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出货保证书:周易正义-(上經需傳卷二)-(魏)王弼等注(唐)孔颖达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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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义

(魏)王弼等注(唐)孔颖达疏

上經需傳卷二

乾下坎上。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此需卦系辭也。「需」者,待也。物初蒙稚,待養而成,無信即不立,所待唯信也,故雲「需有孚」,言《需》之為體,唯有信也。「光亨貞吉」者,若能有信,即需道光明物得亨通,于正則吉,故雲「光亨貞吉」也。「利涉大川」者,以剛健而進,即不患於險,乾德乃亨,故雲「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謂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畢矣,故「光亨貞吉」。

[疏]「彖曰需須也」至「以正中也」。○正義曰:此釋需卦系辭。需,須也。「險在前」者,釋需卦之名也,是需待之義,故雲「需,須也」。「險在前」,釋所以需待由險難在前,故有待乃進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者,解需道所以得亨,由乾之剛健,前雖遇險而不被陷滯,是其需待之義,不有困窮矣,故得「光亨貞吉」,由乾之德也。「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者,此疊出需卦系辭,然後釋之也。言此需體非但得乾之剛彊而不陷,又由中正之力也。以九五居乎天子之位,又以陽居陽,正而得中,故能有信,光明亨通而貞吉也。剛健而不陷,只由二象之德,位乎天位以正中,是九五之德也。凡卦之為體,或直取象而為卦德者,或直取爻而為卦德者,或以兼象兼爻而為卦德者,此卦之例是也。○注「謂五也」至」光亨貞吉「。○正義曰:「需道畢矣」者,凡需待之義先須於信,後乃光明亨通於物而貞吉,能備此事,是須道終畢。五即居於天位,以陽居尊,中則不偏,正則無邪。以此待物,則所為皆成,故「需道畢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乾德獲進,往輒亨也。

[疏]「利涉大川往有功也」。○正義曰:釋「利涉大川」之義,以乾剛健,故行險有功也。○注「乾德」至「亨也」。○正義曰:前雲「剛健而不陷」,此雲「往有功」,剛健即「乾」也。故「乾」德獲進,往而有功,即是往輒亨通也。此雖釋「利涉大川」,兼釋上「光亨」之義,由是「光亨」乃得「利涉大川」,故於利涉大川乃明亨也。

《象》曰:雲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童蒙已發,盛德光亨,飲食宴樂,其在茲乎!

[疏]「《象》曰」至「飲食宴樂」。○正義曰:坎既為險,又為雨,今不言險雨者,此象不取險難之義也。故不雲「險」也。雨是巳下之物,不是須待之義,故不雲「雨」也。不言天上有雲,而言「雲上於天」者,若是天上有雲,無以見欲雨之義,故雲「雲上於天」。若言「雲上於天」,是天之欲雨,待時而落,所以明「需」大惠將施而盛德又亨,故君子於此之時「以飲食宴樂」。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無咎。居需之時,最遠於難,能抑其進以遠險待時,雖不應幾,可以保常也。

[疏]正義曰:但難在於坎,初九去難既遠,故待時在於郊。郊者是境上之地,亦去水遠也。「利用恒,無咎」者,恒,常也,遠難待時以避其害,故宜利保守其常,所以無咎,猶不能見幾速進,但得無咎而已。

《象》曰:「需於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恒無咎」,未失常也。

[疏]正義曰:「不犯難行」者,去難既遠,故不犯難而行,「未失常」者,不敢速進,遠難待時,是未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終吉。將近於難,故曰「需於沙」也。不至致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難,遠不後時,履健居中,以待其會,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疏]正義曰:沙是水傍之地,去水漸近,待時于沙,故難稍近。雖未致寇,而「小有言」以相責讓。「近不逼難,遠不後時」,但「履健居中,以待要會」,雖小有責讓之言,而終得其吉也。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疏]正義曰:「需于沙衍在中」者,衍謂寬衍,去難雖近,猶未逼於難,而寬衍在其中也,故「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九三:需於泥,致寇至。以剛逼難,欲進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敵也。猶有須焉,不陷其剛。寇之來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備,可以不敗。

[疏]正義曰:泥者,水傍之地,泥溺之處,逼近於難,欲進其道,難必害已。故致寇至,猶且遲疑而需待時,雖即有寇至,亦未為禍敗也。

《象》曰:「需於泥」,災在外也。白我致寇,敬慎不敗也。

[疏]正義曰:「災在外」者,釋「需於泥」之義,言為「需」雖複在泥,泥猶居水之外,即災在身外之義,未陷其剛之義,故可用「需」以免。「自我致寇,敬慎不敗」者,自,由也,由我欲進而致寇來,已若敬慎,則不有禍敗也。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陰陽相近而不相得,陽欲進而陰塞之,則相害也。穴者,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剛進,四不能距,見侵則辟,順以聽命者也,故曰「需於血,出自穴」也。

[疏]「六四需於血出自穴」。○正義曰:「需於血」者,謂陰陽相傷,故有血也。九三之陽而欲上進,此六四之陰而塞其路,兩相妨害,故稱「血」。言待時於血,猶待時於難中也。「出自穴」者,穴即陰之路也,而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三來逼己,四不能距,故出此所居之穴以避之,但順以聽命而得免咎也,故《象》雲「需於血,順以聽命」也。○注「凡稱血者」至「出自穴也」。○正義曰:「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即坤之上六「其血玄黃」是也。「穴者陰之路也」者,凡孔穴穿道,皆是幽隱,故雲「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坎是坎險,若處坎之上,即是出穴者也,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但易含萬象,此六四一爻,若以戰鬥言之,其出則為血也;若以居處言之,其處則為穴也。穴之與血,各隨事義也。

《象》曰:「需於血」,順以聽也。

九五:需于酒食,貞吉。「需」之所須,以待達也。已得天位,暢其中正,無所複須,故酒食而已獲「貞吉」也。

[疏]正義曰:「需于酒食貞吉」者,五既為需之主,已得天位,無所複需,但以需待酒食以遞相宴樂而得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酒食貞吉」之義,言九五居中得正,「需」道亨通,上下無事也。

上六:入於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與三相得而塞其路,不辟則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辟之也。至於上六,處卦之終,非塞路者也。與三為應,三來之已,乃為己援,故無畏害之辟,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陽所以不敢進者,須難之終也。難終則至,不待召也。己居難終,故自來也。處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故必敬之而後終吉。

[疏]「上六」至「敬之終吉」。○正義曰:「上六入於穴」者,上六陰爻,故亦稱「穴」也。上六與三相應,三來之已,不為禍害,乃得為已援助,故上六無所畏忌,乃「入於穴」而居也。「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者,速,召也,不須召喚之客有三人自來。三人謂「初九」、「九二」、「九三」。此三陽務欲前進,但畏於險難,不能前進。其難既通,三陽務欲上升,不須召喚而自來,故雲「有不速之客三人來」也。「敬之終吉」者,上六居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不可怠慢,故須恭敬此三陽,乃得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處無位之地,不當位者也。敬之則得終吉,故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疏]正義曰:「雖不當位未大失」者,釋「敬之終吉」之義。言已雖不當位,而以一陰為三陽之主,若不敬之,則有凶害。今由己能敬之,雖不當位,亦未有大失,言初時雖有小失,終久乃獲吉,故雲「未大失」也。且《需》之一卦,須待難通,其於六爻,皆假他物之象以明人事,待通而亨,須待之義。且凡人萬事,或有去難遠近,須出須處,法此六爻,即萬事盡矣,不可皆以人事曲細比之。《易》之諸爻之例,並皆放此。

坎下乾上。訟:有孚,窒惕,中吉,窒謂窒塞也。皆惕,然後可以獲中吉。

[疏]正義曰:窒,塞也。惕,懼也。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相乖爭而致其訟。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終凶」者,訟不可長,若終竟訟事,雖複窒惕,亦有凶也。「利見大人」者,物既有訟,須大人決之,故「利見大人」也。「不利涉大川」者,以訟不可長,若以訟而往涉危難,必有禍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複不可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故雖複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也。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疏]「《彖》曰訟上剛下險」至「入於淵也」。正義曰:此釋繇辭之義。「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者,上剛即乾也,下險即坎也,猶人意懷險惡,性又剛健,所以訟也。此二句因卦之象以顯有訟之所由。案:上「需」,須也,以釋卦之名。此《訟卦》不釋「訟」名者,「訟」義可知,故不釋也。諸卦其名難者則釋之,其名易者則不釋之,他皆仿此。「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者,先疊出訟之繇辭,以「剛來而得中」者,釋所以訟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剛,來向下體而處下卦之中,為訟之主,而聽斷獄訟,故訟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終凶,訟不可成」者,釋「終凶」之義,以爭訟之事,不可使成,故「終凶」也。「利見大人,尚中正」者,釋「利見大人」之義。所以於訟之時,利見此大人者,以時方鬥爭,貴尚居中得正之主而聽斷之。「不利涉大川,入於淵」者,釋「不利涉大川」之義。若以訟事往涉於川,即必墜於深淵而陷於難也。○注「凡不和而訟」至「應斯任也」。○正義曰:「無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與人鬥訟,即無處施設而可也。言所往之處皆不可也。「涉難特甚焉」者,言好訟之人,習常施為,己且不可,若更以訟涉難,其不可特甚焉,故雲「涉難特甚焉」。「中乃吉」者,謂此訟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前注雲「可以獲中吉」。謂獲中止之吉。「不閉其源,使訟不至」者,若能謙虛退讓,與物不競,即此是閉塞訟之根源,使訟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閉塞訟源,使訟得至也。「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者,謂雖每訴訟陳其道理,不有枉曲,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職不相濫,爭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

[疏]「天與水違行訟」至「作事謀始」。○正義曰:天道西轉,水流東注,是天與水相違而行,相違而行,象人彼此兩相乖戾,故致訟也。不雲「水與天違行」者,凡訟之所起,必剛健在先,以為訟始,故雲「天與水違行」也。「君子以作事謀始」者,物既有訟,言君子當防此訟源。凡欲興作其事,先須謀慮其始。若初始分職分明,不相干涉,即終無所訟也。○注「聽訟」至「不責於人」。○正義曰:「訟之所以起,契之過」者,凡鬥訟之起,只由初時契要之過,謂作契要不分明。「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斷於下,亦不須責在下之人有爭訟也。「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經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四召而應,見犯乃訟。處訟之始,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矣。

[疏]「初六」至「小有言終吉」。○正義曰:「不永所事」者,永,長也,不可長久為鬥訟之事,以「訟不可終」也。「小有言,終吉」者,言「終吉」者,言初六應於九四。然九四剛陽,先來非理犯己,初六陰柔,見犯乃訟,雖不能不訟,是不獲己而訟也,故「小有言」;以處訟之始,不為訟先,故「終吉」。○注「處訟之始」至「必辯明也」。○正義曰:「處訟之始」者,始入訟境,言訟事尚微,故雲「處訟之始」也。「不為訟先」者,言己是陰柔,待唱乃和,故雲「不為訟先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疏]正義曰:「訟不可長」者,釋「不永所事」,以訟不可長,故不長此鬥爭之事。「其辯明」者,釋「小有言」,以訟必辯析分明。四雖初時犯己,己能辯訟,道理分明,故初時「小有言」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非為竄也。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疏]「九二」至「三百戶無眚」。○正義曰:「不克訟」者,克,勝也;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與五相敵,不勝其訟,言訟不得勝也。「歸而逋其邑」者,訟既不勝,怖懼還歸,逋竄其邑。若其邑強大,則大都偶國,非逋竄之道。「人三百戶,無眚」者,若其邑狹少,唯三百戶乃可也。「三百戶」者,鄭注《禮記》雲:「小國下大夫之制。」又鄭注《周禮?小司徒》雲:方十裏為成,九百夫之地,溝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餘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即此「三百戶」者,一成之地也。鄭注雲:不易之田,歲種之;一易之田,休一歲乃種;再易之地,休二歲乃種。言至薄也。苟自藏隱,不敢與五相敵,則無眚災。○注「以剛處訟」至「災未免也」。○正義曰:「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免災」者,如此注意,則經稱「其邑」二字連上為句,「人三百戶」合下為句。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疏]正義曰:「歸逋竄」者,釋歸而逋邑,以訟之不勝,故退歸逋竄也。「患至掇」者,掇猶拾掇也。自下訟上,悖逆之道,故禍患來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來也。故王肅雲:「若手拾掇物然。」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體夫柔弱以順於上,不為九二自下訟上,不見侵奪,保全其有,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閒,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貞厲」。柔體不爭,系應在上,眾莫能傾,故曰「終吉」。上壯爭勝,難可忤也,故或從王事,不敢成也。

