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天伦之乐的古诗句:关于印发兰坪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规章制度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2:53:04

关于印发兰坪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规章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1-06-10]   来源:中共兰坪县纪委兰坪县监察局  作者:中共兰坪县纪委兰坪县监察局   阅读:516次[字体:大 中 小]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县直各纪委、纪检组,委局各室:《兰坪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试行)》等十二项规章制度已经十届县纪委第二十次常委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中共兰坪县纪委兰坪县监察局                                                        2009年1月1日 兰坪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下称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健全和完善派出机构工作程序,全面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编制办《关于完善州市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改革的意见》(云纪发【2008】11号)、县委《关于兰坪县县直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和乡镇设置纪检监察业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兰发[2008]21号),特制定本试行规则。第二条 派出机构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直接领导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认真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注重抓好教育、制度、监督、改革、创新、惩处、保护等主要环节,切实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第三条 派出机构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两项职能”的合署办公体制,实行纪工委委员会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四条 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任务是:派出机构与所负责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关系。(一)监督检查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决定和县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二)监督检查所负责部门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维护党纪政纪,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三)组织协调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所负责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制度。(四)受理对所负责部门及其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不服处分的申诉。(五)对所负责部门一般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立案调查所负责部门一般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初步核实和参与调查所负责部门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六)对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措施。(七)负责联系、指导、协调和帮助省、州驻兰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八)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五条  派出机构的主要工作权限(一)组织协调所负责部门对党员、干部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提出维护党纪政纪的要求。(二)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协调所负责各部门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三)派出机构按照个人分工负责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指派人员列席各部门召开的党组织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研究全局性工作部署的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研究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研究项目审批、工程建设、评选先进、评定职称的会议等,对权力运行和决策实施监督。(四)对反映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一般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报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开展立案调查;对反映所负责部门党组织、科级干部的违纪问题,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和参与调查;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移送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理。(五)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收到的有关对部门及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检举、控告;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其它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各部门任免和调整、奖惩干部,必须事先书面征求派出机构的意见。(六)所负责部门上级机关和向所属系统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文件,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及整改报告,干部任免、奖惩、选聘文件,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项目的方案,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及预决算执行情况等重要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送。(七)对负责单位及所属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在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有权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有关党组织、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对所负责单位及所属系统处理不当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问题,有权提出改变或纠正处理的建议。(八)因工作需要,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由县纪委监察局设立的信访工作委员会、案件调查委员会、案件审理委员会,参与案件线索排查、信访件初查核实、案件查办、案件联合审理等工作。(九)派出机构在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十)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监察分局局长参加所负责部门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时,排名列党委(党组)书记和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之后。第三章 组织原则第六条 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第七条派出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纪工委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若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纪工委委员要有明确的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对分管的工作要认真负责,积极支持配合主要领导开展工作,形成团结干事的氛围。在个人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重要问题,应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方案或意见,提交纪工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八条 纪工委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讨论。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若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各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复议通过。第九条 纪工委书记负责组织纪工委委员会活动,协调纪工委委员的工作。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纪工委委员的监督。纪工委委员应积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安排、检查、督促和指导。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第十条 纪工委委员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纪委、监察局重要决议、指示和工作部署,作好工作安排;(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部署和工作总结。(三)酝酿需要提交县纪委、监察局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四)所负责部门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初步核实;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中一般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五)对所负责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的处理及不服处分申诉的复查和处理。(六)派出机构重要公文、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出台;上报县纪委监察局的重要请示、报告等公文。(七)协调处理派出机构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有关事项。(八)加强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九)必须由纪工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纪工委委员会按以下规定召开会议:(一)纪工委委员会议由纪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工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分局长)召集并主持。纪工委委员(含兼职)出席会议,必要时请所负责县直部门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二)纪工委委员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委员提出建议,综合办公室收集汇总,拟订安排意见,报请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纪工委委员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到各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也可以临时通知。