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 芽庄 汽车:关于印发《云南省档案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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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档案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2-9-14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云南省档案局 云南省人事厅

文  号:云档发字[1992]第62号

发布日期:1992-9-14

执行日期:1992-9-14

各地、州、市、县档案局、人事局(职改)部门、省级各部、委、办、厅、局:

为了使全省档案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顺利地进行,根据全省职改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档案专业的实际,制定了《云南省档案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向省档案局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人事(职改)部门反映。

云南省档案局云南省人事厅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四日

云南省档案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档案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结合我省档案系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档案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目的,是充分应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激励机制,突出水平和能力,重在工作实绩和成就,择优评聘,精心选拔和合理使用人才,调动和发挥档案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促进我省档案事业的发展,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档案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要在做好四项基础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大量的工作是进行续职和考核定职,在岗位数额内进行评聘。

第四条 档案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加强领导,在省统一政策和部署下开展工作。为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省、地、(州、市)档案局应恢复建立职改领导小组,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下设办公室,配备充实工作人员。各级职改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其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职改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地区档案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坚持职改方向,监督检查评审质量。办公室主要负责全省、地区档案专业职务经常评聘工作的日常事务,安排全省、地区评审工作,建立健全履职考核制度和考核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五条 经编制部门确定为独立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档案馆中直接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科、处),直接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中直接从事档案科学技术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档案专业岗位的设置应根据《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实际,按照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设置,明确其岗位职责。

地、县档案馆档案专业岗位设置方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报省档案局职改办公室备案;省级各类档案馆、各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专业岗位设置方案,应报业务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报省档案局职改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推荐评审条件

第九条 推荐评聘档案专业职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评聘的原则。凡担任档案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恪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工作纪委和职务道德,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发展我省档案事业,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全省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服务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十条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为管理员。

1、系统地学院《文件管理学》、《档案管理学》或《科技档案管理学》、《档案保护技术学》等主要档案专业课程,并初步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

2、对档案法规,《档案馆工作通则》或《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或《科技档案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

3、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操作技能,能基本进行文书立卷、档案整理、编目等工作或者能借助检索工具及时查找提供档案资料,或者从事保护技术的一、二项技术操作,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为助理馆员。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四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评聘为助理馆员。

1、系统地学《档案法规学》、《文件管理学》、《档案管理学》或《科技档案管理学》、《档案保护技术学》、《档案文献编纂学》等主要课程,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掌握档案法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3、有一定的业务能力。能基本掌握分类、组卷的有关要求,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能够对档案业务进行指导,处理业务工作和档案保护技术方面日常遇到的问题,能胜任并履行助理馆员职责。

4、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

第十二条 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为馆员。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从事档案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评聘为馆员。

1、学完了档案学各门课程,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执行;

2、熟悉档案法规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能起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能正确的贯彻执行;

3、具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能够比较全面地处理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事业务指导工作的专业职务人员,能根据档案事业发展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业务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能够担负编写干部训练教材,讲授一门以上专业课程。从事档案馆(室)工作的,能够掌握从档案收集到利用各个环节的方法和技能;能够独立地进行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以及档案史料的编辑,能胜任并履行馆员职责;

4、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

第十三条 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二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馆员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评聘为副研究馆员。

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研究,并有一定水平的档案学论著;

2、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档案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3、懂得一定的现代化管理知识,并能应用于档案的科学管理;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四条 担任副研究馆员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评聘为研究馆员。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造诣,并有较高水平的论著;

2、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对档案事业有较大贡献;

3、对档案现代化管理理论有一定研究,并能指导组织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的运用;

4、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五章 职务职责

第十五条 管理员

担任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调卷、库房管理或从事保护技术的一、二项技术操作等具体工作,以及其他辅助性的工作。

第十六条 助理馆员

1、参与档案理论研究,业务工作的调查,撰写一般的学术论文或专项报告;

2、担任档案管理、保护技术工作,编写档案全宗介绍和检索工具,提供档案利用,接待咨询,参加档案史料的编辑;

3、担任档案业务指导工作,解决业务工作中的一般问题,编写业务简报,拟写业务文件;