[疏]「六三,食舊德」至「王事無成」。正義曰:「食舊德」者,六三以陰柔順從上九,不為上九侵奪,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舊日之德祿位。「貞厲」者,貞,正也;厲,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閒,故須貞正自危厲,故曰「貞厲」。然六三柔體不爭,系應在上,眾莫能傾,故「終吉」也。「或從王事無成」者,三應於上,上則壯而又勝,故六三或從上九之王事,不敢觸忤,無敢先成,故雲「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疏]正義曰:「從上吉」者,釋所以食舊德以順從上九,故得其吉食舊德也。

九四:不克訟。初辯明也。

[疏]正義曰: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初能分辯道理,故九四訟不勝也。

複即命渝,安貞吉。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猶已」,故吉從之。

[疏]「複即命渝安貞吉」。○正義曰:「複即命渝」者,複,反也;即,就也。九四訟既不勝,若能反就本理,變前與初爭訟之命,能自渝變休息,不與初訟,故雲「複即命渝」。「安貞吉」者,既能反從本理,渝變往前爭訟之命,即得安居貞吉。○注「處上訟下」至「故吉從之」。○正義曰:「若能反從本理」者,釋「複即」之義。複,反也;即,從也。本理謂原本不與初訟之理。當反從此原本不爭之理,故雲「反從本理」。「變前之命」者,解「命渝」也。渝,變也。但倒經「渝」字在「命」上,故雲「變前之命」。「前命」者,謂往前共初相訟之命也,今乃變之也。「安貞不犯」者,謂四安居貞正,不復犯初,故雲「安貞不犯」。「為仁由己,故吉從之」者,「為仁由己」,《論語》文。初不犯己,己莫陵於初,是為仁義之道,自由於己,故雲「為仁由己」。

《象》曰:「複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疏]正義曰:「安貞不失」者,釋「複即命渝」之義,以其反理變命,故得安貞之吉,不失其道。

九五:訟元吉。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無所溺,公無所偏,故訟「元吉」。

[疏]「九五訟元吉」。○正義曰:處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斷獄訟,故得「元吉」也。○注「處得尊位」至「故訟元吉」。○正義曰:「處得尊位為訟之主」者,居九五之位,當爭訟之時,是主斷獄訟者也。然此卦之內,斷獄訟之人,凡有二主。案上注雲「善聽之主,其在二乎」?是二為主也。此注又雲「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是五又為主也。一卦兩主者,凡諸卦之內,如此者多矣。五是其卦尊位之主,餘爻是其卦為義之主,猶若複卦初九是複卦之主,「複」義在於初九也。六五亦居複之尊位,為複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猶若天子總統萬機,與萬物為主,故諸卦皆五居尊位。諸爻則偏主一事,猶若六卿春官主禮,秋官主刑之類偏主一事,則其餘諸爻各主一事也。即六卿總歸於天子,諸卦之爻,皆以九五為尊位也。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類是也。今此訟卦二既為主,五又為主,皆有斷獄之德,其五與二爻,其義同然也,故俱以為主也。案:上《彖》辭「剛來而得中」,今九五《象》辭雲「訟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辭「剛來得中」,非據九五也。輔嗣必以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則稱「來」。故《賁卦》雲「柔來而文剛」,是離下艮上而稱「柔來」。今此雲「剛來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雲「來」者,皆據異類而來。九二在二陰之中故稱「來」;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陽,不得稱「來」。若於爻辭之中,亦有從下卦向上卦稱「來」也。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謂下卦三陽來。然需上六陰爻,陽來詣之,亦是往非類而稱「來」也。「以斷枉直」者,枉,曲也。凡二人來訟,必一曲一直,此九五聽訟能斷定曲直者,故雲「以斷枉直」。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也」者,釋「元吉」之義。所以訟得大吉者,以九五處中而得正位,中則不有過差,正則不有邪曲,中正為德,故「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閒,褫帶者三也。

[疏]正義曰:「或錫之鞶帶」者,上九以剛居上,是訟而得勝者也。若以謙讓蒙錫,則可長保有。若因訟而得勝,雖或錫與鞶帶,不可長久,終一朝之閒三被褫脫,故雲「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疏]正義曰:「釋終朝三褫」之義。以其因訟得勝,受此錫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終朝之間,三被褫脫也。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言或有如此,故言「或」。則上雲「或從王事無成」,及《坤》之六三「或從王事無成」之類是也。鞶帶謂大帶也。故杜元凱桓二年《傳》「鞶厲旒纓」注雲:「盤,大帶也。」此訟一卦及爻辭並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坎下坤上。師:貞,丈人吉,無咎。丈人,嚴莊之稱也。為師之正,丈人乃吉也。興役動眾無功,罪也,故吉乃無咎也。

[疏]「師:貞,丈人吉,無咎」。○正義曰:「師」,眾也。貞,正也。丈人謂嚴莊尊重之人,言為師之正,唯得嚴莊丈人監臨主領,乃得「吉無咎」。若不得丈人監臨之,無不畏懼,不能齊眾,必有咎害。○注「丈人嚴戒之稱也」至「乃無咎也」。○正義曰:「興役動眾無功,罪」者,監臨師旅,當以威嚴,則有功勞,乃得無咎;若其不以威嚴,師必無功而獲其罪,故雲「興役動眾無功,罪」也。

《彖》曰:師,眾也。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毒猶役也。

[疏]「彖曰」至「又何咎矣」。○正義曰:「師,眾也。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者,此釋師卦之名,並明用師有功之義。但師訓既多,或訓為法,或訓為長,恐此師名取法之與長,故特明之師訓為眾也。貞為正也。貞之為正,其義已見於此,複雲「「貞,正」者,欲見齊眾必須以正,故訓貞為正也。與下文為首引之勢,故雲「能以眾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者,「剛中」謂九二,而「應」謂六五。「行險而順」者,「行險」謂下體坎也,而「順」謂上體坤也。若剛中而無應,或有應而不剛中,或行險而不柔順,皆不可行師得吉也。「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者,毒猶役也,若用此諸德使役天下之眾,人必從之以得其吉,又何無功而咎責乎?自「剛中」以下釋「丈人吉,無咎」也,言丈人能備此諸德也。

《象》曰: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眾。

[疏]正義曰:「君子以容民畜眾」者,言君子法此師卦,容納其民,畜養其眾。若為人除害,使眾得寧,此則「容民畜眾」也。又為師之,主雖尚威嚴,當赦其小過,不可純用威猛於軍師之中,亦是容民畜眾之義。所以《象》稱「地中有水」,欲見地能包水,水又眾大,是容民畜眾之象。若其不然,或當雲「地在水上」,或雲「上地下水」,或雲「水上有地」。今雲「地中有水」,蓋取容、畜之義也。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為師之始,齊師者也。齊眾以律,失律則散。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異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師出不以律,否臧皆凶。

[疏]「初六師出」至「否臧凶」。○正義曰:「初六師出以律」者,律,法也。初六為師之始,是整齊師眾者也。既齊整師眾,使師出之時,當須以其法制整齊之,故雲「師出以律」也。「否臧凶」者,若其失律行師,無問否之與臧,皆為凶也。「否」謂破敗,「臧」謂有功。然「否」為破敗,即是凶也。何須更雲「否臧凶」者,本意所明,雖臧亦凶。「臧」文既單,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凶,不可單言,故雲否之與臧,皆為凶也。○注「為師之始」至「否臧皆凶」。○正義曰:「為師之始,齊師者也」者,以師之初爻,故雲「為師之始」。在師之首,先唱發始,是齊整師眾者也。「失律而臧,何異於否」者,若棄失法律,不奉法而行,雖有功而臧,何異於否也?「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異於否」之義。令則法律也。若失此法令,雖有功勞,軍法所不容赦,故雲「何異於否」。然閫外之事,將軍所載,臨事制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為師之體,理非一端,量事制宜,隨時進退,此則將軍所制,隨時施行。若苟順私情,故違君命,犯律觸法,則事不可赦耳。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

[疏]正義曰「失律凶」者,釋「師出以律」之義。言所以必須以律者,以其失律則凶。反經之文,以明經義。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以剛居中,而應於上,在師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凶,故吉乃無咎也。行師得吉,莫善懷邦,邦懷眾服,錫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疏]「九二」至「王三錫命」。○正義曰:「在師中吉」者,以剛居中而應於五,是「在師中吉」也。「無咎」者,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凶,故吉乃無咎。「王三錫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錫命。○注「以剛居中」至「故乃得成命」。○正義曰:「在師而得中」者,觀注之意,以「在師中」為句,其「吉」字屬下;觀《象》之文,「在師中吉,承天寵」者,則似「吉」字屬上。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該,故注文屬下,《象》文屬上,但《象》略其「無咎」之字,故「吉」屬「師中」也。「故乃得成命」者,案《曲禮》雲:「三賜不及車馬。」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車馬。三賜三命,而尊之得成,故「乃得成命」也。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疏]正義曰:「承天寵」者,釋「在師中吉」之義也。正謂承受五之恩寵,故「中吉」也。「懷萬邦也」者,以其有功,能招懷萬邦,故被「王三錫命」也。

六三:師或輿屍,凶。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則無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宜獲「輿屍」之凶。

[疏]「六三師或輿屍凶」。○正義曰: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無所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或有輿屍之凶。○注「以陰處陽」至「輿屍之凶」。○正義曰:「退無所守」者,倒退而下,乘二之剛,已又以陰居陽,是「退無所守」。

《象》曰:「師或輿屍」,大無功也。

[疏]正義曰:「大無功也」者,釋「輿屍」之義,以其輿屍,則大無功也。

六四:師左次,無咎。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左次之,而無咎也。行師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疏]「六四,師左次,無咎」。○正義曰:六四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雲「師左次,無咎」。故師在高險之左,以次止則無凶咎也。○注「行師之法」至「故左次之」。○正義曰:「行師之法,欲右背高」者,此兵法也。故《漢書》韓信雲:「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澤。」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雖不能有獲,足以不失其常也。

[疏]正義曰:「未失常」者,釋「無咎」之義,以其雖未有功,未失常道。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凶。處師之時,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執言而無咎也。柔非軍帥,陰非剛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王,則眾不從,故「長子帥師」可也。弟子之凶,故其宜也。

[疏]「六五田有禽」至「輿屍貞凶」。○正義曰:「田有禽,利執言」者,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往即有功。猶如田中有禽而來犯苗,若往獵之,則無咎過也。人之修田,非禽之所犯。王者守國,非叛者所亂。禽之犯苗,則可獵取。叛人亂國,則可誅之。此假他象以喻人事,故「利執言,無咎」,已不直則有咎。己今得直,故可以執此言往問之而無咎也。「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凶」者,以已是柔,不可為軍帥。已又是陰,身非剛武,不可以親行,故須役任長子、弟子之等。若任役長子,則可以帥師。若任用弟子,則軍必破敗而輿屍,是為正之凶。莊氏雲:「‘長子’謂九二,德長於人。‘弟子’謂六三,德劣於物。」今案:《象》辭雲「長子帥師,以中行也」,是九二居中也。「弟子輿屍,使不當也」,謂六三失位也。○注至「往必得直」。○正義曰:「往必得直」者,見犯乃得欲往征之,則於理正直,故雲「往必得直」。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屍」,使不當也。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處師之極,師之終也。大君之命,不失功也。開國承家,以寧邦也。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疏]「上六大君有命」至「小人勿用」。○正義曰:「大君有命」者,上六處師之極,是師之終竟也。「大君」謂天子也,言天子爵命此上六,若其功大,使之開國為諸侯;若其功小,使之承家為卿大夫。「小人勿用」者,言開國承家,須用君子,勿用小人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疏]正義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者,正此上六之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者,若用小人,必亂邦國,故不得用小人也。

坤下坎上。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不甯方來,後夫凶。

[疏]正義曰:「比吉」者,謂能相親比而得具吉。「原筮,元永貞,無咎」者,欲相親比,必能原窮其情,筮決其意,唯有元大永長貞正,乃得無咎。「元永貞」者,謂兩相親比,皆須「永貞」。「不甯方來」者,此是甯樂之時,若能與人親比,則不甯之方,皆悉歸來。「後夫凶」者,夫,語辭也。親比貴速,若及早而來,人皆親已故在先者吉。若在後而至者,人或疏己,親比不成,故「後夫凶」。或以「夫」為丈夫,謂後來之人也。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處比之時,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夫群黨相比,而不以「元永貞」,則凶邪之道也。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也。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