(三)纪工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不能参加会议,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四)纪工委委员会议要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发相关部门贯彻执行,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第五章 请示和报告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严格执行请示和报告制度。(一)以下事项必须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1、派出机构政策性文件和重大措施的出台;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2、派出机构接到或受理的所负责部门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决定初步核实的有关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情况的事项。3、对县纪委监察局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本派出机构工作实际,需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4、组织外出考察、学习等事项。5、派出机构认为需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的其它事项。(二)派出机构每季度在工作例会上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半年和年终报告总体工作情况,以下事项必须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1、贯彻落实中央、各级党委政府和县纪委监察局关于纪检监察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对所负责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工作部署。3、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发生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情况。4、所负责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副科级以上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情况;5、派出机构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6、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7、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情况、组织建设情况。8、县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三)派出机构向县纪委监察局的请示、报告,一般要经纪工委委员会讨论审定或委员会委托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书记不在时,如遇紧急情况需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的,由临时主持派出机构工作的副书记(分局长)研究确定,事后及时向书记和其他不在家的委员报告、通报。(四)报告重大情况或紧急情况,必要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报告。第六章 作风建设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第十四条 坚持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必须保证时间深入到所负责部门和联系部门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检查工作。第十五条 纪工委委员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分管的工作,以保证纪工委委员会决策的贯彻执行。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纪工委委员会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多数委员的意见。重要问题若有较大分歧,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作出决定。第十七条 纪工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每位委员必须坚决执行。若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可提请会议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行为。第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纪工委委员会民主生活会由纪工委书记召集、主持。会前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广泛开展交心谈心。民主生活会应注重思想交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纪工委委员会民主生活会要作记录,会议综合报告经纪工委书记审阅,个人发言经本人审阅后,报县纪委监察局。第十九条 严守秘密。纪工委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及讨论情况,在未公开前不得泄漏。第二十条 纪工委委员要在讲党性、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方面起表率作用,彼此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体谅、团结协作。第二十一条 纪工委委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作好表率,切实抓好勤政廉政工作。第七章 文件审批第二十二条 派出机构重要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一)以纪工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纪工委书记或由纪工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审定签发。(二)以监察分局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监察分局局长审定签发。第二十三条 派出机构审定签发公文,应严把政策关。送审签发的公文要及时处理,一般应在送达三天内作出签发意见。签发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报派出机构审批的公文,由派出机构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提出拟办意见,分送派出机构有关领导审批。除特殊、紧急情况或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派出机构领导个人一般不直接受理和审批有关单位上报的公文。第八章 监督和处分第二十五条 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凡违犯党的纪律,必须依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 纪工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州委、县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制度,认真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批评、监督和评议。对批评和评议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属个人思想作风方面的,要及时纠正;属工作方面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措施和办法,自觉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第二十七条 纪工委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及其成员作出的决策,应接受纪工委委员的询问和质询。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一)纪工委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组织原则办事的,进行批评纠正。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二)纪工委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要及时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三)纪工委委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有关事项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四)对执纪和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五)对违反本规则的其它行为,给予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规则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试行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兰坪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下称派出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编制办联发的《关于完善州市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改革的意见》(云纪发【2008】11号)及县委《关于兰坪县县直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和乡镇设置纪检监察业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兰发[2008]21号)和干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章 干部管理权限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县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干部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派出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等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或指定的科室具体负责,并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等部门开展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工作。第三条 对干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象为:派出纪工委书记;派出纪工委副书记;派出监察分局局长;纪工委委员。第三章 干部任免第四条 派出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其选拔任用程序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由县委研究任免。第五条 派出机构一般干部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按有关规定任免。第六条 派出机构干部可参加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参加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后备干部推荐;符合被推荐条件和资格的,列入被推荐范围;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和资格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将其列为后备干部人选。第四章 交流轮岗第七条  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干部交流轮岗要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培养锻炼干部出发,与干部任期、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委局机关与派出机构、乡镇和其他部门之间的交流轮岗。第八条 派出机构科级领导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县委根据整体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第九条 派出机构一般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按相关程序进行。一般干部交流轮岗范围主要是:(一)机关内设科室之间;(二)其他派出机构之间;(三)县直部门;(四)乡镇。第十条 派出机构一般干部的调入调出,由派出机构根据用人需求提出意见,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和干部室(干部室未成立前由党风室负责)进行干部考察,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提交县委组织部办理工作调动等有关手续。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干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性锻炼的重要措施。