4、参加培训档案专业干部,拟制教学计划,承担教学辅导实习任务。

第十七条 馆员

1、独立进行档案理论和业务研究,拟订档案管理工作的计划、方案;

2、独立从事或指导档案业务工作;

3、独立完成档案材料编辑工作;

4、编写档案专业教材、承担授课任务,指导学生实习;

5、参加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十八条 副研究馆员

1、研究档案业务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研究档案内容和形成规律,拟定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计划、方案;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疑难问题;

3、承担或组织档案业务项目、现代化管理、专题的研究,编审档案史料;

4、负责档案学理论研究,承担大专以上教材的编审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馆员

1、研究国内外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介绍和推荐国内外科研成果,拟订档案事业建设发展规划;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3、解决档案史料编审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组织和指导档案学、现代化管理等重大课题研究,提供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并运用于档案管理。

第六章 评审组织及评审权限

第二十条 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推荐档案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在同级档案职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一定的政策水平的档案专业人员组成,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审委员会,但主管专业技术的领导可参加一、二人。高、中、初级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由25、21、15人组成,任期二年,连任期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可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其工作程序》,结合全省档案系列实际,对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评审权限作如下规定:

1、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组建,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成员均由副研究员以上职务人员专任,其中具备研究馆员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负责副研究馆员的评审;负责研究馆员的评议推荐,并呈报省职改办审核,委托国家档案局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暂不具备成立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条件时,选组建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其成员应具有档案专业中级以上专业职务,其中具有二分之一档案专业高级职务的人员担任。主要负责档案专业中级职务的评审;负责对高级专业职务的评议推荐。

2、地州市组建中级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成员应具有中级档案专业职务,档案高级专业职务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负责本地区(含县)档案专业职务馆员任职条件的评审;负责高级专业职务的评议推荐。

暂不具备组织中级评审委员会的地州市,先组建档案专业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其成员应具有助理馆员专业职务,馆员专业职务不得少二分之一。主要负责档案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任职条件的评审;负责馆员专业职务的评议推荐。

3、省级企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按单位或系统成立初级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初级档案专业职务的评审;负责对申报馆员以上专业职务的评议、推荐。

4、不具备单独成立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单位可适当聘请外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但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以本单位的人员为主(应不少于三分之二)。也可以委托评审,具体委托程序按省的有关规定办理。代行评审委员会一定要坚持原则,保证评审质量。

5、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本系统,单位档案专业人员民主推荐,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人员推荐表》的要求填报。高级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档案系列主管部门同意推荐,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中、初级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省属的报省档案局审批;地、(州、市)属的报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并报省档案局备案,不备案的评审委员会,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二条 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评审计划由各职改办公室安排,出席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分别不得少于17、13、11人,具体参加评审委员,可根据评审对象情况,由有关职改部门与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商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记录、监票、唱票由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以民主程序进行评审,委员应严守纪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进行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评审委员会对被评审人必须有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意见,无结论意见的视为不通过。结论意见和表决结果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签署并用印。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报批准组建该评审委员会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并按要求及时备案后,方可发《任职资格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对个别评审不准确,反映强烈确需要复议的人员,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复议审批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和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送相应评委会复议。

第二十七条 需委托外单位或地方评审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提出,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评审公函。委托省、地、县外评审的,须分别由省、地、县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本单位的评审委员会,不得评审本单位的领导人员,涉及评审委员、列席人员本或亲属的评审,应主动回避。或告知回避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均不得将评审中的情况向外泄露,若泄露情况,轻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重者取消评审委员评审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同一人的评审材料同时送交几个评审委员会评审,也不得将评审未通过人员的材料再送其它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七章 聘任和考核

第三十条 获得档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聘任,各档案馆(室)主要负责人兼任专业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聘任。

第三十一条 聘任档案专业职务,要严格执行聘任手续,由单位或上级档案行政负责人与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受聘人签订聘约,明确受聘人的专业工作岗位,聘任起止时间,任职期间的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任期一般为一至三年。聘任期内更换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时,继任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原聘约。

