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交警支队驾考网:何帆:把举报人像“证人”那样保护好(新京报 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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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举报人像“证人”那样保护好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10-26 0:51:38 · 来源: 新京报

浙江省东阳市的6位中学教师一定觉得很委屈,6个月前,本着对学校声誉负责的态度,他们联合实名举报校长在申报“特级教师”时弄虚作假。不久,其中4人被校方解聘,仍然留在学校的教师,其师德评定也被打上了D级。(10月25日《今日早报》)
实名举报,遭遇报复,早已不是新鲜事。正因为人们对这一现象司空见惯,才愈加令人痛心。因为每一起恶性事件曝光,人们总会深挖根源,总结教训,进而出台一系列改进措施。当人们把问题的症结归于“受理人员不负责,查处渠道不科学”时,相继制定了相关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这些规章,不可谓不严格,但原则性的规定较多,面对复杂的实际情况可操作性不强。
一般来说,举报分为多种,道德败坏、弄虚作假,违法乱纪、乃至恶性犯罪,都有人举报,当然,也不乏个别诬告陷害的。这些举报信的去向也不一而同,本单位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公、检、法、信访部门,都有可能受理。一般来说,司法部门在保密工作上做得要好一些,而许多行政部门则不尽如人意。泄密的渠道,可能是受理者与被举报人有各类利益瓜葛,故意泄密;也可能是其不负责任,将举报材料直接批转到被举报部门处理;还可能是有关部门在查证某些事实时,不注重对举报人的保护,泄露了相关资料。
从观念上讲,人们对举报人一直持“事后定调”的态度,以结果论英雄,即如果被举报者最后受到纪律或法律处罚,举报人就是勇揭时弊的英雄,是社会的良知代表;一旦事情查无实据,或者无法突破,举报人甚至会被扣上“无理取闹”乃至“造谣生事”的帽子。
渠道无保障,观念不重视,举报人的权益当然难以得到保护。在这个前提下,去争论“实名举报”好还是“匿名举报”好,有奖举报“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缺少实际价值。每一个举报人,都是一个案件的潜在证人,我们必须给予其“证人”的地位与待遇,在法律确立其名分,明确其责任,才能做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在制度上,一个健全的举报人保护流程,应当做到“五个明确”,即:明确保护举报人的责任单位或部门;明确保护举报人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明确启动保护举报人的程序;明确保护举报人的措施和手段;明确对举报人进行事后救济的保障。以香港为例,自廉政公署实施完善的证人保护条例以来,香港民众实名举报的比例很快从33%上升到了71%.有了制度,政府还要引导潜在的举报者,首先针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设置不同的举报渠道,再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告诉公众,什么样的权利受到侵害,应选择什么样的救济渠道,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与责任。对进入法定渠道的举报信息,应认定为“国家秘密”,对泄露者分别按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责任,对恶意获取举报信息者,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责任。渠道集中了,才利于统一保密;性质明确了,才方便设刑置罚,把举报的性质、环节、部门、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纳入法制框架,举报者才能安心举报,依法举报,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何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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