一部署,力量统一配置,手段综合利用,更有利于打击主体复杂的共同犯罪。同时,由于办案手段的增强,发现腐败的能力提高,对腐败分子会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的发生。三是对查办腐败案件工作的监督更加有力。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分离出来后,检察机关作为行使起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专门机关,职责更加明晰,工作更加“超脱”。同时,也更加有利于使腐败案件的查办工作整体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四是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更加充分。反腐败资源整合后,审计工作成果能得到直接有效利用,同时也使审计监督职能得到强化。目前我市五区大部制改革已实行审计局、监察局合并,与纪委合署办公。在此情况下,市、区两级应同步推进这一改革。
思考二:市纪委机关和派驻机构进行精简重组优配
组建市监察审计和反贪局,与市纪委合署办公后,将目前市纪委监察局机关13个室、市审计局9个科室、市反贪局3个科和市反渎职侵权局进行重组合并,设置办公室、信访审理室、预防腐败室、政务监察室、经济审计室和案件检查室等6个正处级内设机构。同时,将市纪委监察局40个副处级派驻(出)机构合并为4个正处级监督检查室,直接由市纪委、市监察审计和反贪局领导和管理。
通过精简整合:一是机构人员大为缩减。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反贪局和市反渎职侵权局等4个局合并为一个局,53个副处级机关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13个正科级机关内设机构精简为10个机构,人员也将相应减少,大大减轻了行政成本,有效地提高了行政效率。二是办案力量更加充实。精简重组后,办案资源有效整合,办案力量明显增强,完全可以达到一半以上的人员力量直接从事办案工作,大大增强了办案功能。三是预防职能更加凸显。市纪委监察局的党廉、调研、宣教、监察综合和市反贪局的综合预防等多个与预防腐败职能相近的部门重组为一个部门后,更加有利于整体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四是监督检查更加有效。纪检监察机关担负大量党委、政府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而目前有关内设室工作交叉重叠。职能合并后,开展工作更加有效。五是监督工作更加到位。目前市、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虽然看上去机构多、人员多,但具体到一个派驻机构却只有1—2人,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同时,派驻组长担负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行政后勤又由驻在部门保障,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整合重组为监督检查室后,直接由市纪委、市监察审计和反贪局领导、管理,每个室可配8—10人,人员力量和监督工作的独立性会明显增强。按照上述思路和办法,市、区两级可以同步推进改革。
思考三:加大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管理力度,强化监督职能
目前,全省已推行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向县(市、区)直部门和乡镇(街)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强化了对县(市、区)直单位和乡镇(街)领导班子的监督。受此启发,我们认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大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管理力度,从机制上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
具体办法:一是强化上级党委、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班子的管理,明确区、镇(街)纪委书记、副书记由市、区纪委向市、区组织部门提名并共同进行考察,报市(区)委任免;区、镇(街)纪委书记一般由市、区纪委常委兼任,不占市、区纪委班子职数。二是依据粤纪发[2009]17号关于“工作中涉及派驻单位党组书记本人的问题,可单独向省纪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涉及派驻单位其他人员的问题应先向该单位党组书记汇报后再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负责同志汇报”的精神,明确区、镇(街)纪委对涉及区、镇(街)党政一把手本人的问题,可单独向市、区纪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涉及班子其他成员的问题,应先向本级党委书记汇报后再向上级纪委有关负责同志汇报。三是加大办案工作指导,明确区、镇(街)纪委查办的重大或敏感案件,应及时报告上级纪委,必要时由上级纪委直接牵头,以加大办案力度。
采取上述措施与办法,一是可以从机制上强化区、镇(街)纪委履行有效监督的职能。“上级对下级监督不经常,同级监督不够有力”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解决。强化区、镇(街)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纪委的任免与管理,可以减轻区、镇(街)纪委履行同级监督的压力,增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二是可以从机制上提高基层查处腐败案件的功能。当前基层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查办案件干扰多、阻力大,不少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实施上述措施,能够有效排除各种干扰,加大基层办案力度。三是可以从机制上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区、镇(街)是佛山经济发展的主战场,加大对基层纪委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力度,有利于基层反腐倡廉工作的落实,有利于推进基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