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管理业务知识等。通过培训,努力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管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得到新的提高。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各级纪检监察培训机构、党校为基地。具体实施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共同负责。采用分散教育与集中培训、脱产学习与在职培训、综合培训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安排。每年选送一部分干部到上级纪检监察培训机构、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学习,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到国内、国(境)外参加学习培训和考察等活动。鼓励干部在职学习。第十五条 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干部要把自己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纳入述职报告。第十六条 县纪委监察局要为干部培训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干部培训经费纳入县纪委监察局工作经费预算。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干部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因工作需要,其他进修培训,由派出机构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批。第六章 干部考核   第十八条 干部考核工作是干部管理的主要环节,是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开展干部选拔、培训、任免、奖惩、交流等工作的必要前提。    第十九条 干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考核工作表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干部,列入县纪委监察局年度考核的人数基数和优秀比例名额。其年度考核,根据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成效及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装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由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向派出机构通报。第二十一条 述职述廉制度。委局机关室主任,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和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每年向县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内容:以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主要从思想作风情况、工作业绩情况、学习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方面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程序:述职述廉对象要根据述职述廉内容要求,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11月底前向县纪委监察局提交。县纪委监察局适时召开会议开展述职述廉工作,同时开展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和测评。民主评议和测评在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员范围内进行。县纪委监察局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其考核等次。第二十二条  实行谈话制度。纪工委书记任职期间,由县纪委主要领导会同组织部领导进行不定期谈话;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长任职期间,由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会同县纪委党风室进行不定期谈话。对拟任免的县纪委监察局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分管干部领导同县纪委党风室进行谈话;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二十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县纪委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对委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派出纪工委书记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十四条 严格奖励和惩处。(一)派出机构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纪委监察分局给予表彰奖励。年度先进集体、优秀公务员、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工会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统一纳入县纪委监察局机关评选。(二)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遵守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1、玩忽职守,酿成错案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2、滥用职权,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3、徇私枉法,泄露党和国家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秘密;    4、歪曲事实,篡改、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三)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批准,原则上由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及有关室协同配合调查,经调查了解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七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派出机构的所有编制划归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各派出机构具体人员由县纪委监察局视工作情况调配。    第二十六条 今后设立党委的部门应设立纪委,配备专职纪委书记,其干部人选由县委根据工作需要研究任免。第八章 工作纪律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一)严格遵守《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条例法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二)严禁向被检查单位、人员和与工作有关人员透露监督检查情况,泄露机密,或与被检查人员串通,欺骗组织,干扰监督检查。    (三)严禁接受被监督、检查人员及其亲友或有关人员的宴请和礼品、礼金、纪念品等。 (四)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员有亲友及其它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要自觉申请回避,避免造成人情案。 (五)工作时间严禁饮酒,不准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六)工作时间严禁擅离职守、办私事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七)严禁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八)不准参与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九)严禁越权批办;    (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组织关系。县纪委监察局设立机关党总支,下设三个党支部,派出机构党员关系隶属于县纪委监察局党总支。同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派出机构干部享受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关系、福利待遇、医疗保险、退休保障等事宜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干部人事档案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建立干部档案副本,由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具体管理(在干部室未成立之前,由党风室暂行管理)。干部档案副本的主要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推荐材料、考察材料、考核结果、任免情况、培训情况、奖惩情况等。第三十一条 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重大事项要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外出参加其他活动,须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委局机关制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原有规定,同时废止。若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具体条款有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兰坪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业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派出机工委、监察分局(下称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后的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兰坪县县直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和乡镇设置纪检监察业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兰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派出机构必须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两手抓”,全面履行职能,强化监督作用,不断推进县直各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三条  派出机构受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在县直各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组织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派出机构业务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向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并报告。第二章  工作关系    第四条  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按照分工,分管派出机构的相关工作。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办)按工作职责,加强对派出机构业务的管理、指导和联系。第五条  县直机关纪工委属于县纪委的派驻机构,领导县直机关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同时,受县监察局委托,协调县直机关行政监察的有关事项。第六条  县直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派出机构应积极协助、配合所负责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与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沟通有关情况。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应支持派出机构履行职责,为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第七条  派出机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参加所负责部门有关会议。