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公安分局电话:村委选举问题(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8:15:07
整治村委会换届选举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

2011年又是村委会换届年,但是从历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来看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是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一些选民对选好自己的“当家人”漠不关心,认为张三李四当选都一样,影响参选率;二是有些村民法律观念淡薄,一旦选举未按现定程序进行,不是向民政、纪委等部门举报,而是采取抢票,砸票箱等极端方式;三是有些村党支部软弱,缺乏组织力,无法有效组织换届选举;四是选举前准备工作不到位,有些村不搞财务公开,有些村不搞离任审计,因财务问题影响换届选举进行;五是有些乡镇党委政府怕村民选举来的人不听话,根据自己意图,内定圈子,不惜手段帮助自己看好的人来当选;六是宗派斗争严重,为了使自己的人当选村干部,各宗族宗派成员施展能量,让本宗族宗派的人当选为村委会干部;七是选民外出打工,流失严重,在家老人由于见识低,容易被别人操纵;八是实行差额选举,但候选人之间竞争激烈,出现非法拉票现象。

建议: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培养村民选好自己“当家人”的意识;二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村委会换届选举班子;三是搞好村务公开,村干部离任审计;四是要选出村民和组织上都放心的“当家人”,要搞好换届选举知识培训、规范竞选程序;五是发扬民主,严格按法定程序选举;六是采取强有力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弱化家族势力;七是加大新任村干部资格培训和教育;八是对当选者“承诺”进行监督,制作演说光盘,乡、村存档,及时组织村干部回来看,每年年底组织村干部向村民述职,接受群众的监督。
直选村委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村民直选村委会是民主选举的重要要求和基本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在农村的伟大创举和具体实践,是搞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对提高选民的民主意识、调动参与村级事务的积极性、强化主人翁地位以及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也为进一步在农村搞好民主政治建设积累了经验。但是,在连续两届民主选举村委会的具体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并认真加以研究和改进。
  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民主选举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直接影响选举的质量,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选民民主法制素质有差距,影响选举质量。首先是民主意识淡薄,不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有的选民认为选举与己关系不大,选谁都行,随便让别人代写代投选票甚至放弃自己的选举权;有的为眼前的一点利益而受人左右,随意投票;有的屈服于家族权威,投家族票、感情票、人情票等不公正票。其次是对民主理解有偏见。一些选民认为民主就是自由,就是村民自己说了算,可以不讲秩序,不讲纪律,不讲党的领导,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样干就怎样干。再次是法制观念不强。一些选民对选举中的不合理现象,不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由相关部门解决处理,而是采取撕票箱、砸会场等粗暴手段,阻挠选举正常进行。
  2.政策法规有缺陷,影响选举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组织法》、《选举办法》)等,是直选村委会必须遵循的法规,有着很强的指导性,对保证选举的规范运行起着决定作用。但实践中,我们觉得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好落实;有的不完善,不好把握;有的过于复杂,不利操作。
  一是政策、法规方面的不具体、不完善,造成操作中无据可依。如:《组织法》和《选举办法》对候选人任职条件只是从宏观上提出了“年龄、文化、政治”三个条件和要求,不够具体,没有对哪些人不能作为候选人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致使一些曾受过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劣迹的人被推选为候选人或正式当选为村委会干部。再如:对党的领导、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不具体,导致作用发挥不充分。对于村党组织的地位只简单地提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而没有具体规定党组织有哪些职权、如何发挥作用,造成在实际操作中村党组织发挥作用受到限制。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也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要求,这都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当选村委会干部,为稳定、发展埋下了隐患。还如:对干扰、破坏选举及以不正当方式参加选举的违法行为界定标准和处理规定不具体,对如何处理也没有具体规定,使贿选拉票等行为经常发生且难以有效制止,不但影响选举秩序,而且影响选举结果。
  二是有的程序规定过于复杂,不利于操作。村委会选举中由村民选举村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村委会候选人、选举产生村委会,大部分村都要在大约一个月的时间里集中组织4次全体选民,工作量较大,组织起来也很困难。
  3.农村不良社会现状,影响选举的进行。这些不良现状包括:日常工作不规范,造成有些问题没能及时解决,堆积到选举前又不能一下解决,使选举难进行。比如有的村财务管理混乱,群众有意见,可是短期内又解决不了,使选举不能按时进行;有的地方单纯地以完成换届任务为目标,没有把换出高素质的干部、换出稳定、换出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虽然搞完了换届,但是不得安宁的日子也开始了;有的村属历史上的不稳定村,无风即有三尺浪,若选举更是火上浇油,一选就乱;个别村存在着派性和家族势力,出现选不出人、一方当选和各有当选的现象时,村民便不断上访,村干部也互不买账,影响各项工作的开展;有的村现有干部素质不高,后备人才也缺乏,造成无人可选或者“矮子里拔将军”的状况,选举对村和村民实际意义不大;个别参加选举的人采取不正当许诺、请吃请喝、攻击他人等方式参选,使村民不能正常、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对策及建议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不断推进,村干部、党员、村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农村民主政治发展注定要日趋完善和成熟,民主选举的力度也会随之逐步加大,直选村委会一定会成为不可逆转的、不断完善的、必须执行的硬性规定。为了更好地适应这种形势,搞好直选村委会,建议从三个方面进行努力并做出改进。
  一、提高选民民主法制素质,夯实选举的基础
  选民民主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选举的质量,一定要下力量提高选民的民主法制素质。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培育民主意识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发展经济是培育民主意识的核心一环,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民主意识的提高和增强农民参与民主活动的能力。有了基本物质保障,他们才能拥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了解政治,学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参与“四个民主”活动。因此,一定要把发展这篇文章做好做实。
  2.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民主法制观念。要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选民积极参与民主政治活动,使他们敢于和勇于参加竞争和竞选,敢于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那些不利于发扬民主的错误观念和模糊意识。要帮助群众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地抵制违法行为,让他们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换届中出现的问题。村级组织要自觉实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并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积极主动地为群众参与民主活动提供便利,调动群众参与民主政治活动的热情。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教育他们要出于公心识人选人,选出自己真正满意的村级班子。
  二、完善政策法规,充实选举的依据
  政策法规是选举的根本依据,上要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下要紧密联系农村的实际,要具有全面的指导性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性。
  1.完善候选人的条件,保证候选人的素质。酝酿、提名候选人,是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候选人是否真正反映选民意愿和代表选民意志,关系到新一届班子素质的高低和选举工作的成败。因此,应对候选人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可将“七不宜”或是“五不宜”改为“七不准”或是“五不准”,对哪些人不符合候选人条件而不能作为候选人进入下一轮选举作出具体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要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人一旦被推选为候选人,可根据规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2.完善有关责任,增强可处理性。对哪些属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出现这些行为分别由谁处理以及如何处理要规定清楚、具体,使之有法可依、违法可究。比如对什么行为属拉帮结派、什么属贿选都要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规定,这既可以使那些有采取不法行为进行选举想法的人无机可乘或不敢冒险以身试法,同时一旦发生问题,也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解决,以减少或根除不正当行为和违规行为的发生发展。
  3.简化有关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建议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选举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改为由户代表或村民代表进行选举,这样既不会影响选举的质量,也可减少一次组织村民的工作。
  三、提高领导水平,扎实选举的保证
  搞好直选村委会,党的领导是关键。那种不敢领导、放任不管的“大撒把”做法是错误的。要把党的领导贯穿选举的始终,要为选举创设一个良好的条件,保证选举的顺利进行。
  1.做好稳定工作。要注重把问题解决在平时,力争把影响换届、影响稳定的问题解决在换届前,不要“带病”进行换届选举。
  2.做好干部工作。要让干部清楚,绝大多数村民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他们是不会抛弃真心为民的村干部的。要教育村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群众,不断赢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要加大对后备干部的管理和培养锻炼,使村干部有源源不断的后继来源,为村民好中选优创造条件。
  3.做好宣传。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候选人条件和村干部的任职资格条件及选好村干部对村和村民的重大意义,让村民明确选什么样的人、不选什么样的人。
  4.合理制定规则,高标准高质量地组织好选举。要制定竞争规则,规范竞争行为,搭好竞争舞台,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有组织地引导参选人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表治村演说,实事求是地宣传、推荐自己,为选民行使好思考、分析、判断、评价、选择的权利提供条件,为选出高素质的干部奠定基础。
  5.善于运用各种适当方式,把党的主张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要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党的精神、要求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党组织、共产党员要学法、懂法、守法,带头尊重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学会通过法律程序贯彻党委意图。
  6.严肃处置不法行为。要根据法律规定,对以各种不正当方式参加选举的人和事,对破坏、干扰选举的人和事,在坚持正面教育、疏导的前提下,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坚决遏制,保证选举的正常进行。
    政府发文否决村委会选举结果 当选者投诉无门
    “老百姓选我当村委会主任,没抽我一支烟,没喝过一口水。”今年4月21日,说起竞选村主任,董长民就抑制不住激动。

