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鸟网 不知火舞:民 事 诉 状(罗斯)
民 事 诉 状
原告:罗斯,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灵官殿镇中乔村5组10号。
被告:邵阳市湘运汽车运输总公司
负责人:赵云长 联系电话:2655643
被告:刘成胜,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简家陇乡大中村7组18号。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地址:邵阳市宝庆中路老干部活动中心七楼 电话:5483888
负责人:刘新涛,系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邵阳市湘运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被告刘成胜赔偿原告罗斯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等共计68276.86*40%-24000(已支付)=3310.74元。
判令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00+3711+10707+931+33732+6000=65081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斯
罗斯损失赔偿清单
1、 医药费:30388.86+517+1183+40000+5000=77088.86元
2、 误工费:82天×45.25=3711元
3、 护理费:(54+60)天×34281/365=10707元
4、 住院伙食补助费:12×54天=648元
5、 营养费:10×54天=540元
6、 交通费:931元
7、 残疾赔偿金:5622*20*30%=33732元
8、 精神抚慰金:6000元
合计:133357.86元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医疗费10000+伤残赔偿费(3711+10707+931+33732+6000)=65081元
邵阳市湘运汽车运输总公司:(77088.86-10000)+648+540=68276.86*40%=27310.74-24000=3310.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