第八条  派出机构应主动融入所负责部门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和文化建设,依靠所负责部门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开展工作,接受所负责部门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第九条  派出机构应加强与所联系部门的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日常工作联系第十条  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应加强与所分管派出机构的联系,掌握了解工作情况,指导、督促完成工作任务,每年走访所分管派出机构不少于两次。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察局下发的相关文件,应印发派出机构;召开的相关会议和组织的重要活动,应按要求通知派出机构参加。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派出机构人员参加的信访工作委员会、案件调查委员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集中力量排查案件线索,加大信访初核力度,查办重大和比较复杂的案件,联合审理案件。各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各职能室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抓好派出机构的相关工作,承办相关事项。(一)县纪委办公室:协助县纪委监察局领导联系派出机构的日常工作,掌握了解派出机构工作情况;承办派出机构报批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指导派出机构督促县直部门抓好预防腐败工作;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和联席会议,派员参加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搞好后勤保障服务,并通过信息、简报及其他载体,及时反映派出机构的工作。(二)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出机构督促县直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推进制度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未成立前暂行负责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任免、交流、干部档案管理等事宜和廉政勤政情况的考核。(三)宣传教育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出机构做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调研,以及制定、实施派出机构干部的培训规划。(四)执法监察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出机构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活动。派出机构组织开展的执法监察重要事项及检查方案、报告,应送执法监察室备案。(五)纠风办(县政府纠风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派出机构督促县直各部门(单位)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六)信访室(信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出机构受理、办理信访件,组织协调开展信访件初步核实,指导、督促派出机构开展下访工作和填报相关业务报表。(七)纪检监察室(案件调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出机构开展案件调查;组织协调开展案件线索排查,查办涉及科级干部或较为复杂和重大的案件;协助派出机构做好案件查办所需的各种审批工作,在案件管理室成立之前指导和督促派出机构填报相关业务报表,做好案件数据统计汇总工作。(八)案件审理室(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委局机关纪检监察室、派出机构和派驻县直机关工委、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法院纪检监察机构调查终结移送的案件;组织开展案件联合审理工作,组织开展案件分析和回访教育工作。派出机构应认真接受委局机关职能室的指导并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根据县纪委监察局的工作需要,委局机关职能室须向县直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通报、了解有关情况时,一般应通过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联系、协调。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需要向县纪委监察局领导请示、报告工作的,一般应通过分管领导、相关业务室转报。必要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县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须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时,一般应通过负责纪工委联系、转报。必要时,可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十七条  建立派出机构集体议事决策制度。派出机构对涉及人事任免、案件检查、工作部署等重要工作,以及需要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一般应召开派出机构有关会议,集体作出决定。第十八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县纪委监察局每年召开四次工作例会,每季度一次,派出机构科级干部参加;具体时间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负责组织。主要内容: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决定,传达贯彻党中央、中纪委和各级党委、政府、纪委最新工作精神;通报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部署安排近期工作;听取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分别汇报前一阶段工作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其他各项工作。第十九条  建立派出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派出机构应在每次工作例会上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并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第二十条  建立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考评考核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应适时对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进行专项考评和年终考核,并建立实绩档案。县直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予以支持、配合。第二十一条  建立派出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派出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所负责县直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所负责县直部门及所属系统存在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任务不认真落实、敷衍塞责的;不严格依纪依法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文秘文印第二十二条 文件处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密,力求规范。按照规定对来文进行签收登记,派出机构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提交领导批签。急件必须急办,要立即送领导批签,迅速处理,不得积压延误。第二十三条 经领导批签以后的文件,由派出机构办公室按领导批示和办文程序办理,办公室注意抓好督促、检查、落实。第二十四条 文件传阅应按照规定的传阅范围分别送有关领导。阅文者接到文件后,应及时阅处,未办理借阅手续,不得随意抽取传阅夹内文件。办文人员要随时掌握文件去向,文件传阅、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分类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 建立文件、材料、图书、资料的查阅和借阅制度,用后及时归还,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六条 以纪工委或监察分局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材料,严格遵守文件审批签发制度,并在内容、文字、格式上进行审核把关,做到符合《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范要求,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法》。第二十七条 派出机构办公室要搞好拟发文件的登记、编号、定密,打印、核对、盖章、装订、分发、传递等工作。第二十八条 未经纪工委书记同意,不得到外面打印、复印涉密文件材料,以确保文件材料的保密性。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县直机关纪工委、公安局纪委、法院纪检组、检察院纪检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理顺关系、开展工作。第三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坪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后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下称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后的后勤管理工作,有效压缩行政费用开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兰坪县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章 考勤管理第二条 派出机构实行出勤考核制,由纪工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每月将上月考勤表汇总后交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作为年终考核考评的依据。第三条 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或申请年休假等,按下列权限、程序报批:(一)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请假,征得联系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审批。(二)其他人员请假,报纪工委书记审批。(三)请假应写出书面假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满返回后,应按程序销假。第四条 严格执行上下班纪律,无故迟到、早退列入考勤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特殊情况外,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的按旷工处理。第五条 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加班的,加班人员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申请补休或冲抵请假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有关规定发放加班工资。第六条 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财务管理第七条 派出机构财务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财务室统一管理,每个派出机构要明确具体负责内部财务管理人员,建立“现金日记帐”,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第八条 派出机构的人员工资、查办案件、专项检查、下访督查等专项经费以及办公经费、车辆经费及相关行政费用由县纪委监察局在年初列入部门财政预算,按财政预算标准执行,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各派出机构包干使用。其中人员经费、小车经费、公用经费在年初政府下达预算安排后如数核拨;专项经费核拨80%,其余20%作为纪工委监察分局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奖励基金。第九条 派出机构的经费使用实行二级审核制度和向县纪委监察局报账制度。派出纪工委书记对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核签批,报县纪委监察局财务室对报账单据再次审核把关,方能进行财务处理。不符合财经纪律或财务制度规定的费用单据,一律不予核销。第十条 派出机构不能向所负责县直部门报销和摊派工作费用。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因公务到县外出差必须请示报告。纪工委书记因公到县外出差请示县纪委书记批准;其他干部职工因公到县外出差由纪工委书记同意批准。经批准因公务出差的工作人员,其差旅费借支和报销按县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借支和报销。