      董长民是辽宁省辽阳县小屯镇小漩村农民,2007年6月30日,他当选村主任,并接到了镇政府颁发的当选证书。

      董长民上任后,先是修路,接着又更换了自来水管,垫付2万多元给全村安装了有线电视,还带领村民到凤城市参观新农村建设。

      正当董长民要让小漩村变个样的时候,2008年4月4日,小屯镇政府突然宣布(口头):根据辽阳市政府红头文件,小漩村2007年6月30日举行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无效。当了10个月村主任的董长民“当选无效”。

     

      对换届选举结果,县、镇政府认为有效,市政府认为无效。更为离奇的事还在后头。董长民状告辽阳市政府,请求撤销关于小漩村选举无效的红头文件,辽阳中院认为,市政府的红头文件是信访复核意见,是指导性的,不具有强制力,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可诉。辽宁省高院认为,涉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有关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驳回上诉。

      “我现在是投诉无门了。”董长民无奈地说。

      两级政府的红头文件

      与董长民一起竞选村主任的是崔喜春。小屯镇党委书记王英石告诉记者,“在2007年6月30日举行的村委会选举中,崔喜春落选。第二天,崔喜春的女儿崔艳丽就组织亲属及村民20余人到辽阳市政府集体上访”。

      根据上级要求,小屯镇党委、政府对崔艳丽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下发红头文件,加盖镇政府公章。镇政府认为,小漩村换届选举符合选举程序,选举有效。

      崔艳丽不服,向辽阳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镇政府的结论进行复查。

      记者看到了这份以辽阳县政府名义下发的红头文件。

      辽阳县民政局副局长高平是文件的起草人,他告诉记者,对小漩村的选举问题,辽阳县换届指导小组专门开会研究,一致认为选举有效。

      辽阳县政府对崔艳丽反映的选举中存在的五个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一是非农业人口参选问题。县政府认为,在选举中,确有一名非农业人员未经村民代表讨论而获得选民资格并参加了选举。此人是小漩村小学的佟亚英,民办教师转正后,由于公安户籍底册未反映此人为非农业户口,因此被误登为选民。依据辽宁省民政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的规定,对选民登记失误的,可从原当选人得票数中剔除,重新计算得票数,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有效。对此,小屯镇政府已经作出处理,从董长民得票中剔除一票。这个问题并不影响选举的有效性。

      二是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7人。小漩村选举委员会原为7人,在选举前有1人被查出为非农业户口,另一人在选举当天未到场。这也不影响选举的有效性。

      三是没有当场张榜公布选举结果。县政府调查认为,小漩村选举确实没有当天张榜公布选举结果,原因是计票结束后,由于参选的双方对计票结果不满,现场气氛紧张,村选举委员会成员都离开了现场。但是,第二天选举结果张榜公布,这次公布并没有影响选民的知情权,因为选举当天,村民已经在计票黑板上得知了计票结果。

      四是镇政府指导小组包办选举。县政府认为,小漩村此前有过一次选举,出现了撕坏选票,选举被破坏的行为,对此,镇指导小组抽调了大量机关干部进行指导,但指导组并未对选举进行包办。

      五是对17张选票的争议。县政府认为,选举中17张有争议选票的认定,应以选举当天小漩村选举委员会和镇指导组的共同认定结果为准,并且选举委员会成员都在计票结果报告上签名,说明当时已经认同17张选票为有效票。其中,有4张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画了圈,下面也画了圈,这4张选票应认定为有效票。另外,有3张在后面空格内填写了与候选人董长民相同的姓名,这种情况应当看该村是否有与候选人董长民重名的选民,如果有,应认定另选他人,如果没有,应认定为选董长民。经调查,该村没有与董长民重名的选民,因此这3张选票应认定为赞成董长民。

      辽阳县政府认为,小漩村选举符合程序,选举有效。红头文件的末尾,告知上访人崔艳丽,如果对县政府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在30日内向辽阳市政府申请复核。

      辽阳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科长杨斌告诉记者,投票结束后,应当先清点票数,确认选举有效后,再对选票的有效性进行甄别,最后才是唱票。而小漩村的选举,是一边唱票,一边对选票的有效性进行甄别,这样的选举程序违法。

      辽阳市民政局经过调查后认为,小漩村选举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应当认定为选举无效。不久,辽阳市民政局的调查结论就以辽阳市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

