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醉2无删减版下载:睡虎地秦墓竹简研究札记之二:从一条出土秦律看陈胜吴广是否说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2:57:15

 睡虎地秦墓竹简研究札记之二:从一条出土秦律看陈胜吴广是否说谎

公元前209年,秦二世下令征发淮河流域的900名农民去防守渔阳(今北京密云)。佣农出身的陈胜和贫农出身的吴广被指定为屯长。当他们走到蕲县大泽乡(安徽宿县西南)的时候,连绵的阴雨把他们阻隔在这里,不能如期赶到渔阳戍地。按照秦法规定,误了期限就要全部被处死。陈胜吴广便号召民夫:遇到大雨,都已误期,误期要被处斩。壮士不死则已,既然要死,就要干出一番轰轰烈烈的事业来!于是大家推举陈胜为将军,吴广为都尉,提出了“伐无道,诛暴秦”的口号,组成一支农民起义军。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大起义爆发了,“秦法误期当斩”也成为通论。

1975年11月,在湖北省孝感地区云梦县出土了大量秦竹简,其中大部分是法律条文。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就有秦律中《徭律》部分条文的抄录,其中就有“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水雨,除興。”(为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降雨不能动工,可免除本次征发)的记录。

根据出土的秦律,政府征发徭役,对迟到者最高处罚只不过缴纳价值一副铠甲的罚款,而且因为大雨导致的迟到和误工,是不会进行处罚,而且会取消征发的命令。这一记录和陈胜吴广起义时声称“因大雨耽误日期,肯定会被处死”截然相反,到底是秦律出错还是秦律的规定只是故作仁慈,实际并未执行,还是陈胜吴广故意扭曲法律,为鼓动起义而故意夸张了徭役迟到的惩罚,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首先,出土秦律出错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秦国是崇尚法家思想的国家,其对法律的态度非常认真。秦律中《尉杂律》中明确规定“歲讎辟律於御史”,意思就是要求负责司法的官吏廷尉每年必须到负责档案文书的御史处去核对法律条文。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执行法律的官吏手中的法律条文和国家最新法律条文相一致,防止官吏错误执行已经被修改过的过期法律条文办事。虽然根据现存的秦律仅仅看到要求廷尉定期核对、更新法律条文的规定,但根据常理推测,其他秦国官吏也会定期去抄录、更新法律条文。睡虎地秦墓的墓主喜是地方负责法律的官吏,墓中随葬的竹简也都是其在工作中抄录的法律条文。喜在工作中必然是会更新其手中的法律条文抄件,不可能出现抄错的情况。即使出现抄错的情况,也只会抄错若干字,绝不可能抄错一整条条文,更不可能捏造一整条条文。而出土的《徭律》条文层次清晰,语意明确,不存在误抄出错的可能性。

其次,也不太可能出现秦律的规定只是故作仁慈,实际并未执行的情况。从出土的《徭律》条文看,秦对徭役迟到的惩罚并不重,仅仅是罚金刑,与秦律中经常使用的劳役刑、监禁刑、肉刑、死刑相比,属于处刑很轻的条文。是否可能存在秦律的规定只是故作仁慈,实际并未执行的情况。从当时的其他记载和常理推断,可能性也不大。秦国是崇尚法家思想的国家,而法家思想的主要观点之一,就是法律必须公布并且严格执行,绝对不会允许法律公布而不执行,实际执行另一套规定的情况出现。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主持变法21年。即使在商鞅死后,历代秦王仍坚持了商鞅之法。从而使商鞅之法在秦国上下深入人心,连妇女儿童也能“言商君之法”。如果有一些名义上存在,但实际上不执行的法律条文,对整个法治环境是很大的破坏,也是秦国统治者不能容忍的。

