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子纹身讲课: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第14讲作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9:34:0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第14讲作业

一、简答题:

(一) 漏电触电事故

 

1993年6月20日早晨,某筑坝队召开本队的班组长会议布置工作任务,安排混凝土班人员到冲砂闸护袒1号底板回收材料,并强调本班人员穿统靴,要求班组长回去后要强调执行,检查事故隐患。

约8时30分,混凝土班在中墩左边出口检修门槽下游处发现漏电,未引起重视,误以为是电焊机感应电,把堆在墩边的钢筋装车后就转移到1号护袒左边墙处装钢筋。10时5分,混凝土工陈某某、杜某某等发现钢模上有点麻手,组长宋某某去叫电工检查处理,周某某安排其他人员撤离现场。在撤离过程因吴某某脚穿解放鞋,不便涉水,便踏上横跨冲砂闸和1号护袒的钢筋,脚一踏上钢筋就被电击倒了,经抢救无效,于10时20分左右死亡。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施工现场有电线漏电;死者吴某某未按要求穿统靴;在撤离漏电现场时怕侵湿解放鞋而去踏带电的钢筋造成触电事故

2.间接原因:死者吴某某的安全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差,浇筑队的民工在分包冲砂闸左墩出口检修门时不按拆模规章乱抛模板,施工现场管理不力,文明生产差,致使电源线被砸断造成漏电隐患,民工不及时报告,电工责任心不强,对线路检查维护不力。

3.主要原因:吴某某未听从指挥不穿统靴,自我保护能力、安全意识差,施工现场线路紊乱,没有统一布线和派专人统一负责管理

 

【预防措施】

1.对全部施工工地的用电线路进行一次彻底、专业性的清理和检查,工地的所有用电线路,统一布置,统一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

2.对职工和民工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问题:

1.这起事故应由哪些部门或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2.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求是什么?事故调查组有哪些权利和职责?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1. 这起事故是一般死亡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这起事故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的权利是“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本题分数: 120.00 分

 

(二) 河北铁矿火灾

 

2004年11月20日,河北沙河铁矿发生火灾事故,共涉及5个铁矿,上百人被困井下。经多方抢救,遇难矿工人数仍达70人。随即成立了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孙华山为组长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始全面调查这次涉及五家铁矿造成至少一百一十六名矿工被困井下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国土资源部、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组成,分为综合、技术、管理三个组。国务院调查组初步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李生文联办矿维修工在井筒内使用电焊,焊割下的高温金属残块及焊渣掉落在井壁用于充填护帮的荆笆上,造成长时间阴燃,最后引燃井筒周围的荆笆及木支护等可燃物,引发井下火灾。李生文联办矿等5家矿山越界开采,造成各矿井下巷道贯通,风流紊乱,火灾烟气蔓延,各矿均未按要求设置井下作业人员逃生的安全通道,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升级和扩大。

 

问题

1.这起事故是否构成特别重大事故?

2.特别重大事故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什么?

3.按照《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填空: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或国务院领导有明确批示的特大事故,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由————组织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报————审批,————下达结案通知。

(2)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明确指示的特大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未遂事故的有关信息和情况,由————在中央新闻媒体上予以披露、报道与曝光。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1.这起事故死亡人数达70人,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这起事故已构成特别重大事故。

 

2.特别重大事故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或国务院领导有明确批示的特大事故,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报国务院审批,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结案通知。

    (2)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明确指示的特大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未遂事故的有关信息和情况,由安全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在中央新闻媒体上予以披露、报道与曝光。  

  本题分数: 30.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