      辽阳市政府认定小漩村选举无效的理由也有五点。一是,镇指导组存在“越位”指导。选举当天,镇政府派出了20余名干部前往指导,选举工作全部是镇指导组组织的,使该村的选举委员会没有发挥法律赋予的权利;二是,村选举委员会未按规定妥善处理有争议选票。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边唱票、边验票,挑出59张废票和有争议的票。唱票结束后,将竞选人董长民(得票350张)、崔喜春(得票315张)的得票数在计票板上进行了公布。镇指导组发现两名竞选人得票均不过半数,怕选举无效,要求村选举委员会从59张票中选出18张进行重新鉴别;三是村选举委员会未按规定填写选举报告单。选举规程规定,投票结束后,应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将全部选票整理后封存,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而小漩村选举结束后,没有按照统一的样本要求填写结果报告单,只是临时用一张信纸草率地写上选民和参选人数、发出和收回选票数、主任候选人得票数;四是,选举委员会未按规定时间宣布选举结果和颁发当选证书;五是当选人董长民得票不够半数。争议焦点是3张:在选票后面的空格内填写了与候选人董长民姓名相同的选票,县政府认为有效,市政府认为无效。

      红头文件只是建议?

      2008年5月,董长民提起行政诉讼后,辽阳中院立案受理。

      法庭上,辽阳市政府认为,其发布红头文件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仅仅是一种“建议”,因此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此,董长民的代理人(不愿透露姓名)针锋相对:请问市政府的建议是向谁提出的?董长民和下级政府不执行市政府的红头文件能行吗?

      “辽阳市政府在红头文件中明确认定选举无效,显然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结论。”董长民的代理人告诉记者,“确认选举无效,不以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和协助为前提,而是市政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独立得出的结论。同时,市政府的红头文件也没有载明,本结论是建议性的,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执行”。市政府还有一个理由:红头文件只是一个信访复核结论,根据最高法院编号为“(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批复,由于信访工作的实质是对行政机关的相对行为进行督办、提出建议、化解矛盾,因此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法院的这个批复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虽然信访人是崔艳丽,但市政府确认选举无效涉及到董长民的切身利益,已让董长民失去了村主任职务。”代理人在法庭上说,“因此本案属于法院行政审查范围”。

      “我认为市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建议,而是有强制力的。”杨斌告诉记者。

      “我们始终坚持认为,小漩村的选举是有效的,于是把市政府红头文件搁置了4个多月没执行。”小屯镇党委书记王英石介绍说,“后来,崔艳丽又上访到省里,说镇政府不执行。后来省信访局把小屯镇、辽阳县、辽阳市的相关领导都叫到一起,严格要求落实。我们作为下级机关只能服从。”

      事实上,辽阳市政府的红头文件已经得到了贯彻执行。

      2008年8月6日,辽阳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依据最高法院的批复,辽阳市政府的红头文件是信访答复意见,是指导性的,不具有强制力,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可诉。

      市政府“越权了”吗?

      董长民不服辽阳中院的裁定,上诉至辽宁省高院。2008年10月29日,辽宁高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按照《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辽阳市政府没有权力通过信访复核直接确认本次选举无效。”董长民的代理人在高院的法庭上说,该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政府应当调查核实,并在接到申诉后的三十日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另外,根据该省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规定,县乡村三级选举机构尚未解散的,由县乡村选举机构认定。县乡村选举机构已经解散的,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政府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

      记者看到《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条文释义,与代理人引述的完全一致。

      在法庭上,代理人抛出了这个“令人震惊”的问题,地市级以上政府没有权力认定村委会选举是否有效。

      辽阳市政府利用信访复核监督形式,直接行使行政确认权,系超越职权行使权力,为无效的行政行为。如果市政府作出的选举无效的认定形式是信访复核,正确的行文方式是这样:“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小漩村选举中存在不合法之处,建议辽阳县或小屯镇政府重新审定这次选举的效力。”

      对此,杨斌避而不答,他说:“下面违法,难道我们无权纠正?不要在这上面钻牛角尖。小漩村选举的程序都违法了,还谈政府越权吗?”

      “市政府否定县乡两级政府的决定,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代理人认为。

      而杨斌认为,“明显的错误,还听什么证?”

      “指导权”与“自治权”的博弈

      辽阳市政府认定小漩村选举无效的五个理由中,排在第一位的是:镇指导组存在“越位”指导。这自然也成了法庭辩论的焦点。

      代理人在法庭上说,首先,镇政府指导村委会选举是其法定职责;其次,在村选举委员会不能单独开展工作的情况下,如何进行选举,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此时,镇政府指导组与村选举委员会共同组织选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说,没有镇政府的全力保障,第二次选举也不可能成功,因此市政府认定镇指导组越权指导是错误的。

      关于小漩村选举委员会不能单独开展工作的情况,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得到证实。“对小漩村的选举,我们从来没敢放松过。”小屯镇党委书记王英石介绍说,2007年6月30日的选举是第二次了,早在2007年4月28日,小漩村就召开村委会换届选举大会。当时镇政府还派去6名警察维持秩序,“唱票临近尾声时,还有70多张票未唱,董长民的票数还差4张就过半了。这时,时任小漩村党支部书记的崔喜春提出异议,同时,崔喜春的两个外甥将已经唱过的部分选票撕碎,并将计票板上的计票结果擦掉。因为破坏选举,崔喜春的两个外甥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崔喜春本人被免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我到现在还认为,小漩村的两次选举都是有效的,特别是第一次选举,董长民就应该当选村主任。”辽阳县民政局局长高光利告诉记者说。

      “小漩村的工作十分复杂,为了公开,我们不得不选择边唱票边验票。”小屯镇党委书记王英石介绍说,“当时,董长民和崔喜春就站在计票现场,选票上哪怕有一丁点儿的问题,我们都要征求两人的意见,他们都点头说可以,我们才认为选票有效。”

      “按照规定,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但如果选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权或者不能履行职权,该怎么办?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有这样的判例。”代理人介绍说,广东省龙川县附城镇水贝村7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没按照规定的时间主持选举,由镇政府组织进行选举,确认和公布选举结果也是镇政府,并产生了新一届村委会班子。不久,选举委员会的7名成员以镇政府超越职权,用行政手段非法干涉和主持村委会选举,侵犯了原水贝村选举委员会依法行使自治权利,不断向省市有关部门投诉,要求确认镇政府主持的选举无效。后经河源市中院、广东省高院两级法院裁判认为选举有效。

      “按照规定,第二次选举被市政府认定为无效后,还应该进行第三次选举,但村民反感了,不想再选了。如果再选,许多老百姓就会弃权了。”辽阳县民政局副局长高平说。

      村委会选举不属法院审查范围?