而且当时的统治者是否要颁布一条法律来故作仁慈呢?***也是否定的。秦国一向被认为是不守礼义的虎狼之国,为了富国强兵,公然以《军爵律》鼓励国民去战场杀敌,以敌人首级来换取名誉地位和财富,尽管因此被其他各国所不齿,但也坚决执行。因此,决不可能为了假仁假义而破坏国家法治环境了。不但是秦国,就是山东六国,主要的政策也是奖励耕战、严刑酷法,儒家的礼义之说并未上升至国家政策。战国儒家的代表人物孟轲曾针对当日儒家思想衰弱,思想领域“不归杨,则归墨”的形势大声疾呼:“杨墨之道不去,孔子之道不着”。史料中也记载:“当是之时,秦用商君,富国强兵;楚魏用吴起,战胜弱敌;齐威王、宣王用孙子、田忌之徒,而诸侯东面朝齐。天下方务于合纵连衡,以攻伐为贤,而孟轲乃述唐、虞、三代之德,是以所如者不合”。在当时儒家思想并未成为统治思想的情况下,急于富国强兵的各国诸侯,是否有积极性去假仁假义,***也是显而易见的。与秦律同期的魏国《奔命律》明确规定“假門逆旅,今遣從軍,將軍勿恤視。享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殽。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对于流民,现在派他们去从军,将军不必怜惜他们。在杀牛犒赏军士的时候,只赏他们吃三分之一的饭就够了,不要给他们肉吃。攻城的时候,哪里需要人,就把他们用到哪里,将军可以叫他们平填池壕)。血淋淋的法律条文中丝毫不见仁慈。六国都如此,更何况秦国。

最后,是否存在陈胜吴广故意扭曲法律,为鼓动起义而故意夸张了徭役处罚迟到的惩罚的可能性呢?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也并不大。上面已经论述过,秦国是崇尚法家思想的国家,而法家思想的主要观点之一,就是法律必须公布并且严格执行。秦王政二十年,南郡守腾专门发布《语书》,宣布“故騰為是而脩法律令、田令及為閒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之,毋巨於罪”(我把法律令、田令和惩办奸私的法规整理出来,命官吏公布于众,使官吏、百姓都清楚了解,不要违法犯罪)。南郡守腾之所以要发布《语书》及将秦国法律公布于众,就是因为南郡是秦国刚刚征服的韩国领土,其民众不熟悉秦国法律。秦王派往南郡的郡守腾的首要任务就是公布秦国法律,让南郡的民众熟悉知晓,以便通知。由此可见,无论在秦国本土还是从六国手中夺取的领土上,秦国的普法工作是做得很好的,以至于连妇女儿童也能“言商君之法”。造反起义是要冒很大风险的,如果秦律确实规定因大雨迟到不必接受惩罚或者惩罚仅仅是罚款的话,被征发的民夫会轻易被陈胜吴广忽悠而参与起义吗?从常理出发,这也肯定是不可能的。虽然陈胜吴广在酝酿起义的时候,曾采取过在鱼腹中塞文书、装狐狸叫等故弄玄虚,装神弄鬼的手段,但在一件众所周知的事情上说谎,被揭穿是必然结局,反而会影响鼓动起义的效果,陈胜吴广当不会就此问题说谎。

三种可能性都不存在,唯一的可能是什么?那就是秦始皇或者秦二世修改了这条法律。根据法医鉴定结果和出土的竹简佐证,睡虎地秦墓的墓主喜是在秦始皇三十年,其四十五岁时死于安陆令史的任上的。因此其随葬的法律,也是秦始皇三十年时的法律。秦始皇三十年即公元前217年,是秦统一中国后第四年,当时秦朝的征发徭役还不是最多。但两年后,即秦始皇三十二年,蒙恬率兵三十万北攻匈奴。次年,秦军掠取南越之地。大规模的征服民夫从军或到边疆进行军事工程建设就此开始。很有可能在秦始皇统治末期即秦始皇三十年之后,秦国修改了法律,加大了对征服民夫迟到的惩罚力度。也有可能是秦二世上台后,变本加厉,在秦始皇滥用民力的基础上,继续征发民力,并修改法律,加大了对征服民夫迟到的惩罚力度。无论如何,秦朝统治者统一全国后就忘乎所以,滥用民力,修改法律,使法律严酷得让人无法接受,直接导致亡国,是必须吸取的历史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