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康师傅搬运工招聘:公文称谓病误例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5:49:28

公文称谓病误例释

 

(一)文件中称谓过简

例如在一个省内,有的文件称呼省政府为“省府”、省检察院为“省院”,这是不尽准确的。按照人们约定俗成的称谓,省人民政府应简称为“省政府”;“省院”一词容易引起歧义,也可理解为“省法院”、“省冶金设计院”、“省医院”、“省理工学院”等,这个称呼即使在省检察系统内部也是不可使用的,容易与在业务上有着密切联系的“省法院”相混淆,正确的简称应是“省检察院”。,涉及省外的问题还应加注省名。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流行的对领导人及其职务的称呼,往往省掉“长”字,省掉了本不应该省的地方,如“白县长”称作“白县”,“毛部长”写作“毛部”,把“李局长”写作“李局”,把“陈处长”叫作“陈处”等,都是一种很不规范的做法。如果用于口头语言当中,似乎未尝不可,无可厚非,但在正式的公文中是绝对不可使用的。

(二)文件中称谓过繁

称谓过繁的表现主要是该简化的却不简化,给人一种臃肿累赘之感。例如××油田公司党委写给直属上级组织——××石油管理总局党委的一份报告,按照习惯,主送单位本可写作“总局党委”即可,而却写成全称——中国共产党××石油管理局委员会,实际很不必要。

(三)文件称谓不明确

不明确的称谓,大都是由于随意生造而形成的,使人不好理解。比如把“五讲四美三热爱工作办公室”叫做“五四三办公室”,把“清理‘三乱’办公室”叫做“清三办”;把“海洋水产集团总公司”叫做“海水总”。

(四)文件中称谓不统一

指在一篇文件中,同一个称谓前后不一致,以致造成称谓上的混乱。例如有一份《中共××市委政法委关于政法部门加强联合,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文中对“政法部门”就使用了多种称呼:“政法单位”、“政法机关”、“政法各部门”、“公检法司”、“公安”、检察、审判、司法单位”、“政法治安管理部门”、“政法、公安机关”等。正确的做法是,同一名称在同一文稿中不止一次出现时,应力求名称划一,防止前后不统一。

(五)文件中称谓因循守旧

文件中称谓因循守旧,是指没有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改变,仍在沿用一些旧有称谓。比如,把“星期几”写作“礼拜几”,把“乡镇企业”写作“社队企业”,称“水泥”、“铁锨”、“火柴”为“洋灰”、“洋锨”、“洋火”,将“俄国”称作“苏联”,将“韩国”写作“南朝鲜”等。公文中的称谓,要注意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更新,不可因循旧名不变。

(六)文件中称谓不妥当

例如把进城的农民工兄弟称作“打工仔”,姐妹称作“打工妹”;把我们一些国有企业的“总经理”、“董事长”以及一些“村长”、“乡长”、“镇长”也称为“老板”,或者“父母官”、“村头”、“乡头”、“镇头”等。诸如此类的称谓都是与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完全背道而驰的。正确的作法应当是,本身是什么职务(如“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公司党委书记”等),就具体写什么职务,在文件中不可使用“老板”、“老总”这些笼统含糊不清的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