[疏]「彖曰」至「以剛中也」。○正義曰:「比,吉也」者,釋親比為善,言相親比而得吉也。「比,輔也」者,釋「比」所以得吉,由「比」者人來相輔助也,「下順從」者,在下之人,順從於上,是相輔助也,謂眾陰順從九五也。自此以上,釋比名為吉之義。「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者,釋「原筮,元永貞,無咎」之義,所以得如此者,以九五剛而處中,故使「比」者皆得「原筮,元永貞,無咎」也。○注「處比之時」至「其唯九五乎」?○正義曰:「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者,原謂原窮比者根本,筮謂筮決求比之情,以求久長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元,大也;永,長也。為已有大長貞正,乃能原筮相親比之情,得久長而無咎,謂彼此相親比也。「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者,若不逢遇明主,則彼此相求,「比」者雖各懷永貞,而猶未足免離於咎。雖有永貞,而無明主照察,不被上知,相親涉於明黨,故不免咎也。「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者,使「比」者得免咎,保永貞,久而無咎,其唯九五乎?以九五為比之主,剛而處中,能識「比」者之情意,故使「比」者得保永貞,無內咎也。

「不甯方來」,上下應也。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五獨處尊,莫不歸之,上下應之,既親且安,安則不安者讬焉,故不甯方所以來,「上下應」故也。夫無者求有,有者不求所與,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火有其炎,寒者附之。故已苟安焉,則不甯方來矣。

[疏]正義曰:釋「不甯方來」之義,以九五處中,故上下群陰皆來應之。於此之時,陰往比陽,群陰未得其所,皆未寧也。

「後夫凶」,其道窮也。將合和親而獨在後,親成則誅,是以凶也。

[疏]「後夫凶,其道窮也」。○正義曰:釋「後夫凶」。他悉親比,己獨後來,比道窮困,無人與親,故其凶也。此謂上六也。○注「將合和親」至「是以凶也」。○正義曰:「親成則誅」者,彼此相比,皆速來為親;親道已成,已獨在後而來,眾則嫌其離貳,所以被誅而凶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萬國以「比」建,諸侯以「比」親。

[疏]正義曰:「建萬國親諸侯」,非諸侯以下之所為,故特雲「先王」也。「建萬國」謂割土而封建之。「親諸侯」謂爵賞恩澤而親友之。萬國據其境域,故曰「建」也。「諸侯」謂其君身,故雲「親」也。地上有水,猶域中有萬國,使之各相親比,猶地上有水,流通相潤及物,故雲「地上有水,比」也。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者也。夫以不信為比之首,則禍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後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無咎」也。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則莫不比之。著信立誠,盈溢乎質素之器,則物終來無衰竭也。親乎天下,著信盈缶,應者豈一道而來?故必「有他吉」也。

[疏]「初六有孚」至「有他吉」。○正義曰:「有孚比之無咎」者,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若無誠信,禍莫大焉。必有誠信而相親比,終始如一,為之誠信,乃得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他吉」者,身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莫不比之。有此孚信盈溢質素之缶,以此待物,物皆歸向,從始至終,尋常恒來,非唯一人而已,更有他人並來而得吉,故雲「終來有他吉」也。此假外象喻人事也。○注「應不在一,心無私吝」。○正義曰:「應不在一」者,初六無應,是「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若心有偏應,即私有愛吝也,以「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處比之時,居中得位,而系應在五,不能來它,故得其自內貞吉而已。

[疏]正義曰:「比之自內,貞吉」者,居中得位,系應在五,不能使它悉來,唯親比之道,自在其內,獨與五應,但「貞吉」而已,不如初六「有它吉」也。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疏]正義曰:「不自失」者,釋「比之自內」之義,不自失其所應之偶,故雲「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則無應,所與比者,皆非巳親,故曰「比之匪人」。《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疏]正義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者,言六三所比,皆非己親之人。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又無應,是所欲親比,皆非其親,是以悲傷也。

六四:外比之,貞吉。外比於五,複得其位,比不失賢,處不失位,故「貞吉」也。

[疏]正義曰:六四上比於五,欲外比也。居得其位,比不失賢,所以貞吉。凡下體為內,上體為外,六四比五,故雲「外比」也。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疏]正義曰:九五,居中得位,故稱「賢」也。五在四上,四往比之,是「以從上」也。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為比之主而有應在二,「顯比」者也。比而顯之,則所親者狹矣。夫無私於物,唯賢是與,則去之與來,皆無失也。夫三驅之禮,禽逆來趣已則舍之,背已而走則射之,愛於來而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顯比」而居王位,用三驅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驅,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邑人無虞,故「不誡」也,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也。此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道也。

[疏]「九五顯比」至「邑人不誡吉」。○正義曰:五應於二,顯明比道,不能普遍相親,是比道狹也。「王用三驅失前禽」者,此假田獵之道,以喻「顯比」之事。凡三驅之禮,禽向已者則舍之,背已者則射之,是失於「前禽」也。「顯比」之道,與己相應者則親之,與己不相應者則疏之,與三驅田獵,愛來惡去相似,故雲「王用三驅,失前禽」也。言「顯比」之道,似於此也。「邑人不誡吉」者,雖不能廣普親比於自己相親之處,不妄加討罰,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而有吉也。至於「邑人不誡」而「為吉」,非是大人弘闊之道,不可為大人之道,但可為大人之使。○注「為比之主」至「非為上之道」。○正義曰:「去之與來皆無失」者,若「比」道弘闊,不偏私於物,唯賢是親,則背己去者與來向己者,皆悉親附無所失也;言去亦不失,來亦不失。夫三驅之禮者,先儒皆雲「三度驅禽而射之也」。三度則已,今亦從之,去則射之。褚氏諸儒皆以「為三面著人驅禽」,必知「三面」者,禽唯有背己、向己、趣己,故左右及於後皆有驅之。「愛於來而惡於去」者,來則舍之,是愛於來也;去則射之,是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者,言獨「比」所應,則所比為失。如三驅所施,愛來憎去,則失在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者,此九五居中得正,故雲「用其中正」也。心既中正,不妄喜怒,故征伐有常也。所伐之事,不加親己之邑;興師動眾,必欲討其叛逆。五以其「顯比」,親者伐所不加也,叛者,必欲征伐也。雲「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者,以《象》雲「顯比之吉」,其比狹也。若「大人之吉」,則「比」道弘通也。「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之道」者,九五居上之位,若為行如此,身雖為王,止可為上使之人,非是為王之道,故雲「非為上之道」。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疏]「顯比之吉」至「上使中也」。○正義曰:「顯比之吉,位正中」者,所以「顯比」得吉者,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故雲「顯比之吉」。「舍逆取順失前禽也」者,禽逆來向己者,則舍之而不害,禽順去背己而走者,則射而取之,是「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者,釋「邑人不誡」之義,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伐不加邑,動必討叛,不橫加無罪,止由在上使中也。「中」謂九五也。此九五雖不得為王者之身,堪為王者之使,以居中位,故雲「上使中」也。

上六:比之無首,凶。無首,後已,處卦之終,是後夫也。親道已成,無所與終,為時所棄,宜其凶也。

[疏]正義曰:「無首凶」者,謂無能為頭首。它人皆「比」,己獨在後,是親比於人,無能為頭首也。它人皆「比」,親道已成,己獨在後,眾人所棄,宜其凶也。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疏]正義曰:「無所終」者,釋「比之無首」,既不能為比之初首,被人所棄,故無能與之共終也。

乾下巽上。小畜:亨。不能畜大,止健剛志,故行是以亨。

[疏]正義曰:但小有所畜,唯「畜」九三而已。初九、九二,猶剛健得行,是以剛志上得亨通,故雲「小畜亨」也。若大畜、乾在於下,艮在於上,艮是陽卦,又能止物,能止此乾之剛健,所畜者大,故稱「大畜」。此卦則巽在於上,乾在於下,巽是陰,柔性,又和順,不能止畜在下之乾,唯能畜止九三,所畜狹小,故名「小畜」。

密雲不雨,自我西郊。

[疏]正義曰:「密雲不雨」者,若陽之上升,陰能畜止,兩氣相薄則為雨也。今唯能畜止九三,其氣被畜,但為密雲,初九、九二,猶自上通,所以不能為雨也。「自我西郊」者,所聚密雲,由在我之西郊,去我既遠,潤澤不能行也,但聚在西郊而已。

《彖。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曰「小畜」。謂六四也,成卦之義,在此爻也。體無二陰,以分其應故上下應之也。既得其位,而上下應之,三不能陵,小畜之義。

[疏]正義曰:「柔得位」,謂六四也。以陰居陰,故稱得位。此卦唯有一陰,上下諸陽皆來應之,故曰「小畜」。此釋小畜卦名也。言此卦之畜,六四唯畜其下九三,初九、九二猶不能擁畜,而雲「上下應之」者,若細別而言,小畜之義,唯當畜止在下。三陽猶不能畜盡,但畜九三而已。若大判而言之,上下五陽總應六四,故雲「上下應之」。其四雖應何妨,總不能畜止剛健也。

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密雲不雨」,尚往也;「自我西郊」,施未行也。小畜之勢,足作密雲,乃「自我西郊」,未足以為雨也。何由知未能為雨?夫能為雨者,陽上薄陰,陰能固之,然後烝而為雨。今不能制初九之「複道」,固九二之「牽複」,九三更以不能複為劣也。下方尚往,施豈得行?故密雲而不能為雨,尚往故也。何以明之?去陰能固之,然後乃雨乎。上九獨能固九三之路,故九三不可以進而「輿說輻」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故得「既雨既處」。若四、五皆能若上九之善畜,則能雨明矣。故舉一卦而論之,能為小畜密雲而已。陰苟不足以固陽,則雖複至盛,密雲自我西郊,故不能雨也。雨之未下,即施之未行也。《彖》至論一卦之體,故曰「密雲不雨」。《象》各言一爻之德,故曰「既雨既處」也。

[疏]「健而巽」至「施未行也」。○正義曰:「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者,內既剛健而外逢柔順,剛發於外,不被摧抑,而志意得行。以此言之,故剛健之志,乃得亨通,此釋「亨」也。「密雲不雨,尚往」者,所以密雲不雨者,不能畜止諸陽,初九、九二,猶得上進,陰陽氣通,所以不雨,釋「密雲不雨」也。「自我西郊施未行」者,釋「自我西郊」之義。所以密雲不雨,從我西郊而積聚者,猶所施潤澤,未得流行周遍,故不覆國都,但遠聚西郊也。然雲在國都而不雨,亦是施未行也。必雲在西郊者,若在國都,雨雖未落,猶有覆蔭之施,不得雲「施未行」,今言在西郊,去施遠也。○注「小畜之勢」至「既雨既處也」。○正義曰:「九三更以不能複為劣」者,初九既得「複道」,九二可「牽」以獲「複」,皆得剛健上通,則是陰不能固陽,而九三劣弱,又不能自複,則是陽不薄陰,是以皆不雨也。且小畜之義,貴於上往,而九三不能自複,更為劣弱,故言「九三更不能複為劣」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者,謂上九能閉固九三之道路,不被九三所陵,得安於上,所以「既雨既處」也,故舉一卦而論之。「能為小畜密雲而已」者,此明卦之與爻,其義別也。但卦總二象,明上體不能閉固下體,所以密雲不能為雨。爻則止明一爻之事,上九能固九三,所以上九而有雨也。所以卦與爻其義異也。諸卦多然。若《比卦》雲「比吉」,上六則雲「比之無首凶」也;《複卦》雲「複亨」,上六雲「迷複凶」也。此皆卦之與爻,義相違反,它皆仿此。

《象》曰:風行天上,小畜。君子以懿文德。未能行其施者,故可以懿文德而已。

[疏]正義曰:「君子以懿文德」者,懿,美也。以於其時施末得行,喻君子之人但修美文德,待時而發。風為號令,若「風行天下」,則施附於物,不得雲「施未行」也。今風在天上,去物既遠,無所施及,故曰「風行天上」。凡大象,君子所取之義,或取二卦之象而法之者,若「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眾」,取卦象包容之義;若《履卦?象》雲「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取上下尊卑之義。如此之類,皆取二象,君子法以為行也。或直取卦名,因其卦義所有,君子法之,須合卦義行事者。若《訟卦》雲「君子以作事謀始」,防其所訟之源,不取「天與水違行」之象;若《小畜》「君子以懿文德」,不取「風行天上」之象。餘皆仿此。