      2008年11月26日,辽宁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辽阳市政府红头文件,主要涉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类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

      “我对群众的心情是理解的,但他诉的是市政府的信访答复,所以我们驳回了董长民的起诉。”辽阳中院主审法官赵毅告诉记者,“法院只进行了程序审,没进行实体审。”

      “对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纠纷谁来裁决?民政部门的认定是不是最终认定?法院是否可以审查民政部门的认定结论?有关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政部一位官员告诉记者,“但许多地方已经有了规定,譬如《〈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就规定,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对有争议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依法认定是否有效,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记者查阅了《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其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方圆》杂志记者韦洪乾 文/图)

     我看村委会选举
      
       由于老家在市郊区,最近经历一次村委会选举,切身体会到一场如同《三国演义》风云际会的村委会选举,可以说极尽三十六计,纵横七十二变,虽说只一个村委会选举,却深刻折射出中国几千年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倒影,可以用一句以概之:村委小舞台,百态大世界。
       所谓天下攘攘皆为利来,天下熙熙皆为利往,大家之所以看重村委会选举,想来更多的是其背后的经济利益。通常情况是在贫困地区,由于村集体没有掌握较多的资源,当村官的诱惑力不大,一般选举竞争不是特别激烈,而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以及城市郊区农村,村集体往往掌握有较多的资源(如土地、山林、矿厂等),因此选举受各种干扰较多,竞争也更为激烈。据我观察,大凡报名选举的人无非有这三种人:一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小老板;二是有一定文化层次的小能人;三是有一定影响的“小地霸”。为什么是这三种人呢?大老板不是没有这个想法,有,但没有这个精力。村里进城的大学生想不想回来参选,想,没有这个实力,也没有这个能力。要想参加选举,就要有人支持,有选票,而支持和选票靠什么取得,无非是人缘和经济基础。小老板长期混迹于社会,深谙人脉,见多识广,又有经济基础;小能人大多数是村委会的成员,他们长期跟老百姓接触,熟悉了村委会的基本工作情况,形成了一套关系网;小地霸当然更为简单的原因了,他们靠的就是交易和拳头,往往是其家族在当地具有相当大的族群。这三种人在特定的村选举其效果往往不同,但基本上一个村委会委员不外这三种人组成。而决定其能否成为村官,不外这几种原因:
       一是家族、宗派势力的因素。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农村一件大事,农村中的各种势力必角逐。尤其是那些集体经济比较好或村集体掌握较多资源或村规模较大、注重家族传统就尤为激烈。这些家族、宗派,甚至黑恶势力也参与到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之中。有些村委选举被家族、派性以及其他势力所操纵,为了赢得选票,不惜大搞非法组织活动,请客、送礼、拉选票;有极少甚至动用社会上的黑恶势力,采用利诱、威胁等办法强奸民意,达到当选的目的。如今年村换届期间,笔者所在的新镇许多餐馆酒楼生意特别跑火,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想竞选村委的选民为拉票大摆宴席,许多还不止请一次客,要请多次。有的选举前要请,选举后当选了也要请。其他攀亲套近乎、送烟等更是比较普遍的事。
       二是选举程序不规范、秩序混乱,因此导致大量的舞弊现象。主要是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度进行选举,在选举过程中组织不够严密。如多数村里要么没有成立选举委员会,要么选举委员会成为摆设。根据笔者观察和了解到的情况看,在选举过程中最为普遍、而且也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设点票箱;另一个是委托投票。在这两个环节最容易作弊。在多数农村村民的确居住分散,加政府宣传动员不到位,一些村民对选举热情不高,乡村干部怕麻烦(担心人到不齐,达不到法定人数,选举无法进行),因此,几乎所有的村民选举都设立了流动票箱,而且通常都没设立投票站,更没有秘密填票室,一般都是镇村干部提着票箱到各家各户送票上门,有的还是乡村干部看着村民填写选票。利用流动票箱作弊的方法很多,如在送票途中塞进一些事选填好的票,因为每个自然村都有很多人在外打工不能参加选举,这样加一些投票不会引起别人怀疑;如有些乡村干部(有的本身就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在发票给村民的时直接对村民说要选谁,当着乡村干部的面,一些村民不好得罪人,就只有按照乡村干部的意思写选票了。还有委托投票也容易出问题,按规定代投票一人只能代一票,代投人凭“委托投票授权书”领取选票,但在实际过程乡村干部怕达到半数,多数采取迁就的办法,只要一家有一个人来领票,便按其家庭选民数发票给他,有的还以亲戚为名领几家人的选票,这样就可能出现一个人拥有十多张甚至几十张票的情况,如此选举就极有可能被少数人所操纵。还有一些地方的选举中心会场设置也不规范,因为到中心会场实际就是把各村小组选票集中计票,因此在中心会场上大多数是村组干部,除此外的选民不多。没有了选民的监督,出问题的可能性更大了。
       三是利益锁链窜成攻守同盟起主导作用。在有些村委会,由于村官从各自和利益出发,形成同盟,相互拉票、护票,村委会选举成为摆设,基本就是几个人,工作无论好坏、品德没有高低,选举造成本来纯朴的农民变成利益的追逐者,人为的产生族群、姓氏、家族等对立,形成势利集团和利益共同体。通过笔者观察,在选举中,往往出现我在这个家族为你拉票,你在那个家族给你护票,最终使选举成为几个家族分享权利的选举,真正优秀、实干的人选连提名都不可能,形成了选举垄断。
       四是上级干预的隐现作用。一是不少地方的镇政府出于自身工作考虑,仍然习惯采取镇党委内定候选人的做法,即在正式选举前乡党委召开会议,确定各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意向性人选,然后各村选举工作组按照乡党委确定的意图去开展工作,力图在选举结过程中实现“组织意图”;二是对村民选出的候选人如不符合乡党委的意图,则可能采取查找候选人劣迹的办法(如拖欠税费、小偷小摸、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取消其候选人资格;三是一些地方对于经过海选而非镇党委内定的村主任候选人采取动员其退出选举的办法(作为回报乡里可能安排他参与村民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或直接任命为村党支部副书记、委员),以确保符合镇党委意图的候选人当选;四是镇选举工作组及村干部在指导选举的过程中存在默认、纵容甚至参与选举舞弊,以图改变正常的选举结果,选出符合“组织意图”或与乡村干部交情较好的人进入村民委员会。
       以上种种现象只是数日之见闻,当然,决定谁是村官的因素肯定很多。但尤为我担心是,这样的“民主”在老百姓形成了恶劣的影响,许多百姓并不认同这样的选举,一些人觉得还是回到过去好,上面派来的干部虽然不是选出来的,但最起码得到组织的信任,不会偏袒一方,形不成即得利益团体。甚至有些人认为这样的选举只会让家族、族群更加对立,有坐一次庄、捞一笔的思想。民主是趋势,是大势所向,可农村的民主却变成我们始料未及的一场闹剧,让人不免有些忧虑,这就是我们需要的民主吗?
       在村委选举中,我寄希望的小青年也并不把这当回事,有些在选票上写上刘德华、陈冠希等名字,让人哭笑不得,这究竟是村民的我看村委会选举
      