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开支经费的单据向县纪委监察局报账;县纪委监察局财务管理人员必须于每月15日前将各派出机构上月经费开支情况报告委局机关主要领导。第四章 车辆管理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的公务用车由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各派出机构未配备公务车辆前,需要用车时向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安排车辆,以满足工作需要。派出机构使用车辆,要严格遵守《兰坪县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五章 公物管理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所使用的公物登记造册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具有所有权的公物列入委局固定资产帐,只有使用权的公物作登记备案管理。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文印耗材及办公自动化耗材、日常办公用具和办公用品的购置,由派出机构每年造出计划,按相关要求自行组织采购。第十七条 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及录音、录像等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办公设备的更新、维修、购置等,由各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纪工委会议研究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实施。第十八条 使用年限3年以上或价值200元以上的物品购置和领用须建立登记台账,实行谁领用谁管理。一次性消耗的办公用品,严格领用手续,领用时进行登记并由领用人签名。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公物财产的管理,防止公物损坏流失,严格实行公物登记和借用制度;工作调动必须交清公物,否则不予办理有关调动手续。第六章 公务接待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公务接待范围:(一)所负责部门和联系单位来本机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二)县纪委监察局安排接待的人员。(三)其他因工作需要接待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方法:(一)凡符合接待范围的一般接待,由派出机构自行接待。接待费用从派出机构包干经费中列支并按有关规定执行。(二)重要接待,必须报委局办公室同意,并由委局办公室出面接待。接待工作中的迎送、陪同、用餐等事宜,应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执行。(三)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误餐或加班需在外就餐的,必须经纪工委书记同意后安排工作餐。第七章 安全保卫与保密第二十二条 派出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要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按照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派出机构要对保密要害部位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措施,保证达到有关保密技术装备标准的要求。保密材料应存放在保密档案柜内。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要对保密事项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要确定专人管理使用涉密计算机,并按有关规章要求制定相关的保密措施。第二十五条 派出机构要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认真做好定密工作,并在密件起草、打印、修改、送审等环节中严把保密关。第二十六条 在公务活动中,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秘密载体(包括涉密文件资料,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软盘、硬盘、U盘、磁带、录音带、录音笔、录音棒、录像带、光盘等)收发、传递、使用、保存的保密要求。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涉密计算机不能上互联网和公共网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密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与消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材料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处理。第二十八条 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包括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印、计算机涉密磁盘和涉密录音带、录音笔、录音棒、录像带、光盘等的复制)的规定,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必须由办文人员登记。严禁在社会上营业性的文印场所复印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或复制其他国家秘密载体。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涉密文件资料销毁的有关规定,各类红头文件、内部简报、内部报刊、书籍、图纸、办公废纸等一律在委局办公室督促指导下统一销毁,不得私自销毁,更不得当废旧品出售。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兰坪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信访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下称派出机构)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兰坪县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严格按照程序要求登记信访举报件(一)当日来信,要当日拆封登记,拆封时,信封、邮票、邮戳要完整;对随信夹寄的钱币、票证、照片等物品,要认真清点,随信一并登记并妥善保管;信件拆封后,按信纸在上、信封在下的顺序在左上角装订,并在信封背面注明收信日期。(二)按照信访登记的要求逐项登记内容(登记簿由信访室提供),登记要用钢笔书写,做到准确无误;上级批转、交办或领导批示件也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三)对重复信访件,登记存放,放存期限满后(三年)经纪工委书记批准予以销毁。(四)每月20日以前向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填报《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统计表》,实行零报告制。第三条 派出机构受理对所负责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受理范围为:(一)所负责部门党组织、党政领导班子的违纪问题;(二)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三)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一般党员、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四)受处分对象不服处分提出的申诉;(五)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件。第四条 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认真办理信访举报工作(一)受理检举、控告所负责部门党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有关情况的信访举报件,派出机构按规定登记后,移送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按相关要求办理。(二)受理检举、控告所负责部门一般党员、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重大、典型问题的信访材料,必须请示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三)不属于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范围内的信访件,经登记报县纪委监察局分管信访的领导批示后,按“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及时转相关部门处理。(四)属于申诉的信访件,登记后移送县纪委监察局案审室按相关要求办理。第五条  对受理的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一般党员、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和《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呈批表》,呈请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审批,并报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备案后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批示委托派出机构进行初步核实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按照有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移交派出机构组织实施。(二)成立初步核实小组。初核小组人员由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三)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的方案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需要核实的内容、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第六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结束的,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第七条 初步核实结束后,应撰写初核报告,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了解核实的情况及结果、存在的疑点和处理建议。初核报告呈报批示领导审批。第八条 信访举报材料要立卷归档:(一)对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批转和派出机构直接处理的信访举报件,要认真装订,立卷归档,以便保存。(二)信访举报件的装订,必须材料齐全,排列有序,便于查阅。(三)信访举报件的保存时间要按规定执行,严禁擅自转移或随便销毁。第九条 处理信访举报件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一)接受当面检举、控告时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二)检举、控告信函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访、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它单位和人员。(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办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办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六)初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负责解释。若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具体条款有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坪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案件查办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使各纪工委、监察分局(下称派出机构)查办案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县委《兰坪县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查办案件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到有纪必依,有法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第三条 查办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四条 查办案件必须在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进行,坚持组织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目的。