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职消防队简介:广丰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五项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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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丰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五项监督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
县监察局生成时间:2009-08-26 10:08:45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索 取 号:E21090-0202-2009-0019公开时限:
中共广丰县纪委
中共广丰县委组织部
文件
中共广丰县委农工部
广丰县监察局
广丰县财政局
广丰县民政局
广丰县农业局
广纪发〔2009〕17号
关于印发《广丰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五项监督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纪委,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基层权力规范运行的监督体系,全面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现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五项监督制度(即:农村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制度,村(包括行政村、居委会、社区,以下简称村)干部勤廉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制度,村民主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操作性强和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办法,切实发挥五项监督制度在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作用。
中共广丰县纪委 中共广丰县委组织部
中共广丰县委农工部 广丰县监察局
广丰县财政局 广丰县民政局
广丰县农业局
2009年8月21日
广丰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五项监督制度
一、农村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依据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农村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应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和群众公开。要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要按照固定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的方式分项公开,固定公开的内容应一年更换一次,定期公开的内容至少每季度一次,随时公开的内容应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1、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乡镇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固定公开的内容:组织设置、党员分布和领导班子分工、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年度党务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党委上一年度工作实绩和廉政情况。
(2)定期公开的内容:组织生活开展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分管工作进展或完成情况;党建工作述职情况;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及整改情况;发展党员和党费收缴、管理情况;党组织选举情况;党员干部考核、调动、任免情况。
(3)随时公开的内容: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情况;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情况;党内各类争先创优、竞赛评比情况;困难党员的帮扶和救助情况;党员干部违纪查处及对党员和干部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等;上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村党支部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固定公开的内容:组织设置和人员分工情况;党员基本情况;村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上一年度党员民主评议情况;村两委班子成员廉政建设情况。
(2)定期公开的内容:村党组织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党费收缴及党员违反党纪受处理的情况;拟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预备党员及其转正情况;后备干部人选的基本情况;农村“两老”人员生活补助发放情况。
(3)随时公开的内容:乡(镇、街道)党委、村党支部及党员大会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承诺为群众办实事情况;党员民主评议及评议处置结果等情况;参加上级党组织荣誉评比的类别、条件、方法、初定名单及党员受到表彰奖励等情况;困难党员享受补助情况;党员结对帮扶情况;上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2、政务公开主要内容
乡(镇、街道)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固定公开的内容:政府(办事处)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事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工作分工情况;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以及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
(2)定期公开的内容: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有关农村工作政策情况;财政、财务收支、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乡(镇、街道)经济实体的承包、租赁、拍卖情况;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宅基地使用的审核、筹资筹劳等情况;政府人事任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情况;政府采购的决策、执行和费用支出以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3)随时公开的内容: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计划生育、救灾救济、低保发放、农民负担、征兵、退伍军人安置等情况。
乡(镇、街道)各基层站所要公开的主要内容: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时限、服务承诺、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依据及标准;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3、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固定公开的内容: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等;村年度工作计划、村干部分工、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及实施情况;村(组)干部管理情况;村(组)干部报酬、民主评议、任期和离任审计及奖励情况等。
(2)定期公开的内容:村集体企业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村集体土地、水面、山地开发、征用、租赁、承包情况,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农户宅基地规划及申报审批情况等;上级的支农惠农政策和到村到户的资金、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合作医疗、粮食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涉农补贴、资助村集体政策落实情况;当年生育证发放、人口出生、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国家奖励扶助及计生困难家庭救助情况等。
(3)随时公开的内容:村级道路、水利、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规划、立项、经费筹集、工程招标、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农村优扶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五保户”的供养,农村低保户名单,政府救灾救济扶贫等款物的分配、发放;国家扶贫、移民、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情况;其他需要及时公开的内容。
(二)形式和程序
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要有利于群众知情、群众办事、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1、党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党务公开应设置在便于党员群众观看的醒目地方,按内容逐条逐项予以公开。村党务公开栏可与村务公开栏合二为一。对只限于在党内公开的内容,可以通过召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支部党员大会、下发党内文件、在党员活动室公布等形式进行。可向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报刊、公报、电子网络、公布电话号码等形式进行。