初九:複自道,何其咎?吉。處乾之始,以升巽初,四為已應,不距已者也。以陽升陰,複自其道,順而無違,何所犯咎,得義之吉。

[疏]正義曰:處乾之始以升巽,初四為已應,以陽升陰,反復於上,自用已道,四則順而無違,於已無咎,故雲「複自道,何其咎?吉」。

《象》曰:「複自道」,其義吉也。

[疏]正義曰:「其義吉」者,以陽升陰,以剛應柔,其義於理吉也。

九二:牽複吉。處乾之中,以升巽五,五非畜極,非固已者也。雖不能若陰之不違,可牽以獲複,是以吉也。

[疏]正義曰:「牽」謂牽連,「複」謂反復,二欲往五,五非止畜之極,不閉固於已,可自牽連反復於上而得吉也。

《象》曰:「牽複」在中,亦不自失也。

[疏]正義曰:既彊牽連,而複在下卦之中,以其得中,不被閉固,亦於已不自有失,解「牽複吉」也。

九三:輿說輻。夫妻反目。上為畜盛,不可牽征,以斯而進,故必「說輻」也。已為陽極,上為陰長,畜於陰長,不能自複,方之「夫妻反目」之義也。

[疏]正義曰:九三欲複而進,上九固而止之,不可以行,故車輿說其輻。「夫妻反目」者,上九體巽為長女之陰,今九三之陽,被長女閉固,不能自複,夫妻乖戾,故反目相視。

《象》曰:「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也。

[疏]正義曰:「不能正室」者,釋「夫妻反目」之義。以九三之夫不能正上九之室,故「反目」也。此假像以喻人事也。

六四:有孚,血去惕出,無咎。夫言「血」者,陽犯陰也。四乘於三,近不相得,三務於進,而已隔之,將懼侵克者也。上亦惡三而能制焉,志與上合,共同斯誠,三雖逼己,而不能犯,故得血去懼除,保無咎也。

[疏]「六四」至「無咎」。○正義曰:六四居九三之上,乘陵於三,三既務進,而已固之,懼三害己,故有「血」也。畏三侵陵,故惕懼也。但上九亦憎惡九三,六四與上九同志,共惡於三三不害己,己故得其血去除,其惕出散,信能血去懼除,乃得無咎。○注「夫言血者」至「無咎也」。○正義曰:「夫言血者陽犯陰也」者,謂此卦言「血」,陽犯陰也。「夫」者,發語之端,非是總凡之辭。故《需》六四雲「需於血」,《注》雲:「凡稱血者,陰陽相傷也」。則稱血者,非唯陽犯陰也。

《象》曰:有孚惕出,上合志也。

[疏]正義曰:釋「惕出」之意。所以「惕出」者,由己與上九同合其志,共惡於三也。

九五:有孚攣如,富以其鄰。處得尊位,不疑於二,來而不距。二牽已攣,不為專固,「有孚攣如」之謂也。以陽居陽,處實者也。居盛處實而不專固,富以其鄰者也。

[疏]正義曰:「有孚攣如」者,五居尊位,不疑於二,來而不距。二既牽挽而來,已又攀攣而迎接,志意合同,不有專固相逼,是有信而相牽攣也。「如」,語辭,非義類。「富以其鄰」者,五是陽爻,即必富實。心不專固,故能用富以與其鄰。「鄰」謂二也。

《象》曰:「有孚攣如」,不獨富也。

[疏]正義曰:「不獨富也」者,釋「攣如」之義。所以攀攣於二者,以其不獨自專固於富,欲分與二也。

上九:既雨既處,尚德載,婦貞厲,月幾望,君子征凶。處小畜之極,能畜者也。陽不獲亨,故「既雨」也。剛不能侵,故「既處」也。體《巽》處上,剛不敢犯,「尚德」者也。為陰之長,能畜剛健,德積載者也。婦制其夫,臣制其君,雖貞近危,故曰「婦貞厲」也。陰之盈盛莫盛於此,故曰「月幾望」也。滿而又進,必失其道,陰疑於陽,必見戰伐,雖複君子,以征必凶,故曰「君子征凶」。

[疏]「上九,既雨既處」至「君子征凶」。○正義曰:「既雨既處」者,九三欲進,已能固之,陰陽不通,故已得其雨也。「既處」者,三不能侵,不憂危害,故已得其處也。「尚德載」者,體《巽》處上,剛不敢犯,為陰之長,能畜正剛健,慕尚此德之積聚而運載也,故雲「尚德載」也。言慕尚此道德之積載也。「婦貞厲」者,上九制九三,是婦制其夫,臣制其君,雖複貞正,而近危厲也。「月幾望」者,婦人之制夫,猶如月在望時盛極以敵日也。「幾」,辭也,已從上釋,故於此不復言也。「君子征凶」者,陰疑於陽,必見戰伐,雖複君子之行而亦凶也。○注「處小畜之極」至「君子征凶」。○正義曰:「處小畜之極,能畜者也」者。已處小畜盛極,是閉畜者也。「陽不獲亨,故既雨也」者,陽若亨通則不雨也。所以卦系辭雲:「小畜,亨,密雲不雨。」今九三之陽,被上九所固,不獲亨通,故「既雨」也。

《象》曰:「既雨既處」,德積載也。「君子征凶」,有所疑也。夫處下可以征而無咎者,唯泰也則然。坤本體下,又順而弱,不能敵剛,故可以全其類,征而吉也。自此以往,則其進各有難矣。夫巽雖不能若艮之善畜,猶不肯為坤之順從也,故可得少進,不可盡陵也。是以初九、九二,其複則可,至於九三,則「輿說輻」也。夫大畜者,畜之極也。畜而不已,畜極則通,是以其畜之盛在於四、五,至於上九,道乃大行。小畜積極而後乃能畜,是以四、五可以進,而上九說征之輻。

[疏]「《象》曰既雨既處」至「有所疑也」。○正義曰:「既雨既處,德積載」者,釋「既雨既處」之義。言所以得「既雨既處」者,以上九道德積聚,可以運載,使人慕尚,故雲「既雨既處」也。「君子征凶有所疑」者,釋「君子征凶」之義,言所以「征凶」者,陰氣盛滿,被陽有所疑忌,必見戰伐,故「征凶」也。○注「夫處下」至「說征之輻」。○正義曰:「夫巽雖不能若艮之善畜」者,謂雖不能如大畜艮卦在上,善畜下之乾也。「巽雖不能如艮之善畜」,故其畜小也。「猶不肯為坤之順從」者,謂猶不肯如泰卦、坤在於上順從乾也。「故可得少進」者,謂初九、九二得前進也。「不可盡陵」者,九三欲陵上九,被上九所固,是不可得「盡陵」也。「畜而不已,畜極則通,是以其畜之盛在於四五,至於上九,道乃大行」者,此論大畜義也。大畜畜而不已,謂之「大畜」。四爻、五爻是畜之盛極,而不休已,畜極則通。四、五畜道既極,至於上九,無可所畜,故上九道乃大行,無所畜也。「小畜積極而後乃能畜」者,小畜之道既微,積其終極,至於上九,乃能畜也,謂「畜」九三也。「是以四、五可以進」者,四雖畜初,五雖畜二,畜道既弱,故九二可以進。「上九說征之輻」者,上九畜之「積極」,故能說此九三征行之輻。案:九三但有「說輻」,無「征」之文。而王氏言上九「說征之輻」者,輿之有輻,可以征行。九三爻有「征」義,今輿輻既說,則是說征之輻,因上九「征凶」之文,征則行也。文雖不言,於義必有言「輻」者,鄭《注》雲「謂輿下縛木,與軸相連,鉤心之木」是也。《子夏傳》雲:「輻,車劇也。」

兌下乾上。履:虎尾,不咥人,亨。

[疏]正義曰:《履卦》之義,以六三為主。六三以陰柔履踐九二之剛,履危者也,猶如履虎尾,為危之甚。「不咥人亨」者,以六三在兌體,兌為和說,而應乾剛,雖履其危,而不見害,故得亨通,猶若履虎尾不見咥齧於人。此假物之象以喻人事。

《彖》曰:履,柔履剛也。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凡「彖」者,言乎一卦之所以為主也,成卦之體在六三也。「履虎尾」者,言其危也。三為履主,以柔履剛,履危者也。「履虎尾」,有「不見咥」者,以其說而應乎乾也。乾,剛正之德者也。不以說行夫佞邪,而以說應乎《乾》,宜其「履虎尾」,不見咥而亨。

[疏]「《彖》曰履柔履剛也」至「不咥人亨」。○正義曰:「履,柔履剛」者,言履卦之義,是柔之履剛。六三陰爻,在九二陽爻之上,故雲「柔履剛」也。「履」謂履踐也。此釋履卦之義。「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者,釋「不咥人亨」之義。六三在兌體,兌為和說,應於上九,上九在乾體。兌自和說,應乎乾剛,以說應剛,無所見害。是以履踐虎尾,不咥害於人,而得亨通也。若以和說之行,而應於陰柔,則是邪佞之道,由以說應於剛,故得吉也。

剛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言五之德。

[疏]正義曰:「剛中正履帝位」者,謂九五也。以剛處中,得其正位,居九五之尊,是「剛中正履帝位」也。「而不疚光明」者,能以剛中而居帝位,不有疚病,由德之光明故也。此一句贊明履卦德養之美,於經無所釋也。

《象》曰: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定民志。

[疏]正義曰:天尊在上,澤卑處下,君子法此履卦之象,以分辯上下尊卑,以定正民之志意,使尊卑有序也。但此履卦名合二義,若以爻言之,則在上履踐於下,六三「履」九二也。若以二卦上下之象言之,則「履」,禮也,在下以禮承事於上。此象之所言,取上下二卦卑承尊之義,故雲「上天下澤,履」。但易合萬象,反覆取義,不可定為一體故也。

初九:素履往,無咎。處履之初,為履之始,履道惡華,故素乃無咎。處履以素,何往不從?必獨行其願,物無犯也。

[疏]正義曰:處履之始,而用質素,故往而無咎。若不以質素,則有咎也。

《象》曰:素履之往,獨行原也。

[疏]正義曰:「獨行願」者,釋「素履」之往,它人尚華,己獨質素,則何咎也?故獨行所願,則物無犯也。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貞吉。履道尚謙,不喜處盈,務在致誠,惡夫外飾者。也而二以陽處陰,履於謙也。居內履中,隱顯同也。履道之美,於斯為盛。故「履道坦坦」,無險厄也。在幽而貞,宜其吉。

[疏]「九二」至「幽人貞吉」。○正義曰:「履道坦坦」者,坦坦,平易之貌。九二以陽處陰,履於謙退,已能謙退,故「履道坦坦」者,易無險難也。「幽人貞吉」者,既無險難,故在幽隱之人,守正得吉。○注「履道尚謙」至「宜其吉」。○正義曰:「履道尚謙」者,言履踐之道,貴尚謙退,然後乃能踐物。「履」又為禮,故「尚謙」也。「居內履中,隱顯同」者,「履道尚謙」,不喜處盈,然以陽處陰,尚於謙德。「居內履中」,以信為道,不以居外為榮,處內為屈。若居在外,亦能履中謙退,隱之與顯,在心齊等,故曰「隱顯同」也。「在幽而貞,宜其吉」者,以其在內卦之中,故雲「在幽」也。謙而得中,是貞正也。「在幽」能行此正,故曰「宜其吉」。

《象》曰:「幽人貞吉」,中不自亂也。

[疏]正義曰:「中不自亂」者,釋「幽人貞吉」,以其居中,不以危險而自亂也。既能謙退幽居,何有危險自亂之事?