第五条 查办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保守秘密,办案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案情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第六条  派出机构初步核实所负责县直部门一般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线索及其他重要案件,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派出机构会议研究,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报县纪委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决定立案。在未设立案件管理室前,派出机构立案案件报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备案。第七条 经批准,属于派出机构权限范围内进行立案调查的案件,由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调查前应成立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经派出机构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中,调查程序和取证工作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调查过程中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室报告进展情况和相关的重大问题。第九条 派出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对被调查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提出申请,由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组织实施。需要延长或解除“两规”措施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派出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查询、冻结被调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的,需要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协助的,以及其他需要以县纪委监察局名义对外出具文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并予以协调。第十条  派出机构在调查案件中力量不足的,可向县纪委监察局案件调查委员会提出调配人员的申请。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由纪检监察室抽调人员参加。第十一条  调查工作结束,调查组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违纪人员的自然情况、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等。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对暂扣的涉案款物应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管理,做到“一案一清”。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派出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请示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调查对象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必须将调查材料移送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对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上报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案件移送审理应把所有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填写《移送审理登记表》,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案件检查的领导批准后,七日内全部移送审理部门。移送审理的案件,要求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应具备下列材料:(一)有关领导同意移交审理的批示;(二)立案决定书,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三)案件调查报告;(四)全部证据材料;(五)与受审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六)受审查人所在党组织(部门)对受审查人的处分意见。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所调查案件需要联合审理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查并履行报批手续。经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后,由案件审理委员会组织没有参与该案查办工作的其他委员会成员联合审理,联合审理时应指定主审人。第十六条  党纪处分及申诉复查,政纪处分及复审复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解除行政处分等办理程序和批准权限,均由县纪委监察局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案件审结后,派出机构要配合县纪委监察局案审室,帮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的发案原因和分析报告,通过分析违纪违法特点、规律,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查找在体制、制度特别是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建议和意见,并抓好督查整改;开展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案审室负责解释。若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具体条款有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兰坪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谈话、诫勉、函询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使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下称派出机构)有效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思想和作风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政治思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兰坪县《关于实行县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实行廉政谈话的规定》、《关于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和《兰坪县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谈话分为了解情况谈话、任职谈话、警示谈话。(一)了解情况谈话是派出机构为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不定期与所负责县直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谈话。(二)任职谈话是派出机构对所负责县直部门及所属系统新任职的股所以上领导干部在到任前进行的谈话。(三)警示谈话是派出机构针对所负责县直部门及所属系统在一个时期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与所负责部门及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党员、干部个人进行的谈话。第三条 诫勉是发现所负责县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党员、干部个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过警示谈话仍无改进,群众反映较大,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由派出机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的制度。第四条  针对群众反映的所负责县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派出机构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第五条  谈话、诫勉和函询的对象为所负责县直部门及所属系统股所以上党员干部。第六条  了解情况谈话的内容包括:(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决定、指示等的情况;;(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三)贯彻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四)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它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五)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其它需要谈话的问题。每次谈话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了解情况谈话由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主谈。方式可采取对领导班子集体进行谈话,也可以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谈话。第七条        任职谈话的内容包括:(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方面的要求;(二)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三)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听取干部本人的承诺和意见。任职谈话由派出机构主要领导主谈,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人谈话的方式进行。第八条  警示谈话的内容包括:(一)针对所负责县直部门及所属系统工作中或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其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和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二)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领导干部个人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警示谈话由派出机构主要领导主谈,可采取与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或与领导干部本人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第九条  谈话前,派出机构应当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过程中,派出机构提出的要求以及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个人的说明和表态应作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签字后,由派出机构留存。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落实;对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参与谈话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十条  所负责县直部门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示谈话仍无改进的,应当给予诫勉:(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不力的;(二)作风不实,好大喜功,弄虚作假;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实绩差,或者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不执行集体决定的;(四)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在选人用人上存在问题的;(五)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反映较多的;(六)其它需要诫勉的情形。第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要严格审批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给予诫勉,由派出机构报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批示后进行;对一般党员干部给予诫勉,由派出机构作出决定。