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租宿舍:发票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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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年度开具问题

发布时间 :2011-10-18 10:33:41    来源:纳税服务网   作者:刘艳    添加到我的收藏

  问题:

  公司2011年发给客户货,客户在2011年把货款汇至公司账户,客户要求2011年发货延至2012年开具增值税票,是否合法?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上述情形中既已于2011年发货并收款,则应于2011年确认营业收入并开具发票。

  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0号)第六条规定: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注意:国税发[1993]150号虽然已被废止,但其中关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的规定还是适用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