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佳家装工厂总店地址: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税种都有优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6:31:59
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税种都有优惠
发表日期:2008年9月24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  本页面已被访问 634 次
  财税〔2008〕81号文件下发后,涉农政策咨询也成了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咨询热点。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全面掌握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12366咨询员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整理归纳。
  一、增值税
  1.销售特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明确了免税范围,主要包括: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规定,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个人销售农产品月销售额未达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2.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文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论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的还是从经营者手中购买的,也不论是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还是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1997〕49号文件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其他税种
  1、印花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按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4、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511号)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5、车船税:《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6、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