第十二条  诫勉对象确定后,由派出机构向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领导班子通报情况,再向本人发出诫勉通知。诫勉对象为领导干部的,诫勉通知一式四份,除派出机构留存和送达被诫勉对象外,报县纪委监察局党风室和县委组织部各一份。诫勉通知应存入诫勉对象廉政档案。第十三条 诫勉对象在接到诫勉通知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书面报送所在单位党组织或领导班子和提出诫勉决定的派出机构。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帮助教育和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定期向派出机构反映诫勉对象的表现和整改情况。第十四条  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年。诫勉期满,诫勉对象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领导班子如实汇报本人在诫勉期间的表现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提出解除诫勉请求;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领导班子应根据其表现情况向派出机构书面提出解除诫勉或作进一步处理的意见。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接到本人整改报告和所在单位党组织或领导班子的建议后,应对其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适时提出解除诫勉或其它处理意见。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被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第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进行谈话、诫勉和函询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作为对干部管理教育、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党风室负责解释。若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具体条款有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兰坪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下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下称派出机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根据《兰坪县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工作下访是加强派出机构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为民、务实、清廉”基本要求的有效途径,是派出机构了解情况和有针对性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第三条 工作下访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长期出访。派出机构要通过建立个人分工负责制,明确负责联系的部门和单位,每年必须有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时间驻在联系部门,掌握联系部门的工作情况,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二)集中下访。派出机构要根据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集中性地深入到所负责部门,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反腐倡廉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全县反腐倡廉工作要求在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三)定期巡访。派出机构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必须每年至少两次深入到所负责部门,采取走访、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暗访等形式,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巡视,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四)重点专访。派出机构要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和平时掌握的工作动态,对所负责部门党员干部中反映出的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组织人员重点进行下访,适时做好提醒工作,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对反映出的问题,进行重点处理。第四条 工作下访要建立督查督办制度。派出机构要对所负责部门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工作下访所掌握的情况要如实记录,下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第五条 工作下访的情况要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在县委统一组织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派出机构工作下访所掌握的情况将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第六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下访制度的执行,要根据各派出机构所负责部门的实际,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兰坪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下称派出机构)的监督职能,促进县直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兰坪县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把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寓于严格监督管理之中,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第三条 派出机构监督的对象是所负责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干部,监督重点是主要领导干部。第二章 监督职责第四条 加强对所负责部门的监督是派出机构第一位的职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所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二)对所负责部门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向所负责部门就有关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或监察建议。(四)受理对所负责部门及其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县直部门及其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第五条 县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为派出机构开展监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派出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参加部门召开的党组会和有关行政领导办公会议。(二)保障派出机构了解并参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实施过程,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三)为派出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提供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以及以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项调研等形式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安排派出机构干部参加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和学习考察活动。(四)支持、配合派出机构的工作,按照派出机构提出的纠正意见、监察建议认真整改,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县纪委监察局写出书面材料报告情况。第三章 监督制度第六条 工作分工制度。派出机构负责人参加所负责部门的党组织会议和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参与对重要事项的监督,但不参与所负责单位的业务分工和重要项目实施过程的分工,不参与所负责部门领导班子对重要事项决策的表决。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下列情况,派出机构必须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汇报,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汇报,并根据县纪委监察局的要求向相关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干部通报。(一)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民主集中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财经纪律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集中采购、国有产权转让等事项的情况,县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述职述廉以及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二)县直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责任事故。(三)直接收到反映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四)发现所负责部门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决策、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制度,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其他非正常情况。(五)因所负责各部门不保障相应工作条件,甚至干扰、阻挠派出机构正常开展工作,致使派出机构不能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六)派出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提出纠正意见、监察建议,县直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七)县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工作建议制度。派出机构按规定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一)建议由县纪委监察局发函询,要求县直部门说明有关情况。(二)建议由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或者由县纪委监察局委托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与县直部门班子成员进行谈话。(三)建议对反映县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第九条 沟通情况制度。派出机构负责人要主动与所负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参加县直各部门相关会议,监督重要事项的决策、实施过程,对有关问题要负责任地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对县直部门征求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人选的意见时,应当按时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第十条 日常检查制度。派出机构按照县纪委监察局工作部署,以参加会议、组织专项检查等方式,了解所负责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一)了解汇总县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用车、住房、出国(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二)参加对县直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了解县直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三)参加县直各部门党组成员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情况。