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work打不开:关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3:24:36
关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内抓管理,外塑形象,实现“通达购物无风险,服务满意百分百”诚信宣言,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通达社会形象,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具体细则如下:
第一章:公司诚信体系建设管理网络。
第一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1、组长:郭玉生 副组长:左爱霞
成员:蔡惠良、沈为民、姚其斌、赵斌、李爱明
2、各商场分管副总、主办会计负责日常督查,分管副总负有领导责任。
3、各商场必须建立管理台帐,有检查、有记录、有处理意见。
第二章:商品质量诚信建设。
第二条:商品进场必须索证索票
1、各柜组应索取、查验有关证明供货商和生产加工者的主体资格合法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
2、食品类商品应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加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保健品需索取标准备案证书,进口食品还要索取有效的商检证明和报关证明复印件。
3、化妆品应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加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另外索取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化妆品还要索取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和有效的商检证明和报关证明复印件
4、其他商品应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加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商标是他人注册的要有相应的授权文件,电器,通讯器材还需索取
5、凡商品包装或宣传资料上标有“专利号”,“专利产品”字样的商品,所在柜组应索取有效专利证书及当年年费缴纳凭证
6、所索证件应在有效期内加盖红章,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一致,保健食品可以到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化妆品到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查询。
第三条:商品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上柜。
1、柜组应建立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台帐上要明确载明商品名称,规格,进货日期,数量,供货商厂名厂址等相关资料。限期使用的商品还应载明失效日期。
2、验收时首先看外观,看商品包装是否完好,表面有无暇疵,标识是否清晰。有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限期使用的商品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失效日期。食品类商品要有QS认证标志,电器类要有
3、能够看到内包装的商品,要查验其中有无异物,杂质,是否发生霉变或颜色异常等不正常现象。鞋服类商品重点查看是否有色差,并仔细检查各部位有无异常。
4、标注净含量或重量的商品,应进行计量抽查,看标注的重量是否与标准一致。
第四条:商品上柜后要定期检查。
1、定期检查商品外包装有无破损,是否发生霉变或商品色泽发生变化。
2、有使用期限的商品,要定期检查其效期,对临近有效期的商品做到心中有数,并登记备案,及时向分管主任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3、销售成交后,营业员在包装商品时应当着顾客面再次对售出商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向顾客说明商品情况,以避免问题商品流向社会和一些不必要的售后纠纷。
第五条: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
1、对于网上曝光或工商部门查出的问题商品,立即下架,并通过店堂公示、媒体公告等形式予以召回。有相关顾客信息的,要主动与顾客取得联系,召回问题商品。
2、售出同一批号商品,多次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应主动联系送检,如检测出质量问题非个别现象,及时对问题商品下架并予以召回。
3、商品召回后,根据消费者意愿,进行调换合格商品或作退货处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商品价格诚信建设。
第六条: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楚,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第七条:商品上柜应根据成本导向,需求导向,竞争导向来合理定价,拒绝暴利行为。
1、品牌商品有厂商指导价的,一般按指导价定价,严禁更换吊牌或修改吊牌标价来加价销售。
2、中低档商品厂商指导价虚高的,应根据成本重新核定价格,不得按指导价直接定价。
3、没有厂商指导价的商品,可根据成本进行定价,也可参照周边地区商场定价或本商场同档次,同类别商品的价格进行定价。
4、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少数商品,任何时候不得加价销售。
第八条:商品定价后要保持价格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调价,如因成本上升或竞争需要等其他原因确需变价的,需报告请示楼层分管副总,同意后方可调价。超市调价要按规定程序执行,做到标价卡与收银系统同步调整,避免出现一货两价现象。
第九条: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1、严禁活动前提价,以加大打折幅度,吸引消费者。
2、严禁标低价吸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3、严禁降价活动宣传或标示的降价幅度与实际不符。
4、称重计量计价商品,严禁短斤少两、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商品的数量、质量与价格必须真实相符;
5、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四章:服务诚信建设。
第十条:员工必须按规范化服务要求热情礼貌接待顾客,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介绍商品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词,欺骗顾客。
第十一条:顾客在本公司购买的商品,只要不污不损,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凭购物发票均可自由退换,营业员不得故意推诿。季节性商品在过季调换,或货品价格发生变动时,退货时按商品现行价格执行。烟酒,手机,名表等售出不可退换的商品,做到柜台有明示,售出有提醒。
第十二条:售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接待人员应首先向顾客表示道歉,并按相关规定及时给予维修或是退换货处理。处理原则是可修可不修的以修为主,可换可不换的以换为主,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责任不明的以我为主。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
第十三条:对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公司在妥善解决的前提下,对消费者进行适当的交通费补偿。补偿标准:三茅镇范围内的消费者一次补偿10元,新坝镇、开发区范围内的消费者一次补偿20元,油坊、八桥、西来桥范围内的消费者一次补偿20元~30元。
第十四条:设立售后服务专项基金,专门处理棘手的售后问题。对少数不易沟通顾客,提出的特殊要求,经分管副总同意后可启动基金予以解决。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受到顾客投诉或批评意见,经核实后,责任人必须上门赔礼道歉,并视情节轻重,处罚100元—300元,管理人员加倍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遭到网上投诉或媒体曝光,严重影响企业信誉的,视情节轻重,处罚1000元并待岗3-6个月,直至除名。
第十七条:经销商违反本细则,罚款5000元~10000元,导致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的,坚决清退出场。
第十八条:本《意见》从2011年12月15日开始实行。
希望各科室、商场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发动,坚决执行到位。
扬中市通达商业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