六三:眇能視,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凶。武人為于大君。居「履」之時,以陽處陽,猶曰不謙,而況以陰居陽,以柔乘剛者乎?故以此為明眇目者也,以此為行跛足者也,以此履危見咥者也。志在剛健,不修所履,欲以陵武於人,「為於大君」,行未能免於凶,而志存於五,頑之甚也。

[疏]「六三眇能視」至「武人為于大君」。○正義曰:「眇能視,跛能履」者,居「履」之時,當須謙退。今六三以陰居陽,而又失其位,以此視物,猶如眇目自為能視,不足為明也;以此履踐,猶如跛足自為能履,不足與之行也。「履虎尾咥人凶」者,以此履虎尾,咥齧於人,所以凶也。「武人為于大君」者,行此威武加陵於人,欲自「為於大君」,以六三之微,欲行九五之志,頑愚之甚。

《象》曰:「眇能視」,不足以有明也。「跛能履」,不足以與行也。咥人之凶,位不當也。「武人為于大君」,志剛也。

[疏]「《象》曰眇能視」至「武人為于大君志剛也」。○正義曰:「不足以有明」者,釋「眇能視物」。目既隆眇,假使能視,無多明也。「不足以與行」者,解「跛能履」。足既蹇跛,假使能履,行不能遠,故雲「不足以與行」也。「位不當」者,釋「咥人之凶」。所以被咥見凶者,緣居位不當,為以陰處陽也。「志剛」者,釋「武人為于大君」。所以陵武加人,欲為大君,以其志意剛猛,以陰而處陽,是志意剛也。

九四:履虎尾,愬愬,終吉。逼近至尊,以陽承陽,處多懼之地,故曰:「履虎尾,愬愬」也。然以陽居陰,以謙為本,雖處危懼,終獲其志,故「終吉」也。

[疏]正義曰:「履虎尾愬愬」者,逼近五之尊位,是「履虎尾」近其危也。以陽承陽,處嫌隙之地,故「愬愬」危懼也。「終吉」者,以陽居陰,意能謙退,故終得其吉也。

《象》曰:「愬愬終吉」,志行也。

[疏]正義曰:「志行」者,釋「愬愬終吉」。初雖「愬愬」,終得其吉,以謙志得行,故「終吉」也。

九五:夬履,貞厲。得位處尊,以剛決正,故曰「夬履貞厲」也。履道惡盈而五處尊,是以危。

[疏]正義曰:「夬履」者,夬者,決也。得位處尊,以剛決正,履道行正,故夬履也。「貞厲」者,厲,危也。履道惡盈,而五以陽居尊,故危厲也。

《象》曰:「夬履,貞厲」,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位正當」者,釋「夬履貞厲」之義。所以「夬履貞厲」者,以其位正,當處在九五之位,不得不決斷其理,不得不有其貞厲,以位居此地故也。

上九:視履考祥,其旋元吉。禍福之祥,生乎無所履,處履之極,履道成矣,故可「視履」而「考祥」也。居極應說,高而不危,是其旋也。履道大成,故「元吉」也。

[疏]正義曰:「視履考祥」者,祥謂徵祥。上九處履之極,履道已成,故視其所履之行;善惡得失,考其禍福之徵祥。「其旋元吉」者,旋謂旋反也。上九處履之極,下應兌說,高而不危,是其不墜於「履」,而能旋反行之,履道大成,故「元吉」也。

《象》曰:「元吉」,在上大有慶也。

[疏]正義曰:「大有慶」者,解「元吉」在上之義。既以「元吉」而在上九,是大有福慶也,以有福慶,故在上元吉也。

乾下坤上。泰:小往大來,吉亨。

[疏]正義曰:陰去故「小往」,陽長故「大來」,以此吉而亨通。此卦亨通之極,而四德不具者,物既太通,多失其節,故不得以為元始而利貞也。所以《象》雲「財成」、「輔相」,故四德不具。

《彖》曰:「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內陽而外陰,內健而外順,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也。

[疏]「《彖》曰泰小往大來」至「小人道消也」。○正義曰:「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者,釋此卦「小往大來吉亨」名為「泰」也。所以得名為「泰」者,止由天地氣交而生養萬物,物得大通,故雲「泰」也。「上下交而其志同」者,此以人事象天地之交。上謂君也。下謂臣也,君臣交好,故志意和同。「內陽而外陰,內健而外順」,內健則內陽,外順則外陰。內陽外陰據其象,內健外順明其性,此說泰卦之德也。陰陽言爻,健順言卦。此就卦爻釋「小往大來吉亨」也。「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者,更就人事之中,釋「小往大來吉亨」也。

《象》曰:天地交,泰。後以財成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泰者,物大通之時也。上下大通,則物失其節,故財成而輔相,以左右民也。

[疏]「《象》曰天地交泰」至「以左右民」。○正義曰:「後以財成天地之道」者,由物皆通泰,則上下失節。後,君也。於此之時,君當翦財,成就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者,相,助也。當輔助天地所生之宜。「以左右民」者,左右,助也,以助養其人也。「天地之道」者,謂四時也,冬寒、夏暑、春生、秋殺之道。若氣相交通,則物失其節。物失其節,則冬溫、夏寒、秋生、春殺。君當財節成就,使寒暑得其常,生殺依其節,此天地自然之氣,故雲「天地之道」也。「天地之宜」者,謂天地所生之物各有其宜。若《大司徒》雲「其動物植物」,及《職方》雲楊州其貢宜稻麥,雍州其貢宜黍稷。若天氣大同,則所宜相反。故人君輔助天地所宜之物,各安其性,得其宜,據物言之,故稱「宜」也。此卦言「後」者,以不兼公卿大夫,故不雲君子也。兼通諸侯,故不得直言先王,欲見天子諸侯,俱是南面之君,故特言「後」也。

初九:拔茅茹,以其彙,征吉。茅之為物,拔其根而相牽引者也。「茹」,相牽引之貌也。三陽同志,俱志在外,初為類首,已舉則從,若「茅茹」也。上順而應,不為違距,進皆得志,故以其類「征吉」。

[疏]正義曰:「拔茅茹」者,初九欲往於上,九二、九三,皆欲上行,已去則從,而似拔茅舉其根相牽茹也。「以其彙」者,彙,類也,以類相從。「征吉」者,征,行也。上坤而順下,應於乾,己去則納,故征行而吉。

《象》曰:「拔茅」、「征吉」,志在外也。

[疏]正義曰:「志在外」者,釋「拔茅征吉」之義。以其三陽志意皆在於外,己行則從,而似「拔茅征行」而得吉。此假外物以明義也。

九二:包荒,用馮河,不遐遺,朋亡。得尚於中行。體健居中而用乎「泰」,能包含荒穢,受納「馮河」者也。用心弘大,無所遐棄,故曰「不遐遺」也。無私無偏,存乎光大,故曰「朋亡」也。如此乃可以「得尚於中行」。尚,尤配也。「中行」,謂五。

[疏]正義曰:「包荒用馮河」者,體健居中,而用乎「泰」,能包含荒穢之物,故雲「包荒」也。「用馮河」者,無舟渡水,馮陵於河,是頑愚之人,此九二能包含容受,故曰「用馮河」也。「不遐遺」者,遐,遠也。遺,棄也。用心弘大,無所疏遠棄遺於物。「朋亡」者,得中無偏,所在皆納,無私於朋黨之事,「亡,無也」,故雲「朋亡」也。「得尚於中行」者,「中行」謂六五也,處中而行,以九二所為如此。尚,配也,得配六五之中也。

《象》曰:「包荒」,「得尚於中行」,以光大也。

[疏]正義曰:釋「得尚中行」之義。所以包荒、得配此六五之中者,以無私無偏,存乎光大之道,故此包荒。皆假外物以明義也。

九三:無平不陂,無往不復。艱貞無咎。勿恤其孚,於食有福。乾本上也,坤本下也,而得泰者,降與升也。而三處天地之際,將複其所處。複其所處,則上守其尊,下守其卑,是故無往而不復也,無平而不陂也。處天地之將閉,平路之將陂,時將大變,世將大革,而居不失其正,動不失其應,艱而能貞,不失其義,故「無咎」也。信義誠著,故不恤其孚而自明也,故曰「勿恤其孚,於食有福」也。

[疏]「九三無平不陂」至「於食有福」。○正義曰:「無平不陂」者,九三處天地相交之際,將各分複其所處。乾體初雖在下,今將複歸於上,坤體初雖在上,今欲複歸於下,是初始平者,必將有險陂也。初始往者,必將有反復也。無有平而不陂,無有往而不復者,猶若元在下者而不在上,元在下者而不歸下也。「艱貞無咎」者,已居變革之世,應有危殆,只為己居得其正,動有其應,艱難貞正,乃得「無咎」。「勿恤其孚,於食有福」者,恤,憂也;孚,信也。信義先以誠著,故不須憂其孚信也。信義自明,故於食祿之道,自有福慶也。○注「將複其所處」至「於食有福也」。○正義曰:「將複其所處」者,以泰卦「乾體」在下,此九三將棄三而向四,是將複其乾之上體所處也。泰卦「坤體」在上,此六四今將去四而歸向初,複其「坤體」所處也。「處天地之將閉,平路之將陂」者,天將處上,地將處下,閉而不通,是「天地之將閉」也。所以往前通泰,路無險難,自今巳後,時既否閉,路有傾危,是「平路之將陂」也。此因三之向四,是下欲上也。則上六將歸於下,是上欲下也,故雲「複其所處」也。「信義誠著」者,以九三居不失正,動不失應,是信義誠著也。「故不恤其孚而自明」者,解「於食有福」,以信義自明,故飲食有福。

《象》曰:「無往不復」,天地際也。天地將各分複之際。

[疏]正義曰:「天地際」者,釋「無往不復」之義。而三處天地交際之處,天體將上,地體將下,故往者將複,平者將陂。

六四:翩翩,不富以其鄰。不戒以孚。乾樂上複,坤樂下複,四處坤首,不固所居,見命則退,故曰「翩翩」也。坤爻皆樂下,已退則從,故不待富而用其鄰也。莫不與已同其志願,故不待戒而自孚也。

[疏]正義曰:「六四翩翩」者,四主坤首,而欲下複,見命則退,故翩翩而下也。「不富以其鄰」者,以,用也。「鄰」謂五與上也。今己下複,眾陰悉皆從之,故不待財富而用其鄰。「不戒以孚」者,鄰皆從己,共同志願,不待戒告而自孚信以從已也。

《象》曰:「翩翩不富」,皆失實也。「不戒以孚」,中心願也。

[疏]正義曰:「皆失實」者,解「翩翩不富」之義,猶眾陰皆失其本實所居之處,今既見命,翩翩樂動,不待財富,並悉從之,故雲「皆失實」也。「不戒以孚中心願」者,解「不戒以孚」之義,所以不待六四之戒告,而六五、上六,皆以孚信者,由中心皆願下複,故不待戒而自孚也。

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婦人謂嫁曰「歸」。「泰」者,陰陽交通之時也。女處尊位,履中居順,降身應二,感以相與,用中行願,不失其禮。「帝乙歸妹」,誠合斯義。履順居中,行原以祉,盡夫陰陽交配之宜,故「元吉」也。

[疏]「六五」至「以祉元吉」。○正義曰:「帝乙歸妹」者,女處尊位,履中居順,降身應二,感以相與,用其中情,行其志願,不失於禮。爻備斯義者,唯帝乙歸嫁于妹而能然也。故作《易》者,引此「帝乙歸妹」以明之也。「以祉元吉」者,履順居中,得行志願,以獲祉福,盡夫陰陽交配之道,故大吉也。○注「婦人謂嫁曰歸」。○正義曰:「婦人謂嫁曰歸」,隱二年《公羊傳》文也。

《象》曰:「以祉元吉」,中以行願也。

[疏]正義曰:「中以行願」者,釋「以祉元吉」之義,正由中順,行其志願,故得福而元吉也。

上六:城複於隍,勿用師。自邑告命,貞吝。居泰上極,各反所應,泰道將滅,上下不交,卑不上承,尊不下施,是故「城複子隍」,卑道崩也。「勿用師」,不煩攻也。「自邑告命,貞吝」,否道已成,命不行也。

[疏]「上六城複於隍」至「自邑告命貞吝」。○正義曰:「城複於隍」者,居泰上極,各反所應,泰道將滅,上下不交,卑不上承,尊不下施,猶若「城複於隍」也。《子夏傳》雲:「隍是城下池也」。城之為體,由基土陪扶,乃得為城。今下不陪扶,城則隕壞,以此崩倒,反復於隍,猶君之為體,由臣之輔翼。今上下不交,臣不扶君。君道傾危,故雲「城複於隍」。此假外象以喻人事。「勿用師」者,謂君道已傾,不煩用師也。「自邑告命貞吝」者,否道己成,物不順從,唯於自已之邑而施告命,下既不從,故「貞吝」。○注「卑道崩也」。○正義曰:「卑道崩也」者,卑道向下,不與上交,故卑之道崩壞,不承事於上也。

《象》曰:「城複於隍」,其命亂也。

[疏]正義曰:「其命亂」者,釋「城複於隍」之義。若教命不亂,臣當輔君,猶土當扶城。由其命錯亂,下不奉上,猶上不陪城,使複於隍,故雲「其命亂」也。

坤下乾上。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

[疏]正義曰:「否之匪人」者,言否閉之世,非是人道交通之時,故雲「匪人」。「不利君子貞」者,由小人道長,君子道消,故不利君子為正也。陽氣往而陰氣來,故雲「大往小來」。陽主生息,故稱「大」;陰主消耗,故稱「小」。

《彖》曰:「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則是天地不交,而萬物不通也;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也。內陰而外陽,內柔而外剛,內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也。

[疏]正義曰:「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者,與泰卦反也。《泰卦》雲「上下交而其志同」,此應雲「上下不交則其志不同」也。非但其志不同,上下乖隔,則邦國滅亡,故變雲「天下無邦」也。「內柔而外剛」者,欲取否塞之義,故內至柔弱,外禦剛彊,所以否閉。若欲取「通泰」之義,則雲「內健」「外順」。各隨義為文,故此雲「剛柔」,不雲:「健順」。