(四)参与民主生活会前征集意见、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对县直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明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交叉巡查制度。按照县委统一安排,对县直部门定期开展交叉巡查。第十二条 信访初核、查办案件的工作制度。派出机构对反映县直各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严格按照《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和《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查办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派出纪工委书记是派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第一责任人,派出监察分局局长是行政监察的直接责任人。派出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按照《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派出机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县直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是县直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兰坪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下称派出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兰坪县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考核目的。全面考核派出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派出机构的领导和管理。第三条 考核内容。《兰坪县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中明确的派出机构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年初签订的《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完成县纪委监察局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以及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等。第四条 考核办法。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年中进行,主要是听取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汇报,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年度考核在年终进行。(一)县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实行年度责任考核。每年年初,派出机构同县纪委监察局签定《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和廉政责任,作为考核的依据。(二)年终,县纪委监察局组织考核组对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书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三)考核采取百分制办法,分四块按比例汇总: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书考核分占70%;平时考核占10%;述职述廉报告及民主测评占10%;工作成绩突出的实行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占10%,加分标准由考核组在广泛听取委局分管联系领导、机关各室、所负责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四)考核在派出机构述职述廉和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根据考核时间安排,派出机构向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党风室提交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第五条 考核结果。考核结束后,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向县纪委常委会提交考核报告,县纪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汇总分在85分以上为优秀,70—84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审批,装入其个人档案。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向派出机构通报。第六条 对派出机构工作绩效考核,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和干部室(干部室未成立前由党风室暂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在县直机关工委、县公安局的纪委和县法院、县检察院的纪检组。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兰坪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下称派出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强化责任追究,保证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和成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兰坪县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和《兰坪县关于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和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对其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问责、党纪政纪处分。第四条 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诫勉或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整改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理。(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工作任务贯彻落实不力的。(二)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三)对所负责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认真分析研究,工作没有计划,或虽有工作计划,但没有组织实施的。(四)对所负责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按规定实施监督或监督不力的。(五)对所负责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的。第五条 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谈话诫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情节较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调离、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处理。(一)对所负责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制止、纠正不力的。(二)不能定期听取所负责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不认真调查研究,不组织检查考核,不督促落实的。(三)对所负责部门(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以及其他重大情况、重要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积极措施处理的。(四)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和制度,使职责范围内工作造成损失,或领导班子成员自身出现问题的。第六条 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一)对所负责部门(单位)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致使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二)由于履行职责不到位,使所负责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使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报、压案不查的。(四)故意违反《纪检监察派出机构查办案件暂行办法》、《纪检监察派出机构信访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记入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第八条 对所负责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造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现问题的,由派出机构报请县纪委监察局同意,按《中共兰坪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所负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干部职工启动行政问责程序,报请县监察局审核同意后,按《兰坪县关于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党风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兰坪县纪检监察系统学习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学习制度。一、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现代科技、经济等方面。(一)系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特别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中心内容,重点是党的十七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二)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三)学习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重点是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四)学习党的历史、中国近代史和现代史,特别是国内外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管理等优秀文明成果;(五)学习纪检监察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等;(六)其他学习内容。二、学习方式(一)继续坚持并完善机关“学习日”制度。学习日要精心组织各类学习讲座、报告会、学习交流等,每季度组织一次派出机构纪检监察干部参加的学习报告会;(二)按要求参加中央和省、州、县委党校以及系统内部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三)机关全体人员按照机关每年下发的学习重点,利用工余时间进行自学。三、学习要求(一)制定机关和个人学习计划。年初制定机关全年学习计划,明确每月的学习内容,并将学习计划安排及时发至个人;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实现自主学习,个人自学情况每季进行一小结,并将学习计划和季度小结报机关党总支备案。(二)坚持四个结合。一是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在每周一次集中学习的基础上,每人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5小时。每人每年学习笔记不少于2万字,体会文章不少于1篇。二是政治理论学习与纪检监察业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学习相结合,组织好集中辅导或专家授课。三是理论学习与开展调查研究相结合,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至少写出一篇有理论、有分析、有观点的调研文章。四是理论学习与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相结合。不定期开展知识竞赛、举办机关论坛、组织观摩和学习交流等活动,体现寓教于乐,增强学习实际效果。四、组织服务参加中央和省、州、县委党校以及系统内部组织的学习培训、机关每周集中学习的组织服务工作,分别由宣教室、机关党总支牵头负责,有关室积极配合。五、保障措施严格学习考勤登记,定期通报和检查机关党员干部学习记录、出勤情况、读书笔记、体会文章等。建立并完善机关和个人学习档案。