党务公开的程序可采用法定公开、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三种。凡属党内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都要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对本党组织制定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应主动予以公开;对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经党组织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党务公开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办理。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由公开责任部门提出,党委指定的机构审核,重要事项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需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核的事项,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有关重要事项在公开前,可以通过预先公开征求党内外意见,提高决策水平。
2、政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乡(镇、街道)和基层站所要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办事(服务)指南、便民手册、明白卡、电子触摸屏、公布监督热线电话、设置群众意见箱以及其他便于群众及时准确获得公开内容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开。
政务公开的程序可分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两种,对应当让社会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做到日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依法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3、村务公开形式和程序
村务公开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召开村情发布会、民主听证会、通报等其他有效形式进行公开。村情发布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村级“两委”决定或者按乡(镇、街道)党委要求临时召开。
村务公开的程序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据法规、政策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和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认,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村情发布会的程序按广纪发[2008]6号文件要求(征求意见、会前筹备、开会预告、召开会议、公布结果)进行。
(三)相关要求
各级党组织都要成立领导机构,要根据职能职责将各项公开的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目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促检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有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督查力度,严格落实每季度督查与不定期抽查、半年测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督查考核制度,并对督查考评情况进行通报。严格执行三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政策公开,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级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平调、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职能。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实际“村财乡代理”,委托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村集体资金、账目代管工作。
第五条 县农业、财政、审计、监察、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指导、协调服务、业务培训和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建筑物、水利电力、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农业机械等生产设施;
(二)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三)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村集体按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四)村集体接受资助、捐赠等形式的资产;
(五)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誉权等无形资产;
(六)村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提取的生产性积累形式的资产及增值部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该发证书的一定要核发证书,以免形成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
第八条 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
第九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条 村集体举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确定经营者,以及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等的发包,拍卖均应纳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公开招标、拍卖,实行有偿转让,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所有。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第十二条 禁止村干部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及其他租金。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证投资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源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果园、荒山、荒滩、水利、水面和矿产等。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按其成员人均份额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签订承包合同,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承包方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果园、荒山、荒滩、水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矿产资源一定要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采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市、区有关规定进行开采和转让开采,采矿权人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各种有关费用和特点,如需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因开采资源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因地质灾害必须进行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的应当赔偿损失。坚决制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
第四章 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监制的票据,收到现金后,1000元以上必须当日全额缴入“村级资金专户”;收到现金1000元以下3日内缴入“村级资金专户”,并将收款收据记账联送财政所零户统管会计进行核算。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账、款分管,由村财务专管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务专管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镇、街道)财政所对代管的各村资金要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镇、街道)财政所办理手续。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审核签字,村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村财会人员填制报账单后到乡(镇、街道)财政所报账。乡(镇、街道)财政所对村原始票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手续的开支票据,一律不得付款、报账、入账。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执行村级非生产性支出限额制度。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举借新债,禁止发生任何新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等由乡(镇、街道)财政所代管,并纳入账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街道)财政所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村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村要配备专用会计档案柜,由村财务专管员负责保管村集体各类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三资”台账及账簿、会计报表、村财务专管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要建立会计档案室,由专人负责保管,逐村分年度建档。负责保管村现金账、总账。银行存款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账、产品物资账及记账凭证、原始票据、各村收据存根、会计报表、村土地承包合同、各类承包合同、村级财务代管协议资料等。