《象》曰:天地不交,否。君子以儉德辟難,不可榮以祿。

[疏]正義曰:「君子以儉德辟難」者,言君子於此否塞之時,以節儉為德,辟其危難,不可榮華其身,以居祿位。此若據諸侯公卿言之,辟其群小之難,不可重受官賞;若據王者言之,謂節儉為德,辟其陰陽已運之難,不可重自榮華而驕逸也。

初六:拔茅茹,以其彙,貞,吉亨。居否之初,處順之始,為類之首者也。順非健也,何可以征?居否之時,動則入邪,三陰同道,皆不可進。故「茅茹」以類,貞而不諂,則「吉亨」。

[疏]正義曰:「拔茅茹」者,以居否之初,處順之始,未可以動,動則入邪,不敢前進。三陰皆然,猶若拔茅牽連其根相茹也。己若不進,餘皆從之,故雲「拔茅茹」也。「以其彙」者,以其同類,共皆如此。「貞吉亨」者,守正而居志在於君,乃得吉而亨通。

《象》曰:拔茅貞吉,志在君也。志在於君,故不苟進。

[疏]正義曰:「志在君」者,釋「拔茅貞吉」之義。所以居而守正者,以其志意在君,不敢懷諂苟進,故得「吉亨」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六二:包承,小人吉,大人否,亨。居「否」之世,而得其位,用其至順,包承於上,小人路通,內柔外剛,大人「否」之,其道乃「亨」。

[疏]正義曰:「包承」者,居「否」之世而得其位,用其志順,包承於上。「小人吉」者,否閉之時,小人路通,故於小人為吉也。「大人否亨」者,若大人用此「包承」之德,能否閉小人之「吉」,其道乃亨。

《象》曰:「大人否亨」,不亂群也。

[疏]正義曰:此釋所以大人「否亨」之意,良由否閉小人,防之以得其道,小人雖盛,不敢亂群,故言「不亂群」也。

六三:包羞。俱用小道以承其上,而但不當,所以「包羞」也。《象》曰:「包羞」,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包羞」者,言群陰俱用小人之道包承於上,以失位不當,所包承之事,唯羞辱己。

九四:有命無咎。疇離祉。夫處「否」而不可以有命者,以所應者小人也。有命於小人,則消君子之道者也。今初志在君,處乎窮下,故可以有命無咎而疇麗福也。疇謂初也。

[疏]正義曰:「有命無咎」者,九四處否之時,其陰爻皆是小人。若有命於小人,則君子道消也。今初六志在於君,守正不進,處於窮下。今九四有命命之,故「無咎」。「疇離祉」者,疇謂疇匹,謂初六也。離,麗也。麗謂附著也。言九四命初,身既無咎,初既被命,附依祉福,言初六得福也。

《象》曰:「有命無咎」,志行也。

[疏]正義曰:釋「有命無咎」之義,所以九四有命,得無咎者,由初六志意得行,守正而應於上,故九四之命得無咎。

九五: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系于苞桑。居尊得位,能休否道者也。施否於小人,否之休也。唯大人而後能然,故曰「大人吉」也。處君子道消之時,已居尊位,何可以安?故心存將危,乃得固也。

[疏]「九五休否」至「系于苞桑」。○正義曰:「休否」者,休,美也。謂能行休美之事於否塞之時,能施此否閉之道,遏絕小人,則是「否」之休美者也,故雲「休否」。「大人吉」者,唯大人乃能如此而得吉也,若其凡人,則不能。「其亡其亡,系于苞桑」者,在道消之世,居於尊位而遏小人,必近危難,須恒自戒慎其意,常懼其危亡,言丁寧戒慎如此也。「系于苞桑」者,苞,本也。凡物系于桑之苞本則牢固也。若能「其亡其亡」,以自戒慎,則有「系于苞桑」之固,無傾危也。○注「心存將危」。○正義曰:「心存將危」,解「其亡其亡」之義。身雖安靜,心意常存將有危難,但念「其亡其亡」,乃得固者,即「系于苞桑」也。必雲「苞桑」者;取會韻之義。又桑之為物,其根眾也。眾,則牢固之義。

《象》曰:大人之吉,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釋「大人吉」之義,言九五居尊得位,正所以當遏絕小人得其吉。

上九:傾否,先否後喜。先傾後通,故「後喜」也。始以傾為「否」,後得通乃喜。

[疏]正義曰:處否之極,否道已終,此上九能傾毀其否,故曰「傾否」也。「先否後喜」者,否道未傾之時,是「先否」之道;否道巳傾之後,其事得通,故曰「後有喜」也。

《象》曰:否終則傾,何可長也?

[疏]正義曰:釋「傾否」之義。否道巳終,通道將至。故「否」之終極,則傾損其否,何得長久?故雲「何可長也」。

離下乾上。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貞。

[疏]正義曰:「同人」,謂和同於人。「於野,亨」者,野是廣遠之處,借其野名,喻其廣遠,言和同於人,必須寬廣,無所不同。用心無私,處非近狹,遠至於野,乃得亨進,故雲「同人於野亨」。與人同心,足以涉難,故曰「利涉大川」也。與人和同,義涉邪僻,故「利君子貞」也。此「利涉大川」,假物象以明人事。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二為同人之主。

[疏]正義曰:此釋所以能同於人之義。「柔得位得中」者,謂六二也,上應九五,是「應於乾」也。

《同人》曰:「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所以乃能「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

[疏]「同人曰」至「乾行也」。○正義曰:釋「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之義。所以能如此者,由乾之所行也。言乾能行此德,非六二之所能也,故特雲「同人曰」,乃雲「同人於野,亨」,與諸卦別也。○注「故特曰同人曰」。○正義曰:「故特曰同人曰」者,謂卦之《彖》辭,發首即疊卦名,以釋其義,則以例言之,此發首應雲「同人於野亨」,今此「同人於野亨」之上別雲「同人曰」者,是其義有異。此同人卦名,以六二為主,故同人卦名系屬六二,故稱「同人曰」,猶言「同人卦曰」也。「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雖是《同人》卦下之辭,不關六二之義,故更疊「同人於野亨」之文,乃是乾之所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應,君子正也。行健不以武,而以文明用之,相應不以邪,而以中正應之,君子正也,故曰「利君子貞」。

[疏]正義曰:此釋「君子貞」也。此以二象明之,故雲「文明以健」。「中正而應」,謂六二、九五,皆居中得正,而又相應,是君子之正道也,故雲「君子正」也。若以威武而為健,邪僻而相應,則非君子之正也。

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君子以文明為德。

[疏]「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正義曰:此更贊明君子貞正之義。唯君子之人於「同人」之時,能以正道通達天下之志,故利君子之貞。○注「君子以文明為德」。○正義曰:若非君子,則用威武。今卦之下體為離,故《彖》雲「文明」,又雲「唯君子能通天下之志」,是君子用文明為德也。謂文理通明也。

《象》曰:天與火,同人。天體在上,而火炎上,同人之義也。

[疏]正義曰:天體在上,火又炎上,取其性同,故雲「天與火,同人」。

君子以類族辨物。君子小人,各得所同。

[疏]正義曰:族,聚也。言君子法此同人,以類而聚也。「辨物」謂分辨事物,各同其黨,使自相同,不間雜也。

初九:同人於門,無咎。居同人之始,為同人之首者也。無應於上,心無系吝,通夫大同,出門皆同。故曰「同人於門」也。出門同人,誰與為咎?

[疏]正義曰:「同人於門」者,居同人之首,無應於上,心無系吝,含弘光大,和同於人,在於門外,出門皆同,故雲「無咎」也。

《象》曰:出門同人,又誰咎也?

[疏]正義曰:「又誰咎」者,釋「出門同人無咎」之義。言既心無系吝,出門逢人皆同,則誰與為過咎?

六二:同人于宗,吝。應在乎五,唯同於主,過主則否。用心扁狹,鄙吝之道。

[疏]正義曰:系應在五,而和同於人在於宗族,不能弘闊,是鄙吝之道,故《象》雲「吝道」也。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九三:伏戎於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居同人之際,履下卦之極,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物黨相分,欲乖其道,貧於所比,據上之應;其敵剛健,非力所當,故「伏戎於莽」,不敢顯亢也。「升其高陵」,望不敢進,量斯勢也,三歲不能興者也。三歲不能興,則五道亦以成矣,安所行焉?

[疏]「九三伏戎於莽」至「三歲不興」。○正義曰:「伏戎於莽」者,九三處下卦之極,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欲下據六二,上與九五相爭也。但九五剛健,九三力不能敵,故伏潛兵戎於草莽之中,升其高陵。「三歲不興」者,唯升高陵以望前敵,量斯勢也,縱令更經三歲,亦不能興起也。○注「不能包弘上下」至「安所行焉」。○正義曰:「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者,初九出門皆同,無所系著,是包弘上下,通夫大同。今九三欲下據六二,奪上之應,是不能包弘也。「物黨相分」者,謂同人之時,物各有黨類而相分別也;二則與五相親,與三相分別也。「欲乖其道,貪於所比,據上之應」者,言此九三欲乖其同人之道,不以類相從,不知二之從五,直以苟貪,與二之比近而欲取之,據上九五之應也。

《象》曰:「伏戎於莽」,敵剛也。「三歲不興」,安行也。安,辭也。

[疏]正義曰:「伏戎於莽敵剛」者,釋「伏戎於莽」之義。以其當□九五之剛,不敢顯亢,故「伏戎於莽」,「三歲不興」,「安行」者,釋「三歲不興」之義,雖經三歲,猶不能興起也。安,語辭也,猶言何也。既三歲不興,五道亦已成矣,何可行也?故雲「安行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處上攻下,力能乘墉者也。履非其位,以與人爭,二自五應,三非犯己,攻三求二,尢而效之,違義傷理,無所不與,故雖乘墉而不克也。不克則反,反則得吉也。不克乃反,其所以得吉,「困而反則」者也。

[疏]正義曰:「乘其墉」者,履非其位,與人鬥爭,與三爭二,欲攻於三。既是上體,力能顯亢,故乘上高墉,欲攻三也。「弗克攻吉」者,三欲求二,其事已非。四又效之,以求其二,違義傷理,無所不與,雖複乘墉,不能攻三也。「吉」者,既不能攻三,能反自思愆,以從法則,故得吉也。此爻亦假物象也。

《象》曰:「乘其墉」,義弗克也。其吉,則困而反則也。

[疏]正義曰:「乘其墉義弗克也」者,釋不克之義。所以乘墉攻三不能克者,以其違義,眾所不從,故雲「義不克」也。「其吉則困而反則」者,釋「其吉」之義。所以得「其吉」者,九四則以不克,困苦而反歸其法則,故得吉也。

九五:同人先號咷,而後笑,大師克相遇。《彖》曰:「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然則體柔居中,眾之所與;執剛用直,無所未從,故近隔乎二剛,未獲厥志,是以「先號咷」也。居中處尊,戰必克勝,故「後笑」也。不能使物自歸而用其強直,故必須大師克之,然後相遇也。

[疏]正義曰:「同人先號咷」者,五與二應,用其剛直,無所未從,故九五共二,欲相和同,九三、九四,與之競二也。五未得二,故志未和同於二,故「先號咷」也。「而後笑」者,處得尊位,戰必克勝,故「後笑」也。「大師克相遇」者,不能使物自歸己,用其剛直,必以大師與三、四戰克,乃得與二相遇。此爻假物象以明人事。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克也。

[疏]正義曰:「同人之先以中直」者,解「先號咷」之意,以其用中正剛直之道,物所未從,故「先號咷」也。但《象》略「號咷」之字,故直雲「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克」者,釋「相遇」之義,所以必用大師,乃能相遇也。以其用大師與三四相伐而得克勝,乃與二相遇,故言「相克」也。

上九:同人於郊,無悔。郊者,外之極也。處「同人」之時,最在於外,不獲同志,而遠於內爭,故雖無悔吝,亦未得其志。

[疏]「上九同人於郊無悔」。○正義曰:「同人於郊」者,處同人之極,最在於外,雖欲「同人」,人必疏己,不獲所同,其志未得。然雖陽在於外,遠於內之爭訟,故無悔吝也。○注「不獲同志」至「未得其志」。○正義曰:「不獲同志」者,若彼此在內相同,則獲其同志意也。若已為郊境之人,而與相同,人未親己,是「不獲同志」也。「遠於內爭」者,以外而同,不於室家之內,是遠於內爭也。以遠內爭,故無悔吝。以在外郊,故未得志也。

《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不能大通,則各私其黨而求利焉。楚人亡弓,不能亡楚。愛國愈甚,益為它災。是以同人不弘剛健之爻,皆至用師也。

