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三方士套成女:[原创]减少死刑,增长刑期的社会意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7 17:08:06
[原创]减少死刑,增长刑期的社会意义
历来,我国是世上刑法最严厉的国家之一,死刑种类和罪名多达几十种,有力地打击了各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和国家的安定与稳定大局。然而,当今发达国家普遍废止了死刑,均以延长刑期与终身监禁取代,或虽保留但极少适用,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文明,这是先进发达国家的时代趋势。故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一贯坚持适用死刑严打犯罪的中国,刑事法律上,饱受欧美国家关于人权生命权的诟病。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多年来,全球取消减少死刑大势驱使,随着经济社会改革进步,小康社会和谐文明发展,与国际上取缔死刑,重视和尊重人的生命权趋势相呼应,除司法界外,我国法律界和社会教育界关于禁止减少死刑的呼声,自八九十年代渐渐出现并日益高涨,进入二十一世纪一零年代后达到高潮。文化教育界和法律服务界人士,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三十年来不遗余力反复呼吁,尊重人权生命权禁止死刑,并得到党和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与支持。

自一九七九年新《刑法》诞生,三十二年后,二零一一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会议讨论通过,以部分取消死刑为主要内容,相应延长罪犯刑期等,展现中国法制时代文明进步的,第八次刑法修正案终于得自当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这是一项了不起的巨大进展,是中国法律的文明化,是刑法的与时俱进,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它是进入科学发展,小康和谐时代,社会法律各界通力合作,始终不渝大力推动,党和国家积极关注与重视改善人权和生命权的结果。

本次刑法修改重点一,旨在取消较少极少适用的十三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一走私文物罪,二走私贵重金属罪,三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五票据诈骗罪,六金融凭证诈骗罪,七信用证诈骗罪,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九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十盗窃罪,十一传授犯罪方法罪,十二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十三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第八次修正案中心,一次性取消上述十三种非暴力和经济性犯罪的死刑,这是我国刑法自实施几十年来,史上首次废除死刑罪名,意义特别重大。通观当今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以及法律开明人性化进展,立法与司法及执法,首在保护人的生命和与人身有关的财产安全,而非不针对人身的非暴力经济犯罪,这是人类世界立法的根本要义。此次立法机构废除非暴力经济类犯罪死刑,获得法学界一致赞同,标志着人权观念由生存权向生命权的转变。

按人大常委会专门法制委员会的观点,本来意义上,中国刑罚在总体结构上,是能够适应现阶段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需要的,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和影响,也存在着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因而需要适当加以改革和完善。原刑法所规定的死刑罪名,共计六十八个,根据时代进步要求,可以适当减少。因此,从现阶段经济社会实际出发,取消十三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不至于对治安稳定大势产生负面影响。

修改重点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决定,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于刑法史上首次出台处以“限制减刑”的规定,除取消十三种死刑外,这是本次刑法修改的核心要点。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立功否等,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法院对罪犯限制减刑后,服刑最短年限达二十七年以上。比现行规定严格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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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因规定不严谨欠科学过于宽泛,及法官有一定裁量权,则要宽松得多。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其死刑缓期执行“关押”期间,如果没有新的故意犯罪的犯人,缓刑期满后,可由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而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者,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减刑条件成立,还可依法继续获得多次减刑。在这种缓刑,和一再减刑模式下,死缓罪犯多能在十二年左右出狱。

然而,在刑法实践中,由于权大于法,司法腐败金钱开路等,各种人为的因素,实际死缓罪犯的执行刑期,少数部分“关系户”的服刑,远远低于刑法的最低刑期规定。三十年来,据新闻媒介等披露,就有些死缓服刑罪犯,只服刑十年就出狱的,甚至违规违法适用假释,而服刑低于十年的,个别极端“手眼通天”者,则只服刑一至几年等。特别是,死缓犯在监狱缭铐加身,还能如何犯罪呢?因而,真正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相当程度上闹成了空话笑话。

修改特殊三,该次新的刑法,另对一些特殊人群的犯罪,作了比较人性化的具体规定。即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分男女一律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不在此列。但对上述老年人是否执行有期徒刑呢,人人法律平等下,想来是没有疑义的,只是会据情适当从宽减轻判处吧。在中国小康社会,男女平均寿命已达到,或即将达到七十五岁之时,全国立法机关作此规定,无疑它体现了对高龄老人的人性关怀,有积极的社会进步意义。

以上三方面的修改,是中国《刑法》的自我完善,从立法角度缓解了一定的社会矛盾,有助于推进全面的社会和谐,法制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它符合世界减少死刑发展趋势,与最终禁止死刑逐渐相趋近,是法律文明的崭新开端,值得衷心祝贺表示欣喜及赞赏。但是也要看到,本次法律的改革,对应国内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呼声,在全面消灭死刑的意义上,仍然是不完整,不彻底,留有尾巴和很大余地。任何改革与发展,不都是一蹴而就的,期待未来!

取消十三种经济与非暴力死刑罪名,因其适用本来就较少或极少,在相应加强打击力度,提高死缓犯罪刑期的情况下,应不会导致社会违法犯罪案件显著增加吧。由于社会腐败特别是司法腐败的相当存在,公检法机关如何严格履行和执行法定侦查审判监督等权力,减少和杜绝司法过程中的腐败,问题还是要回到死刑缓刑问题上来。愿“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0年”之规真!

减少死刑,增长刑期,由此出现的问题有三:一人民群众是否都理解支持赞同,而不仅仅是法律界知识界的拥护,二是司法部门观念如何改变,执行是否会打折扣,令人有所怀疑,三是因为罪犯羁押期延长,国家相应要加大监狱改造与投资的力度等。这些问题,无疑都需要重视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