       由于老家在市郊区,最近经历一次村委会选举,切身体会到一场如同《三国演义》风云际会的村委会选举,可以说极尽三十六计,纵横七十二变,虽说只一个村委会选举,却深刻折射出中国几千年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倒影,可以用一句以概之:村委小舞台,百态大世界。
       所谓天下攘攘皆为利来,天下熙熙皆为利往,大家之所以看重村委会选举,想来更多的是其背后的经济利益。通常情况是在贫困地区,由于村集体没有掌握较多的资源,当村官的诱惑力不大,一般选举竞争不是特别激烈,而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以及城市郊区农村,村集体往往掌握有较多的资源(如土地、山林、矿厂等),因此选举受各种干扰较多,竞争也更为激烈。据我观察,大凡报名选举的人无非有这三种人:一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小老板;二是有一定文化层次的小能人;三是有一定影响的“小地霸”。为什么是这三种人呢?大老板不是没有这个想法,有,但没有这个精力。村里进城的大学生想不想回来参选,想,没有这个实力,也没有这个能力。要想参加选举,就要有人支持,有选票,而支持和选票靠什么取得,无非是人缘和经济基础。小老板长期混迹于社会,深谙人脉,见多识广,又有经济基础;小能人大多数是村委会的成员,他们长期跟老百姓接触,熟悉了村委会的基本工作情况,形成了一套关系网;小地霸当然更为简单的原因了,他们靠的就是交易和拳头,往往是其家族在当地具有相当大的族群。这三种人在特定的村选举其效果往往不同,但基本上一个村委会委员不外这三种人组成。而决定其能否成为村官,不外这几种原因:
       一是家族、宗派势力的因素。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农村一件大事,农村中的各种势力必角逐。尤其是那些集体经济比较好或村集体掌握较多资源或村规模较大、注重家族传统就尤为激烈。这些家族、宗派,甚至黑恶势力也参与到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之中。有些村委选举被家族、派性以及其他势力所操纵,为了赢得选票,不惜大搞非法组织活动,请客、送礼、拉选票;有极少甚至动用社会上的黑恶势力,采用利诱、威胁等办法强奸民意,达到当选的目的。如今年村换届期间,笔者所在的新镇许多餐馆酒楼生意特别跑火,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想竞选村委的选民为拉票大摆宴席,许多还不止请一次客,要请多次。有的选举前要请,选举后当选了也要请。其他攀亲套近乎、送烟等更是比较普遍的事。
       二是选举程序不规范、秩序混乱,因此导致大量的舞弊现象。主要是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度进行选举,在选举过程中组织不够严密。如多数村里要么没有成立选举委员会,要么选举委员会成为摆设。根据笔者观察和了解到的情况看,在选举过程中最为普遍、而且也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设点票箱;另一个是委托投票。在这两个环节最容易作弊。在多数农村村民的确居住分散,加政府宣传动员不到位,一些村民对选举热情不高,乡村干部怕麻烦(担心人到不齐,达不到法定人数,选举无法进行),因此,几乎所有的村民选举都设立了流动票箱,而且通常都没设立投票站,更没有秘密填票室,一般都是镇村干部提着票箱到各家各户送票上门,有的还是乡村干部看着村民填写选票。利用流动票箱作弊的方法很多,如在送票途中塞进一些事选填好的票,因为每个自然村都有很多人在外打工不能参加选举,这样加一些投票不会引起别人怀疑;如有些乡村干部(有的本身就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在发票给村民的时直接对村民说要选谁,当着乡村干部的面,一些村民不好得罪人,就只有按照乡村干部的意思写选票了。还有委托投票也容易出问题,按规定代投票一人只能代一票,代投人凭“委托投票授权书”领取选票,但在实际过程乡村干部怕达到半数,多数采取迁就的办法,只要一家有一个人来领票,便按其家庭选民数发票给他,有的还以亲戚为名领几家人的选票,这样就可能出现一个人拥有十多张甚至几十张票的情况,如此选举就极有可能被少数人所操纵。还有一些地方的选举中心会场设置也不规范,因为到中心会场实际就是把各村小组选票集中计票,因此在中心会场上大多数是村组干部,除此外的选民不多。没有了选民的监督,出问题的可能性更大了。
       三是利益锁链窜成攻守同盟起主导作用。在有些村委会,由于村官从各自和利益出发,形成同盟,相互拉票、护票,村委会选举成为摆设,基本就是几个人,工作无论好坏、品德没有高低,选举造成本来纯朴的农民变成利益的追逐者,人为的产生族群、姓氏、家族等对立,形成势利集团和利益共同体。通过笔者观察,在选举中,往往出现我在这个家族为你拉票,你在那个家族给你护票,最终使选举成为几个家族分享权利的选举,真正优秀、实干的人选连提名都不可能,形成了选举垄断。
       四是上级干预的隐现作用。一是不少地方的镇政府出于自身工作考虑,仍然习惯采取镇党委内定候选人的做法,即在正式选举前乡党委召开会议,确定各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意向性人选,然后各村选举工作组按照乡党委确定的意图去开展工作,力图在选举结过程中实现“组织意图”;二是对村民选出的候选人如不符合乡党委的意图,则可能采取查找候选人劣迹的办法(如拖欠税费、小偷小摸、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取消其候选人资格;三是一些地方对于经过海选而非镇党委内定的村主任候选人采取动员其退出选举的办法(作为回报乡里可能安排他参与村民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或直接任命为村党支部副书记、委员),以确保符合镇党委意图的候选人当选;四是镇选举工作组及村干部在指导选举的过程中存在默认、纵容甚至参与选举舞弊,以图改变正常的选举结果,选出符合“组织意图”或与乡村干部交情较好的人进入村民委员会。
       以上种种现象只是数日之见闻,当然,决定谁是村官的因素肯定很多。但尤为我担心是,这样的“民主”在老百姓形成了恶劣的影响,许多百姓并不认同这样的选举,一些人觉得还是回到过去好,上面派来的干部虽然不是选出来的,但最起码得到组织的信任,不会偏袒一方,形不成即得利益团体。甚至有些人认为这样的选举只会让家族、族群更加对立,有坐一次庄、捞一笔的思想。民主是趋势,是大势所向,可农村的民主却变成我们始料未及的一场闹剧,让人不免有些忧虑,这就是我们需要的民主吗?
       在村委选举中,我寄希望的小青年也并不把这当回事,有些在选票上写上刘德华、陈冠希等名字,让人哭笑不得,这究竟是村民的悲哀,还是制度的悲哀? 悲哀,还是制度的悲哀?