[疏]「《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正義曰:釋「同人於郊」之義。同人在郊境遠處,與人疏遠,和同之志,猶未得也。○注「凡處同人」至「用師也」。○正義曰:「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者,王氏注意非止上九一爻,乃總論同人一卦之義。去初上而言,二有同宗之吝,三有「伏戎」之禍,四有不克之困,五有「大師」之患,是處「同人」之世,無大通之志,則必用師矣。「楚人亡弓,不能亡楚。愛國愈甚,益為它災」者,案《孔子家語?弟子好生篇》雲:「楚昭王出遊,亡烏號之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楚人亡弓,楚得之,又何求焉。’孔子聞之曰:‘惜乎!其志不大也。不曰人亡弓,人得之,何必楚也。’」昭王名軫,哀六年,吳伐陳,楚救陳,在城父卒。此愛國而致它災也。引此者,證同人不弘皆至用師矣。

乾下離上。大有:元亨。不大通,何由得「大有」乎?「大有」則必元亨矣。

[疏]正義曰:柔處尊位,陽並應,大能所有,故稱「大有」。既能「大有」,則其物大得亨通,故雲「大有元亨」。

《彖》曰: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曰「大有」。處尊以柔,居中以大,體無二陰以分其應,上下應之,靡所不納,大有之義也。

[疏]正義曰:釋此卦稱「大有」之義。「大中」者,謂六五處大以中,柔處尊位,是其大也。居上卦之內,是其中也。

其德剛健而文明,應乎天而時行,是以「元亨」。德應於天,則行不失時矣。剛健不滯,文明不犯,應天則大,時行無違,是以「元亨」。

[疏]「其德剛健」至「是以元亨」。○正義曰:釋「元亨」之義。「剛健」謂乾也。「文明」謂離也。「應乎天而時行」者,褚氏、莊氏雲:「六五應《乾》九二。」亦與五為體,故雲「應乎天」也。德應於天,則行不失時,與時無違,雖萬物皆得亨通,故雲「是以元亨」。注「剛健不滯」至「是以元亨」。○正義曰:「剛健不滯」者,剛健則物不擁滯也。「文明不犯」者,文則明粲而不犯於物也。「應天則大」者,能應於天則盛大也。「時行無違」者,以時而行,物無違也。以有此諸事,故大通而「元亨」也。

《象》曰:火在天上,「大有」。君子以遏惡揚善,順天休命。《大有》,包容之象也。故遏惡揚善,成物之性,順天休命,順物之命。

[疏]正義曰:「君子以遏惡揚善」者,「大有」包容之義,故君子象之,亦當包含遏匿其惡,褒揚其善,順奉天德,休美物之性命,巽順含容之義也。不雲天在火下而雲「火在天上」者,天體高明,火性炎上,是照耀之物而在於天上,是光明之甚,無所不照,亦是包含之義,又為揚善之理也。

初九:無交害。匪咎,艱則無咎。以夫剛健為大有之始,不能履中,滿而不溢,術斯以往,後害必至。其欲匪咎,「艱則無咎也」。

[疏]「初九」至「艱則無咎」。○正義曰:以夫剛健為大有之始,不能履中謙退,雖無交切之害,久必有凶。其欲「匪咎」,能自艱難其志,則得「無咎」,故雲「無交害,匪咎,艱則無咎」也。○注「不能履中」至「無咎也」。○正義曰:「不能履中,滿而不溢」者,初不在二位,是不能履中。在大有之初,是盈滿,身行剛健,是溢也,故雲「不能履中滿而不溢」也。

《象》曰:大有初九,無交害也。

九二:大車以載,任重而不危。

[疏]「九二大車以載」。○正義曰:「大車以載」者,體是剛健,而又居中,身被委任,其任重也。能堪受其任,不有傾危,猶若大車以載物也。此假外象以喻人事。○注「任重而不危」。○正義曰:釋「大車以載」之意。大車謂牛車也。載物既多,故雲「任重」。車材彊壯,故不有傾危也。

有攸往,無咎。健不違中,為五所任,任重不危,致遠不泥,故可以往而「無咎」也。

[疏]正義曰:堪當重任,故有所往無咎者,以居失其位,嫌有凶咎,故雲「無咎」也。

《象》曰:「大車以載」,積中不敗也。

[疏]正義曰:「積中不敗」者,釋「大車以載」之義。物既積聚,身有中和,堪受所積之聚在身上,上不至於敗也。

九三: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弗克。處「大有」之時,居下體之極,乘剛健之上,而履得其位,與五同功,威權之盛,莫此過焉。公用斯位,乃得通乎天子之道也。小人不克,害可待也。

[疏]「九三」至「小人弗克」。○正義曰:「公用亨于天子」者,九三處「大有」之時,居下體之極,乘剛健之上,履得其位,與五同功。五為王位,三既與之同功,則威權之盛,莫盛於此,乃得通乎天子之道,故雲「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弗克」者,小人德劣,不能勝其位,必致禍害,故雲「小人不克」也。。○注「與五同功」至「莫此過焉」。○正義曰:「與五同功」者,《系辭》雲:「三與五同功」。此雲「與五同功」,謂五為王位,三既能與五之同功,則威權與五相似,故雲「威權之盛,莫此過焉」。

《象》曰:「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害也。

九四:匪其彭,無咎。既失其位,而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權之臣,其為懼也,可謂危矣。唯夫有聖知者,乃能免斯咎也。三雖至盛,五不可舍,能辯斯數,專心承五,常匪其旁,則「無咎」矣。旁謂三也。

[疏]「九四匪其彭無咎」。○正義曰:「匪其彭無咎」者,匪,非也。彭,旁也。謂九三在九四之旁,九四若能專心承五,非取其旁,言不用三也。如此乃得「無咎」也。既失其位,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權之臣,可謂危矣。能棄三歸五,得「無咎」也。

《象》曰:「匪其彭,無咎」,明辯晢也。明猶才也。

[疏]正義曰:「明辯晢也」者,釋「匪其彭無咎」之義。明猶才也。九四所以能去其旁之九三者,由九四才性辯而晢知,能斟酌事宜,故雲「明辯晢」也。

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君尊以柔,處大以中,無私於物,上下應之,信以發志,故其孚交如也。夫不私於物,物亦公焉。不疑於物,物亦誠焉。既公且信,何難何備?不言而教行,何為而不威如?為「大有」之主,而不以此道,吉可得乎?

[疏]正義曰:「六五,厥孚交如」者,「厥」,其也。「孚」,信也。「交」謂交接也。「如」,語辭也。六五居尊以柔,處大以中,無私於物,上下應之,故其誠信,物來交接,故雲「厥孚交如」也。「威如吉」者,威,畏也。既誠且信,不言而教行,所為之處,人皆畏敬,故雲「威如」。以用此道,故得吉也。

《象》曰:「厥孚交如」,信以發志也。「威如」之吉,易而無備也。

[疏]正義曰:「信以發志」者,釋「厥孚交如」之義。由巳誠信,發起其志,故上下應之,與之交接也。「威如之吉,易而無備」者,釋「威如之吉」之義。所以威如得吉者,以已不私於物,唯行簡易,無所防備,物自畏之,故雲「易而無備」也。

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大有」,豐富之世也。處「大有」之上而不累於位,志尚乎賢者也。餘爻皆乘剛,而巳獨乘柔順也。五為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謂也。雖不能體柔,而以剛乘柔,思順之義也。居豐有之世,而不以物累其心,高尚其志,尚賢者也。爻有三德,盡夫助道,故《系辭》具焉。

[疏]「上九」至「無不利」。○正義曰:釋所以「大有」。上九而得吉者,以有三德,從天巳下,悉皆祐之,故雲「自天祐之」。○注「不累於位」至「盡夫助道」。○正義曰:「不累於位,志尚乎賢」者,既居豐富之時,應須以富有為累也。既居無位之地,不以富有縈心,是不系累於位。既能清靜高絜,是慕尚賢人行也。「爻有三德」者,「五為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謂」,是一也。「以剛乘柔,思順之義」,是二也。「不以物累於心,高尚其志,尚賢者」,是三也。「爻有三德,盡夫助道」者,天尚祐之,則無物不祐,故雲「盡夫助道」也。

《象》曰:大有上吉,自天祐也。

艮下坤上。謙:亨。君子有終。

[疏]正義曰:「謙」者,屈躬下物,先人後己,以此待物,則所在皆通,故曰「亨」也。小人行謙則不能長久,唯「君子有終」也。然案謙卦之象,「謙」為諸行之善,是善之最極,而不言元與利貞及吉者,元是物首也,利、貞是幹正也。於人既為謙退,何可為之首也?以謙下人,何以幹正於物?故不雲元與利、貞也。謙必獲吉,其吉可知,故不言之。況《易經》之體有吉理可知而不言吉者,即此《謙卦》之繇及《乾》之九五「利見大人」,是吉理分明,故不雲「吉」也。諸卦言「吉」者,其義有嫌者,爻兼善惡也。若行事有善,則吉乃隨之。若行事有惡,則不得其吉。諸稱「吉」者,嫌其不言,故稱「吉」也。若坤之六五,及泰之六五,並以陰居尊位,若不行此事,則無吉,若行此事,則得其吉,故並稱「元吉」。其餘皆言吉,事亦仿此。亦有大人為吉,於小人為凶,若《否》之九五雲:休否,大人吉」是也。或有於小人為吉,大人為凶,若屯之九五「小貞吉,大貞凶」,及《否》之六三「包承,小人吉」之類是也。亦有其吉灼然而稱「吉」者,若《大有》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之類是也。但《易》之為體,不可以一為例。今各隨文解之,義具諸卦之下。今《謙卦》之繇,其吉可知也。既不雲「吉」,何故初六、六二及九三並雲「吉」者?《謙卦》是總諸六爻,其善既大,故不須雲「吉」也。六爻各明其義,其義有優劣,其德既不嫌其不吉,故須「吉」以明之也。

《彖》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天道虧盈而益謙,地道變盈而流謙,鬼神害盈而福謙,人道惡盈而好謙。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終也。

[疏]「彖曰」至「君子之終也」。○正義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者,釋「亨」義也。欲明天地上下交通,坤體在上,故言「地道卑而上行」也。其地道既上行,天地相對,則「天道下濟」也。且艮為陽卦,又為山。天之高明,今在下體,亦是天道下濟之義也。「下濟」者,謂降下濟生萬物也。而「光明」者,謂三光垂耀而顯明也。「地道卑而上行」者,地體卑柔而氣上行,交通於天以生萬物也。「天道虧盈而益謙」者,從此巳下,廣說謙德之美,以結君子能終之義也。「虧」謂減損,減損盈滿而增益謙退。若日中則昃,月盈則食,是虧減其盈。盈者虧減,則謙者受益也。「地道變盈而流謙」者,丘陵川穀之屬,高者漸下,下者益高,是改變「盈」者,流布「謙」者也。「鬼神害盈而福謙」者,驕盈者被害,謙退者受福,是「害盈而福謙」也。「人道惡盈而好謙」者,盈溢驕慢,皆以惡之;謙退恭巽,悉皆好之。「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者,尊者有謙而更光明盛大,卑謙而不可逾越,是君子之所終也。言君子能終其謙之善事,又獲謙之終福,故雲「君子之終」也。

《象》曰:地中有山,謙。君子以裒多益寡,稱物平施。多者用謙以為裒,少者用謙以為益,隨物而與,施不失平也。

[疏]「《象》曰」至「稱物平施」。正義曰:「裒多」者,君子若能用此謙道,則裒益其多,言多者得謙,物更裒聚,彌益多也。故雲「裒多」,即謙尊而光也,是尊者得謙而光大也。「益寡」者,謂寡者得謙而更進益,即卑而不可逾也。是卑者得謙而更增益,不可逾越也。「稱物平施」者,稱此物之多少,均平而施,物之先多者而得其施也,物之先寡者,而亦得其施也。故雲:「稱物平施也。此謙卦之象以山為主是於山為謙於地為不謙,應言「山在地中」。今乃雲「地中有山」者,意取多之與少皆得其益,似「地中有山」,以包取其物以與於人,故變其文也。○注「多者用謙」至「不失平也」。正義曰:「多者用謙以為裒」者,《爾雅?釋詁》雲:「裒,聚也」。於先多者,其物雖多,未得積聚,以謙故益其物更多而積聚,故雲「多者用謙以為裒」也。「少者用謙以為益」者,其物先少,今既用謙而更增益,故雲「用謙以為益」也。「隨物而與」者,多少俱與,隨多隨少,而皆與也。「施不失平」者,多者亦得施恩,少者亦得施恩,是「施不失平」也。言君子於下若有謙者,官之先高,則增之榮秩,位之先卑,亦加以爵祿,隨其官之高下,考其謙之多少,皆因其多少而施與之也。