第三十条 村集体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保证账薄,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由乡(镇、街道)农综站组织人员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进行审计,在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行为,严格按照《广丰县违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暂行〉处理办法》[广纪发(2007)10号]的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村内各项社会事务和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的承包款和租金、股金、分红以及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缴入“村级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者安置被征地的农民,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的“三资”所有权属,未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所有权。
第六章 农村集体“三资”的评估与审计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发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七条 评估集体“三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
(一)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
(二)土地补偿费的其他转移性资金的收支。
(三)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
(四)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农经部门、财政、监察、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哄抢、私分、破坏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三资”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的组织、单位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三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由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的组织、单位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三资”登记或者评估的。
(三)低价处理农村集体“三资”的。
(四)不依照法律、法规处置农村集体“三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制度
(一)农村党员干部定期接访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群众急难问题,维护社会和谐,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特制定农村党员干部定期接访制度。
1、定期接访的时间。乡(镇、街道)为每月的1号和15号,村委每周星期一。
2、参加接访人员范围。乡(镇、街道)班子成员、包村乡(镇、街道)干部、村委干部。
3、定期接访的地点。乡(镇、街道)矛盾诉求中心、村委民事帮办点。
4、定期接访的工作程序。①受理登记:要耐心细致倾听群众的反映,并填写好定期接访登记表。②诉求办理:对当场能答复和处理解决的问题,要当场答复,及时解决;对不能当场答复和处理解决的,按领导签批的处理意见,指定办理责任人限期办理解决;对本级不能处理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跟踪协调,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③结果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办结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向反映人反馈,原则上要求反映人要在“定期接访登记表”反映人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签名。④结果公开:对群众反映的重要和重大问题的处理结果要通过明白卡、公开栏形式进行公开。
5、定期接访的要求。各乡镇要以“明白卡”等形式向群众广泛公开接访时间、接访人员和接访地点。同时要将印有接访时间、地点、人员、联系电话及照片的接访牌置于显眼的地方,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将接访问题的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并公开。
6、定期接访的原则。认真开展定期接访活动,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定时接访和平时接访相结合。除每个月确定的时间外,还要充分利用下村组抓计划生育,指导新农村建设,传授农业新知识和利用圩日、村民到乡镇办事的机会,听取他们的反映。二是定点接访和上门接访相结合。每个村小组要精心设立接访点,明确职责,确定负责人收集村民的反映。同时结合实际广泛开展上门接访。三是专题接访与全面接访相结合。切实解决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确保“人不出乡村,事情能解决”。
(二)入户听诉制度
为切实转变农村基层干部作风,提高服务与监督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让农民群众说有机会、讲有平台、诉有对象,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省、市、县《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入户听诉制度
1、工作目标
入户听诉,即到农户家中听取农户的诉求,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推行入户听诉工作,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处理,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群众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落实;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明显转变,接受监督和服务群众的意识明显增强,党群干群关系日益密切,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入户听诉的内容
(1)党和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入户听取村民的意见,了解政策是否贯彻落实到位,有哪些好的方面,存在什么问题。
(2)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拟出台的决策、决定内容,要入户听取村民的意见,使出台的决定更符合民心民意,并能顺利实施。
(3)村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入户听取村民的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4)村民信访反映比较多的问题,要入户听取村民的意见,及时解决村民的合理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
(5)村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入户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村民的合理诉求。
3、入户听诉的对象
全县广大农户,重点到农村中有文化、懂政策,有威望、敢代言,有能力、会办事,有困难、需救助,有纠纷、求解决的农户家中听取意见、建议或诉求,要突出“五老”代表(即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劳模、老军人)、党风廉政监督员、村纪检委员、农村经济能人、困难户、上访户等六种人。
4、入户听诉的方式
在入户听诉工作中,要做到“三结合”。一是定时听诉与平时听诉相结合。每个月,各乡(镇、街道)要确定2天以上时间为乡(镇、街道)、村干部入户听诉时间,同时要充分利用下村组抓计划生育、指导新农村建设、传授农业新知识等机会,要求乡(镇、街道)、村干部上门听诉,或者利用圩日村民上圩出售农产品、采购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到乡(镇、街道)有关机构办事的机会,听取他们的反映,做到工作、办事与听诉两不误。二是定点听诉与上门听诉相结合。每个村、每个村小组要设立入户听诉点,并明确其职责。听诉点设在村小组的党风廉政监督员、有威望的村民家中或村委会,平时,由听诉点负责人收集村民的诉求。乡(镇、街道)干部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上门听诉,在上门听诉前先到听诉点了解情况,然后有针对性地到相关农户家中听取他们的诉求。三是专题听诉与普遍听诉相结合。各乡(镇、街道)、村在实施工程、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等重大事项之前,要进村入户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认真听取村民其他方面的反映。
5、主要保障措施