    我看村委会选举
      
       由于老家在市郊区,最近经历一次村委会选举,切身体会到一场如同《三国演义》风云际会的村委会选举,可以说极尽三十六计,纵横七十二变,虽说只一个村委会选举,却深刻折射出中国几千年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倒影,可以用一句以概之:村委小舞台,百态大世界。
       所谓天下攘攘皆为利来,天下熙熙皆为利往,大家之所以看重村委会选举,想来更多的是其背后的经济利益。通常情况是在贫困地区,由于村集体没有掌握较多的资源,当村官的诱惑力不大,一般选举竞争不是特别激烈,而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以及城市郊区农村,村集体往往掌握有较多的资源(如土地、山林、矿厂等),因此选举受各种干扰较多,竞争也更为激烈。据我观察,大凡报名选举的人无非有这三种人:一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小老板;二是有一定文化层次的小能人;三是有一定影响的“小地霸”。为什么是这三种人呢?大老板不是没有这个想法,有,但没有这个精力。村里进城的大学生想不想回来参选,想,没有这个实力,也没有这个能力。要想参加选举,就要有人支持,有选票,而支持和选票靠什么取得,无非是人缘和经济基础。小老板长期混迹于社会,深谙人脉,见多识广,又有经济基础;小能人大多数是村委会的成员,他们长期跟老百姓接触,熟悉了村委会的基本工作情况,形成了一套关系网;小地霸当然更为简单的原因了,他们靠的就是交易和拳头,往往是其家族在当地具有相当大的族群。这三种人在特定的村选举其效果往往不同,但基本上一个村委会委员不外这三种人组成。而决定其能否成为村官,不外这几种原因:
       一是家族、宗派势力的因素。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农村一件大事,农村中的各种势力必角逐。尤其是那些集体经济比较好或村集体掌握较多资源或村规模较大、注重家族传统就尤为激烈。这些家族、宗派,甚至黑恶势力也参与到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之中。有些村委选举被家族、派性以及其他势力所操纵,为了赢得选票,不惜大搞非法组织活动,请客、送礼、拉选票;有极少甚至动用社会上的黑恶势力,采用利诱、威胁等办法强奸民意,达到当选的目的。如今年村换届期间,笔者所在的新镇许多餐馆酒楼生意特别跑火,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想竞选村委的选民为拉票大摆宴席,许多还不止请一次客,要请多次。有的选举前要请,选举后当选了也要请。其他攀亲套近乎、送烟等更是比较普遍的事。
       二是选举程序不规范、秩序混乱,因此导致大量的舞弊现象。主要是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度进行选举,在选举过程中组织不够严密。如多数村里要么没有成立选举委员会,要么选举委员会成为摆设。根据笔者观察和了解到的情况看,在选举过程中最为普遍、而且也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设点票箱;另一个是委托投票。在这两个环节最容易作弊。在多数农村村民的确居住分散,加政府宣传动员不到位,一些村民对选举热情不高,乡村干部怕麻烦(担心人到不齐,达不到法定人数,选举无法进行),因此,几乎所有的村民选举都设立了流动票箱,而且通常都没设立投票站,更没有秘密填票室,一般都是镇村干部提着票箱到各家各户送票上门,有的还是乡村干部看着村民填写选票。利用流动票箱作弊的方法很多,如在送票途中塞进一些事选填好的票,因为每个自然村都有很多人在外打工不能参加选举,这样加一些投票不会引起别人怀疑;如有些乡村干部(有的本身就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在发票给村民的时直接对村民说要选谁,当着乡村干部的面,一些村民不好得罪人,就只有按照乡村干部的意思写选票了。还有委托投票也容易出问题,按规定代投票一人只能代一票,代投人凭“委托投票授权书”领取选票,但在实际过程乡村干部怕达到半数,多数采取迁就的办法,只要一家有一个人来领票,便按其家庭选民数发票给他,有的还以亲戚为名领几家人的选票,这样就可能出现一个人拥有十多张甚至几十张票的情况,如此选举就极有可能被少数人所操纵。还有一些地方的选举中心会场设置也不规范,因为到中心会场实际就是把各村小组选票集中计票,因此在中心会场上大多数是村组干部,除此外的选民不多。没有了选民的监督,出问题的可能性更大了。
       三是利益锁链窜成攻守同盟起主导作用。在有些村委会,由于村官从各自和利益出发,形成同盟,相互拉票、护票,村委会选举成为摆设,基本就是几个人,工作无论好坏、品德没有高低,选举造成本来纯朴的农民变成利益的追逐者,人为的产生族群、姓氏、家族等对立,形成势利集团和利益共同体。通过笔者观察,在选举中,往往出现我在这个家族为你拉票,你在那个家族给你护票,最终使选举成为几个家族分享权利的选举,真正优秀、实干的人选连提名都不可能,形成了选举垄断。
       四是上级干预的隐现作用。一是不少地方的镇政府出于自身工作考虑,仍然习惯采取镇党委内定候选人的做法,即在正式选举前乡党委召开会议,确定各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意向性人选,然后各村选举工作组按照乡党委确定的意图去开展工作,力图在选举结过程中实现“组织意图”;二是对村民选出的候选人如不符合乡党委的意图,则可能采取查找候选人劣迹的办法(如拖欠税费、小偷小摸、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取消其候选人资格;三是一些地方对于经过海选而非镇党委内定的村主任候选人采取动员其退出选举的办法(作为回报乡里可能安排他参与村民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或直接任命为村党支部副书记、委员),以确保符合镇党委意图的候选人当选;四是镇选举工作组及村干部在指导选举的过程中存在默认、纵容甚至参与选举舞弊,以图改变正常的选举结果,选出符合“组织意图”或与乡村干部交情较好的人进入村民委员会。
       以上种种现象只是数日之见闻,当然,决定谁是村官的因素肯定很多。但尤为我担心是,这样的“民主”在老百姓形成了恶劣的影响,许多百姓并不认同这样的选举,一些人觉得还是回到过去好,上面派来的干部虽然不是选出来的,但最起码得到组织的信任,不会偏袒一方,形不成即得利益团体。甚至有些人认为这样的选举只会让家族、族群更加对立,有坐一次庄、捞一笔的思想。民主是趋势,是大势所向,可农村的民主却变成我们始料未及的一场闹剧,让人不免有些忧虑,这就是我们需要的民主吗?
       在村委选举中,我寄希望的小青年也并不把这当回事,有些在选票上写上刘德华、陈冠希等名字,让人哭笑不得,这究竟是村民的悲哀,还是制度的悲哀?

