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网3丐帮鹰任务: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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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0日文件编号:川劳社函[2007]406号

攀枝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攀劳社[2007]26号)收悉。经研究,对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中有关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根据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4]15号)、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87]101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川司发[1988]13号)的规定,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