(1)强化领导,周密部署。入户听诉工作作为我县转变农村基层干部作风,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探索性工作,各乡(镇、街道)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好这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要求上来。各乡(镇、街道)都要成立入户听诉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镇、街道)副职包村,驻村乡(镇、街道)干部、村干部包村组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县乡两级要明确具体负责这项活动日常工作的机构和办事人员。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工作措施,推动入户听诉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入户听诉是上传民意、下察民情、干群互动的一个有效平台,要深入发动、广泛宣传,使入户听诉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编印入户听诉手册,做到乡(镇、街道)、村干部人手一册,并按要求认真记录入户听诉的各种信息。具体承办听诉工作人员要加强与听诉点负责人的联系,指导各听诉点的工作;每月要及时收集乡(镇、街道)、村干部的听诉手册,并进行检查,做好听诉信息的分类、归纳和汇总,并将汇总情况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县纪委要对乡(镇、街道)、村干部入户听诉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及时调度,解决问题。各乡(镇、街道)每个月要召开一次汇报会,由包村领导汇报入户听诉工作情况,并逐一研究解决办法或处理意见。要明确责任和具体负责人抓好落实,同时要向村民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乡(镇、街道)、村干部在听诉过程中对自己职责范围能够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答复或解决;对于了解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汇报。乡(镇、街道)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县纪委、乡(镇、街道)党委要把入户听诉工作列入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附:干部听诉接访登记表)
干部听诉接访登记表
接访人 职务
信访人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领导
处理
意见 年 月 日
处理
结果
年 月 日





诉求人(签名):
年 月 日
四、村干部勤廉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制度
为强化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扎实推进村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增强村干部为民服务和廉洁自律意识,造就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的农村干部队伍,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的对象
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的对象为村党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
(二)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的内容
1、述职评议和公开质询的内容
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对象根据各自的工作分工情况进行述职。主要报告: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和上级的各项决策、决定等方面的情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和完成的情况;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落实情况等。
述职评议和公开质询的重点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村级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况;
(2)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3)经济合同管理、重大项目招标、土地使用权补偿、转让、租赁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处置情况;
(4)村级财务收支管理及公开情况;
(5)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及使用情况;
(6)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
(7)新农村建设实施情况;
(8)农村救济救灾、种粮直补、特困群众低保等各项补贴发放情况;
(9)社会治安、农村稳定、民事调解情况;
(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收支情况;
(11)下一年村级经济发展规划(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述职评议及公开质询内容);
(12)上级组织要求列入述职内容和群众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2、述廉评议和公开质询的内容
双述双评及公开质询对象主要报告本人执行《江西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中“行政村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的情况,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有在宅基地分配,集体土地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集体物品采购等方面,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2)是否有违反规定买卖、转让、占用集体土地,或违章搭建地上建筑物,妨碍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
(3)是否有在各种选举活动中弄虚作假、拉票“贿选”、打击报复、侵害村民合法权利和在发展党员等方面搞权钱交易的情况;
(4)是否有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用村集体资产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抵押、信用担保等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
(5)是否有假借公益事业为名,非法集资、征用群众私人财产的情况;
(6)是否有用公款大吃大喝、相互宴请的情况;
(7)是否有在村财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的情况;
(8)是否有组织或参与公款旅游以及变相公款旅游和用公款支付高档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9)是否有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借机收钱敛财的情况;
(10)是否有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挪用、侵占和截留扶贫、救灾救济、新农村建设等资金和物品的情况;
(11)是否有参与宗族宗派纷争,煽动和组织村民集体上访以及参与色情、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的情况;
(12)是否有瞒报村级收入、脱离“村财乡代理”监督的情况;
(13)是否有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14)是否有工作作风粗暴,态度蛮横,在村务管理中侵害群众利益的情况;
(15)廉政承诺及其落实情况;
(16)社会功德和村规民约遵守情况。
(三)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的方法和步骤
村干部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工作由乡(镇、街道)党委负责组织,乡(镇、街道)纪委具体实施,每年开展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存在问题较多、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经乡(镇、街道)党委同意可视情适时组织实施。
1、 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的准备工作
(1)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对象结合工作实际,对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认真总结,实事求是撰写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并在大会召开一周前将述职述廉报告送乡(镇、街道)党委、纪委审核。
(2)确定并通知参会人员。参加村干部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大会的人员原则上为:本村全体党员、各村民小组长、本村乡镇以上人大代表、群众代表。
2、 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的程序及要求
(1)个人作述职述廉报告。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对象逐一进行述职述廉,报告履行职责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2)代表质询。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对象的报告内容提出质询或发表意见(质询的内容主要有村干部履行职责方面,廉洁自律方面和群众关注的涉农政策,村级事务开展及需要质询了解和其他情况等三大方面),受公开质询村干部既要接受群众口头质询,又要回答双述报告送审期间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只要不涉及个人隐私或工作规定的保密事项均要现场回答和说明。
(3)民主测评。向参会人员发放民主测评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对象履行工作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工作职责方面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廉洁自律情况方面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4)公布测评结果。将测评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在大会当场公布。
3、整改要求