妥善解决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信访问题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信访问题,是一个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敏感问题。对此,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逐一处理,确保选举顺利完成并为下届选举提供有效经验。 

  一是加强信访领导。应高度重视因换届选举而引发的群众上访问题,加强领导,研究具体稳控措施。同时,应充分发挥市、镇两级换届信访接待小组的作用和积极性,抽调对口并擅长做此项工作的人员参与接访。对因处理群众信访不及时或采取敷衍塞责、压制打击等手段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和龙市换届领导小组,今年从市纪检委、组织部、民政局、信访局等部门抽调7人组成信访接待处理小组,专门负责接待、调处换届选举中的信访工作,各镇参照市做法也配备了相应工作人员。为此,保障了全市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是加大排查力度。从和龙市的情况看,镇党委、政府对“重点村”、“难点村”,由于重点关注,提早排查并有针对性地做工作,换届工作大多比较顺利。而个别村,由于工作不细,反而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这说明,只要思想重视,提早介入,有些信访问题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加大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力度,努力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是减少信访发生的有效途径。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公开栏,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党的政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程序、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宣传工作要深入细致、入心入脑,努力让广大党员群众真正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避免出现因群众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换届选举的程序不明白或不理解而造成的上访。 

  四是加大监管力度。在加强对村官们思想政治、道德法制、专业知识、领导能力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各项素质的同时,要加大村级民主建设力度,积极推行阳光行政、村民自治;要进一步畅通村级监督渠道,广辟言路,加大村级民主监督力度;对少数出了问题的村干部,应该及时进行查处,做到审计及时、惩处及时,处理从严。 

  五是加强制度和通报。各级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上访情况,应做到迅速及时、下情上报、上情下达、共同研究、达成共识、及时处理。应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制度,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确实发挥信访工作的保障作用,推动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探析

村“两委”换届选举后,一部分原任村干部落选,他们由此成为现阶段农村基层的特殊群体,管理得好,可以维护基层稳定,促进农村发展;疏于管理,则将导致村级混乱,矛盾重重。因此,对于落选村干部,必须因势利导,加强管理,谨慎对待,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小康和谐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

一、以疏导取代压制,使其“落”有所慰

  落选村干部从原任岗位上被选下来后,难免口有怨言,心有怨气,甚至产生与新任班子一争高低的念头。因此,对落选村干部要善于实行“软着陆”,避免强制命令或打击压制,要切实做好疏导工作。一要营造尊重氛围。当前,农村部分群众受“不犯错误不落选”等陈旧观念支配,把村干部落选同犯错误、不称职等而视之,采取歧视和排挤的态度,对落选村干部另眼相看。再加之他们自身认为担任村干部是一件光荣的事,而落选则是一件很没脸面的事,思想压力很大。因此,当务之急是要通过宣传,引导群众充分认识和肯定落选村干部在任期间所作的贡献,明白村两委换届是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对农村干部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需要。落选不等于违法乱纪,落选不完全等于能力不济。对落选村干部不讥讽、不嘲笑、不蔑视、不报复,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尊重落选村干部的良好氛围。二要理顺抵触情绪。个别落选村干部由于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缺乏致富本领,从村干部岗位“选”下来后,失去了权力和位置的支撑,没有了往日的“荣耀”,认为自己为党委政府工作这么些年,个人牺牲比较多,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而如今却突然“下课”,在精神和经济上都承受不了,对上级组织和新的村级班子产生抵触情绪。因此,对落选村干部不能搞全盘否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安抚工作。要通过走访谈心、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帮助他们消除不满情绪,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正确对待选举的结果。同时,新当选干部要积极与落选干部交流沟通,搞好关系,消除隔阂,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三要强化思想引导。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肯定落选村干部过去的工作成绩,实事求是地指出他们的不足,切实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正确对待落选,做到落选不落志,离岗不离心。同时,对落选村干部要及时掌握思想动态,与他们多沟通思想,消除隔阂,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引导工作,教育落选村干部抛弃个人恩怨,认准身份不摆辈分,不越位,不拆台,全力支持现任村干部的工作,一如既往为乡村发展作贡献。

  二、以关爱取代冷落,使其“落”有所依

  落选村干部退岗后,如果新任村干部对他们原来工作评头论足,横加指责,对他们如今生活不闻不问,不管不理,则容易让落选村干部伤心。因此,乡镇党委政府和新任村干部对落选村干部要多一份关爱。一是必要的政治待遇要保障。要健全学习制度,定期组织落选村干部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各村党支部在组织各种学习活动时,要经常邀请落选干部参加,使其“离岗不离党”。同时,要多邀请落选干部参加村级事务讨论决策,鼓励他们在村级重大问题上“参政议政”,鼓励他们到其它合适工作岗位锻炼、就职,如村民代表、村小组长、村理财小组成员等。必要时,还要建立相应的乡村情况通报制度,让落选村干部及时了解乡村工作动态,领会乡村工作意图,更好地服务农村建设。二是必需的生活困难要解决。落选村干部虽人已离岗,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仍有部分干部生活中还存在一些实际困难急需解决。有的因为农业税取消前,为完成收缴任务,自己垫资缴税,为工作欠下了债务,落选后,债务难偿,生活拮据;有的生活困难,需适当的救济补助;有的身体多病,需组织关怀;有的致富本领不强,需推介致富门路等。这些落选村干部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都需依靠组织力量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需要真心实意的帮扶。尤其是乡镇党委政府要想办法优先兑付落选村干部在任时的工资报酬,让他们拿回属于自己的正常劳动所得。对任职20年以上的落选村干部,有条件的乡村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要通过设立专项扶助资金,对生活困难的给予一定的经济扶助。三是必修的致富技能要培养。部分落选村干部在任时,忙于村级事务的管理,自身致富技能并非十分突出,因此,乡镇党委政府要站在以人为本、关心关爱落选村干部的高度,以乡村农广校和远程教育网络站点为学习阵地,或通过上门送学、集中授课、个别指导等多种途径,让他们在学中做,做中学,在实践中提高自富带富能力,培养他们在新形势下发展农村经济的能力。