初六:謙謙君子,用涉大川,吉。處謙之下,謙之謙者也。能體「謙謙」,其唯君子。用涉大難,物無害也。

[疏]正義曰:「謙謙君子」者,能體謙謙,唯君子者能之。以此涉難,其吉宜也。「用涉大川」,假像言也。

《象》曰:「謙謙君子」,卑以自牧也。牧,養也。

[疏]正義曰:「卑以自牧」者,牧,養也,解「謙謙君子」之義,恒以謙卑自養其德也。

六二:鳴謙,貞吉。鳴者,聲名聞之謂也。得位居中,謙而正焉。

[疏]正義曰:「鳴謙」者,謂聲名也。處正得中,行謙廣遠,故曰「鳴謙」,正而得吉也。

《象》曰:「鳴謙貞吉」,中心得也。

[疏]正義曰:「中心得」者,鳴聲中吉,以中和為心,而得其所,鳴謙得中吉也。

九三:勞謙,君子有終吉。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眾陰所宗,尊莫先焉。居謙之世,何可安尊?上承下接,勞謙匪解,是以吉也。

[疏]正義曰:「勞謙君子」者,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上承下接,勞倦於謙也。唯君子能終而得吉也。

《象》曰:「勞謙君子」,萬民服也。

[疏]正義曰:「萬民服」者,釋所以勞謙之義。以上下群陰,象萬民皆來歸服,事須引接,故疲勞也。

六四:無不利,捴謙。處三之上,而用謙焉,則是自上下下之義也。承五而用謙順,則是上行之道也。盡乎奉上下下之道,故「無不利」。「指捴」皆謙,不違則也。

[疏]正義曰:「無不利」者,處三之上而用謙焉,則是自上下下之義。承五而用謙順,則是上行之道。盡乎奉上下下之道,故無所不利也。

《象》曰:「無不利,捴謙」,不違則也。

[疏]正義曰:「指捴皆謙不違則」者,釋「無不利捴謙」之義。所以「指捴皆謙」者,以不違法則,動合於理,故無所不利也。

六五:不富以其鄰,利用侵伐,無不利。居於尊位,用謙與順,故能不富而用其鄰也。以謙順而侵伐,所伐皆驕逆也。

[疏]正義曰:「不富以其鄰」者,以,用也。凡人必將財物周贍鄰里,乃能用之。六五居於尊位,用謙與順,鄰自歸之,故不待豐富能用其鄰也。「利用侵伐無不利」者,居謙履順,必不濫罰無罪。若有驕逆不服,則須伐之,以謙得眾,故「利用侵伐,無不利」者也。

《象》曰:「利用侵伐」,征不服也。

上六:鳴謙。利用行師征邑國。最處於外,不與內政,故有名而巳,志功未得也。處外而履謙順,可以邑一國而巳。

[疏]正義曰:「鳴謙」者,上六最處於外,不與內政,不能於實事而謙,但有虛名聲聞之謙,故雲「鳴謙」。志欲立功,未能遂事,其志未得。既在外而行謙順,唯利用行師征伐外旁國邑而巳,不能立功在內也。

《象》曰:「鳴謙」,志未得也。可用行師,「征邑國」也。夫吉凶悔吝,生乎動者也。動之所起,興於利者也。故飲食必有訟,訟必有眾起,末有居眾人之所惡而為動者所害,處不競之地而為爭者所奪,是以六爻雖有失位,無應乘剛,而皆無凶咎悔吝者,以謙為主也。「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信矣哉!

[疏]「《象》曰鳴謙」至「征邑國也」。○正義曰:「志未得」者,釋「鳴謙」之義也。所以但有聲鳴之謙,不能實爭立功者,以其居在於外,其內立功之志,猶未得也。「可用行師征邑國」者,釋「行師征邑國」之意。《經》言「利用」,《象》改「利」為「可」者,言內志雖未得,猶可在外興行軍師征邑國也。○注「動之所起興於利者也」。○正義曰:「動之所起興於利」者,凡人若不見利,則心無所動。今動之所以起者,見利乃動,故雲「興於利」也。「飲食必有訟,訟必有眾起」者,欲明為利乃有動,動而致訟,訟則起兵。故《序卦》「需」為飲食,飲食必有訟,故需卦之後次訟卦也。爭訟必興兵,故訟卦之後次師卦也。

坤下震上。豫:利建侯行師。

[疏]正義曰:謂之豫者,取逸豫之義,以和順而動,動不違眾,眾皆說豫,故謂之豫也。動而眾說,故可利建侯也。以順而動,不加無罪,故可以行師也。無四德者,以逸豫之事不可以常行,時有所為也。縱恣寬暇之事不可長行以經邦訓俗,故無元亨也。逸豫非幹正之道,故不雲「利貞」也。莊氏雲:「建侯,即元亨也。行師,即利貞也。」案:《屯卦》「元亨利貞」之後,別雲「利建侯」,則「建侯」非「元亨」也。恐莊氏說非也。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疏]「《彖》曰豫剛應而志行」至「大矣哉」。○正義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者,「剛」謂九四也;「應」謂初六也。既陰陽相應,故「志行」也。此就爻明豫義。順以動,坤在下,是順也。震在上,是動也。以順而動,故豫也。此以上下二象明豫義也。自此巳上,釋豫卦之理也。「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者,此釋「利建侯行師」也。若聖人和順而動,合天地之德,故天地亦如聖人而為之也。天地尊大而遠,神之難者猶尚如之,況於封建諸侯、行師征伐乎?難者既從,易者可知。若「建侯」能順動,則人從之。「行師」能順動,則眾從之。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自此以下,廣明天地聖人順動之功也。若天地以順而動,則日月不有過差,依其晷度,四時不有忒變,寒暑以時。「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者,聖人能以理順而動,則不赦有罪,不濫無辜,故「刑罰清」也。刑罰當理,故人服也。「豫之時義大矣哉」者,歎美為豫之善,言於逸豫之時,其義大矣。此歎卦也。凡言不盡意者,不可煩文其說,且歎之以示情,使後生思其餘蘊,得意而忘言也。然歎卦有三體:一直歎時,如「大過之時大矣哉」之例是也;二歎時並用,如「險之時用大矣哉」之例是也;三歎時並義,「豫之時義大矣哉」之例是也。夫立卦之體,各象其時,時有屯夷,事非一揆,故爻來適時,有凶有吉。人之生世,亦複如斯,或逢治世,或遇亂時,出處存身,此道豈小?故曰「大矣哉」也。然時運雖多,大體不出四種者:一者治時,「頤養」之世是也;二者亂時,「大過」之世是也;三者離散之時,「解緩」之世是也;四者改易之時,「革變」之世是也。故舉此四卦之時為歎,餘皆可知。言「用」者,謂適時之用也。雖知居時之難,此事不小,而未知以何而用之耳。故坎、睽、蹇之時宜用君子,小人勿用。用險取濟,不可為常,斟酌得宜,是用時之大略。舉險難等三卦,餘從可知矣。又言「義」者,《姤卦》注雲:「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者也。是其時皆有義也。略明佚樂之世,相隨相遇之日,隱遯羈旅之時,凡五卦,其義不小,則餘卦亦可知也。今所歎者十二卦,足以發明大義,恢弘妙理者也。凡於《彖》之末歎雲「大哉」者,凡一十二卦。若《豫》、《旅》、《遯》、《姤》凡四卦,皆雲「時義」。案:《姤卦》注雲:「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以此言之,則四卦卦各未盡其理,其中更有餘意,不可盡申,故總雲「義」也。《隨》之一卦亦言「義」,但與四卦其文稍別。四卦皆雲「時義」,《隨卦》則「隨時之義」者,非但其中別有義意,又取隨逐其時,故變雲「隨時之義大矣哉!《睽》、《蹇》、《坎》此三卦皆雲「時用」。案:《睽卦》注雲:「睽離之時,非小人之所能用。」《蹇卦》亦雲「非小人之所能用」。此二卦言「大矣哉」者,則是大人能用,故雲:「大矣哉」!其中更無餘義,唯大人能用,故雲「用」不雲「義」也。《坎卦》「時用」,則與《睽》、《蹇》稍別,故注雲「非用之常,用有時也」。謂《坎》險之事,時之須用,利益乃大,與《睽》、《蹇》「時用」文同而義異也。《解》之「時」,《革》之「時」,《頤》之「時」,《大過》之「時」,此四卦直雲「時」,不雲「義」與「用」也。案:《解卦》注難解之時,非治難時,故不言「用」。體盡於《解》之名,無有幽隱,故不曰「義」,以此注言之,直雲「時」者,尋卦之名則其意具盡,中間更無餘義,故不言「義」,其卦名之事,事巳行了,不須別有所用,故《解》、《革》及《頤》事巳行了,不須言「用」。唯《大過》稱「時」,注雲:「君子有為之時。」與《解》、《革》、《頤》其理稍別。《大過》是有用之時,亦直稱「時」者,取「大過」之名,其意即盡,更無餘意,故直稱「時」,不雲「義」,又略不雲「用」也。

《象》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疏]正義曰:案諸卦之象,或雲「雲上於天」,或雲「風行天上」,以類言之,今此應雲「雷出地上」,乃雲「雷出地奮豫」者,雷是陽氣之聲,奮是震動之狀。雷既出地,震動萬物,被陽氣而生,各皆逸豫,故曰「雷出地奮,豫」也。「先王以作樂崇德」者,雷是鼓動,故先王法此鼓動而作樂,崇盛德業,樂以發揚盛德故也。「殷薦之上帝」者,用此殷盛之樂,薦祭上帝也,象雷出地而向天也。「以配祖考」者,謂以祖考配上帝。用祖用考,若周夏正郊天配靈威仰,以祖後稷配也;配祀明堂五方之帝,以考文王也,故雲:「以配祖考」也。

初六:鳴豫,凶。處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樂過則淫,志窮則凶,豫何可鳴?

[疏]正義曰:「鳴豫」者,處豫之初,而獨得應於四,逸豫之甚,是聲鳴於豫。但逸樂之極,過則淫荒。獨得於樂,所以「凶」也。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凶也。

[疏]正義曰:釋「鳴豫」之義。而初時鳴豫,後則樂志窮盡,故為「凶」也。

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處豫之時,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求苟「豫」者也。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是以上交不諂,下交不瀆。明禍福之所生,故不苟說;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終日」明矣。

[疏]正義曰:「介於石」者,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苟求逸豫,上交不諂,下交不瀆,知幾事之初始,明禍福之所生,不苟求逸豫,守志耿介似於石。然見幾之速,不待終竟一日,去惡修善,相守正得吉也。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貞吉」之義,所以見其惡事,即能離去,不待終日守正吉者,以比六二居中守正,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故不須待其一日終守貞吉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居下體之極,處兩卦之際,履非其位,承「動豫」之主。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遲而不從,豫之所疾,位非所據,而以從豫進退,離悔宜其然矣。

[疏]正義曰「盱豫悔」者,六三履非其位,上承「動豫」之主。「盱」謂睢盱。睢盱者,喜說之貌。若睢盱之求豫,則悔吝也。「遲有悔」者,居豫之時,若遲停不求於豫,亦有悔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解其「盱豫有悔」之義,以六三居不當位,進退不得其所,故「盱豫有悔」。但《象》載經文,多從省略。經有「盱豫有悔」、「遲有悔」,兩文具載,《象》唯雲「盱豫有悔」,不言「遲」者,略其文也。故直雲「盱豫」。舉其欲進,略雲「有悔」,舉其遲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眾陰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夫不信於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則朋合疾也。盍,合也。簪,疾也。

[疏]正義曰:「由豫大有得」者,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為眾陰之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雲「由豫」也。「大有得」者,眾陰皆歸,是大有所得。「勿疑朋盍簪」者,盍,合也。簪,疾也。若能不疑於物,以信待之,則眾陰群朋合聚而疾來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疏]正義曰:「釋由豫大有」之意。眾陰既由之而豫,大有所得,是志意大同也。

六五:貞疾,恒不死。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制,非巳所乘,故不敢與四爭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恒不死」而巳。

[疏]正義曰: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制,非已所乘,故不敢與四專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滅之,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恒得不死而巳。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疏]正義曰:「六五貞疾乘剛」者,解「貞疾」之義。以乘九四之剛,故正得其疾,恒不死也。「中未亡」者,以其居中處尊,未可亡滅之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故至於「冥豫成」也。過豫不巳,何可長乎?故必渝變然後無咎。

[疏]正義曰:「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乃至於冥昧之豫而成就也。如俾晝作夜,不能休巳,滅亡在近。「有渝無咎」者,渝,變也。若能自思改變,不為「冥豫」,乃得「無咎」也。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