(1)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原汁原味反馈给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对象,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对象应认真负责地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制定整改措施。
(2)将述职述廉报告、测评结果、整改措施及处理结果在村务、党务公开栏中公开。
(3)测评结果运用。对在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一般”票超过三分之二的,或“不称职”和“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由乡(镇、街道)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不称职”和“差”票超过三分之二的,乡(镇、街道)党委予以作出组织处理或提请按法定程序进行罢免。
(4)发现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对象有明显违纪违规情况的,由乡(镇、街道)纪委调查核实处理。
(5)述职述廉报告、测评结果等材料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五、村民主决策制度
(一)村民理事会制度
村民理事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的重要纽带,是代表农民群众利益,实现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建设和自我监督的一种农村民间自治组织,为规范村民理事会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理事会工作原则
按照“村两委组织领导、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元、坚持因事而立、村民民主选举产生、自愿义务担任、遵守法律法规、民主管理事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2、村民理事会组成人员
理事会成员从公道正派、懂经济、会管理、威望高的党员、村民代表、致富能手、妇女骨干和农村“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中推选候选人,通过召开村民大会,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只尽义务,不拿报酬。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理事若干名。
3、理事会工作职责
负责本村(自然村)村庄建设长远规划和实施,新农村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完善村组基础设施;听取并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村内各种矛盾纠纷;建立完善和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公共事务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等长效管理机制;配合村民代表监督执行村务公开制度、参与全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及时公布上级下拨财物及其分配使用情况;参与配合对村干部的评议活动;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村民监事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扩大村民民主监督职权,确保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和管理权,巩固村委会与群众的良好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监事会的组成
由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农村“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人大代表和有较高威信的村民5—7人组成,成员必须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推荐产生。但不能是村党政班子成员及其直系亲属。
2、 村民监事会职责
(1)审议批准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
(2)监督村委会及其成员对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
(3)检查村财务收支,督促村委会财务的公开;
(4)举行民主听证会,向村民通报本村重大事项,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村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向群众作好宣传解释;
(5)受理村委会成员的辞职,组织协调村委会成员的罢免工作;
(6)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大会的监督;
(7)监事会有权要求监事所涉及的对象提供真实材料和有利于监事工作开展的必备条件。
3、村民监事会工作范围
定期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评议村委会的工作,列席村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走访群众,收集、汇总群众对村委会工作和村组干部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提出建议;负责向村民宣传有关决策,协助村两委会做好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本村重大决定的贯彻落实。监事会可以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符合规定的民主监事活动。
(三)村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村务民主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一事一议”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1、一事一议的的范围
凡涉及村级经济发展规划、村级财务预决算、兴办水利、农田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和桥梁、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村民筹资筹劳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的项目,都要通过“一事一议”,广泛听取意见,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策,并由村民代表进行监督。“一事一议”筹资只限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路、修桥等。
2、一事一议的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3、一事一议的方法步骤
“一事一议”采取以下八个步骤。
第一步,深入调查收集民意。通过村民意见箱、电话交谈、入户走访、领导接待日、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途径和手段,弄清大多数群众需要办什么,征求群众意见面必须达到60%以上。村民委员会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分批实施的原则,在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内村里兴办的生产公益事业项目、范围和所需资金,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第二步,召开会议初定方案。在弄清大多数村民需要办什么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初步讨论具体怎么办,形成初步方案。
第三步,宣传发动统一思想。将初步方案通过村务公开栏、分组召开群众会议等方式告之于众,进行宣传发动,再次征求群众意见。并做好反对群众的思想工作,最大限度地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争取绝大多数人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步,民主讨论确定方案。多次召开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一是在初步方案的基础上,根据群众的意见修正完善,形成最终方案;二是在会上推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人选,参加会议的普通群众必须达到50%以上;三是在会上推选群众财务管理委员会人选,所有钱物均由群众代表管理,村组干部管事不管钱。
第五步,户户签字进行公决。“一事一议”需筹资筹劳的决定通过后,填写申请表,连同讨论事情的记录,公平负担的办法和村民签字等相关资料报乡镇农综站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审批后再报县民政局备案。
经过上级审批后的“一事一议”筹资方案应用广播或会议予以口头公布,并通过村务公开栏予以张贴,让村民知晓,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没有疑问后,再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并发放到户。
将方案交给群众,户户进行签字公决,赞同率达到85%,才予以实施,否则暂缓。
第六步,分解工程落实到户。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经过科学核算,将工程分解到各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再将工程分解落实到户,明确各户的工程数量、工程质量、完工时间。
第七步,村民小组组织实施。按照工程进度和时间要求,各村民小组组织实施。
(1)建立项目领导小组。主要由村委会主任和村民代表组成。
(2)资金筹集时间。筹资在夏收或秋收后收取。特困户由本人申请,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酌情减免。
(3)资金管理。“一事一议”筹资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所筹资金的到账、使用、结存情况进行审查,杜绝乱支乱花。
第八步,竣工结算张榜公布。工程竣工后,由群众财务管理委员会清算财务,多退少补,并将工程验收、决算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如对财务有疑虑,每一位群众均可询问并随时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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