  三、以珍视取代放任,使其“落”有所为

  大多数落选村干部在长期的农村工作中,积累了不少经验,虽然落选后不能直接管理村级事务,但是,乡镇党委政府和新任村班子却不能对他们放任不管,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用其所长。一是在村务决策中要善于发挥其参谋作用。随着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许多村级重大事务都需通过村民公决,乡镇党委政府和现任村级班子可建立健全落选村干部参与重大村务工作机制。决策前,认真听取落选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中,要吸收落选村干部代表参与;决策后,要动员落选村干部一方面积极当好表率,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自身影响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工作能力较强,参政议政热情较高的落选村干部,要积极鼓励他们参与村务管理。二是在村务运行中要敢于发挥其监督作用。落选村干部大多在村里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基层组织要敢于发挥其非权力因素的积极作用,因势利导,充分调动落选村干部参与村务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对村务运行情况和干部行为的监督。要通过聘请落选村干部为村务公开监督员,参与村级财务公开、村干部的作风和办事效能等监督,保证现任干部行为的规范化,保证村务的健康运行。三是在发展经济中要勤于发挥其示范作用。落选村干部大多在当地发展经济中头脑灵活,自富带富能力较强,乡镇党委、政府要善于发挥他们的示范作用,积极引导他们帮富带富。要通过制订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服务等措施,鼓励落选干部领办企业,争取项目,带头发展农村经济。要利用他们政策明、信息灵、经验足、影响广的优势,成为政策法规的宣传员、民间纠纷的调解员、市场经济的信息员,为夯实农村经济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于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若干思考

刘 闻

(2009年5月17日)

 

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村委成员实行直选产生。经常听到有人对选举中的“贿选”现象议论纷纷,这直接关系到农村的基层政权建设,关系到农村社会风气的风清气正,因此需要弄清真相,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对策,否则势必对村民自治产生负面影响。贿选是指用钱、物收买选举人选举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人选。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以重视任其发展,选举结果会使歪门邪道者得逞,正派人落选,败坏农村的社会风气,后果非常严重。现就贿选现象进行剖析,以期这种不正之风早日得到改善,还基层一片净土。

一、贿选的几种形式

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是直接和广大农村村民打交道的,了解其心理、生活、习惯和秉性,经历了3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耳闻目睹,对贿选也有了一定认识,就其形式而言,主要表现有:

1、请客吃饭。为了在选举中胜利,很多候选人采用请客吃饭的手段进行拉票。经常在换届选举期间,离该村庄比较近的酒楼时常爆满,摆上十几桌、二十几桌“贿选宴”,如果还有竞争对手的,还会“攀比”酒楼的档次,很是热闹非凡。

2、赠送实物。目前这种现象是农村换届选举中最为常见的。大部分是家庭中的生活常用品,如米、面、油、锅、碗、洗衣粉、香烟等。贿选者有的直接把物品送到选民家中,有的要村民自己到指定的地点领取。

3、赠送金钱。赠送金钱进行贿选在村委会选举中也非常普遍。金钱数额多的达到几千元,少的也有几十元、上百元。还有的候选人用金钱购买商场的购物券,再将购物券发放到选民手中,这种现象虽然没有直接同现金打交道,但也是典型的金钱贿选现象。

4、利益承诺。一些候选人为赢得选民的支持经常会做出一些利益承诺,如“我”当选后要给选“我”的人实现什么样的愿望或其他实质利益。如果事后兑现了承诺,也算是一种贿选行为。

二、贿选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个人收入大幅增长,人的观念发生了极大变化,利益意识增强,同时,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观念也在逐步蔓延。“市场经济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追求利益和价值的最大化,是一种求利的经济”,因此有些人运用市场经济的“效用最大化”法则来衡量自己“贿选”的“成本”和“效益”后,选择种种非法行为来实现自己政治上的愿望,谋取经济、社会上的收益。这说明我们广大的农村普遍存在贿选的条件,而且往往是贿选者当选后有办法利用自己的地位获得足以补偿贿选时的投入,这样不但不会消除贿选现象,反而会助长贿选行为的滋生蔓延。

事实证明,贿选现象的存在确实与“村官”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密不可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前人们不愿当的“村官”越来越成为一种“肥差”。因为目前农村各项制度不健全或者是根本没有,“村官”们在宅基地的划拨、户口的迁入迁出、土地的承包出租及出让、其他集体资产的处置、集体经营项目的承包等方面,都存在获得非法利益的机会和条件。

从选民方面来说,大部分农民还比较贫穷、思想意识还较肤浅,比较注重眼前利益,以自己的选票换得一定利益,他们对当选者有可能发生的渎职、损公肥私难以预测,也缺乏监督当选者的能力和条件。只有很少一部分人看到存在的“危险”,但是由于小农意识,宗族观念,祖祖辈辈同居一村脸面上难为情,又缺乏组织资源,不愿站出来同这种现象对立,人云亦云。还有其他的一些制度弊端,使得这些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

三、解决贿选的对策

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是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广大农村基本实现了这个民主进程的跨越,但是贿选现象的愈演愈烈却影响和破坏着正常民主选举,治理贿选迫在眉睫。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教育农民认识到选举中出现的贿选行为及贿选者的动机,大多数是出于经济动因,就是当选后丰厚的非法利益的追求。让农民了解到贿选者的投入越大,当选后的行为越值得考虑。那些依靠贿选的当选者只能把赢得的公共权力用来进行权钱交易,而不可能用于为村集体、村民服务上来。而由于贿选的存在,导致整个农村风气愈来愈差。加大宣传,使村民领悟到自己手中的一票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一张选票是在运用自己神圣的权利,所以要慎之又慎。要经常性的宣传引导,使村民在潜移默化中排斥贿选,将贿选看成是出卖自己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最终达到让他们为自己的选择负责的意识。

同时要加大当选者的素质教育,经常性的对“村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思想意识,调动他们为民办事的积极性,增强为家乡、为乡亲服务的意识。

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贿选行为。我国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贿选规定的比较原则,关于什么是贿选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而对贿选者的处罚同样缺少明确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加大对贿选的打击。对以贿选手段当选的人,要有明确的党纪、政纪和法律处罚,或取消资格或处以巨额罚款;对受贿选行为人指使,帮助其行贿,收买选票的一般村民,也要有规定,或公开向村民赔礼道歉或进行公开的批评教育。在选举中要树立选举过程神圣不可侵犯的氛围,若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农村干部的权力。政府要有政策倾斜,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要用提高贿选成本的措施来抑制贿选行为的发生,使农民不再会因一条烟、五十元、一百元人民币出卖自己的选票。还要用法律法规来缩小农村干部的权力,使其权力只限于十分必要的公共事务。发展、发育农民的各种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把较敏感的公共事务交由这些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