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斗吧兔女郎锐雯:[转载]成品油市场存在突出问题处理技巧(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4:29:49

[转载]成品油市场存在突出问题处理技巧(转)

(2010-09-25 14:16:23)转载原文 标签:

转载

分类: 转载博文 原文地址:成品油市场存在突出问题处理技巧(转)作者:独钓小河一、成品油市场主要存在的问题:

  1、企业牌匾问题。一是牌匾与营业执照不符,如本来营业执照核定的企业名称是“朝阳市星河加油站”,牌匾的名称却是“中国石油城”。二是牌匾或者加油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中国石油”或者“宝石花”标志、“中国石化”或者其标志,严重地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三是牌匾突出使用“中国石油”或者“中国石化”,如使用“中国华益石油”,“中国石油”四个字非常醒目,而“华益”二字根本不明显,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中国石油企业。

  2、加油站装饰问题。有的加油站本来是个人独资企业,却完全按着“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样式进行装饰,如果不看营业执照给人们的感觉就是它们企业。

  3、加油机标注问题。一是加油机只标注“汽油”、“柴油”根本不标注是多少号的“汽油”、“柴油”。二是加油机标注不规范,如“90#乙醇汽油”只标注“汽油90#”而未标注“车用乙醇汽油90#”或者“汽油E90#”。三是加油机虚假标注油号,如某加油站只有两个储油罐,但在加油机上却标出“汽油E90#、E93#”,“柴油-10#、-35#”,显然存在以“汽油E90#”冒充“汽油E93#”、“柴油-10#”冒充“柴油-35#”问题。四是加油机标注与进货发票标注不符,如进货发票标注柴油-10#,而加油机却标注柴油-20#或者-35#等。

  4、发票问题。一是销货发票只标注“汽油”或者“柴油”,根本不标注油号。二是销货发票与进货发票标注的油号不符,如进货发票标注 “汽油E90#”,而销货发票标注的油号却是“汽油E93#”。三是现场不能提供正在销售批次的进货发票,很难掌握加油机标注的油号是否与进货发票标注的油号相一致。

  5、账目问题。一是账目不全,在账目上很难发现经营非乙醇汽油问题,其实很多加油站都经营过非乙醇汽油。二是账目很难现场提供,多数企业说:在雇用的财会那里。从而给现场检查或者抽查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6、无照经营问题。一是利用大桶无照经营成品油,通过举报发现有的已经营几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二是矿山开采企业自存成品油,有的自用,有的给拉矿石的车辆加油,从中牟利。三是利用油罐车加油,有的有加油站利用油罐车给矿山用车加油,有的没有加油站也给矿山用车加油,严重地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7、经营非乙醇汽油问题。一是利益驱动经营非乙醇汽油,现在乙醇汽油比非乙醇汽油每吨价格近1千元,在利益驱动下,经营非乙醇汽油。二是对石油公司失去信心,没油时控制油量、不给开发票且以零售价格销售,零售企业敢怒不敢言;有油时乙醇汽油与非乙醇价格差价太大,经营乙醇汽油利润微薄。

  二、存在问题的处理:

  1、牌匾问题。

  企业牌匾与营业执照不符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定性,定性为属于牌匾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符行为。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使用“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及其标志或者与其近似的,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定性,定性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按照第五十二条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2、装饰问题。

  装饰相同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定性,定性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定性,定性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加油机问题。

  (1)加油机不标号是否可考虑适用《特别规定》。可以把加油机看作是一个商品标识,《产品质量法》对标识标注内容不全只是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根据《特别规定》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于本规定。按照第三条第一款定性,定性为属于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行为。按照第三条第二款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罚款5万元;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罚款10万元;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以下的罚款。

  (2)加油机标注与进货发票不符。一是如果加油机标注 “汽油90、93、97#”,应当核实进货发票,如果进货发票标注“E90、E93、E97#”,责令如实标注;如果进货发票标注“汽油90、93、97#”,证明经营的是非乙醇汽油,按照《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第十三条定性,定性为销售普通汽油行为。按照第十三条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如果加油机标注“E90、E93、E97#”或者“柴油-35、-20、-5、0、+5、+10、+20#等”也应当核实进货发票,如果进货发票标注“汽油90、93、97#”,证明经营的是非乙醇汽油,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定性,定性为属于销售以假充真产品行为。按照第五十条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加油机标注的是“柴油-35#”,而进货发票标注的是“柴油-20#”,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定性,定性为属于销售以次充好产品行为。按照第五十条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朝阳市兆吉安加油站销售以次充好柴油案例。2006年朝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市兆吉安加油站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柴油加油机标注“柴油0#,销售单价4.65元”,而进货发票标注的却是“柴油+5#,单价(升)4.25元,进货量2000升”,至调查时,尚未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销售以次充好柴油行为。建议柴油尚未销售,责令当事人如实标注,并罚款10000元。

  这里需要的主要证据:一是加油机标注证据,二是进货发票证据,三是未销售的证据。

  4、发票问题。

  我们应当做好日常监管的引导工作,使其规范经营。

  5、账目问题。

  我们应当利用年检之机加强账目管理,避免账目不全;同时要求正在销售批次成品油的进货发票必须现场留存,一是以备抽查时准确掌握油号,二是实施有效的日常监管,便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如果经检查企业账目不全,我们就可以对不同企业利用不同法规在年检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处理。

  6、无照经营问题。

  首先要对加油站经营活动准确定位:在核定的固定场所,利用加油机从事零售活动。就是有加油站未在核定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也属于无照经营。

  那么对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理呢?我们不能一发现无照经营行为就认为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而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产品来研究适用不同法规。就拿成品油来说,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规定了建材、农资、家用电器、低压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和危险化学品十大类重要商品。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这说明对成品油无照经营的处理,《特别规定》要优先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了处理好此类案件,这里列举三部行政法规,供在监管实践中参考。

  第一部:《特别规定》。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定性处罚,定性为属于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行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定性,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种情况:未取得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定性,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商品等财务,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第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一定要慎重,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不加分析地拿来就用。

  第三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定性,定性为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迟某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柴油经营行为案。2009年9月4日,根据举报线索对迟某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在北票市宝国老大深沟发现当事人的辽N46066油罐车准备给型号ZA/18240勾机加油,当时送油人员张阳、李存在场,两人称该油罐车系北票市某加油站的。同日到北票市某加油站调查该站负责人现场提供一份2009年7月7日该站与永泰矿业签订《车辆租赁合同》:辽N46066油槽车由该站使用。2009年7月2日北票市工商局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了查处,罚没款2万元。2009年7月7日当事人为了使经营合法化,以永泰矿业名义与该加油站签订了虚假合同。2009年9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承包使用该车从2009年5月份开始在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从事了柴油经营活动。北票市工商局处罚后,当事人共销售柴油6吨,进价6200元/吨,销价6400元/吨,违法所得1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属于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柴油经营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50100元。

  此案的关键是界定柴油是不是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标准(GB6944-2005)第三类易燃液体编号1202:瓦斯油或柴油或轻质燃料油。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7、经营非乙醇汽油问题。

  按照《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第十三条定性,定性为销售普通汽油行为。按照第十三条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证据:购进普通汽油的进货发票或者经抽查《检验报告》无乙醇含量的检验结论。在现实监管中,经抽查经常是乙醇含量不符合车用乙醇汽油GB18351-2004标准(10.0±2.0)。这说明经营的汽油当中既有乙醇汽油又有普通汽油,这种情况不能按照《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来处理,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以不合格乙醇汽油冒充合格乙醇汽油定性,按照第五十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