第三十二条 档案专业职务任期已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档案专业人员,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重经签订聘约。没有在本年度做好继续聘任工作的单位,不得进行下年度的专业职务评聘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都要加强对受聘档案专业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考核档案。考核办法按省人事(职改)部门有关规定和《省档案专业人员履职考核试行办法》进行,不进行考核的单位不得进行评聘工作,未经考核的个人不能续聘或晋升档案专业职务。档案专业人员调动工作必须移交考核档案,没有考核档案的,调入单位不得聘任。

第三十四条 受聘担任专业职务的档案专业人员,按有关规定需增加职务工资的,从聘任之下月起计发,并按现行管理体制办理审批手续。在聘期内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应低聘或解聘,并相应降低工资待遇。

第三十五条 档案专业人员因工作调动,变更了专业或系列,应按新聘任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通过半年以上的试用考核,经相应评审委员会重经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职务。在未聘任新职务以前,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7〕24号文件精神,参考所在单位同类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聘任新职务后,按新任专业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八章 其它问题

第三十六条 由于档案工作专业性强,涉及知识面广,除要求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其它学科的知识。因此,在档案专业职务聘任中,暂不能要求对口学历,具有其它学历从事档案工作的,原则上要经过一年以上档案专业工作的实践,然后根据实际工作能力,评聘相应的档案专业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所要求的学历、资历的档案专业人员,可按以下办法破格推荐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一、管理员,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高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五年以上;初中毕业生从事档案工作满十年以上;

(二)完全符合管理员其它任职条件的要求;

(三)系统地学过《文件管理学》、《档案管理学》或《科技档案管理学》、《档案保护技术学》等四门课程,考试合格;

(四)胜任并能履行管理职责,完成任务突出。

二、助理馆员,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高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十年以上,管理员履职四年以上;

(二)完全符合助理馆员其他任职条件的要求;

(三)系统地学完档案学的有关课程,经省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

(四)胜任并能履行助理馆员职责,管理员履职考核优秀。

三、馆员,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专毕业从事档案工作十五年以上,助理馆员履职五年以上;

(二)完全符合馆员其他任职条件的要求;

(三)在省、部级档案专业干部培训班,系统地讲授过一门专业课或编写一门教材;在省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性文章;起草过地区、部门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等重要文件;

(四)能独立进行档案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助理馆员履职考核优秀。

四、副研究馆员,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专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大专毕业生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馆员履职五年。

(二)完全符合副研究馆员其他任职条件,馆员履职考核优秀;

(三)在大专以上学校系统讲授过一门档案专业课或编写过一门教材,在省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过相当水平的档案学术性文章;出版过档案专业论著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起草过重要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等业务性文件,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档案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外语或古汉语是担任档案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之一。根据全省档案专业人的实际情况和《试行条例》要求,高级专业职务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中、初级(助理馆员)应掌握或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关于档案专业人员外语或古汉语考试,按省档案局颁发的《云南省档案专业人员申报或晋升专业职务外语考试试行规定》进行,其资助,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语(古汉语)暂不作要求:1、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2、1966年底以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古文释注,史料编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等工作四年以上的档案人员。除此之外,其它晋升档案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按《外语考试试行规定》进行考试。关于考核和免试人员必须出示证明材料,方可晋升评审档案专业职务。档案专业职务评聘时,应重在本人业绩,而不应简单地按外语考试分数高低排队评聘。

第三十九条 凡推荐、评审各级档案专业职务者,都应提供下列评审材料(高级一式四份,中级一式三分,初级一式二份)。材料不全者,评审委员会不予评审。

1、《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4、学历证件;

5、现任职资格证书、聘书(晋升“员”级不要求);

6、外语(古汉语)考试、考核证书,免试证明;

7、高级职务还需提交学术论文或专著;中级提交学术论文或工作总结、调查报告;

高、中级人员的论文、专著、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需有二人以上专家作出鉴定并写出评语。上述材料均要求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书写字迹要清晰、端正,文理通顺,明确,内容要具体、真实。基层单位意见和各级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要以写实为主,具体扼要。

上报材料需经所在单位或部门的人事(职改)审核后,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其中,晋升中、高级专业职务者,省属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地、州、市、县属的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报省档案职改办审核,并送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各级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科、处),专门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现职档案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国家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省职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档案局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省档案局 云南省人事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