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网三第四支门宠:向高速公路扔石头 砸死车内婴儿(南方都市报 201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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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速公路扔石头砸死车内婴儿

安徽肥东县一名中学生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

类别:国内新闻   浏览量: 660   版次:AA08   版名:国内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2-02-19
作者:安徽商报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

    南都讯 据《安徽商报》报道 去年4月,安徽肥东县3名中学生向高速公路上过往车辆扔石头。一辆行驶中的轿车被砸中,造成车内一名3个月大婴儿死亡。近日,其中一个扔石头的16岁学生小飞(化名)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

    婴儿:躺在妈妈怀中被飞石夺命

    去年4月6日20时许,穿过肥东县境内的高速公路上,邹师傅驾车往南京方向行驶,只听见“砰”一声巨响,轿车挡风玻璃被不明物体击中“开花”,坐在副驾驶位的陈女士发现怀抱的儿子哭了起来,很快发现孩子头部鲜血汩汩直流。邹师傅立即将车开往服务区,连夜将孩子送到医院。遗憾的是,婴儿仍因颅脑重伤不治夭折,可怜的孩子才3个月大。

    肥东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走访,发现陈女士乘车经过的高速路段有一座天桥,天桥附近有一所学校。民警走访学校发现,案发当晚有3个男生一起经过天桥。3人承认当晚站在天桥上砸了石头。除了小飞外,其余两人都不满16岁。

    学生:当时就是觉得好玩

    1994年11月出生的小飞家住高速公路附近。小飞和两个同学告诉民警,当时就是觉得好玩,3人还比试谁砸得中,压根没想到,他和同伴砸出的石头竟要了一个小弟弟的命。

    小飞父母赔偿了陈女士9.5万元。由于涉嫌犯罪,已满16岁的小飞被肥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法院认为,小飞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小飞的家人上诉至合肥中院。

    “根据刑法第115条,造成死亡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点刑是10年。我们对小飞家人释法明理,告诉他,一审法院已经对小飞宽大处理了,他父母撤回了上诉。”合肥市中级法院刑二庭法官沈昊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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